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新版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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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 05月17日 16:08:04 星期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精神文明建设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坚持党基础路线和搞好两个文明建设基础确保。思想政治工作也是一门科学。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愈加好地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主动性、主动性和发明性,切实加强和改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企事业两个文明建设,依据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本省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名称序列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高级政工师为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聘范围是企业和国有机关(不包含教育系统大专院校)中在职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下列人员: 一、党组织关键责任人(党委书记、副书记)。 二、党工作机构包含党办、政治部(处、科)、组织部(处、科)、组织人事部(处、科)、宣传部(处、科)、宣传教育部(处、科)、统战部(处、科)等部门责任人和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专职人员。 三、党纪律检验委员会关键责任人(书记和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责任人和直接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专职人员。 四、企机关内车间(部门、科室)党组织关键责任人和从事基层党工作专职人员。 五、工会主席、专职副主席、工会宣传教育、组织、女工等部门专职责任人和直接从事工会工作专职人员。 六、共青团组织关键责任人和从事共青团工作专职人员。 七、企机关中党校、政校关键责任人、政治理论教员。 八、经省新闻出版局同意(含有内部准印证)企业内部政治类报刊责任人、编辑和记者。 九、经同意企业自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责任人、编辑和记者。 第三条 评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要正确把握和严格遵守评审标准。既要重视参评人员学历、资历等条件,更要重视其政治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预防和克服论资排辈思想。要重视为工作业绩突出、含有实际经验优异中青年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尤其是大中型企机关优异中青年领导骨干脱颖而出提供条件。 第五条 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和担任其它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享受相同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参与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必需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坚持党基础路线,含有对应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素质,含有推行思想政治工作对应职责基础素质和工作能力,思想品德优良。 第七条 政工员 政工员应含有下列基础条件: 一、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基础常识。 二、了解和本职员作相关党路线、方针和政策并正确地宣传教育群众。 三、含有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必需基础常识和能力,能从实际出发,有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完成本职员作。 四、遵纪遵法,清正廉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品德良好。 五、高中(含相同学历)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胜任本职员作。 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含有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工作称职,可确定政工员任职资格。 第八条 助理政工师 助理政工师应含有下列基础条件: 一、初步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基础立场、见解和方法,并联络实际用以指导工作。 二、比较熟悉党路线、方针和政策,并能结合实际在工作中认真落实落实。 三、含有思想政治工作所必需基础知识,掌握党思想政治工作基础标准,含有一定从实际出发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能力。 四、严格遵纪遵法,清正廉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品德良好,在群众中有很好影响。 五、高中(含相同学历)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员职务5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 大学专科(不含大专专业证书班结业)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含有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确定助理政工师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含有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可确定助理政工师资格;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硕士毕业,实习期满,含有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确定助理政工师资格。 第九条 政工师 政工师应含有下列基础条件: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基础理论,并能联络实际,利用理论指导工作和处理问题。 二、很好熟悉和掌握党路线、方针和政策,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落实落实。 三、很好地掌握思想政治工作基础标准,含有从实际出发有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四、含有利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能力。 五、思想品德优异,模范遵纪遵法,清正廉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群众中有很好形象。 六、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4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含有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确定政工师资格;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含有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确定政工师资格。 七、1978年12月31日以后参与工作人员,必需先参与省人事厅组织全国外语统一考试(C级)并取得合格成绩。外语语种和专业任选。 八、45周岁以下人员应含有一定计算机应用能力,并取得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全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评合格证书。 九、参考浙人职〔1997〕210号文件要求,对乡镇企业政工专业人员在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不作要求。 十、除上述条件外,助理政工师正常晋升政工师还应含有下列条件: (一)在担任助理政工师期间工作业绩上必需取得下列4项中1项: 1、在县级以上关键骨干企业、科局级或相当于科局级机关中担任关键领导3年以上,任职期间考评均为称职以上。 2、本人领导或直接负责党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得到了上级奖励或表彰。 3、本人领导或直接负责宣传教育工作,卓有成效,对促进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含有较显著作用。 4、对在市(地)范围内、省行业系统内推广本单位党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经验作出了关键贡献。 (二)在研究结果上必需取得下列4项中1项: 1、在市(地)级或省行业系统以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同意报刊上发表独立撰写相关党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或思想政治工作论文一篇; 2、在市(地)级以上或省行业系统召开党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会议交流独立撰写论文、经典经验一篇(3000字以上); 3、负责或作为关键执笔者负担本单位相关党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关键工作汇报、经验总结二篇以上; 4、独立撰写相关党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调查汇报二篇(每篇4000字以上),并受到上级部门或领导好评。 