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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油气田产能项目部标准化现场管理规定.doc

  • 上传人:胜****
  • 文档编号:2517208
  • 上传时间:2024-05-31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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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油气田 产能 项目 部标 现场 管理 规定
    资源描述:
    附件一、 油气田产能建设项目部标准化现场 管理规定(试行) 目录 1 总则………………………………………………………………2 1.1 目的……………………………………………………………2 1.2 适用范围………………………………………………………2 1.3 编制依据………………………………………………………2 2 现场布置…………………………………………………………2 2.1 基本要求………………………………………………………2 2.2 具体规定………………………………………………………3 2.2.1 大门设置……………………………………………………3 2.2.2 七牌一图设置………………………………………………4 2.2.3 现场围挡……………………………………………………7 2.2.4 场地硬化……………………………………………………7 2.2.5 材料堆放……………………………………………………8 2.2.6 库房管理……………………………………………………8 2.2.7 目视化管理…………………………………………………8 2.2.8 属地管理……………………………………………………8 2.2.9 门卫制度……………………………………………………8 3 安全卫生防护……………………………………………………8 3.1 防护设施配备…………………………………………………8 3.1.1 登高架设、交叉作业及洞口、临边的防护设施…………8 3.1.2 安全保护装置………………………………………………8 3.1.3 电气防护用具………………………………………………9 3.1.4 坑支护及降水设施…………………………………………9 3.1.5 消防设施……………………………………………………9 3.1.6 卫生防护设施………………………………………………9 3.1.7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9 3.2 基本要求………………………………………………………9 4 环境管理………………………………………………………14 4.1 环保设施……………………………………………………14 4.2 环境保护与清洁生产………………………………………15 5 施工机具及设备………………………………………………16 5.1 基本要求……………………………………………………16 6 电气安全管理…………………………………………………17 6.1 专业人员要求………………………………………………17 6.2 电气防护……………………………………………………17 6.3 配电线路……………………………………………………17 6.4 配电箱及开关箱……………………………………………18 6.5 配电室………………………………………………………19 6.6 用电设备……………………………………………………20 7 管理措施………………………………………………………20 1 总则 1.1 目的 为贯彻落实油田公司HSE管理方针,提高油田基本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改善施工作业人员工作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油气田产能建设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组织实施的油田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房屋建筑工程、油气处理厂站、管道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送变电工程、道路工程、系统配套工程等。 1.3 编制依据 GB 2894《安全标志》 GB 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JGJ 3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 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120《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3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Q/CNPC 124-2006《石油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规范第4部分:油田建设》 2 现场布置 2.1 基本要求 2.1.1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等方面的规定。 2.1.2 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性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时,不应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设施。 2.1.3 现场用电线路、用电设施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应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应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2.1.4 施工机械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应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应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 2.1.5施工现场道路应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 2.1.6 现场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器具,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安全有效。 2.1.7 应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应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符合卫生要求。 2.1.8 在现场周边应设置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设置遮栏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设置相应的围扩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应擅自进人施工现场。 2.1.9 应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应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2.2 具体规定 2.2.1 大门设置: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大门,采用钢结构搭设,具体效果图如下: 2.2.2 七牌一图设置:施工现场大门外设置七牌一图,具体具体效果图如下: 2.2.3 现场围挡: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围挡宜选彩钢板与架管搭设完成,围挡的高度不得低于1.8米,除施工现场出入口外,围挡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并确保围挡无破损,施工现场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不得倚靠围挡堆物、堆料,不得利用围挡做墙面设置临时工棚、食堂和厕所等。 2.2.4 场地硬化:施工道路、材料堆放区、加工区应硬化,道路应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 2.2.5 材料堆放: 2.2.5.1 现场内各种材料应统一布置,分类码放整齐,材料标识要清晰准确。材料的存放场地应平整夯实。 2.5.5.2 施工现场的材料保管应根据材料特点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妥善存放。 2.2.6 库房管理:施工现场库房应符合建筑结构和防火要求,应建立库房管理制度,设专(兼)职库房管理员,严格执行库房管理制度。 