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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村级财务管理新规制度篇.doc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2516941
  • 上传时间:2024-05-31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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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财务管理 规制
    资源描述: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增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农村经济健康迅速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建设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级财务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即村民委员会依法将本村财务管理委托给乡镇街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如下简称代理中心)代理。   第三条 区农村财政管理局为代理中心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村财务管理承担领导责任;乡镇街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行,并对村级财务管理和代理中心会计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引。   第四条 代理中心按照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核算、统一公开和统一归档“五统一”原则开展代理服务业务。分村进行账务核算、收益结算、财务分析和出具报表。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对本村财务管理负主体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合用于全区范畴内按行政村设立村级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乡镇街设立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内设中心主任、审核会计、资金会计、记账会计岗位。工作人员持证上岗,集中办公,代为核算和管理村级财务。中心主任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   第八条 村设立“三资”管理领导组,组长由村委主任担任。村在职干部中拟定一名报账员,详细负责村财务报账、财务公开工作。村主任不得兼任报账员和出纳工作。   第九条 村按有关规定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级财务全面监督。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条 乡镇街代理中心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三资代理账户”,实行“单一账户管理,分村设账核算”。   第十一条 村组织不得自行开设、使用账户,不得使用存折、储蓄卡管理和核算村级资金。   第十二条 “三资代理账户”专门用于管理、核算村级货币资金,代理中心不得多处开设账户,不得出借账户,不得管理、核算与村级财务无关资金。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村级收入涉及:   (1)上级部门和单位补贴收入、专项拨款;   (2)村统一经营收入(含村企上交收入);   (3)资产资源租赁收入;   (4)集体资产变卖收入;   (5)投资收益;   (6)救灾、救济、扶贫款;   (7)外来投资及捐款;   (8)借入资金;   (9)其她收入等。   第十四条 村获得所有收入,必要开具合法合规票据。非经营性收入,一律使用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村级收入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要在七日内缴入“三资”账户,禁止坐收坐支、以收抵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设“账外账”或擅自抵消债务。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村级各类资金使用必要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预算筹划。年初本着量入为出、略有结余原则,编制好年度资金使用筹划,并逐项细化安排,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年末要对资金使用状况进行决算和分析,保证筹划实行有效性和收支不倒挂,杜绝新不良债务发生。   第十七条 坚持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群众监督原则,财务开支必要遵循先审后批程序。   第十八条 村级支出涉及:管理费用(含村干误工报酬、组干部误工补贴、公用经费支出、福利性支出、奖励性支出等)、专项支出和其她支出等。不得安排和发生招待费支出。   第十九条 各项支出依照真实、合法原则进行,严格执行规定开支范畴及原则,不得擅自扩大和提高。   (一)交通费:指在乡镇街范畴内公务出行,含租车费,实行限额控制、据实报销。乡镇街依照辖区各村实际状况,合理制定交通费年度支出限额,由代理中心负责把关;   (二)出差费:1、村干部区内(含城区)公务出行,按每人每天100元原则包干使用,含食宿费、交通费。街道村干部到城区办理公务不执行此原则,视同本街内公务出行;2、外县区及市外公务出差实行报批制,村委递交书面申请经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批准后外出,差旅费参照公职人员出差补贴办法执行。   (三)通讯费:按80元/月原则执行;   (四)会议费:村级会议实行申报制,批准后会议可安排工作简餐或发放误工补贴,按每人每次不超过50元原则执行;   (五)报刊费:由各乡镇街制定年度报刊订阅种类和数量,各村不得自行增长,费用按规定原则由乡镇街自行拟定;   (六)办公费:涉及寻常购买办公用品、打字复印、电话网络费用、水电费、办公用品维护、小型维修等,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辖区各村实际状况,制定详细实行办法,从严控制;   (七)区、乡镇街干部到村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得在村就餐,因工作需要确需在村就餐,村可按照每人每次10-20元原则安排简餐,发生餐费由区乡干部个人先行支付,回各自单位后按各自单位关于制度执行;   (八)除上级政府、部门有明文规定可享有福利外,村干部不得以任何名义、项目列支福利费;   (九)各项奖励性支出严格按上级政府、部门文献精神执行,不得擅自或变相安排奖励开支;   (十)其她支出:实行限额控制、严格把关、据实报销。