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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学位论文-—探析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构建.doc

  • 上传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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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位 论文 探析 我国 风险 分散 机制 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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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2004年发生的印度洋海啸,2008年我国发生的几十年不遇的雪灾,将低概率的巨灾问题推到了全球关注的前沿。虽然这些灾害发生概率极低,预测难度大,但是一旦爆发,总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建立巨灾风险的分散机制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不但可以促进全社会协调稳定的发展,凸显出保险“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而且有利于建立保险业的良好社会形象,极大地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近十年来,中国已成为继日本和美国之后的第三个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国家。据联合国统计资料表明,上个世纪全世界五十四个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中,有八个发生在中国。民政部有关资料表明,中国每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00亿至600亿元人民币,每天都要因此损失1亿多人民币。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许多自然灾害仍未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因此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 录 摘 要 1 1. “巨灾风险”的范畴界定 2 1.1 巨灾风险定义 2 1.2 巨灾风险的特点 2 1.2.1 不可预料性 2 1.2.2 不可避免性 2 1.2.3 发生频率逐年增高 3 1.2.4 公共产品性质 3 1.2.5 损失严重性 3 2. 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及其局限性 4 2.1 财政补贴和社会救济及其局限性 4 2.2 巨灾保险和再保险及其局限性 4 3. 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国际借鉴 5 3.1 美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及其借鉴 5 3.2 日本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及其借鉴 5 3.3 欧盟主要成员国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及其借鉴 6 3.3.1 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 6 3.3.2 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 6 3.4 新西兰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及其借鉴 7 3.5 几种模式的比较分析 7 3.5.1 承保主体和承保范围 7 3.5.2 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 8 3.5.3 巨灾保险中的制度保障 8 4. 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构建 9 4.1 灾前预防机制 9 4.1.1 从政府的角度 9 4.1.2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 10 4.1.3 从再保险的角度 10 4.1.4 巨灾债券 11 4.1.5 巨灾风险基金 11 4.2 灾后救助的补充形式 11 4.2.1 民众捐款 12 4.2.2 福利彩票募集 12 结束语 13 参考文献 14 致 谢 15 ii 探析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构建 摘 要:由于全球气候变暖、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不断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巨灾破坏性加剧,对人类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害越来越大,近10年来,全球巨灾损失呈增长趋势。台风、洪水、地震等巨灾造成的损失越来越严重,巨灾对从事风险承担的保险业影响尤其巨大,巨灾损失已成为国际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破产清偿的一个重要原因。台风、地震等巨灾的频繁发生呼唤巨灾保险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巨灾抵御能力较弱,巨灾保险供需缺口巨大,因此,构建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迫在眉睫。本文从巨灾风险的内涵及其特点出发,借鉴国外巨灾风险管理技术,拟对我国这样一个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多发国家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构建提供对策思路,为减少巨灾造成的损失提供较好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 巨灾风险 分散机制 国际借鉴 构建 1. “巨灾风险”的范畴界定 1.1 巨灾风险定义 巨灾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巨大损失的严重灾害或灾难,通常我们所说的灾害,是指由于某种不可控制或未能预料的破坏性因素的作用,使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发生突发性或累积性破坏、恶化,引起人群伤亡和社会财富灭失的现象和过程。