十一、助理政工师破格晋升政工师者,除含有前列一、二、三、四、五、七、八、十款条件同时,还须含有下列6项中3项: 1、对所在单位取得市(地)级或省行业系统“优异基层党组织”、“文明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优异企业”、“宣传工作优异集体”、“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职员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称号作出关键贡献者。 2、在市(地)以上关键骨干企业、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机关中担任党务、思想政治工作或工会工作关键领导,成绩显著。 3、本人取得市(地)级、省级厅局以上“优异党务工作者”、“优异思想政治工作者”、“优异工会工作者”、“优异党员教育工作者”、“优异团干部”、“优异政工师”、“优异纪检监察干部”、“职员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荣誉称号。 4、在市(地)级以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同意报刊或相关会议上发表二篇相关党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论文,或独立撰写或和人合作正式出版党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著作。 5、参与岗位培训连续三年并考评优异。 6、高中(含相同学历)学历专门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累计20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 第十条 高级政工师 高级政工师应含有下列基础条件: 一、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并能联络实际发明性地开展工作。 二、系统地掌握党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和本岗位相关国家关键法律、法规,并能带头认真落实实施。 三、系统地掌握思想政治工作基础标准,含有较高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素质,同时含有相关经济、法律、历史和现代科技等知识。 四、含有较强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和较丰富实际经验,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卓有成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五、含有较强研究和写作能力,对思想政治工作有较深研究,并取得一定结果。 六、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纪遵法,清正廉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亲密联络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七、取得博士学位,担任政工师职务2年,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含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5年,表现良好,工作胜任。 八、1978年12月31日以后参与工作人员,必需先参与省人事厅组织全国外语统一考试(B级)并取得合格成绩。外语语种和专业任选。 九、45周岁以下人员应含有一定计算机应用能力,并取得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全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评合格证书。 十、在担任政工师期间,还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在工作业绩上必需取得下列4项中2项: 1、在省部属、大中型企业,相当于县处级以上机关担任关键领导3年以上,工作胜任。 2、对本单位党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上级奖励或表彰作出关键贡献。 3、主管党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并取得很好成绩,对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关键贡献。 4、对被全省范围推广本单位党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成功经验作出关键贡献。 (二)在研究结果上必需取得下列4项中1项: 1、在省(部)级以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同意报刊上发表独立撰写有较高水平论文二篇。 2、在省(部)级以上召开党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会议上交流论文、经典经验二篇(每篇4000字以上)。 3、作为关键负担者完成省(部)级以上领导部门下达相关党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研究课题。 4、作为关键负担者完成二篇以上省(部)级以上领导部门相关汇报、经典材料撰写任务。 十一、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条件: 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人员在任政工师期间,除应含有上述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款条件同时,还应含有下列5项中3项: 1、对所在单位取得省(部)级“优异基层党组织”、“文明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优异企业”、“宣传工作优异集体”、“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职员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称号作出关键贡献者。 2、所在企业为省级大中型企业或职员总数在1000人以上企业,相当于县处级以上机关中担任党务、思想政治工作、工会工作领导或党委工作部门关键责任人,成绩显著。 3、本人取得省(部)级“优异党务工作者”、“优异思想政治工作者”、“优异工会工作者”、“优异党员教育工作者”、“优异团干部”、“优异政工师”、“优异纪检监察干部”、“职员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荣誉称号。 4、在省(部)级以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同意出版报刊或在相关会议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有较高水平论文,或独立写作出版过党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著作。 5、大学专科学历专门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累计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成绩显著。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复转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企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工作十二个月以上者;国家行政机关转制为企机关后,未参与过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聘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可按下列条件申报评聘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一、含有本细则第六条、第八条对应条件,高中(含相同学历)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8年以上,可直接申报助理政工师。 二、含有本细则第六条、第九条对应条件,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7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硕士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直接申报政工师。 三、含有本细则第六条、第十条对应条件,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以上,取得双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硕士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8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直接申报高级政工师。 大学专科学历专门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累计以上者,表现良好,工作胜任,除含有前列第六条、第十条对应条件外,还同时含有第十条所列破格条件者,也可直接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 第十二条 下列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不能参与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要求是: 一、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律处分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在受处分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参与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二、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党纪律处分和受到记大过、撤销职务行政纪律处分,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能参与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三、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共产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党纪律处分,在受处分期限内及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能参与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四、触犯法律受到法律制裁员员不能参与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一经发觉,应取消其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一、受到开除党籍党纪律处分。 