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doc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浅析 股东 派生 诉讼 制度 本科 毕业设计 论文
- 资源描述:
-
本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浅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学生姓名: 王宁 学号: 201228010524 专业: 法学 指导教师: 田尧 学 院: 法学院 1 2016年5 月 日 本科毕业论文独创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注:如没有其他需要特别声明的,本栏可空)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使用过的材料。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 学校 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 学校 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 导师签字: 签字日期:2015年10月27日 签字日期:2015年10月27日 毕业论文(设计)内容介绍 论文(设计) 题 目 浅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选题时间 完成时间 论文(设计) 字数 7088 关 键 词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缺陷;完善措施 论文(设计)题目的来源、理论和实践意义: 来源:2005年我国公司法正式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改之前, 一直处于空白状态,修订后的公司法首次在立法上确认了股东派生诉讼,但是仅对基本问题做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操作性差的问题。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规定的过于简略、设计出一种既能鼓励股东积极行使派生诉讼提起权,又能防止恶意股东滥用诉讼权利的机制,早已是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立法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因此我选择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论文主题。 理论意义:英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从Foss V.Harbottle一案开始,历经多年的发展,如今已经十分成熟。德国对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创新,推动者本国经济的蓬勃发展,日本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成功移植,我们研究这三个国家的制度对于我国制度的完善都有很大的帮助。 实践意义:股东派生诉讼更加完善,具体规则设计更加合理得当,能够有效预防派生诉讼提起权滥用,实现鼓励小股东积极起诉,维护自身权益与防止权力滥用、维持公司正常营运之间有效的平衡。 论文(设计)的主要内容及创新点: 主要内容:本文第一部分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进行简要的分析,主要介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概念,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与直接诉讼制度的区别以及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有一个简单的了解。第二部分在诉讼前置程序,股东派生诉讼原告,在诉讼中的费用以及胜诉后所获利益的分配等几个方面分析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缺陷。第三部分主要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设计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创新点:本文在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分析了几个主要的缺陷,并根据德国,日本,英国相关的法律制度,提出作者自己的观点,设计出适合我国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的法条。 附:论文(设计)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浅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摘要:我国在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这是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引进的正式开端,在完善公司的管理机制,保护少数派股东合法权利以及促进我国企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是一次比较成功的法律移植,但是由于法律移植的成败和地理、气候、人口等自然条件,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等息息相关,这是一件精致而微妙的工作,任何未知的偶然的因素都可能改变一项法律移植的结果。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法制现代化,2005年的这一新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发展。例如:诉讼前置程序,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资格等等存在不妥之处,这些是改革的重点,也是改革的难点。本文从这几方面分析国外的措施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 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缺陷 完善措施 Analysis of shareholder derivative suit system Abstract: our country in the new "Company Law > revised in 2005, which is the official beginning of the introduction of shareholder derivative litigation system, to improv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legal protection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rights and promo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hina's enterprises play a huge role. This is a successful legal transplantation, but because of the law the success of transplantation and geography, climate, population and other natural conditions, economic factors, political factors, cultural factors are closely related, this is a fine and delicate work, accidentally any unknown may change the results of a law transplant. Along with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the modernization of legal system, the new regulations in 2005 can not fully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For example: the