村干部因工作需要确需在村就餐,可按照每人每次10-20元原则安排简餐或定额补贴。乡镇街依照辖区各村实际状况,在6000-18000元/年范畴内分村制定其她支出限额。   乡镇街依照本制度精神制定详细限额和细则须报区农村财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各项支出应获得合法、规范票据,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获得税务发票零星开支,统一使用区财政部门印制专用票据列报,但金额必要在100元如下。   第二十一条 各项支出一律做到“六有”:即有合法规范原始凭证、有详细支出用途、有经办人、有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有审核人审核、有审批人签批,对重大支出还必要附有关资料。   第六章 审批和报账   第二十二条 村级财务支出实行“集体民主审议,村主任‘一支笔’签批,代理中心主任审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村两委班子定期召集财务支出审议会,逐笔审议开支,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后村主任签字审批;对单笔或单项支出超过一定金额,实行“先报后批”制,应先由村两委班子集体研究,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报经乡镇街行政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安排支出,额度由乡镇街拟定,代理中心把关。   第二十四条 村级财务收支实行按月报账制度,各乡镇街拟定报账日。每月报账前.村财务报账员须结算、收集、整顿好当月发生所有原始收支凭证和有关资料,在报账日到乡镇街代理中心办理报账事宜。特殊状况不能准时报账,报账员应在当月报账时向代理中心报送“延迟报账状况表”,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予报账。   第二十五条 村报账员报账时应将经办、审核、签批手续完备原始凭证按规范支出项目进行分类,填制报账凭证和报账明细表。报账明细表经乡镇街代理中心审核会计审核及中心主任签字后一式两份,作为村报账和公开公示根据。   第二十六条 建立支出“备用金”制度,每村备用金核定为5000元(特殊状况,由乡镇街据实核定)。对符合钞票支付支出,应及时予以结算。若村资金周转困难,暂不能支付已发生支出、且该支出已完毕审批手续,村财务报账员报送单位欠条记账联,由代理中心入账,待资金到位后兑付。减少钞票支付范畴和次数,具备转账条件一律转账支付。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代理中心要建立信息平台,履行财务电算化。对村级财务实行分村建账、分村核算,并负责各村会计账目、村集体资金、会计信息和档案等方面统一编制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代理中心按月核算账务后,于次月十五日前将各村财务收支状况反馈给村委会。   第二十九条 各村设立钞票、存款日记账。报账员及时、精确地核算钞票、存款收支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记账会计与报账员必要定期核对钞票与存款,禁止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乡镇街包村干部对村级各项资金监督管理作用,财务支出报账时必要经乡镇街包村干部审核签字。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级使用收支票据,由代理中心拟定专人管理,严格按照“统一管理,限量领取,按月(季)缴验,票款一致,缴旧领新”原则。   第三十二条 村级使用收支票据,必要使用统一规范票据,不得以“白条”入账。   第三十三条 各村领取票据时,由代理中心票据管理员在“票据领核销登记簿”上作详细记录,领、核、销票据经手人在登记簿上签字。   第三十四条 票据使用、保管等严格按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级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免费资助所形成建筑物和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办公司等固定资产,以及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库存物资等流动资产和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村级集体资源是指农村集体资源,涉及村集体拥有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务积累形成土地、林木、果(茶)园、滩涂、水面、“四荒”(荒田、荒山、荒沟、荒滩)等属于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   第九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强化债权债务管理,村级组织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由报账员负责管理,代理中心建账核算。   第三十七条 村应定期对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算,及时调节变更,切实做到账实相符。对经核算债权债务按季度进行发布。   第三十八条 对已发生债权债务,要制定债务偿还和债权清收筹划,全力化解债务,清收债权。   第三十九条 村级要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及时结算”管理原则,严格控制新债务发生。   第四十条 村级组织确需举债,要严格执行村民代表大会决策、公开公示、上报乡镇街“三资”代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等程序。   第四十一条 村级举债严格执行“五不准”:不准为个人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不准举债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或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准举债垫交应当由农户个人承担各种款项;不准无端以村干部个人名义向金融机构借款;不准借新债还旧债。   第四十二条 乡镇街对村举债要严格把关,对举债用途、金额、还款筹划等要严格审查、履行审批手续。对村集体经济薄弱、收不抵支、免费债能力、借款用途违背规定一律不得批准。   第四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债权债务变动状况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村级资金不容许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村干部违规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由负责人负责限期追回,如果债权无法所有收回,由负责人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根据状况予以惩罚,情节严重移送司法机关解决。   