而巨灾风险作为一种特殊风险,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然而,国际保险界对巨灾风险却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各个国家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巨灾风险进行定义和划分。例如,美国保险服务局(ISO)以定量的方法将巨灾风险定义为:导致财产直接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1998年价格为基准)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事件。由于巨灾风险一般由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两种情况引起,故瑞士再保险公司把巨灾风险分为自然巨灾和人为巨灾两种。巨灾风险的主要特征有事件发生突然和出乎人们预料,事件影响区域广,涉及人员多,损失高;事件超出一般社会危机的发展规律,巨灾本身的规律很难把握。 1.2 巨灾风险的特点 1.2.1 不可预料性 由于此类灾难性事故往往都具有突发性,加之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预测能力的有限,导致人类提前预知该类事故的可能性极低。 1.2.2 不可避免性 此类灾难性事故的原因都属于不可抗力,即通过人类自身的主观努力是无法避免或消除的。 1.2.3 发生频率逐年增高 纵观人类历史,巨灾发生频率逐年增高,其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人们一直在与风险作不懈的斗争,结果是有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而又有新的风险相继产生。二是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特别是由于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巨灾风险不仅没降低反而增加,如地球的温室效应导致洪水、热带气旋的发生几率增加和新建的水电站使水库成为新的地震诱因。 1.2.4 公共产品性质 巨灾风险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公共产品的特征是“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即一个消费者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其他消费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且在一定范围内多一个消费者消费该物品的边际成本为零。正因为公共产品的特点,使得人们长期以来对经济建设和灾害防治关系的认识存在误区,普遍认为灾害防治需要大量资金,却没有经济产出,某种程度上还妨碍了经济增长。显然,一般家庭和企业都不认为向巨灾风险防范和重建的项目投资会给自己带来收益,因而人们不愿意为巨灾进行投入;另一方面,正如Hardin阐述的“公共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理论:作为公共物品的资源如果不能建立有效的排他性产权,就会导致这种资源的过度开发,从而造成资源耗尽或社会福利损失。巨灾风险不同于一般公共物品,它是一种强制消费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是不可预见的“负效用”。 1.2.5 损失严重性 由于国家巨灾防御体系的薄弱和此类灾难性事故涉及面广,导致此类事故一旦发生,将造成部分地区毁灭性的损失。此类事故屡见不鲜:以1976年唐山大地震为例,造成的死亡人数为24.3万左右(占当年人口总数540万的4.5%),经济损失为100亿元左右(是1975年唐山市GDP(21.6亿元)的大约5倍),如果按同样的死亡率和GDP所占比例计算,则地震的死亡人数可能达到32万,经济损失则可能达到6500亿元。1995年1月发生在阪神地区的大地震,虽然其地震的强度(里氏7.2级)与唐山地震相当,但却造成了高达1000亿美元以上的经济损失,是唐山地震损失的80倍。2004年,先后有4次飓风横扫美国加勒比海地区,共造成560亿美元的损失;同年底,发生的印度洋大海啸,造成28万人失踪。2008年年初,发生在我国南部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截止2月12日,已造成111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5·12” 四川汶川大地震(里氏8级)造成约8-9万人死亡和失踪,造成约1500亿元直接经济损失。上述个别案例可以看出,巨灾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 2. 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及其局限性 我国风险的分散机制都主要包括政府的财政补贴和社会救济,保险与再保险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这几种方式均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2.1 财政补贴和社会救济及其局限性 我国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巨灾发生后的救灾工作、安抚灾民、重建家园的费用主要由国家和地方民政部门负担,也有一少部分来自企业和民众的捐赠。这种巨额且不定期的巨灾补贴不仅让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财力,而且给财政收支的稳定性带来了影响,也“挤出”了其他方面的财政支出,还有就是我国国民的防灾救灾意识薄弱,总认为补偿自然灾害甚至人为灾祸造成的巨灾损失是政府部门的事,巨灾发生后形成对政府财政补贴救济的等待心理。社会救济活动虽在我国广泛开展,但力量薄弱,资金不足,在巨灾补贴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 2.2 巨灾保险和再保险及其局限性 我国保险公司对巨灾中的洪水只做附加特约险承保,地震、海啸等巨灾皆属于不保责任。这样当发生巨灾风险时,一般的保险是不能将风险进行有效分散的,从而导致巨灾保险的赔付率过高。再保险是巨灾的传统解决方案,特大自然灾害需要再保险的强大支持,以便分散风险,避免其对受灾地区人们的冲击。1985年墨西哥大地震、1988年吉尔伯特飓风最后赔偿责任的98%以上都是由再保险公司清偿。1992年美国的安德鲁飓风和1990年欧洲冬季狂风灾害赔偿责任的50%以上都是由再保险公司承担。我国巨灾风险赔付率高,而再保险市场发展时间比较短,分保能力有限、市场主体单一、市场规模极小,只占全球再保险市场的0.1%。再保险市场还没有能够与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紧密的联系,造成我国再保险市场应付近年比较频繁发生的巨灾风险的分保能力有限。