2.2.7 目视化管理:目视化管理按照塔里木油田公司现场目视化管理标准执行。 2.2.8 属地管理: 2.2.8.1 属地应根据区域划分,设属地管理牌,并安排具有管理能力、责任心强且熟悉本区域职责的管理人员担任属地主管,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理念。 2.2.8.2 属地主管管理所辖区域,保证其自身及在区域内的工作人员安全。 2.2.8.3 属地主管制定和落实辖区岗位人员的培训和发展计划,确保员工的知识技能水平能够满足岗位工作需要。 2.2.9 门卫制度:施工现场应建立门卫管理制度,大门处设置门卫岗,有遮阳防雨等基本防护功能,门卫应具备履行其岗位职责的能力。 3 安全卫生防护 3.1 防护设施配备 3.1.1 登高架设、交叉作业及洞口、临边的防护设施,应包括: a)登高架设防护设施:脚手架、梯子、安全网、操作平台; b)交叉作业防护设施:防护棚、防护门及各类隔离、屏蔽设施; c)洞口、临边防护设施:防护栏杆、防护盖板等设施。 3.1.2 安全保护装置,应包括: a)机械卷扬系统的行程限位器、起重变幅指小器、缓冲器、制动器、轨道终点车挡等。 b)电气控制系统的过流、过压、接地、接零、熔断保护以及各用电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和小刑电动工具的触电、漏电保护器等。 c)受压容器的安全阀、汪力表、水汪计、温度计及警铃、警笛。 d)各类金属外壳的工具材料库房及办公、休息室的接地、接零保护。 e)机械设备上的防护装置。 f)各类信号装置及施工作业场地和道路的夜问照明。 3.1.3 电气防护用具,应包括: a)电气绝缘用具:绝缘棒、绝缘夹钳、验电笔等。 b)登高安全用具:升降板、脚扣。 3.1.4 坑支护及降水设施,应包括排桩或地下连续墙、水泥土墙、土钉墙、逆作拱墙等防护设施及真空井点、喷射井点、管井、集水明排、截水、回灌等地下水控制设施。 3.1.5 消防设施,应包括灭火器、消火栓、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池、自动报警及喷淋系统。 3.1.6 卫生防护设施,应包括通风、除尘、降噪、隔离、屏蔽等设施。 3.1.7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包括头部、面部、听觉、呼吸、手部、脚部、坠落及个体全身防护用品。 3.2 基本要求 3.2.1 安全防护设施的选刑、配套安装及使用时应做到: a) 产品的设计符合标准要求。 b) 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图纸及技术资料应齐全。 c) 配套安装应与设计或施工方案(措施)相符。 d)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产品,立即停止使用。 3.2.2 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完成后应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准许使用。 3.2.3 各项安全防护设施和保护装置如因施工工序或其他原因,需要临时拆除或移位的,应报告,并经批准后方可拆移,同时应采取必要、有效的防护措施,完工后应及时恢复。 3.2.4 当施工作业完成后,安全设施、防护装置确认不再需要时,经批准后方可拆除。 3.2.5 拆除复杂和危险胜比较大的设施和装置时,应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派专人监护。 3.3 登高架设、交叉作业及洞口、临边的防护设施 3.3.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JGJ 130的规定。 3.3.2 门式钢管脚手架: 门式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应符合JGJ 128的规定。 3.3.3 满堂脚手架: 满堂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应符合JGJ 128的规定。 3.3.4 梯子: 梯子使用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JGJ 80的规定。 3.3.5 安全网: 安全网使用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GB 5725的规定。 3.3.6 防护栏杆: 防护栏杆的设计、安装技术要求应符合GB 4053.3的规定。 3.3.7 防护盖板: 防护盖板的设置与管理应符合JGJ 80的规定。 3.3.8 防护棚、门: 防护棚、门的设置与管理应符合JGJ 80的规定。 3.3.9 操作平台: 操作平台设置与使用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JGJ 80的规定。 3.3.10 基坑防护: 基坑支护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JGJ 120的规定。 3.4 电气防护装置 3.4.1 接地: 接地装置安装及运行的技术要求应符合JGJ 46的规定。 3.4.2 保护接零: 保护接零设置的技术要求应符合JGJ 46的规定。 3.4.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装置):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运行和管理应符合GB 13955及JGJ 46的规定。 3.4.4 防雷: 防雷装置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JGJ 46的规定。 3.4.5 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 安全防护装置设计、制造、选择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8196的规定。 3.4.6 电气防护用具: 电气防护用具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DL 5009.2和DL 5009.3的规定。 3.5 消防设施 3.5.1 管理要求 3.5.1.1 易燃仓库四周,应设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 m 的平坦空地;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 ,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3.5.1.2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a)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 b)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日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 3.5.1.3 有明火的生产辅助区和生活用房之问,防火问距不应小于30m 。 3.5.1.4 仓库内应分组布置酸碱、泡沫、二氧化碳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应少于四个,每组灭火器之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 3.5.1.5 临时设施区,每100m2配备20kg的灭火器,大刑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m2的,应配备专用的消防捅、消防水池和黄沙池等设施,且周围不应堆放物品。 3.5.1.6 临时木工间、油漆间及木、机具间等,每25m2应配备一个种类的灭火器。 3.5.2 消防水池 3.5.2.2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0m。 3.5.2.3 消防水池周围应有消防车道,且该车道应能通向被保护区域。 3.5.2.4 消防水池的水一经动用,应恢复,其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h。 3.5.2.5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用的消防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保护措施。 3.5.2.6 独立的消防水池的水应经常处于流动状态。 3.5.2.7冬季时,消防水池应采取可靠的防冻措施。 3.5.3 灭火器材 3.5.3.1 手提式灭火器: 手提式灭火器的结构性能要求应符合GB 4351.1的规定。 3.5.3.2 推车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的结构性能要求应符合GA 77.3,GA 107和GB 8109的规定。 