pre litigation procedure, the shareholder derivative litigation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and so on are wrong, these are the focus of reform, reform is difficult in this paper. From the several aspects of the analysis of the feasibility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foreign measures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shareholder derivative litigation system; defect; perfect measures. II 目 录 引言 2 一、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概述 2 二、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主要缺陷 3 (一)诉讼前置程序 3 (二)股东派生诉讼原告 4 (三)股东派生诉讼中费用 4 (四)胜诉后所得利益分配 4 三、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缺陷的解决方案 4 (一)完善前置程序 4 (二)合理分配诉讼费用 5 (三)股东派生诉讼原告持股时间与数量要求设计进行合理改革 6 结语: 7 参考文献: 7 引言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管理公司的一项合理手段,在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被认为是杜绝公司高级管理层恶意侵害行为,保护公司及少数派股东利益的重要手段,在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已被广泛实施并拥有较为成熟的法学理论。通过对英国,日本,德国股东派生诉讼的简要分析,其中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随着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法律移植已经成为发展本国法律必要的手段。为了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鼓励投资者,实现公司法的现代化,吸引大众投资者,加强市场竞争力,我国应效仿英国,日本,德国完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改革,使股东派生诉讼社会的发展,发挥作用最大化。而在我国的发展仅仅只有十几年的时间,并且发展速度远远滞后于现实社会的发展,因此,找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适用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手段是十分迫切的。 一、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概述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又称为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间接诉讼,Shareholder representative action。它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力时,具备相应资格的股东为公司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赔偿公司损失的权利。王欣新:《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9页-50页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一种独特的事后救济责任机制。股东只有在公司的利益已经遭受实际损害的状态下,才有权利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在股东派生诉讼中,股东进行诉讼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而不仅仅为了提起诉讼的股东的个人利益,所以胜诉所得到利益原则上归属于公司,而不是由进行诉讼的股东个人所独享。 股东派生诉讼的法理基础是股东权说。该学说基于公司所有权的构造理论认为,公司这一经营形态的出现是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结果。即使是在现代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对其财产的支配权利除受到法律的限制以外,还受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限制,而这些均依赖于股东的意思表示。所以,对公司利益的侵害,必然同时又是对股东权的侵害,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拒绝或怠于提起诉讼时,股东基于其股东权,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加害者予以赔偿,以维护公司与自己的利益。 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股东直接诉讼 提起条件 只有在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要求公司起诉的请求置之不理,或当延迟将导致失去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时 无前置程序 调整范围 侵权行为人对公司利益的侵害 仅限于股东个别成员利益的侵害 提起者身份 以公司名义进行诉讼 以股东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保护利益 保护公司的利益 股东的个人利益 提起诉讼时原告的资格条件 往往对原告资格有一些限制,如对股东持股时间,持股数量等 一般无限制条件 股东派生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能够有效的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防止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具体来说股东派生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既属于代位诉讼又属于代表诉讼。 2、对于原告的资格有严格的限制,只有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3、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对被告的范围有限制,不能包括公司,可以是侵害公司权益的人,也可以是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 4、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打赢官司所得收益归公司,也就是全体股东。这几个特征凸显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与其他诉讼制度有着本质的不同。 二、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主要缺陷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国外的发展过程中,经过长久,并且合理的改革才能形成适合本国的国情,发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作用。在其发展或者改革的过程中,各国或多或少面对一些共同的问题,而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又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法律移植并不是生搬硬套,而是有章法的借鉴,吸收,中国化,最终使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拥有中国特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一部分。