二、受到开除公职行政纪律处分。 三、因违法犯罪而依法判处刑罚。 四、依法被劳动教养。 五、弄虚作假,伪造本人工作岗位、学历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剽窃她人工作业绩、研究结果和著作。 第三章 宏观管理和聘用 第十四条 业参与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人员数额,标准上应控制在本企业职员总数1%左右,最高不超出1.3%,其中高级专业职务评定数量通常应控制在参评人员总数3%左右,中级专业职务评定数量通常应控制在参评人员总数25%左右。 第十五条 实施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和专业职务聘用分开。根据本细则评定是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其专业职务聘用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十六条 机关参与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人员数额控制在本单位编制数(不满编制数按实有些人数)3%以内,其中高级专业职务评定数量严格控制在参评人员总数4.5%以内,中级专业职务评定数量控制在参评人员总数25%以内。人数较少科级或相当于科级机关通常不设高级专业职务。 第十七条 实施全额拨款、差额拨款机关继续实施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和专业职务聘用相结合标准。高、中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岗位指标由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事厅统一下达成各市(地)和省级相关单位。各地各单位要根据下达指标进行评聘工作。评聘后需增加工资,根据省人事厅要求实施。 第十八条 行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机关专业职务聘用可参考本细则第十五条实施。 第四章 组织工作和程序 第十九条 审各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分别由高、中、初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应由含有对应资格教授组成,其中,中青年教授通常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省由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组建统一高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会由19至21人组成,委员应含有高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或对应资格。高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市(地)和省级相关单位组建中级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市(地)中评委会由同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并报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省级相关单位组建中评委会,由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计划、同意。 中评委会由13至15人组成,委员应含有中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或对应资格,其中含有高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委员须占二分之一以上。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中评委会除评审中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外,还对申报高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者进行推荐。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及经同意省级相关单位组建初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各县(市、区)初评委会由同级领导小组组建,报市(地)领导小组同意。省级相关单位组建初评委会由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初评委会由9至11人组成,其中含有中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委员必需占二分之一以上。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初评委会除评审初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外,还对申报中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者进行推荐。 第二十三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实施聘用制,任期通常为2年。任届期满,应合适调整组员。为确保评审工作连续性,每次调整人数标准上在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四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组员,除工作需要外,标准上不相互交叉任职。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组员对本人及其亲属评审应回避,并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及亲属做工作。如有违反,应视情节轻重作出严厉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应严格保密,任何评审委员会组员全部应严守纪律,不得以任何方法向外泄露。 第二十七条 各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委员会工作领导,严格实施政策,阻止评审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预防不正之风。对违反相关要求单位和个人,应视情况进行批评和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当地本单位不设评审委员会,能够委托其它评审委员会评审。委托评审程序是:省属企业、省级厅局直属企机关,由本企业或厅局提出,经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出具委托函,指定对应评审委员会评审;市(地)属企机关,由本单位提出,报市(地)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出具委托函,指定对应评审委员会评审。 未经同意自行委托评审无效。 第二十九条 评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程序是: 一、本人申报。符合本细则条件者,由本人填写全省统一《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或《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晋升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提交工作总结、相关研究结果和任职期间年度考评等材料。 二、所在单位同意。企业人员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考评称职并经单位同意。机关人员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考评称职,经单位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同意。 三、资格审核。各企机关对申报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工作岗位、学历、资历、受奖励情况等资格进行认真负责审核并加盖公章。复核工作,申报高级专业职务,由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申报中级专业职务,由市(地)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经同意组建中级评审委员会省级相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申报初级专业职务,由县(市、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经同意组建初级评审委员会省级相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 四、召开评审会议。召开评审会议时,高级评审委员会出席人数不得少于15人,中级评审委员会出席人数不得少于11人,初级评审委员会出席人数不得少于9人。各级评审委员会在听取职评部门对参评人员情况介绍和审阅相关材料基础上,实施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法决定参评人是否含有任职资格。获出席会议全体组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票数,参评人员才含有任职资格。未出席评审会议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五、公布评审结果。