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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高等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样本.doc

  • 上传人:a199****6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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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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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高等学校 财务管理 制度 样本
    资源描述:
    西安理工大学财务管理措施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及其所属单位(部门)财务行为,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依据国家《会计法》、《机关财务管理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学校教育科研事业财务、基建财务、校办企业(二级法人)财务、校内实施经济相对独立核实单位财务。各财务核实单位应该依据本措施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财务管理措施,报财务处审核、立案后实施。学校控股企业可参考本措施实施。 第三条 财务管理基础标准是:落实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治校方针;正确处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关系,学校、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四条 财务管理关键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实施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科学配置资源,努力节省支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应单位财务情况。 第五条 学校财务管理关键内容包含:财务管理体制;财务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收入、支出、结余及分配管理;财务决算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财务交接和清算;财务公开;处罚处分决定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施“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管理体制和“统一领导、集中核实”会计核实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统筹安排和使用学校办学资金和资源。在校内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务、会计业务领导,统一会计人员管理。 “集中管理”是指对学校各类财务收支、银行账户、财务票据、会计档案进行集中管理。学校所属单位(部门)不得私设财务机构,私开银行账户,私购票据,私设账簿。 校办企业可设置独立财务机构,实施二级法人负责制;后勤处食堂财务由后勤处负责管理;莲湖校区财务实施会计委派制。 学校控股企业根据《企业法》设置独立财务机构,实施独立法人负责制;独立注册科研机关独立设置财务机构,实施独立法人负责制。 “集中核实”是指根据“财权下放,财力集中”标准,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会计核实中心”模式组织会计核实工作,会计信息由财务处统一提供。 第七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施校长负责制。学校设置财经领导小组,全方面领导学校财经工作。重大财务活动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议。 学校主管财务工作校领导根据国家《总会计师条例》相关要求代行总会计师职权;学校财务部门和学校所属单位(部门)财经工作实施行政责任人经济责任制。 第八条 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学校财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和学校授权权限和职责,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学校所属单位(部门)和校办企业财务机构设置必需报学校财务处、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成立,其财务责任人聘用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办理。 第九条 学校全部财务机构必需配置含有会计资格证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聘用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办理。财务处负责学校财会人员业务培训、指导和检验。 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条 财务预算是指学校依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依据。学校及其所属单位(部门)必需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财务预算编制标准。学校财务预算必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总标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预算方法实施零基预算管理方法。 收入预算坚持主动稳妥、客观实效标准;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确保关键、勤俭节省”标准,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 财务预算编制内容。财务预算包含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基金预算三个部分。在使用负债资金年份必需编制资金预算。 校办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统一汇报格式由估计资产负债表、估计利润表、现金流量预算表、成本费用预算表、分产品(业务)收入预算表、分产品(业务)成本费用预算表、投资收益预算表、重大资本支出预算表组成。 第十三条 财务预算申报和编制。财务处于预算年度前十二个月七月份,以预算文件通知各个单位(部门)申报年度预算。各个单位(部门)结合年度计划和任务,根据财务处预算文件要求撰写预算申报书,提交财务处汇审。财务处依据预算编制标准,认真和各个单位(部门)反复商榷,结合以前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编制学校年度预算草案,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形成学校年度预算提议方案,并提交省主管部门初步审批。 省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财务处依此修订预算提议方案,由校务会讨论、确定,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 、决定后,报省主管部门再次审批。省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批复文件后,财务处向全校下达预算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 第十四条 预算实施和责任。