所以首先要分析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哪些方面出现困境,只有知道了这些困境,然后才能对症下药,解决顽疾。例如:“欺诈少数股东”原则是解决Foss V.Harbottle规则适用的例外情况,是对Foss V.Harbottle规则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方案。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授权资本制)是日本对解决本国股东代表制度缺陷的解决方案。在德国Aktionär forum(股东论坛)则是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创新。以上几个简单的例子都是建立在认真思考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摸索出的解决方案。我们接下来分析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诉讼前置程序。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目的是当公司合法收益受损,而公司不能合理行使行使权力时,派生诉讼的股东为了公司利益自己所提起的诉讼。为了更好的保护公司利益,所以在程序上进行了严格的设计,必须穷尽公司内部救济,一是为了更好的利用司法资源,避免不必要的诉讼,二是给公司一个机会,让公司检查自己,从公司内部解决问题,从而更好的保护公司以及股东的权益。如果大股东、经理、董事或者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认可股东的派生诉讼请求,公司可以获得和原告股东在正式起诉前和解的机会。肖冠荣:《悬于公司侵权人头顶的"达摩克利斯剑"——浅析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载于《当代法学》2007年2期 但是如前面对于我国现行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只要股东向监事会或董事会提出诉讼要求后,无论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有何种正当理由,只要拒绝或法定期间内未提起诉讼,那么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派生诉讼,即使经过收集充足的证据,认为股东要提起的代表诉讼属于非法使用权利,也无法对其进行阻止,但是在在实践中,调查证据所需要的时间远远不是30天所能解决的,因为一些上市公司涉及的东西太多,一时间难以收集全面。在前置程序中还存在例外的情形:紧急情况。虽然只有四个字,但是如果对其解释不清,界限模糊,就会有产生滥诉的可能,给司法带来不必要的困境。综上可以得出,我国的诉讼前置就没有发挥其保护公司利益的作用,没有防止一些恶意诉讼或无必要的诉讼。 (二)股东派生诉讼原告。 为了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得知公司存在可以提起代表诉讼的情形后,以获得提起诉讼资格为目的而事后去的股份,滥用代表诉讼权,进行各种不正当的投机诉讼,各国立法都对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作有一些限制性规定。我国立法考虑到我国当初特殊的情况,于是在股东持股时间和数量上没有进行严格限制,但是股东在派生诉讼中,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进行了转让,这样原告可能不符合要求,没有较大的价值,原告不会尽心尽力的维护公司的合法 利益,如果操作不当还会对公司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股东派生诉讼中费用。 当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时,法院会依法要求原告预缴纳案件受理费用。在股东派生诉讼案件中,由于没有具体的收费标准,所以股东派生诉讼一律按财产案件的缴纳规定来计算受理费用,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一般很大,甚至达到上亿,这也就是说,对于大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如果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其标的额一般很大,其中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要交标的额的百分之零点五,对于普通股东来说是很大的诉讼费用负担。这不仅将会增加原告的诉讼负担,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股东派生诉讼的行使。 (四)胜诉后所得利益分配。 在股东派生诉讼案件中,如果原告胜诉时,其预缴纳的诉讼受理费用和其他法定诉讼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但其所支付的其他费用,例如律师费用等,无权获得补偿。胜诉后我国法律要求一切利益归公司所有,即归全体股东所有。这种利益分配方式不合理,不利于鼓励股东提起派生诉讼。 三、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缺陷的解决方案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在前置程序,诉讼费用,原告资格这几个方面存在缺陷。例如:前置程序是考虑到股东派生诉讼只有在公司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才能提起,为了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防止不必要的诉讼。而现在的前置程序起不到在设置前置程序所设想的效果。股东派生诉讼胜诉结果是使诉讼利益归公司所有,间接结果则是使所有股东的权益得到维护。但是,原告股东通常是中小股东,其提起诉讼,支付成本,劳神费力,而自己却只能得到按照股权比例很小的利益,其他股东则可以搭顺风车不劳而获。可能会时诉讼利益回到违法者的腰包,这显然有违公平。股东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别有用心的股东,因此对原告资格合理的限制对维护社会公平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我们在下面将更详细的分析缺陷及其解决方案。 (一)完善前置程序。 延长公司审查股东派生诉讼请求的时间和公司审查机制。在美国公司审查股东派生诉讼请求的时间是九十天,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在日本相关法律中,公司审查股东派生诉讼请求的时间为六十天,在某些例外情况下也是可以延长的,我认为我国公司审查股东派生诉讼请求的时间可规定为七十天,这样有利于公司全面审查,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除此之外,法院还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延长。英国1843年Foss V.Harbottle一案被通说作为股东派生诉讼的源头,在Foss V.Harbottle一案中,法院依照遵循先例的原则,坚持少数股东必须首先用尽公司内部救济手段,重申了链条规则,包括“多数决规则”和“适格原告规则”。朱芸阳:《法律移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改革的经验和启示》载于《清华法治论衡》2011年1期 在随后的发展中,“欺诈少数股东”原则是Foss V.Harbottle规则适用的例外情况,这一例外规定如下,如果公司管理层或者大股东的非法行为符合“欺诈少数股东”条件时,少数派股东有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A.J.Boyle:《少数派股东救济措施》北京大学出版社 从国外近些年的判例看到,诉讼一旦被提起,不仅是被告,公司的许多关系人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在制度的设计上应充分考虑各种利益的冲突与协调,为了更好的发挥股东派生制度的作用,可以赋予管理层调查研究权,全面审查股东的要求,指出合理之处以及不合理之处,或者通过听证会等公开的形式,通过双方决议来判断诉讼的合理性,合法性,以保护双方利益。 (二)股东派生诉讼原告持股时间与数量要求设计进行合理改革。 我国立法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是封闭公司,股东与公司的联系较为密切,于是在股东持股时间和数量上没有进行严格限制,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产生股权变动的结果。