当巨灾风险连续发生时,其造成的损失已经超过了再保险公司的分保能力。可见,保险和再保险在应对巨灾中没有发挥出自己本应发挥的强大作用。 3. 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国际借鉴 3.1 美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及其借鉴 美国是洪水、地震和飓风多发的国家之一,美国政府针对洪水、地震等巨灾制定和实施了专门的保险计划,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就是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承保主体为美国国会授权住宅与城市建设部组建的联邦保险管理局,具体保险业务是由私营保险公司签发洪水保单,并且持有100%比例的再保险。 由于巨灾再保险供给不足,而市场需求不断提高,导致价格急剧上升,这时一种新的巨灾风险规避方式即巨灾风险证券化应运而生,该方式将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打包转化为能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金融工具,在资本市场上筹集保险资本,解决巨灾发生时保险市场上资金不足的难题,具体方式有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巨灾互换等。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制度和巨灾风险证券化皆值得我国借鉴。巨灾风险证券化是一种新的巨灾分散机制,它将保险市场上的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发展前景广阔。在我国,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资本市场的不成熟等原因,目前实施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条件并不具备,但可以对其做一些前期研究。 3.2 日本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及其借鉴 作为地震多发国,日本早在1966年就制定了《地震保险法》,并根据这一法律逐步创立了拥有自己特色的地震保险制度。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特点是:企业地震保险由保险公司提供;家庭地震保险则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参与。 日本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正真做到了逐层分散风险,对于巨灾风险采取了一种多头分担,将承担风险的主体多元化,避免了独自承担的情况发生,有效的达到了风险管理的目的。在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构建的过程中也可以借鉴日本的方法,可以再巨灾风险管理时尝试建立一些由各级政府、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投保人共同承担风险的模式,来达到规避巨灾风险的目的。 3.3 欧盟主要成员国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及其借鉴 欧盟各主要成员国的保险政策不尽相同,面对巨灾风险主要建立了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种巨灾保险体系。 3.3.1 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 欧盟现有的27个成员国中,法国、挪威、西班牙、瑞典和土耳其五国建立了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通过立法手段要求符合某类条件的投保人必须购买。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的国家具有共同的一些特点:⑴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来明确巨灾保险的强制性;⑵对巨灾保险责任进行严格界定;⑶通过扩展基本险保险责任的方式销售;⑷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进行多渠道风险分散。 3.3.2 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 以英国为代表的其他国家大都实行非强制性巨灾保险,即市场上销售的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中已经涵盖了巨灾风险责任,投保人可自行选择时机购买。英国具备发达的保险市场,以洪水保险为例来看其如何通过保险有效的分担巨灾损失。 英国的洪水保险不同于美国的模式,其保险的供给方全部为保险公司,私营保险业自愿地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业主可以自愿在市场上选择保险公司投保。而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投资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体系,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洪灾风险评估、灾害预警、气象研究资料等相关公共品。只有在政府履行了这些职责的地区,保险公司才提供巨灾保险。由于英国再保险市场是世界第三大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市场非常发达和完善,所以政府并不对巨灾保险提供再保险方面的支持,而是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险时,直接通过再保险市场将风险分散出去。 英国的再保险市场非常发达和完善,减少了政府财政对巨灾风险的投入,有效地达到了通过再保险市场将风险风散出去的目的。在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构建过程中也可以借鉴英国的方法,加快对保险公司及其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研究,尽快建设成比较完善的再保险市场,扩大其资金流通,筹集大量资金用于巨灾风险的防范与治理,以此来避免巨灾发生时政府财政损失过大,便于减少政府财政压力。 3.4 新西兰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及其借鉴 新西兰对地震风险的应对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分属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和社会机构。新西兰巨灾保险的核心是风险分散机制。