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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国际公法.doc

  • 上传人: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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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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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整word)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 一。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 性质:①国际法是法,国际法是一种必须遵守,否则要承担违反责任的强行性行为规范,而国际道德或国际礼仪则是通过舆论形成的并依仗信仰道德力量来维持的行为规范。 ②国际法是各国在彼此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总体,简言之,国际法就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 对比:①从主体上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国家是基本的主体,特殊的国际法主体还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解放的民族。在国内法中,个人是基本主体。 ②从调整对象看,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国内法则调整的是个人之间、法人之间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③形成方式上,国际社会没有一个超越各国的权力机关 来进行国际立法,与之对照,国内社会有统一的中央权力机关来制定法律。 ④实施方式上,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国内社会则不同,每一个国家都设立了完整的执法体系,具体负责国家法律的实施。 近代国际法:《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是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史上的里程碑.该和约不仅结束了欧洲长达30年的新教与旧教之间的战争,促成了一大批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国家取得了独立并使得荷兰和瑞士成为了独立主权国家,从而在欧洲建立了主权国家体系,确立了领土主权、国家平等、条约必须遵守、国家承认等原则,还建立了通过国际会议来解决国际争端的制度. 现代国际法:①国际法主体的数量急剧增加 ②国际法客体和领域不断扩展 ③国际社会日益组织化,促使国际法的制定从分散的状态走向集中 ④国际法更具有时代的进步性,更符合国际社会整体的利益和需要 ⑤国际法的强制力进一步加强,国际法的遵守机制更趋完善 二. 国际法的渊源 含义: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了国际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依据的国际法规范,被视为国际法各种渊源存在的权威证明。 渊源:①国际条约 含义:国际条约是指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国际法订立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协议。它是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主体合法、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 ②国际习惯(习惯国际法) 含义:国际习惯也称为习惯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所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而形成的,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因素:客观要素(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的存在) 主观要素(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③一般法律原则 含义: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般原则. 非渊源:①司法判例(包括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不是渊源是确定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手段)②公法学家的学说③国际组织的决议 三.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一元论:①国内法优先说:国家的主权是绝对的,国家的意志至高无上。国际法是国家对其主权意志的自我限制。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的宪法。 ②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决定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适合人类的需要。国内法的效力来自于国际法。 二元论:①国际法与国内法有重大差异,是连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②国际法和国内法没有隶属关系,二者属于平行关系。 ③国际法只有转化为国内法才能在国内法院适用。 四.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含义: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国际法的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特征:①国际社会公认,只有当一项原则在国际社会中反复出现,并被整个国际社会认定为指导国际关系的一般准则时,才可能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②具有普遍约束力,国际法基本原则一经确认,不仅对某些国家或某一类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而且对所有国家以及所有的国际法主体都有约束力。③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对国际法的各个分支部门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④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地位: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的宪法性原则,体现了国际法律秩序的基本价值,代表了国际交往的基本标准和最重要的法律标准,不仅是国际法体系的法律基础,而且构成了整个国际法大厦的顶梁柱。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时间:1953年中印两国政府代表团在北京就中国西藏地方关系问题举行谈判时,周恩来总理在谈话中首先提出了五项原则。