3.5.4 配置及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3.5.4.1 应按如下环境要求配备: a)灭火器不应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b)灭火器应放置在通风、干燥、清洁地点,当必须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环境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c)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应影响安全疏散; d)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e)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 f)灭火器箱的配置要求应符合GA 139的规定。 3.5.4.2 灭火器进场及使用过程中,应定期对以下方面进行外观检查: a)灭火器的铅封应完好; b)可见部位的防腐层应完好; c)可见零部件应完整,无松动、变形、锈蚀或损坏; d)压力表指针应指小在绿色区域; e)灭火器喷嘴应畅通。 3.5.4.3 灭火器的配置及使用应符合GB 50140的规定。 3.5.5 安全警示标志 3.5.5.1 颜色:安全警示标志所用的颜色应符合GB/T 2893.1的规定。 3.5.5.2 标志类型:安全警示标志的分类与基本型式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3.5.5.3 结构: a)安全警示标志牌应有衬边,衬边宽度应为标志边长或直径的0.025倍。 b)安全标志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 c)标志牌字迹、图形应整齐、清晰,无毛刺、孔洞和影响使用的任何疵病。 3.5.5.4 设置: a)下列部位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小标志: 1)作业场所的大门口; 2)作业场所的主要道路两旁和交叉路口; 3)作业场所内所有易发生事故的特种作业岗位和危险区域; 4)正在施工的主体工程上; 5)固定的职工休息场所; 6)其他应设置安全标志的部位和场所; b)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 。 c)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15630和GB 16179的规定。 3.5.5.5 使用: a)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人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b)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日标志牌前不应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c)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应低于75°; d)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e)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f)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g)标志牌的使用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3.5.5.6 维护:安全警示标志牌每半年至少应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 环境管理 4.1 环保设施 4.1.1 施工现场应作业性质和作业分布,设置固定垃圾箱,每一作业班组应配备流动的废品回收装置,对施工产生的废品进行分类回收处置。 4.1.2 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相应垃圾箱(容器)或专门的管道运输。 4.1.3 现场应修建临时污水沉降池和清水池,池底与四壁应作防渗处理,其容积应能满足现场规模和处理的需要。 4.1.4 现场产生的废液或被废液污染的土壤,应回收单独存放,并设置警示标志;存放点应远离火源,并应采取防渗、防雨、防火措施。 4.1.5 油料储存区和加油出应采取防渗、防雨、防晒、防火措施,加油口下方应设置具备防渗性能的集油池,其容积应能满足在阀门失效情况下应急抢修的需要。 4.1.6 油料、油漆、涂料或其他化学溶剂设专门的库房,应做防渗处理,其位置应远离水源、沟渠。 4.1.7 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4.2 环境保护与清洁生产 4.2.1 现场各类环保设施应完好,污水管线连接正确可靠,指定专人管理,并运转正常。 4.2.2 现场应合理布局,废气、噪声排放应避开环境敏感区域,场界噪声的控制应符合GB 12523的规定。 4.2.3 土地及制备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现场作业时,应按技术标准规定,限定施工作业面; b)对于土方开挖造成的表层土破坏,应进行分类存放、分类回填; c)对于地表植被,可采用移植或施工后补栽的防护措施; d)竣工后,应按当地环保部门或建设单位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 4.2.4 废气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采取无铅汽油及其他低铅燃料; b)设备清洗时,不应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 4.2.5 在风力较大的天气,应定期或定时洒水降低大气中扬尘的浓度,该水质应能达到排放标准。 4.2.6 燃油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燃油储存容器应远离水源; b)燃油储存时,应防止泄露,并应定期检查容器完好状况; c)容器出口和加油软管之间应有阀门,并备有软管和接头的应急修理设备。 4.2.7 野外加油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远离水域,加油过程中,应避免滴漏或泄露; b)如出现滴漏,应在滴油处放上盛油盘或其他稀有材料; 4.2.8 车辆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a)凡被车辆破坏的沟渠、河坝应及时恢复; b)应减少车辆的活动,定期改变车辆运输的路线; c)定期检查车辆泄露情况,排放尾气超标的车辆应加装尾气净化器; d)车辆修理应采用防止燃油、机油泄露的措施,且不应随意丢弃废气零件。 4.2.9 环境恢复应符合下列要求: a)回收各类固体废物,应包括:旗、桩、废品等; b)恢复作业面内所有自然排水道; c)拆除所有的建筑设施,清楚建筑材料; d)废弃开辟的通道; e)对未污染的污水坑,按土质情况分类回填。 4.2.10 作业区或运输路线应避开重要野生动物繁殖区和迁徙途经,受特殊保护的制备应积极保护。 4.2.11 施工现场不应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建筑施工工艺、材料和设备、 4.2.12 现场环境设施配置与环境管理应符合JGJ 146的规定。 5 施工机具及设备 5.1 基本要求 入场检查及安装、管理制度及属地主管、拆除及撤出 5.1.1 应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不应超载作业或扩大使用范围。 5.1.2 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 5.1.3 不应带病运转,运转中发现不正常时,应先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5.1.4 机械集中停放的场所,应指定专人看管,并应设置消防器材及工具,机房、操作室及机械四周不应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5.1.5 停用一个月以上或封存的机械,应认真做好停用或封存前的保养工作,并应采取预防风沙、雨淋、水泡、锈蚀等措施。 5.1.6 机械使用的润滑油(脂),应符合出厂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种类和牌号,并应按时、按季(按量?)、按质更换。 5.1.7 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修、维护、检定和校验,并保留记录。 5.1.8 施工机具及设备的安全管理应符合JGJ 33的规定。 6 电气安全管理 6.1 专业人员要求 6.1.1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应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与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6.1.2 用电人员应做到: a)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b)使用设备前应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 c)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应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关门上锁; d)保管和维护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解决; e)移动电气设备时,应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养处理后进行。 