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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会计实务:固定资产转让以资产净值为计税依据-0.doc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2444409
  • 上传时间:2024-05-30
  • 格式:DOC
  •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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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会计 实务 固定资产 转让 资产 净值 计税 依据
    资源描述:
    固定资产转让以资产净值为计税依据 固定资产转让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确定其计税依据是计征税款的核心。税收政策规定,固定资产转让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计算均以固定资产净值为基础,那么,固定资产净值又怎样确定呢? 计算增值税时,固定资产的净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这三项为:(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即资产的账面余额减去其累计折旧后的金额。比如,某一固定资产账面余额为2000万元,已经提取的折旧是1500万元,同时其提取的减值准备为200万元,那么其账面净值=2000-1500=500(万元)。计征增值税时以50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 对于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后再发生转让行为的增值税计算问题,依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所列举的3种情形规定执行。即固定资产原来已抵扣进项税的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来购进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后再发生转让行为的增值税计算问题,依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所列举的情形规定执行。即固定资产原来已抵扣进项税的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来购进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比如某军工企业,同时生产军用品、民品(分开核算,军用品免税),2009年1月购入A设备,2009年9月又将A设备调配到军品车间,那么此时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应该按净值计算转出,净值=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折旧);如果2010年将A设备变卖,则涉及到出售已用固定资产增值税的缴纳问题,企业要补缴17%的增值税。另外要注意的是,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固定资产使用后转换为应税项目时,由于其购进时进项税额未作抵扣或抵扣后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将导致无法抵扣进项税。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固定资产净值按照计税基础计算。《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明确了外购的固定资产、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改建的固定资产等情形的计税基础确定方法。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例如,某固定资产100万元,已提取减值准备20万元,假设累计折旧为10万元(与税法折旧相符),现以120万元转让,税法应确认的收入是120-(100-10)=30(万元)。因为已经作为纳税调整的减值准备金,属于没有按照规定扣除,所以计算该固定资产净值时不减除。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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