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销售免税产品的价外费用应否免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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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免税产品的价外费用应否免税 如果以“销售免税产品价外费用是否免税”为关键语进行网络搜索,无论“百度”、“谷歌”,抑或“搜搜”,答案一律是“价外费用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单独核算并依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这一解答,现在能查到的最早出处是某网站2002年9月6日的专家答疑。该网站是国内知名的财税网站,具有相当的权威性。此解答一出,各大财税网站纷纷转载,影响深广。但是笔者认为,此结论值得商榷。 如果以“销售免税产品价外费用是否免税”为关键语进行网络搜索,无论“百度”、“谷歌”,抑或“搜搜”,答案一律是“价外费用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单独核算并依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这一解答,现在能查到的最早出处是某网站2002年9月6日的专家答疑。该网站是国内知名的财税网站,具有相当的权威性。此解答一出,各大财税网站纷纷转载,影响深广。但是笔者认为,此结论值得商榷。 到目前为止,国家财税部门从来没有就免税产品价外费用是否需要纳税、如何纳税问题作出过规定,至于价外费的税收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只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就是“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除了明确规定免税或不征税以外,《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所有条款都以纳税义务应该发生为前提。如果根据上述规定得出“免税产品的价外费用需要纳税”的结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价外费用并非独立于产品销售行为以外,价款与价外费用是产品销售收入的两个部分,价外费用是相对于价款而言的,价款是价外费用存在的前提,如果价款不成立也就没有价外费用,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就本质而言,增值税也是一种行为税,课税对象是销售产品和应税劳务的行为,其税基当然就是销售的全部对价,包括某些不能分摊到单个产品或劳务项目价格中去的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特别强调价外费与价款一样计算纳税,理由莫过于此。 反过来说,销售的产品既然是免税的,那么其豁免征税的税基也应该是销售的全部对价,包含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税收征管中,如果税法规定对某产品免税,一是要定性,要能区别于其他产品,明确表明免税对象;二是要定量,免征多少税,要能够计算出来。价外费用是产品价值的组成部分,随主价款征税,对主价款的税收政策,理所当然适用于价外费用,且税率相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同。“征”则同“征”,“免”则同“免”。若销售的产品属税率式减免,价外费用也随价款适用该减免税率;若销售的产品属全免税,其价外费用自然也就应随价款全免税。 回归到经济学本义,价格是商品价值的外在表现,无论其表现形式有多少种,但价值始终是唯一的。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商品的价值除了表现为一定的价款以外,还有可能在价款的基础上附加表现为一定的价外费用,价外费用不可能与价款割裂开来独立存在。因此,价款和价外费用适用的税收政策应该“一征俱征,一免俱免”。 站在现实的角度考虑,除国家控制、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产品外,产品价格均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生产厂家拥有完全自主定价权,如果产品免税、价外费用不免税,生产厂家在制定销售价格时自然会想方设法规避价外费用。如此一来,免税产品的价外费用就会成为现实不存在的空想,自然也就不会产生纳税义务,其结果与免税无异。 之所以有专家作出“价外费用不属于免税范围”的解答,主要原因是割裂了价款与价外费用的必然联系,把价外费用看成是独立于销售产品或应税劳务的收入,误解了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当然,本文对专家的解答展开讨论并不意味着销售免税产品的价外费用在任何情况下都免税。如果纳税人假生产销售免税产品之名,行经营“价外费用”之实,不但不免税,还构成偷税行为,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现行税收法规、业务性质还是税收征管的角度来分析、判断,销售免税产品收取的价外费用都不应该缴纳增值税,除非借价外费用的名义收取其他款项或经济利益,而这已经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畴,与销售产品和应税劳务无关,需另当别论。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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