1954年,中印、中缅分别发表声明,确认这五项原则将在相互关系以及各自国家同亚洲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予以适用。 内容:①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②互不侵犯(是从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中引申出来的)③互不干涉内政④平等互利⑤和平共处 3.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含义:国家主权平等,应该理解为各国在法律上的机会平等和地位平等,而不应被理解为保证各国的政治与经济平等,更不应该被理解为各国有义务消除国家之间实际存在的实力与能力的不平等。 内容:①国家一律享有主权平等②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享有平等权利和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③主权平等的要素: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的人格;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可侵犯;每一国均有权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B.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含义:所有会员国在它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来侵害任何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也不得以任何其他同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式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 例外:①对武力攻击的单独或集体自卫;②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区域组织采取的执行行动;③使用武力实行民族自决权。 法律效果:①各国或国际组织不能以协议的方式约定不受该原则的约束;②与该原则不相符合或冲突的任何协议、决定、义务和主张均属无效;③ 该原则对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有拘束力,每个国家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④既是《联合国宪章》今后不复存在或经过修改,该原则依然有拘束力;⑤违反该原则的行为将引起国际法律责任。 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含义:所有会员国应该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他们的争端 内容:①所有国际争端必须且只能以和平方法解决,任何国际争端当事方不得因为争端的存在,或者某一种和平解决争端程序的失败而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②任何国际争端的解决,必须依据国际法和正义原则且不得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和正义.③各国有义务善意履行其所缔结的争端解决协定的各项义务,并有义务在未能以任一和平方法达成解决的情况下继续以其商定的其他和平方法寻求争端的解决。④在寻求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时,争端当事各方及其他国家均不得采取可能使情况恶化的任何行动。⑤争端各方在解决争端活动中负有合作的义务。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不得违反公平正义原则。 D.不干涉内政原则 含义:不干涉内政原则又称禁止干涉原则,是指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其他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同时国际组织不得干涉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干涉:干涉是以行使武力、断绝外交关系及其威胁等强制执行为背景,把本国意志强加在其他国家的行为。 E.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含义:各国均有责任一秉善意履行其依《联合国宪章》所负之义务、依公认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所负之义务、根据公认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生效之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 F.民族自决原则 含义:是指一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外国占领和外国奴役之下的民族都具有决定自己的命运、建立独立国家的权利 G.国际合作原则 含义:国际合作原则是指各国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彼此合作,同时也指各国和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各国组织之间需要相互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共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一定的法律制度之下为实现约定的某种特定目标而采取的自愿性协调行动)。 H.保护基本人权原则 五.国际法的主体 1.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含义:国际法主体应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能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是集合体。 条件:①一个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自己的行动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行为能力(物质基础+独立的意思能力)②具备一定的权利能力,即能够主张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种类:①基本主体:国家(最重要和最主要的国际法主体) ②非基本主体: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组织章程的制约.争取独立的民族,是一种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从行为能力角度看,这些争取独立的民族,虽然尚处于斗争阶段,未建立起自己的国家和对全国实行有效统治的政府,但它们往往建立了代表和领导本民族解放斗争的政治实体,在很多情况下还具备国家的某些特征;从权利能力看,争取解放的民族有权进行国际交往、派遣外交代表、参加谈判、出席国际会议等。但是争取独立的民族虽然拥有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但作为一种类国家的实体,其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与国家相比,仍存在差异:争取独立的民族未建立其自己的国家,未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有效的统治,当然不能享有和履行全部的国际权利和义务) 非国际法主体:①个人(个人不是条约缔结的主体,无法在国际法上找到直接的救济手段,地位不均等,联合国、国际法院仍以国家为核心考虑问题)②法人 六.