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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新版八大专项规程.doc

  • 上传人: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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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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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 八大 专项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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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 1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1.1范围: 本标准要求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管理。本标准适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经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通常注日期引用文件,其随即全部修改单(不包含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适用于本标准,然而,激励依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通常不注日期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适用于本标准。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Z 2 工作场全部害原因职业接触限值 AQ 3022-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5-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1.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取下列术语和定义: 1.3.1 受限空间 confined spaces 化学品生产单位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和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1.3.2 受限空间作业 operation at confined spaces 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进行作业。 1.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1.4.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1.4.2安全隔绝 1.4.2.1受限空间和其它系统连通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方法。 1.4.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取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替换盲板或拆除管道。 1.4.2.3和受限空间相连通可能危及安全作业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1.4.2.4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1.4.3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依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物料特征,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成下列要求: 1.4.3.1氧含量通常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1.4.3.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 要求。 1.4.3.3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0.2%(体积百分数)。 1.4.4通风 应采取方法,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1.4.4.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和大气相通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1.4.4.2必需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1.4.4.3采取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定。 1.4.4.4严禁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1.4.5监测 1.4.5.1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1.4.5.2分析仪器应在校验使用期内,使用前应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4.5.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1.4.5.4作业中应定时监测,最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显著改变,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止超出30 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1.4.5.5涂刷含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 1.4.5.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要求防护方法。 1.4.6个体防护方法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成4.3要求时,应采取对应防护方法方可作业。 1.4.6.1在缺氧或有毒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需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1.4.6.2在易燃易爆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工具。 1.4.6.3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1.4.6.4在产生噪声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1.4.7照明及用电安全 1.4.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1.4.7.2使用超出安全电压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置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确保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1.4.7.3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 13869 要求架设和拆除。 1.4.8监护 1.4.8.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员监护。 1.4.8.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验安全方法,统一联络信号。 1.4.8.3在风险较大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和受限空间作业人员联络。 1.4.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1.4.9其它安全要求 1.4.9.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4.9.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通畅。 1.4.9.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相互之间避免伤害方法。 1.4.9.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和作业无关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1.4.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对应应急用具。 1.4.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1.4.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1.4.9.8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AQ 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要求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1.4.9.9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AQ 302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要求进行。 1.4.9.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1.4.9.11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验受限空间内外,确定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1.5职责要求 1.5.1作业责任人职责 1.5.1.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方面责任。 1.5.1.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具达成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5.1.3在受限空间及其周围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1.5.1.4检验、确定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1.5.1.5对未经许可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1.5.2监护人员职责 1.5.2.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职责。 1.5.2.2了解可能面临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异常行为能够立即警觉并做出判定。和作业人员保持联络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情况。 1.5.2.3当发觉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抢救援。 1.5.2.4掌握应抢救援基础知识。 1.5.3作业人员职责 1.5.3.1负责在保障安全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危害原因和应采取安全方法。 1.5.3.2确定安全防护方法落实情况。 1.5.3.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具。 1.5.3.4应和监护人员进行必需、有效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1.5.3.5服从作业监护人指挥,如发觉作业监护人员不推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1.5.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快速撤离现场。 1.5.4审批人员职责 1.5.4.1审查《作业证》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1.5.4.2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1.5.4.3督促检验各项安全方法落实情况。 1.6《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管理 1.6.1《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格式见附录A。 1.6.2《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方法栏应填写具体安全方法。 1.6.3《作业证》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责任人审批。 1.6.4 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1.6.5《作业证》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责任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查,《作业证》保留期限最少为1年。 2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2.1范围 本标准要求了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管道盲板要求、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管理。 本标准适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管道盲板抽堵作业。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经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通常注日期引用文件,其随即全部修改单(不包含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适用于本标准,然而,激励依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通常不注日期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适用于本标准。 AQ 3025-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2.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取下列术语和定义: 2.3.1 盲板抽堵作业 blinding-pipeline operation with stop plate 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盲板抽堵。 2.4盲板要求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2.4.1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择适合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2.4.2盲板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2.4.3通常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2.4.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择适宜材料做盲板垫片。 2.5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2.5.1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2.5.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安全培训,并经考评合格。 2.5.3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员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2.5.4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原因辨识并制订对应安全方法。 2.5.5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员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2.5.6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订应急预案。 2.5.7在有毒介质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防护用具。 2.5.8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 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严禁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2.5.9在强腐蚀性介质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预防酸碱灼伤方法。 2.5.10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方法。 2.5.11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AQ 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要求进行。 2.5.12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盲板抽堵作业。 2.5.13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分厂)设专员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定并做好统计。 2.5.14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和盲板位置图上盲板编号一致。 2.5.15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分厂)专员共同确定。 