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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会计实务:纳税人该报告的事项有哪些.doc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2440288
  • 上传时间:2024-05-30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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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会计 实务 纳税人 报告 事项 哪些
    资源描述:
    纳税人该报告的事项有哪些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的义务。在现实工作中,常有纳税人忽视履行这项义务,结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被税务机关处罚。笔者经过整理发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纳税人在有下列情形时,必须向税务机关作出报告:(一)银行账号开立、变更《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同时,《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报告税务机关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分立、合并、解散、撤消、破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消、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三)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欠税5万元以上企业)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同时,《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五)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六)发包人发包或出租人出租《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或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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