首先,当巨灾事件发生后,先由地震委员会支付两亿新元;其次,如果地震委员会支付的两亿新元难以弥补损失,则启动再保险方案。 我国可以借鉴新西兰的做法设立巨灾风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从五条渠道筹集资金:⑴通过国家财政,每年按照当年GDP的一定比例直接拨付,此项拨付应该优于其他需要;⑵向特定对象(主要是企业)发行巨灾债券,它采用第三方托管的方式,将发行债券募集到的资金投资于安全领域以解决风险突发时的即时支付问题,当巨灾出现时动用资金可能会导致债券清盘的风险;⑶商业保险公司,从每年收取的保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提取的部分可以参照保险保障基金的方法进行管理;⑷利用财政拨付和从保险公司提取的资金进行投资,以促进资金的保值增值,该部分资金的投资应集中于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领域,诸如国债、企业债券以及其他低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⑸国家可以利用财税杠杆,实施减税政策,降低现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税率或者对巨灾险部分不征或减征营业税。并且在发生灾害后按规定进行赔付。委员会的资金运作应由审计部门进行定期审计,加强监管,保证资金运作的透明公开。 3.5 几种模式的比较分析 上述国外巨灾保险的几种发展模式都是依据各自国情建立的,在承保主体和承保范围、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以及巨灾保险中的制度保障等方面既有不同点又有相同点。 3.5.1 承保主体和承保范围 美国、新西兰和欧盟内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的国家在以政府为主导推出的各种巨灾保险计划中,承保主体基本都是政府,由政府机构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承担保险法定责任,凡是国家认定的巨灾风险区域的社区一般都在其承保范围内。欧盟内实行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的国家,其承保主体和承保范围与美国模式大不相同。以英国为例,承保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政府并不参与其中,但需要建立有效防洪体系和提供与巨灾风险相关的公共品,只有某地区有达到特定标准的防御工程措施或积极推进防御工程改进计划,各商业保险公司才会在该地区的家庭财产保险和小企业保单中包含洪水保障。日本在承保方面则采用的是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合作、民间经营与政府补贴相扶持的方式。 3.5.2 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 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对于巨灾保险的顺利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传统风险控制的手段主要有两种:⑴投资建立防灾防损工程体系;⑵利用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 美国的巨灾保险一般由政府提供,而没有设立专门的再保险公司,所以巨灾保险的风险基本上全部由政府承担。根据美国相关法案,当国家洪水保险基金不足的时候,可以要求国家财政拨款。然而,随着巨灾频率的增加、损失的增大,巨灾保险的风险也在加剧,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美国开始利用强大的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在资本市场上推出了一系列诸如巨灾期权、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互换等保险衍生商品,形成了新的巨灾保险风险控制方式——巨灾风险证券化。而日本、新西兰、欧盟的一些主要成员国更多是依靠其发达的再保险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不过,根据《Sigma》的最新研究报告,2007年欧洲的财产保险损失最为严重。因此,最近欧洲保险业发起了建立欧洲灾害损失风险指数的倡议,旨在美国境外研发具有透明度的指数,实现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目标。  3.5.3 巨灾保险中的制度保障 美国、日本、新西兰和欧盟内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的国家为了推动本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均适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明确其强制性和规范其经营管理。英国则依靠其发达的保险市场,在建立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过程中,更强调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保险行业协会作为民间机构,与政府签订洪水保险方面的合作协议,以此明确双方的职责与义务,为本国巨灾保险的成功运行提供保证。值得一提的是,新西兰的巨灾保险体系虽然是强制性的,但仍十分注重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应急辅助职能。 通过以上几种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巨灾风险的特殊性,这些国家的政府都直接介入或间接支持,积极发挥国家的信用作用,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重视公共性防损减灾措施的实施。各国都是立足本国国情,针对主要的巨灾风险进行单独有效的经营管理,注重传统和新型的巨灾风险控制手段的运用,构建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保障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市场一体化和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现在各国都逐渐把本国的巨灾损失通过跨国的(再)保险公司和全球的资本市场转移出国门,在国际范围内进行损失的分担,从而减轻本国的财政和经济压力。 综上所述,国外在发展巨灾保险的过程中,政府、保险业、民间相关机构和资本市场都在不同层次、不同力度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建立满足本国巨灾风险需求的巨灾保险体系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4. 