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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会计实务:购买技术成果还是委托开发?.doc

  • 上传人:w****g
  • 文档编号:2468965
  • 上传时间:2024-05-30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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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会计 实务 购买 技术成果 还是 委托 开发
    资源描述:
    购买技术成果还是委托开发? 甲公司急需一项生产技术,其自身不具备相应的研发力量,现了解到某高校正准备进行相关的技术开发。现有两种方案可供甲公司进行选择:一是待该技术研发成功后以200万元购入;另一方案是委托其开发技术,双方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在技术开发成功后支付开发费200万元给该高校,甲公司即如约获得该技术所有权。这两种方案孰优孰劣呢?如果采用第一种方案,按我国税法规定,甲公司购买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技术必须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在该法律保护期限或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内平均分期扣除。如果甲公司将购入技术分十年扣除,则每年税前扣除金额为20万元。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案,甲公司则可将其支付的200万元作为技术开发费。按税法规定,不但可直接在当期税前扣除,而且甲公司当年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还可以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习惯上称为加计扣除)。甲公司如达到上述国家规定的增长比例,即可获得100万元抵减应税所得的指标。 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可以作为技术开发费,其依据是什么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工字[1996]41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9号文中规定:“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同时规定上述费用不受比例限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列支。 之所以在财税政策上将购买科研成果与委托开发作上述区分,这与我国科技成果有效转化为生产力的状况不无关系。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产、学、研相脱节的现象,高校或科研院所有了科研成果后,只满足于职称评定、成果评奖等,而较少关注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不注重科研成果市场的培育;而生产活动中亟需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限于我国企业研发力量的薄弱,又处于等米下锅且不知在何处找到米下锅的状态,这种现象导致了科技资源和科研成果的严重浪费。为此,财工字[1996]41号文中提出:“推动产学研的合作,促进联合开发”,“企业技术开发可以采取自主开发、委托其他单位开发和联合开发等形式。”由此我们不难理解,必要的委托开发不仅对委托方有纳税筹划方面的价值,而且有广泛的社会意义。 不过,在一般情况下,特别是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较高的情况下,委托开发可合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而降低税负,但这并非在任何情况下总是最佳的选择。在购入技术成果或是委托开发两者皆可选择时,即在不影响技术成果应用这一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有时企业反而应当考虑购入技术成果。属于此类情况的有: 第一,企业当期处于法定的免税年度,一旦委托开发,则无论是技术开发费的据实扣除,还是5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对企业都没有实际价值。而购买技术成果所形成的无形资产,显然可能在今后的应税年度税前摊销扣除。 第二,企业当年微利甚至亏损。由于在“国税发[1996]152号”、“国税发[1999]49号”中均规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只能抵扣其当年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委托开发的费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而本身据实扣除时如果使企业亏上加亏,很可能在法定的补亏期内无法得以弥补。 第三,如果取得技术成果的价款标的较高,在委托开发的情况下会使本年度的技术开发费急剧增长,一方面可能使本年得到的加计扣除指标不能充分利用,另一方面又使得下一年度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难以比本年度增长10%及其以上,如果下一年度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预计较大,则委托开发并不可取。 在进行上述抉择时还应注意,相对于购入技术成果,委托开始可能面临开发失败的风险,企业如果要选择这种方式,应评估研发失败的概率,与对方讨论和约定相关损失的承担和付款方式、进度等,分析其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间接影响。企业应选择有雄厚研发力量的合作伙伴,并尽量降低本方可能出现的风险,比如尽可能不付或少付预付款。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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