国际法上的国家 1.国家的含义: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由定居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 2.国家的构成要素:①定居的居民。有定居的或固定的人口即永久性居民才能形成社会和一定的经济及社会结构,进而构成国家。②确定的领土. 国家是在一定的领土上建立起来的,领土既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③一定的政权组织或政府。政府能在国内实行有效统治并且代表国家对内实行管辖对外代表国家.④主权.主权是国家具有的对内的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独立地位。 3.国家类型: ①单一制国家 含义: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单一国的中央政府行使对外职能,是国际法主体的代表。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根据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机关,行使对内对外职能。 ②复合制国家 含义:复合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邦组合起来形成复合结构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 形式:a.联邦,是指由若干个成员单位根据联邦宪法组成的国家,其有统一的宪法、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和统一的联邦国籍。成员单位有较大的自主性,但联邦国家的对外权力主要由联邦政府行使,联邦国家本身是国际法主体但其成员单位不是国际法主体。 b.邦联,是由若干个主权国家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邦联没有统一的中央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没有统一的国籍。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其公民具有本国国籍,在对外关系上各成员国才是国际法上的主体。 ③永久中立国 含义:永久中立国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上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条件: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内容: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与战争,但有权对外国的侵略行为进行自卫;不缔结与中立义务相抵触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协定等;不采取任何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如允许外国军队在境内建立军事基地。 ④附属国 含义:附属国是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其对外交往权不同程度地收到他国的控制. 形式:a.附庸国,是指在对内事务上有自主权,但对外关系完全或主要由宗主国控制的国家。 b。被保护国,是指根据条约将自己重要的国际事务交给一个强国处理而自己处于被保护地位的国家。 4。国家的权力和义务 ①独立权 含义: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的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 特征:独立自主和不受干涉 内容:对内事务上,国家可以独立自主地选择本国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制定本国的各项政策和法律;在对外关系上,国家可以独立自主地实行本国的对外政策,处理他的国际关系。 ②平等权 含义: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由于国家是主权的,因而是平等的,而不问其大小、强弱、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状况如何,各国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内容:在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上享有同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每个国家在外交文件上都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利,缔约时,本国文字与其他国家的文字有同等效力;国家在外交礼仪上享有平等的尊荣;国家在外国享有司法豁免权;一国侨民享有与各国侨民同等的待遇。 ③自卫权 含义:自卫权是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内容: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的外国侵略(国防建设权);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或集体的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 限制: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受到武力攻击,国家只有受到了别国的武力攻击才可以行使自卫权;一旦安理会采取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措施,自卫行动即告结束;联合国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所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并不得影响安理会行使维和的职权;自卫权行使的武力限度必须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行使自卫权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得对他国造成威胁。 ※④管辖权 含义:管辖权又称国家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或施加影响的权力,它反映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容: A. 属地管辖权 含义:属地管辖权又称领域管辖权、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除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人士外,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领域:领陆、领海、领空 类型:犯罪准备、犯罪实施的行为行使属地管辖权的成为主观属地管辖权;对犯罪结果在本国发生或者犯罪行为在本国完成的行使管辖权的称为客观属地管辖权。 B. 属人管辖权 含义:属人管辖权又称国籍管辖权、属人优越权,是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利,而无论该人在国内还是国外.根据属人管辖权,国家可以对本国人在国外的犯罪行为进行司法管辖。 