在股东派生诉讼中,日本最有特色的规定是对提前股东派生诉讼的股东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有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股东必须是6个月以前连续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对于追求非法利益的原告,或者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日本法律规定这类股东不得提起诉讼。在德国《股份法》引入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其立法特点如下;1.对有权提起诉讼许可程序的股东进行了资格上的限制。原告只包括持有百分之一股份或者持股数额达到十万欧元的股东才能请求法院允许其代表公司主张损害赔偿请求。这一灵活的规定,让不管是大型的上市公司,还是小型的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规模的大小,选择便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维权。胡晓静:《德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评析》《当代法学》2007年2期 我认为应该对原告资格进行严格的限制。针对一些不法行为,例如股东在派生诉讼中,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进行了转让,这样原告可能不符合要求,或者已经与公司没有较大的利益,这时再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没有较大的价值,原告也没有十足的动力,尽心尽力的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如果操作不当还会对公司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我认为应在派生诉讼过程中对股东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样在实际中操作比较困难,我认为应效仿德国,股东可以按照自身情况的特点合理选择。不仅仅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以提起诉讼,如果某一股东持有股份超过一个合理的数额也有资格进行诉讼。因为在某些大型的股份有点公司中,要达到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这一标准是十分困难的。 (三)诉讼费用合理分配。 我国与日本同属于大陆法系,因此对日本股东派生诉讼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其股东派生诉讼的发展完全是其西方化的结果,但是日本法律移植的成功,为我国改革股东派生诉讼带来了成功经验。日本在借鉴美国公司法的经验基础上,不仅引进了授权资本制,还从法律角度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规范并强化了董事会的权限,公司经营者被赋予了全面的业务执行权限,这是股东派生诉讼的开端。起初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并没有太大的作用,主要是因为相关费用的约束,例如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的负担较重。根据日本的相关法律,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要在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时向法院支付基于案件标的额计算的受理费,这笔费用通常是高额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的积极性,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有效实施。日本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激发公司活力,1993年对受理费用做出了修改,规定股东派生诉讼案件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计算缴纳的受理费用,受理费用与之前相比减少了不少,仅为8200日元。这一规定的实施,使大量股东为了追求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因此对于我国而言,将受理费按照非财产民事案件收取,在一定程度上会减缓股东的诉讼费用负担压力。 结语: “法律好似一座拥有很多大厅,屋子的大楼,想要让一盏灯照亮所有的空间,是十分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由于当时的立法背景,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影响,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还有许多局限性,导致这座大楼还要继续完善、发展。通过对英国,日本,德国股东派生诉讼的简要分析,其中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随着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法律移植已经成为发展本国法律必要的手段。为了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鼓励投资者,实现公司法的现代化,吸引大众投资者,加强市场竞争力,我国应效仿英国,日本,德国完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改革,使股东派生诉讼社会的发展,发挥作用最大化。通过对比各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改革,改革的不仅仅是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本身,而且还有与公司治理机制相关的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调整是有必要的。为了更好的发挥《公司法》中股东派生诉讼的作用,促进公司,企业的健康发展,加快对以上方面的完善,是十分必要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国外的发展过程中,要发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作用。在其发展或者改革的过程中,各国或多或少面对一些共同的问题,而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又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法律移植并不是生搬硬套,而是有章法的借鉴,吸收,中国化,最终使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拥有中国特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王欣新:《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A.J.Boyle:《少数派股东救济措施》北京大学出版社 3.肖冠荣:《悬于公司侵权人头顶的"达摩克利斯剑"——浅析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载于《当代法学》2007年2期 4. 朱芸阳:《法律移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改革的经验和启示》载于《清华法治论衡》2011年1期 5.胡晓静:《德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评析》《当代法学》2007年2期 8展开阅读全文
咨信网温馨提示: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浅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doc



实名认证













自信AI助手
















微信客服
客服QQ
发送邮件
意见反馈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26601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