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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股权分置改革税收优惠.doc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2452115
  • 上传时间:2024-05-30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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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会计 实务 企业所得税 优惠 事项 股权 改革 税收
    资源描述: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股权分置改革税收优惠 1.1优惠内容 1.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 上述政策于2005年6月13日发布,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上述政策可以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政策二) 2. 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二) 1.2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75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1.3办税指南 上述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应于汇算清缴前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1.4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上不再将上市公司股改中取得的非流通股股东注入优质资产和被豁免的债务视为接受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不再将这部分对价作为应税收入,而是作为流通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补充性或者追加性投资及其溢价,即作为股东权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流通股股东不需要进行任何税务处理,其持有流通股股权的暗含增值收益将在转让时一并体现,如果是企业股东,转让时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1.5典型问答 1.股权分置试点改革备案流程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提交资料: (1)《涉税事项申请单》; (2)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单位文件; (3)非流通股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4)支付对价协议。 注意事项: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可办理减免税备案。 纳税人在免税期间应按税法规定,如期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 2.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优惠办理 福建南平市国税局: 事项名称: 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优惠 办理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注:该文附件已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办理条件: 一、业务概述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当天)→业务科经办岗(12天)→业务科科长岗(4天)→分管局长岗(3天)→办税服务厅受理岗销号(1天)(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一)表格《纳税人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3份(二)资料1.近期财务会计报表2.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3.证券交易交割单 办理时限: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的不超过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审批。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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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题: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股权分置改革税收优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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