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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会计实务:劳务派遣制用工需要了解哪些涉税风险.doc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2452041
  • 上传时间:2024-05-30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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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会计 实务 劳务 派遣 用工 需要 了解 哪些 风险
    资源描述:
    劳务派遣制用工需要了解哪些涉税风险 劳务派遣的用工比例 《暂行规定》施行时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调整至10%以下。 用工单位未将《暂行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辅助性岗位的确定 用工单位要按照《暂行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适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范围,在单位内公示,并可以适当的方式征求本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 被派遣劳动者的合同期限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 被派遣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适用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在约定的试用期内,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考察。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支付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责任。劳务派遣协议未就被派遣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如果出现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中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先行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后,可以与用工单位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用工单位不规范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相应责任: (1)用工单位使用未取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单位派遣劳动者的; (2)用工单位使用未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超过一个月未续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的; (3)用工单位未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续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 异地派遣社会保险参保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用工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在发生纠纷时要求用工单位承担医疗、工伤等保险待遇的,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先行承担连带责任 派遣用工与外包用工 用工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照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暂行规定》处理;用工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直接使用劳动者的,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处理 连锁、加盟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以连锁、加盟等方式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的异地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跨县(县级市)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其行政许可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报分支机构所在县(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政策依据 01 《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02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 03 《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8号)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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