限制:属人管辖权的行使要受到所在国属地管辖权的限制,一般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C. 保护性管辖权 含义: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这种管辖是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安全、领土完整和重大的经济利益免受犯罪行为的严重侵害而实施的。 限制:根据保护性管辖权进行司法管辖的对象是外国人在国外从事的犯罪行为,它们一般都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 D. 普遍性管辖权 含义:普遍性管辖权又称普遍管辖原则,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罪名:公海上的海盗行为、奴隶贸易和战争罪、灭绝种族罪、空中劫持、贩卖和走私毒品、危害人类罪。 5。国家豁免 含义:国家豁免又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具体地说,就是国家及其机构和财产在外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权。换言之,一国对外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代表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能行使管辖权. 内容:①一国法院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即外国国家不能被诉,除非经过后者的同意。②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可受理被告提出的同本诉有直接关系的反诉.③即使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该国也不受强制执行的约束,即国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 主体:国家豁免的主体应当是国家,但是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行为是由代表国家的个人或团体来完成的。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有四类:①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②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③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政治实体,但须他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④以国家代表的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限定条件:它们必须是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如果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政治实体没有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则无权援引国家豁免) 国家豁免的例外情形:①商业交易,是指一国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进行的商业交易。商业交易是国家不得援引豁免的诉讼的核心。②雇用合同,是指一国在该国和个人之间关于已经全部或部门在另一国领土进行或将要进行的工作之雇用合同。③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④财产的左右、占有和使用。⑤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⑥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⑦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放弃(国家豁免权的放弃是指国家同意在外国法院不援引管辖豁免,接受外国的管辖;国家管辖权的放弃是国家的一种主权行为,但这种放弃必须是自愿的和清楚确定的):①明示放弃通过条约、声明、合同或其他正式文件,表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②默示放弃包括一国本身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介入诉讼或采取与案件实体相关的任何其他步骤、提起反诉。 不视为放弃:①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②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③一国未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出庭;④一国仅为援引豁免或对诉讼中有待裁决的财产主张一项权利或利益的目的而介入诉讼或采取其他步骤。 6.国际法上的承认 含义: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国际法主体(如现存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等)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情势的出现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与有关实体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特征:①承认的对象主要是新国家和新政府,此外还包括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等实体。②承认是国际法主体单方面的政治行为,通常情况下,现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是否予以承认、何时加以承认以及用何种方式承认,完全由承认国自由裁量和决定,因此承认具有任意性。③承认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承认虽然是单方面的政治行为,但承认一经宣布,便会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影响承认者和被承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方式:①明示承认,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承认,一般由承认者向被承认这发出照会、函电或发表声明,表示予以承认.②默示承认,间接的、通过某种行为表示的承认.例如建立或维持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缔结条约,但与新国家共同参与国际组织、国际会议或多边国际公约,并不当然构成对新国家的默示承认。 分类: A. 国家承认 含义:国家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新国家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单方面国家行为。一是对某一地区的居民组成一个国家这一事实的确认,二是承认国表示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 情形:①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并为一个新国家。 ②分离,一国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领土脱离该国,成立一个或数个新的独立国家。 ③分立,即解体,是指一个国家分裂为几个新国家,母国不复存在. ④独立,是指在国际关系上不依附于任何实体的自主地位,独立的主体一般是殖民地或非自治领土. 史汀生不承认主义:对违反国际法原则用武力建立的国家,国家和国际组织不仅不应急于承认,而且应该反对。1931年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侵占我国东三省地区,并于1932年一手制造了“伪满洲国"政权,当时美国国务卿史汀生声明不承认用违反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的手段所造成的任何形势、条约或协定。 效果:①国家承认奠定了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的全面交往的基础,两国之间可以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但承认本身并不等于建交,因为建交是双方的行为,而承认是一种单方面行为。②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③承认国尊重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④承认的法律效果具有溯及力,一切新国家成立以后而未被承认之前所做的法律行为,应承认为有效。 B. 政府承认 含义:政府承认是既存国家承认另一既存国家的新政府,即承认某一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他建立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的行为。 情况:政府承认一般发生在由于社会革命或叛乱等以非宪法手段造成的政府更迭的情况。而一国按照宪法程序所进行的政府变动,如正常的王位继承、通过正常选举而产生的新政府等,不发生政府承认的问题。 7.国际法上的继承 含义: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特征:①继承的主体有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但不包括个人,个人只能成为民法继承关系的主体。②继承的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个人的权利和义务。③继承的发生是由于国家领土的变更、涉及国籍政权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的新政府的产生、国际组织的改组和解散,而不是由于自然人的死亡引起的. 类型: A. 国家继承 含义: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的一国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原因:国家领土的变更,发生国家继承的领土变更有合并、分离、解体、部分领土转移和独立。 条件:①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不合法的权利义务不属于继承范围.例如,被继承国违反国际法所引起的国际责任,继承国不予负责。②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所涉的领土有关,与领土变更无关的权利义务不在继承之列。 内容: a. 条约的继承(实质上是被继承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 含义:一般认为,在处理条约继承的问题时,“人身条约"随着被继承国的消灭而消灭,不予继承。此外,政治性条约,诸如和平友好条约、同盟条约、共同防御条约等,由于情势变迁,一般不予继承。而与所涉领土有关的所谓“非人身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使用、水利灌溉、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条约,应予以继承. 疆界不变更原则(国家继承不影响):条约规定的边界;条约规定的同边界有关的义务和权利。 具体规定:①合并,对其中任何一个国家有效的任何条约,对继承国有效;但原则上只对原来适用该条约的那部分领土有效,而不适用于合并后的全部领土。②分离或解体,原来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对所有继承国有效。③部分领土转移,出让国的条约对该部分领土失效,受让国的条约对所涉领土生效.④新独立的国家没有义务继承所有的条约,原则上可以自主决定。 b. 条约以外的事项的继承 ① 国家财产的继承 含义:国家财产是指国家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规定:不动产随领土转移,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应转属继承国。部分领土转移时,应按照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动产和不动产均应转属继承国.合并,均应转属继承国.分离,位于所涉领土内的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与所涉领土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动产,也应转属继承国;其他国家财产应按照公平比例转属继承国。 ② 国家档案 就国家继承而言,国家档案是指属于被继承国所有并由被继承国作为国家档案收藏的一切文件。国家档案不同于国家财产,它们一般不能被分割,所以不能在被继承国和继承国之间或几个继承国之间按比例分配,但国家档案可以复制以供使用。 ③ 国家债务的继承 含义:国家债务继承是指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转属继承国.就国家继承而言,国家债务也称公共债务,是指一国对另一国、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财政义务。 类型:国债(以国家名义所借并用于全国的债务)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所借但用于国家领土的某一部分的债务) 例外:地方当局所借的地方债务不予继承、恶债不予继承(被继承国违背继承国的利益或违反国际法所举借的债务,如征服战争的债务) 十.国家领土法 1.国家领土的概念 含义: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地球的特定的部分。 重要性: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物质基础);领土是国家主权活动和行使排他性权力的空间。 2.国家领土的构成 A。领陆(是指国家疆界内的所有陆地,包括岛屿。领陆是国家领土的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B.领水(是指位于陆地疆界以内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①内水:是指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一面的海域。 a. 河流:内河是指完全流经一国境内的河流,内河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国家对内河的管理和使用有完全的、排他的权力;除有条约规定外,任何外国船舶没有在内河航行的权利.界河是指分隔两个不同的国家的河流,界河的法律地位是分属沿岸国家的内水;界河一般不对非沿岸国家开放.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国家以上的河流,多国河流的各沿岸国家对流经其领土的一段水域享有主权。