(一)财务处于预算年度初立即向各个单位(部门)下达预算分解数,各个单位(部门)立即办理相关事宜。(二)项目责任人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基建、维修、资产购置、行政管理等预算项目计划,结合学校整体年度目标给予实施。项目责任人既是项目负担责任人,又是资金使用责任人,所以在项目实施期间内要合理安排节省使用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专款专用,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性。(三)项目主管单位(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验,项目完成后,财务处立即结算项目资金。财务处要对已完工项目根据零基预算要求立即收回结余资金。 第十五条 预算调整。学校在预算年度内通常不调整年度财务支出预算。收入预算需要调增或支出预算需要调减,学校自行调整并报省主管部门立案。收入预算调整后,学校能够对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学校工作计划调整发生新设项目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项目资金短缺需要增加资金时,在学校收入预算调增情况下,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方可追加预算。 第四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所属单位(部门)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需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必需立即入账;资金收入必需上交财务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学校所属单位(部门)收入和支出管理必需根据收支两条线管理措施实施。各单位(部门)在收入取得时必需使用国家、学校统一票据,根据国家、学校要求统一标准收费。不得私设收费项目,不得变更收费标准,不得设置“小金库”、公款私存,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八条 财务支出要严格根据预算实施。包含财务支出重大业务计划、协议、协议等,包含重大业务科研协议和科研贷款协议,须经主管财务校领导会签。大额支出须经主管业务校领导并主管财务校领导会签。 第十九条 财务支出审批坚持“有规可依,先审后批,权责并重”标准,在集体领导、民主监督基础上,实施“一支笔”审批制度和集体审议联签相结合经济责任制度。审批人对其所在单位经济活动和财务支出真实性、正当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条 学校安排专题经费,必需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控股企业、校办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和税金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税务制度实施。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结余是指财务收入和支出相抵后余额。 (一)学校安排未完工教学类项目经费收支结余结转到下十二个月度继续使用。项目管理部门必需根据项目预算、合相同严格监督检验项目实施情况,需要延期完工不得超出两个预算年度,项目组必需提交项目延期完工申请汇报,经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后继续实施,不然,根据完工项目对待并收回结余资金。 (二)已完工教学类项目结余,财务处根据零基预算管理措施收回结余资金和经费本,纳入学校统筹资金,统一管理。 (三)学校预算安排行政管理部门、党群部门日常公用经费结余,年底财务处根据零基预算管理措施收回结余资金,纳入学校统筹资金,统一管理。 (四)实施校院两级管理学院,其发展基金结余能够滚动使用。 (五)科研项目资金结余,根据科研管理措施实施。 (六)学科建设、教学基地建设、资产购置、试验室建设、共建专题资金、维修、绿化卫生等项目和其它学校经费项目结余资金,财务处收回,统一管理。 (七)自负工资单位年度结余根据学校相关管理措施实施。 (八)校办产业利润根据学校相关产业管理措施实施。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是学校占有或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经济资源,包含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多种债权。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十二个月内变现或耗用资产,包含现金、多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各财务机构要建立健全现金和多种存款内部管理制度,现金要日清月结、立即盘点,立即处理长短款;银行存款要立即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对多种债权应该采取询证函定时查询查对,立即清理结算,不得长久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债权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根据要求程序审批核销;对存货要定时或不定时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存货盘盈、盘亏要立即进行处理调整。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理和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根据《陕西省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措施》(陕财办资 []4号)文件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经资产管理处、试验室管理处核准,使用学校资产,开展含有经营性质或有偿使用业务,要向学校缴纳国有资产占有、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全部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全方面负责管理。固定资产包含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通常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制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要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图书馆要对学校全部图书(包含馆藏图书和各个教学、试验单位资料室图书)统一进行管理,关键包含集中采购(经费分担),统一借阅制度,统一信息管理检索系统。 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对账工作。定时协同和财务处和学校设置财务机构单位进行对账,确保账账相符。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控股企业固定资产进行资产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财务机构对外投资必需经过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立案后方可实施。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必需委托含有资质资产评定机构进行资产评定。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负债是指学校负担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债务。