6.2 电气防护 6.2.1外电线路防护: 外电线路防护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JGJ 46的规定。 6.2.2 电气设备防护: 电气设备防护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JGJ 46的规定。 6.3 配电线路 6.3.1 架空线路: 架空线路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JGJ 46的规定。 6.3.2 电缆线路: 电缆线路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JGJ 46的规定。 6.3.3 室内配线: 室内配线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JGJ 46的规定。 6.4 配电箱及开关箱 6.4.1 配电箱与开关箱设置: 6.4.1.1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在同一配电箱内的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应分设,箱体设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6.4.1.2 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应超过30m ,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m 。 6.4.1.3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周围应具备足够两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应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以及灌木和杂草。 6.4.1.4 箱体应采用冷轧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钢板厚度应为1.2mm-2.0mm,其中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2mm ,配电箱箱体网板厚度不应小于1.5mm ,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 6.4.1.5 箱体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固定的支架上。 6.4.1.6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m 一1.6m ,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8m-1.5m。 6.4.1.7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卡在箱体上,不应与箱体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应有接头。 6.4.1.8 配电箱、开关箱的外形结构应能防雨、防尘。 6.4.2 电器装置选择: 6.4.2.1 配电器、开关箱内的电器应可靠完好,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总电度表及其他需要的仪表,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 6.4.2.2 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总配电箱、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且不应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 6.4.2.3 开关箱中的隔离开关只可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3.0kw 的动力电路,但不应频繁操作;容量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断路器控制,操作频繁时还应附设接触器或其他启动控制装置。 6.4.2.4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不应采用活动的插头和插座。 6.4.3 使用与维护: 6.4.3.1 配电箱、开关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和系统接线图。 6.4.3.2 配电箱、开关箱门应配锁,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6.4.3.3 配电箱、开关箱应由专业电工定期检查、维修;检查、维修时,应按规定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工作记录。 6.4.3.4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应放置任何杂物,且不应随意挂接其他用电设备。 6.4.3.5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应承受外力,且不应与金属尖锐断口、强腐蚀介质和易燃易爆物接触。 6.5 配电室 6.5.1 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灰尘少、潮气少、振动小、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物及道路畅通的地力。 6.5.2 成列的配电柜和控制柜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 6.5.3 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出人措施。 6.5.4 配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配电柜正面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应小于1.5m ,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应小于2m 。 b)配电柜后面维护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应小于0.8m ,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应小于1.5m,侧面维护通道宽度不应小于lm 。 c)配电室的顶栅与地面的距离不应低于3m 。 d)配电室的围栏上端与垂直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应小于0.075m。 e)配电装置的上端距天棚不应小于0.5m 。 f)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垂肖距离小于2.5m时,应采用遮栏隔离,遮栏下面通行道的高度不应小于1.9m 。 6.5.5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配电柜应编号,并应有用途标记。 6.5.6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挂接地线,悬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应由专人负责。 6.5.7 配电室管理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JGJ 46的规定。 6.6 用电设备 用电设备及临时用电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GB 50194及JGJ 46的规定。 7 管理措施 7.1 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应由甲方组织标准化现场的验收,验收不合格严禁开工。 7.2 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若违反上述规定,甲方现场负责人应要求违反规定区域进行停工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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