国际河流是指流经数国可以通向海洋并且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对一切国家船舶开放的河流. b. 通洋运河:连接海洋、构成国际要道的通洋运河,如苏伊士运河;这些通洋运河一般受到国际条约规定的法律制度的约束。 c. 湖泊:湖泊若被一国领土包围则被认为是该国领土的组成部分,由该国对其行使主权管辖;如果湖泊被两个或更多国家的领土包围,除国际协议另有约定,原则上属于所有沿岸国。 d. 内海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内全部海域,包括海港、内海湾、内海峡。 ②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或群岛水域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外国船舶在领海内有无害通过权。 注意!国际河流制度的内容有:国际河流对沿岸国的商船、军舰及非沿岸国的商船开放,但非沿岸国的军舰不享有自由航行权;航行时,各国的国民、财产及船舶应享有平等的待遇;沿岸国对通过自己领土的那段河流行使管辖权;沿岸国负责管理和维护在其管辖下的河流的部分,并得为维持和改善河流航道,征收公平的捐税。 C. 领空(领陆和领水之上的领空) D. 底土(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土地) 3.传统国际法取得领土的方式 ①先占 含义:先占又称占领,是指一国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主权的行为。 条件: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完全无人居住的土地或虽然有土著部落居住但未形成国家的土地。实行有效的占领,即国家必须将无主地置于其占有之下并实行某种行政管理。 限制:先占只可以是对无主地的占领,凡有部落或人民居住并有一定的社会和政治组织的地方,不能认为是无主地,否则是非法占领;行使主权应当是连续不断和平稳地,以及在形式期间并没有他国对其主权提起异议;国家机关代表国家的行为是对国家有拘束力的,应当遵守。 ②时效 含义:是指一国原先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占有某块领土,并且在相当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加以占有,以致造成一种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那么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区别: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地,而时效是非法占有他国的领土. ③添附 含义:添附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的原因而形成新的土地,从而使国家领土增加. 分类:自然添附(由于自然的作用而使一国的领土扩大,如河口三角洲);人为添附(人为的原因而使一国领土增加,如填海造陆;但人为添附不能损害相邻国家的合法利益) ④割让 含义: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领土的一部分转移给另一个国家。 分类:强制性的领土移转,即在非自愿的情况下无代价地转移领土主权(但不符合现代国际法的规定,条约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含的国际法原则以威胁或使用武力而缔结者无效);自愿割让,即国家以平等自愿为基础通过协商或缔结条约转移部分领土。 ⑤征服 含义:征服是指一国以武力兼并他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从而获得该领土的主权. 区别:征服并不缔结条约,而是将战时占领下的敌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在战后予以兼并。 条件:占有的意思表示;保持占有的能力。 4.现代国际法变更领土的方式 ①民族自决 含义:民族自决是一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外国占领和外国奴役下的民族,具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与政治地位、建立独立的主权国家和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 ②全民公决 含义:又称全民投票,是指当地居民以投票方式决定有关领土的归属。 条件:有合法和正当的理由;没有外国的干涉、威胁和操纵,当地的居民可以自由地表达意志;应由联合国监督投票。 5.领土争端及其解决 原因:领土争端主要是边界争端,可能是两国间边界线的位置或走向不明确,也可能是双方对边界条约中有关边界线的规定有不同解释,或者由于边境被侵占。 解决方式:通过双方谈判,签订边界条约;提交仲裁或国际司法程序。 6。领土主权 含义: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和排他的权力。 内容:①领土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事拥有排他的管辖权。 ②领土所有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拥有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权利. ③领土完整不可侵犯。 7.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含义:虽然国家对领土具有排他的主权,但领土主权并不是绝对的.根据一般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国家在行使领土主权时通常会受到两种限制:一种是一般性限制,即对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如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领土的利用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等;另一种是特殊限制,根据国际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做的限制,如共管、租借等。 特殊限制: ①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②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在租界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承租国取得对租借地范围内某事项的管辖权,但出租国仍保有对租借地的主权。 ③势力范围,原指19世纪末期,西方强国通过缔结条约,以瓜分非洲东部、中部的方式享有的对部分领地的某种权利。 ④国际地役,是指根据条约对一个国家的属地最高权所加的特殊限制,根据这种限制,一国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必须永远地为另一国家的某种目的或利益所服务。 8.边界和边境制度 边界:又称国家边界或国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 边界制度:①边界标志:双方国家负有保护边界标志以免损坏或移动位置的责任,以及各自负责修理或恢复本国一方境内界桩的责任。②地方居民的往来:边境居民在航运、小额贸易、探亲访友、治病等方面进出国境时享有特殊的便利,不受一般出入境手续限制。③界河和边境土地的利用:沿岸国在界河的使用上不得有损害邻国利益的行为;沿岸国对界河航运享有平等的权利;对生物资源有共同保护责任。④边境争端:一般根据条约设立边界委员会或其他负责边界当局和处理争端的程序。 9。《南极条约》 内容:①用于和平的目的,禁止在南极洲建立军事基地、进行军事演习。