第十章 民主理财   第四十五条 村级财务管理应坚持民主理财原则,以保障村民对集体财务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四十六条 村在报账前应由村主任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民主理财,将当期发生所有收入、支出原始凭证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进行审核,并解答所提出疑问。   第四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要准时参加民主理财工作,认真审核村级财务,对照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对手续不齐全、程序不到位要退回重新补办完善,对违背财务管理制度不予审核,对审核通过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章。   第四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保管使用。特殊状况必须报经乡镇代理中心主任批准,方可交由监督委员会其她人员保管,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章 财务公开   第五十条 建立和健全财务公开制度,按季在村公示栏进行财务公开,同步上传乡镇街政府网站。公开栏旁设意见箱。   第五十一条 进行财务公开前,对所有资产、债权、债务和关于账目进行全面核算,对收支凭证进行认真核对,认真研究群众关怀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拟定公开重点。   第五十二条 村级财务公开内容重要涉及:财务筹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债权债务等。公开内容详细全面、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便于群众理解。   第五十三条 每次公开内容按报账明细表进行公示,公示时要拍摄照片资料。   第五十四条 财务公示后,村重要负责人定期查看意见箱,并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问题,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要做出解释。   第十二章 审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区财政、审计、农业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区村级财务审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乡镇街村级财务审计工作;区审计局负责组织年度互审,实行“一年一互审、三年一轮审”;区农村财政管理局参加各类审计和组织抽查。   第五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上级人民政府或“三资”代理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筹划和工作方案,开展专项、专项审计和常规审计。   第五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行,审计成果及时发布。   第五十八条 村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要经审计后办理交接手续,编制财务交接清单,由移送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乡镇街“三资”代理中心验印存档;在未办结移送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村财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以及会计电算化有关电子数据,各类重要经济活动书证资料和反映村级社会经济成果各类报表资料等,它们是记录和反映村级社会经济活动状况重要资料和证据。   第六十条 村财务资料由乡镇街代理中心统一编号、统一装订、统一归档、一村一柜、统一保管。   第六十一条 财务档案管理拟定专人负责制,做到“九防”:即防火、防盗、防潮(水/高温)、防虫鼠、防光、防有害气体、防紫外线、防辐射、防尘。   第六十二条 财务档案移送,应编制交接手续,署明移送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保管期限,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章。   笫六十三条 财务档案查阅,应到保管人员处填写查阅单,经代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后,于现场查阅、复制,不得涂改、转借或带到异地使用。   第十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十四条 区农村“三资”代理工作领导组,每年年终对各乡镇街“三资”代理中心进行考核,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成绩突出“三资”代理中心和村级财务基本工作夯实、报账及时村予以奖励。   第六十五条 对违背财经法纪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乡镇按关于规定予以惩罚,触犯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解决。对违背规定支出和非法所得收入,应依照审计结论   第六十六条 违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及其她关于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关于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一)村干部不经财会人员,直接办理财务收支业务,坐支村集体收入;   (二)村干部及村财会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三)回绝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提供账薄、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阻挠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   (五)抗拒、破坏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和乡镇街“三资”代理工作;   (六)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各乡镇街要制定和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应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状况,可制定实行细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区农村财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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