2.6职责要求 2.6.1生产车间(分厂)责任人 2.6.1.1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征及走向,制订、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方法,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责任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2.6.1.2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2.6.1.3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验盲板抽堵情况。 2.6.2监护人 2.6.2.1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监护和检验,发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立即联络相关人员采取方法。 2.6.2.2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2.6.2.3当发觉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阻止。 2.6.2.4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验、清理现场,确定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2.6.3作业单位责任人 2.6.3.1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定作业安全方法,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2.6.3.2各项安全方法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2.6.4作业人 2.6.4.1作业前应了解作业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危害原因和应采取安全方法。 2.6.4.2要逐项确定相关安全方法落实情况。 2.6.4.3若发觉不含有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2.6.4.4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责任人检验盲板抽堵情况,确定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2.6.5审批人 2.6.5.1审查《作业证》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6.5.2 督促检验各项安全方法落实情况。 2.7《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管理 2.7.1《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分厂)办理,格式见附录A。 2.7.2盲板抽堵作业宜实施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管理方法。 2.7.3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证》, 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2.7.4《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分厂)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责任人确定、单位生产部门审批。 2.7.5经审批《作业证》一式两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分厂)各一份,生产车间(分厂)负责存档,《作业证》保留期限最少为1年。 3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3.1范围 本标准要求了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前安全要求、检修作业中安全要求及检修结束后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大、中、小修和抢修作业。 3.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经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通常注日期引用文件,其随即全部修改单(不包含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适用于本标准,然而,激励依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通常不注日期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 安全标志(GB 2894-1996,ISO 3864-1984,MOD) AQ 3021-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2-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3-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4-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5-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7-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3.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取下列术语和定义。 3.3.1 设备检修 equipment repair 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要求性能而采取技术方法,包含检测和修理。 3.4检修前安全要求 3.4.1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含有国家要求对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3.4.2在签署设备检修协议时,应同时签署安全管理协议。 3.4.3依据设备检修项目标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订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方法,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责任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员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具体安全工作。 3.4.4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与检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关键包含以下内容: 3.4.4.1相关检修作业安全规章制度。 3.4.4.2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危险原因和可能出现问题及对应对策。 3.4.4.3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个体防护器具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3.4.4.4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3.4.5检修现场应依据GB 2894要求设置对应安全标志。 3.4.6检修项目责任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3.4.7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方法落实。 3.4.8当设备检修包含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AQ 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 3.2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3-《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 3024-《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 3021-《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 3027-《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 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要求实施。 3.4.9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要求安装和架设。 3.4.10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3.4.11检修项目责任人应和设备使用单位责任人共同检验,确定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3.4.12应对检修作业使用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多种工器具进行检验;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工器具不得使用。 3.4.13对检修设备上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断电方法,确定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3.4.14对检修作业使用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员检验,并确保完好。 3.4.15对检修现场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验,确保安全。 3.4.16对有腐蚀性介质检修场所应备有些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对应防护用具。 3.4.17对检修现场存在可能危及安全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方法,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3.4.18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物品清理洁净。 3.4.19应检验、清理检修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确保通畅。 3.4.20需夜间检修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照明装置。 3.4.21检修场所包含放射源,应事先采取对应处理方法,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3.5检修作业中安全要求 3.5.1参与检修作业人员应按要求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具。 3.5.2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5.3从事特种作业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3.5.4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对应防护方法。 3.5.5从事有放射性物质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相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定好安全防护间距,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设置显著警示标志,并设专员监护。 3.5.6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检修作业,须安排专员进行安全监护。 3.5.7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快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定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3.6检修结束后安全要求 3.6.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效。 3.6.2检修所用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立即撤离现场。 3.6.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洁净。 4 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4.1范围 本标准要求了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和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管理。 本标准适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生产区域高处作业。 4.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经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通常注日期引用文件,其随即全部修改单(不包含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适用于本标准,然而,激励依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通常不注日期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适用于本标准。 GB 2811 安全帽 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6095 安全带 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4.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取下列术语和定义。 4.3.1 高处作业 work at height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高处进行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3.2 坠落基准面 falling datum plane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4.3.3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h , falling height(work height)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4.3.4 异温高处作业 high or low temperature work at height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含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当地域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气温2℃及以上时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气温低于5℃。 4.3.5 带电高处作业 hot-line work at height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法,靠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高处作业。低于表1距离,视为靠近带电体。 表1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靠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 2.2 2.5 3 4 4.4高处作业分级 4.4.1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要求。 4.4.1.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4.1.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4.1.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4.1.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5高处作业安全要求和防护 4.5.1高处作业前安全要求 4.5.1.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订对应作业程序及安全方法。将辨识出危害原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订出对应安全方法。 4.5.1.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实施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4.5.1.3作业单位责任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对应责任制。 4.5.1.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时进行体格检验。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惫过分、视力不佳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4.5.1.5从事高处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方法后方可作业。 4.5.1.6《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验确定安全方法后,方可同意高处作业。 4.5.1.7高处作业中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多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验,确定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4.5.1.8高处作业前要制订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含:作业人员紧急情况时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置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相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内容。 