②各国在南极洲享有科学调查的自由。③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在本条约有效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或活动,不得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领土主权的要求的基础,也不得创立在南极的任何主权权利。④有权指派观察员在任何时候进入南极任何地区进行视察.⑤建立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 十三。条约法 1.条约的概述和特征 含义:条约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受国际法支配的书面国际协议。 特征:①由国家、国际组织缔结。条约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国际协议。②受国际法支配。首先,“受国际法支配"意味着条约规定了当事方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不是没有法律拘束力的政治或道义的承诺或声明;其次,条约受国际法支配意味着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的条约自始无效,条约的缔结、解释、适用应当适用国际法。③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在要求是缔约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不是不承认非书面协议的效力而是书面协议更有利于解释和适用。 2.条约的名称和种类 种类:①根据条约的法律性质,可分为契约性条约(有期限)、造法性条约(无期限) ②缔约方的数目,可分为双边条约(两个当事方)、多边条约(三个或更多个当事方) 名称:①条约②公约③宪章、规约、盟约、组织法④协定⑤议定书⑥换文⑦备忘录⑧宣言、声明 3.条约的缔结 A。缔约权能和缔约权 含义:①缔约权能是指国际法主体作为国际人格者依照国际法享有的缔结条约的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根据一般国际法,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国家、国际组织以及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具有缔约能力. ②缔约权是指国际法主体的特定机关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主体缔结条约的权限。 关系:缔约能力是缔约权的前提,无缔约能力的实体就不存在由谁或如何行使缔约权的问题;缔约权是实现缔约能力的条件,缔约能力必须通过具体的职能部门行使缔约权来实现. B。国家的缔约权和缔约能力 含义:每一国家皆有缔结条约的能力,相对于其他国际法主体而言,国家的缔约能力是与国家主权相联系的、是国家自身固有的,其适用范围比其他国际法主体更加广泛.一般是国家元首、最高行政机关或外交机关对外代表国家缔结条约 C.全权证书 含义:全权证书是指一国主管当局或一国国际组织主管机关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或该组织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文,表示该国或该组织同意受条约约束,或完成条约之其他任何行为的文书.国家的缔约代表通常须通过持有全权证书来表明其缔约权限. 无须出示全权证书:①国家元首②外交部长③政府首脑④使馆馆长(必须是正职) D。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含义:国际组织具有为执行其职务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缔约能力,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依照该组织的规则确定.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来自于该组织章程的规则的明示的和暗示的授权而并非固有的;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本身是有限的,不得超出组织规则的授权和“执行其职务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范围. 4.缔约的程序 ①议定约文.谈判的过程就是约文的议定过程.双边条约一般在提议缔约的一方提出的草案的基础上形成新的草案,也可以双方交换草案供对方确定谈判方案,双方共同议定约文。多边条约的约文可以由常设的编纂机构或临时设立的起草委员会起草也可以由有意缔约的国家提出各自的意见并在平等基础上协商. ②认证约文。约文的认证是指谈判各方确认所拟定的约文是正确的和作准的,除经过修正程序外不得更改缔约程序。签署通常是指缔约代表正式代表其所代表的国际或国际组织在条约文本上签署姓名,表示认证约文和有同意受条约拘束意向的缔约行为。待核准签署(暂签,是指缔约代表在条约签名后待其所代表的国家确认后就具有正式签署效力的)或草签(谈判代表将其姓名的第一个字母签在页面下端)是不完全或非正式的签署。 ③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国家表示愿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可以有签署、交换构成条约的文书、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或以其所协议的任何其他方式表示。一些重要的条约签署后还需要履行国内法或内部法上的批准或正式确认。批准是缔约国的权力机关对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并同意受条约拘束的行为. ④通知批准、交换或交存批准书。有些双边条约还需要交换批准书,需要核准或批准的多边条约,依照国内法或内部法批准、核准或正式确认后,通常应当向条约的保管机关交存批准书或类似的文书。 5.条约的加入 含义:加入,是指未签署条约的国家同意受已经签署或已经生效的开放性多边条约的拘束的国际法律行为。加入可以是加入已经生效的条约也可以加入已经签署但未生效的条约. 限制:加入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尤其是造法性的国际公约。有些条约只对特定的国家开放,双边条约没有加入问题。 ※6。条约的保留 含义: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或一国发出继承条约的统治时所做的单方面声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如何,该国或国际组织意图借此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或该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目的:保留是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或整个条约的特定方面对提出保留的国家或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力. 保留范围:条约规定可以保留的,按规定保留;条约未明文规定保留的,并不当然禁止保留。 不得保留:①条约禁止保留。 ②条约仅允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条约明确规定不得保留的条款,其余条款均可保留;条约明确规定可以保留的条款,其他条款均不得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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