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由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公布;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由市(地)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或经同意组建中级评审委员会省级相关单位同意、公布;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由县(市、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或经同意组建初级评审委员会省级相关单位同意、公布。 第三十条 已取得非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因工作需要转到思想政治工作岗位而要求评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者,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十二个月后,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要求,可平转对应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平转应经过对应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在晋升时,其原专业职务工作年限可作为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连续计算。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需根据相关要求提供客观真实评审材料,严禁弄虚作假。对于弄虚作假人员,各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人事职改部门有权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情节严重要通报批评。第三十二条 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部属企机关调入本省后,其任职资格确实定,应由其本人现所在单位填写《调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审定表》,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报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中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报市(地)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未经审核确定者,不认可其原有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章 学历认定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 评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学历,须为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毕业证书。 1992年12月31日以前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创办思想政治教育大专专业班结业证书可享受大学专科学历待遇参评。 第三十四条 初、中、高级各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要求学历,分别根据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要求实施。 不含有要求学历参评人员,在申报中、高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时,如能力突出、业绩显著,可按第九条、第十条要求破格条件申报。初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不能破格申报。 第三十五条 先在本细则第三条要求岗位上工作,后经过学习并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即称为“后学历”)人员: 一、参评政工师专业职务: 1、累计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以下者,应从取得学历之日起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2、累计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以上者,应从取得学历之日起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1年以上。 二、参评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 1、累计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以下者,应从取得学历之日起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2、累计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以上20年以下者,应从取得学历之日起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3、累计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20年以上者,应从取得学历之日起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1年以上。 第六章 专业年限确实定 第三十六条 凡在本细则第三条要求岗位上工作年限,均可确定为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 第三十七条 在调入本细则第三条要求岗位前,在下列岗位上工作年限可确定为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 一、在县(区、市)以上党委、政府部门,人大、政协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二、直接从事新闻、出版、理论等专业工作; 三、在学校中担任政治理论课、德育教育工作和政治教导职员作; 四、在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连以上单位担任副指导员、指导员、副教导员、教导员、副政委、政委、政治协理员,在政治部(处)从事组织、干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专业年限计算,应按月累积计算,不能按年头计算。因工作需要,脱离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十二个月以内,其专业年限可连续计算;脱离十二个月以上,应分段累积计算。 第三十九条 “后学历”人员在其取得学历前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可按本人取得最高学历连续计算。 第四十条 计算专业年限截止日期,为对应评审委员会召开前30天。第七章 考评和培训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在企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受聘用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全部必需参与考评。考评结果分优异、称职、基础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年度考评均为称职以上等次,才含有晋升专业职务资格;连续2年以上被确定为优异等次,在相同条件下含有优先晋升专业职务资格。 二、年度考评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含有续聘资格。 三、无特殊理由不参与年度考评,不能晋升专业职务。 第四十二条 考评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重视实绩标准。 第四十三条 考评按年度进行,也可和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合进行。年度考评时,被考评人员应如实填写规范《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考评记录表》,并提交本年度个人总结、受奖惩和参与学习培训情况,先由所在单位提出考评意见,最终由单位党组织责任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四十四条 在职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全部必需参与必需学习培训。不完成要求学习培训任务人员,不能参评高一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章 资格证书制发 第四十五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必需严格发放程序。 一、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证书由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号制发。 二、市(地)所属企机关政工师、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任职资格证书,由所在市(地)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号制发。 三、省属企业、省级厅(局)政工师、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任职资格证书,由省属企业、省级厅(局)统一编号制发。 凡违反上述要求,私自制发任职资格证书,一律不予认可,并作出严厉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集体全部制企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可参考本细则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浙江省及各地各单位所发文件和本细则不一致,一律以本细则为准。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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