4.5.1.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应实施单位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露天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放空管线或烟囱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有毒物浓度不明。 4.5.1.10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责任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需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和作业中可能碰到意外时处理和救护方法。 4.5.1.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验验收安全方法落实后方可作业。 4.5.1.12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要求穿戴符合国家标准劳动保护用具,安全带符合GB 6095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要求等。作业前要检验。 4.5.1.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订安全方法并填入《作业证》内。 4.5.1.14高处作业使用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要求。 4.5.1.15高处作业用脚手架搭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高处作业应依据实际要求配置符合安全要求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靠。作业前,应检验所用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照明。 4.5.1.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安全方法。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要求。 4.5.1.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方法。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连接方法,且接头不得超出1处。连接后梯梁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靠,并应有可靠拉撑方法。 4.5.2高处作业中安全要求和防护 4.5.2.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5.2.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具和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和作业内容相适应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牢靠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靠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验扣环是否扣牢。 4.5.2.3作业场全部坠落可能物件,应一律先行撤消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预防坠落方法。高处作业中所用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洁净;拆卸下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立即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5.2.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防滑、防寒和防冻方法。凡水、冰、霜、雪均应立即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验,发觉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4.5.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放空管线或烟囱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有毒物浓度应在许可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防护方法。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实施; 4.5.2.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相关要求。高处作业包含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相关要求。 4.5.2.7高处作业应和地面保持联络,依据现场配置必需联络工具,并指定专员负责联络。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周围有放空管线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置必需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和车间责任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络,确定联络方法,并将联络方法填入《作业证》补充方法栏内。 4.5.2.8不得在不坚固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确保其承重立柱、梁、框架受力能满足所承载负荷,应铺设牢靠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方法。 4.5.2.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4.5.2.10高处作业和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假如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隔离方法。 4.5.2.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法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4.5.2.12发觉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设施有缺点和隐患时,应立即处理;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4.5.2.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责任人同意,并采取对应方法,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4.5.2.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员监护。 4.5.2.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假如发觉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快速撤离现场。 4.5.3高处作业完工后安全要求 4.5.3.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洁净,作业用工具、拆卸下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4.5.3.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员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4.5.3.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线路应由含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电工拆除。 4.5.3.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4.6《高处安全作业证》管理 4.6.1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斜坡上面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4.6.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厂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1)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周围进行高处作业; 2)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区域或转动设备周围进行高处作业; 3) 在无平台、无护栏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4.6.3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高处作业,由单位安全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安全责任人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取人工照明进行夜间高处作业; 6)在靠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条件下进行悬空高处作业。 4.6.4作业责任人应依据高处作业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责任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留期1年。 4.6.5《作业证》使用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出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责任人应常常深人现场检验,发觉隐患立即整改,并做好统计。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改变,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 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5.1范围 本标准要求了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术语和定义、总则、《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和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 5.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经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通常标注日期引用文件,其随即全部修改单(不包含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适用于本标准。然而,激励依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通常未标注日期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适用于本标准。 GA 182 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5.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适用于本标准。 5.3.1 断路作业 work for road breaking 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和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多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 5.3.2 断路申请单位 workshop applied for road breaking 需要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和车间引道上进行多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车间级单位。 5.3.3 断路作业单位 workshop of working on the breaking road 根据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和车间引道上进行多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5.3.4 道路作业警示灯 work beacon 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通告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灯光装置。 5.3.5 作业区 work area 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区域。 5.4总则 5.4.1进行断路作业应制订周密安全方法,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 5.4.2《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5.4.3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5.4.4《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5.4.5在《作业证》要求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5.5《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5.5.1《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员最少提前一天办理。 5.5.2《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上级相关管理部门根据本标准要求《作业证》格式统一印制,一式三联。 5.5.3断路申请单位在相关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5.5.4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止路作业单位应填写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5.5.5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本单位上级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5.5.6办理好《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审批部门立案。 5.5.7《作业证》应最少保留1年。 5.6安全要求 5.6.1作业组织 5.6.1.1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定无误后,即可在要求时间内,按《作业证》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5.6.1.2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订交通组织方案,设置对应标志和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交通安全。 5.6.1.3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内容进行。 5.6.1.4用于道路作业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它不影响正常交通场所。 5.6.1.5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5.6.1.6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6.2作业交通警示 5.6.2.1断路作业单位应依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交通安全。 5.6.2.2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周围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5.6.2.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出2h,夜间不超出1h即可完工,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5.6.2.4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应作业区轮廓。 5.6.2.5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5.6.2.6警示灯应防爆并采取安全电压。 5.6.2.7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 182要求,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5.6.2.8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它气候条件下应自黄昏前开启,并能发出最少自150m以外清楚可见连续、闪烁或旋转红光。 5.6.3应抢救援 5.6.3.1断路申请单位应依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对应事故应急方法,并配置相关器材。 5.6.3.2动土挖开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方法,确保消防车通行。 5.6.4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应快速清理现场,立即恢复正常交通。 6 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6.1范围 本标准要求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要求和《动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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