包含借入款项、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条 借入款项(中期借款和长久借款)必需含有可行性研究汇报,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经过后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应缴财政专户款根据陕西省财政厅“收支两条线”管理措施实施。 第三十二条 代管款项是指会计主体接收委托代为管理各类款项。学校能够根据代管业务性质、形式和方法等,分不一样情况收取一定百分比票据管理费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所属单位(部门)、控股企业、校办企业不得私自为其它单位借贷行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财务机构必需对本单位负债进行财务风险分析,预防财务危机。 第八章 财务交接和财务清算 第三十五条 通常纳入学校会计系列管理财务责任人、会计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经费管理人员和票据管理人员等在调动、解聘时,必需办理财务(会计)交接手续。单位(部门)经费管理责任人、财务机构责任人在调动、解聘时应该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所属单位(部门)、学校控股企业、校办企业在合并、分立、变更、撤销时,学校成立专门机构进行财务清算,对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方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债权、债务处理措施,做好财产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三十七条 财务交接时,如有必需,应该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定。 第三十八条 财务清算后,财务处应该划转相关经费指标,撤销或合并相关经费本。 第三十九条 学校控股企业在变更或清算时,能够聘用含有资质社会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资产评定,和依法处理企业多种权益和资产。 第九章 财务决算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条 财务汇报是反应学校一定时期财务情况和发展结果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各财务机构必需在年度末编制财务汇报,包含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和专用基金变动表。校办企业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对报表中相关足以影响报表信息使用者决议结果重大事项、表外事项、或有事项,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四十二条 财务部门必需根据要求在月末、年末编制财务报表,并立即上报主管机构和主管领导。 第四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她人篡改会计报表相关数据。 第四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指依据单位财务管理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本单位本期财务情况、财务结果、收支情况和财务风险等进行分析,以供各级领导进行决议。月报表应作简单财务分析,年报表必需作全方面、具体财务分析。各个财务机构应该进行季度财务分析或中期财务分析,为上级领导提供立即、正确财务信息。 第四十五条 财务分析指标应根据国家相关财务制度要求确定,能够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增加相关财务分析指标。对特殊事项、影响本单位决议重大事项、需要决议事项应该单独分析并加以说明。 第四十六条 学校财务分析关键内容包含:事业发展情况、预算实施结果、资产使用管理情况;收入、支出、专用基金变动和财务管理情况;相关人均指标增减情况;财务风险分析;存在关键问题和改善方法等。 学校控股企业、校办企业财务分析关键内容包含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分析;预算实施情况分析;资产管理和使用、成本费用分析;收入(收益、利润)、财务结构分析;财务风险分析等。 学校控股企业、校办企业应该向学校财务处提交财务月报表和年底财务决算报表及其财务分析。财务处给予检验、核实并归档。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落实国家财经法规和单位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确保。学校各财务机构必需接收学校财务处内部监督。 第四十八条 财务监督包含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方法。 第四十九条 财务处定时或不定时对学校各财务机构进行财务检验和指导。和此同时,接收并主动帮助、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及校内审计、纪检等部门对学校财务审计;充足发挥学校教代会财务监督委员会职能,财务处应于每十二个月定时向教代会财务监督委员会汇报当年学校财务重大事项,接收监督。 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关键内容。财务人员有权依据《会计法》和国家其它相关法规行使财务监督权。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行为,财务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上级领导、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审计、监察、纪检等)反应。 第五十一条 财务人员实施财务监督受法律保护。对财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组成犯罪,依法给行政处分。 第十一章 财务公开 第五十二条 财务公开是校务公开关键组成部分。实施财务公开,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亲密党群、干群关系关键举措;是推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有效路径。推进财务公开工作,有利于加强学校民主监督,促进民主管理,提升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各财务机构可经过“公告栏”、“知行网”、“通报”、“会议”等多个形式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第五十四条 财务公开关键内容包含:财务规章制度,年度财务收支汇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教育收费及其管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财务部门对国家保密制度包含到财务信息要注意保密,不得泄漏。 第十二章 处罚处分决定 第五十六条 依据《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行政处分暂行要求》等国家相关财务法规、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凡违反本措施相关要求,学校将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行政处分;视情节给降级、免职或开除处分。对于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学校将经过司法程序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在学校管理体制发生重大改变时,财务处负责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措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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