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构建 4.1 灾前预防机制 4.1.1 从政府的角度   目前,我国每当巨灾发生后,政府都成为了风险第一承担者,但这并不有利于政府资源的有效利用。所以政府应协调各方力量,合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建立和完善巨灾保险制度。 ⑴ 设立国家地震及巨灾保险制度,制定一部有关巨灾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从而确立巨灾保险的政策性地位,明确巨灾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和巨灾保险的强制性,规定各商业性保险公司把地震、洪水、冰雪、台风等列为综合性保险的承保责任。同时,国家应对巨灾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⑵ 建立一套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公众参与地震保险。比如对地震保险保费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对地震保险保费提供税前扣除优惠,对采取抗震防灾的保险标的提供费率折扣,对申请国家财政信贷支持的项目可考虑要求投保地震保险等。 ⑶ 加大科技投入,整合地震、地质、水利、海洋等各方面力量,研究各种自然灾害之间的联系及巨灾分布规律与发生条件,提高巨灾监测、预测、预报水平;开展全国巨灾风险调查,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并不断完善巨灾预警、防御体系。 4.1.2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 因为保险公司在核保、核赔、定价等方面的技术优势无疑能为巨灾风险管理提供更好的技术保障,所以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机制需要商业保险公司的大力参与。   ⑴ 大力开发关于巨灾风险的保险产品,比如寿险可以开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财险可以开发专门针对巨灾风险的巨灾保险产品。 ⑵ 对于不同的险种可采用不同的运作模式。例如:家庭财产巨灾保险可以采用以政府统筹为主、商业保险为辅的政策性保险模式,由政府对居民家庭财产提供基本的保险保障,对于超过基本保障额度以上的家庭财产保险可由商业保险提供,政府可对购买巨灾商业保险的居民进行补贴;企业财产巨灾保险可以采用以商业保险为主、政府间接参与的模式。 ⑶ 从承保方面来说,可以采用地理承保方式,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和损失分析,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以及巨灾的出险频率、损失程度来厘定承保条件和费率。比如,制定一个基础费率,以基础为前提,根据自然灾害频发的地区和发生频率来调整费率。具体到地震险的保险费率可根据房屋的抗震水平差别对待,不同的抗震标准享受不同的保费优惠政策,从而加强当地的防震措施。总之,可以选择一个或者几个巨灾风险在经济发达地区先行试点,慢慢积累经验。   ⑷ 从理赔角度来说,应做好一些基础性的技术工作,比如建立巨灾损失模型,有了这些信息资料后,就可以制定更科学的理赔标准。对于巨灾保险来说,在出险后,还应灵活运用理赔标准,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融赔付。   ⑸ 保险公司可以将巨灾准备金列入成本进行核算,从而便于形成积累和公司财务状况的长期稳定。   ⑹ 建立巨灾共保体。单独一家商业保险公司是无法抵御巨灾损失的,所以保险公司应联合起来,组成巨灾共保体,共同承担巨灾风险。当然,共保体的经营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并且必须在国际市场购买商业再保险。 4.1.3 从再保险的角度 再保险既要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更要发挥向全球分散风险的制度和技术优势。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是一个国家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标志。 应建立巨灾保险的再保险体系, 利用再保险扩大巨灾保险计划的承保能力。再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保险公司出于控制损失、稳定业务经营、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有利于改善经营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保险机制。积极培育发展国内再保险公司,大力培育专业再保险经纪公司,活跃再保险市场。同时,应进一步开放我国保险市场,引进资金实力雄厚、业务技术精湛、经营经验丰富的国际知名再保险公司和组织,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地震风险分担机制。这种分担机制包括国内保险业承保地震风险,向商业再保险公司分保,由国内外商业再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主体;对于超过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上的部分,由政府管理的地震风险基金提供再保险。 4.1.4巨灾债券 发行巨灾债券,分散保险在金融市场上的风险。巨灾债券是一种场外交易的债权衍生品,是保险公司或者再保险公司通过直接发行公司债券、利用债券市场来分散风险的风险证券化形式。通过巨灾债券可将巨灾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增强社会危机处理能力,增强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4.1.5巨灾风险基金 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可以从四条渠道筹集:⑴通过国家财政,每年按照当年GDP的一定比例直接拨付,此项拨付应该优于其他需要;⑵商业保险公司,从每年收取的保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提取的部分可以参照保险保障基金的方法进行管理;⑶利用财政拨付和从保险公司提取的资金进行投资,以促进资金的保值增值,该部分资金的投资宜集中于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领域,诸如国债、企业债券以及其他低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⑷国家可以利用财税杠杆,实施减税政策,降低现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税率或者对巨灾险部分不征或减征营业税。 4.2 灾后救助的补充形式 建立社会救助制度,当发生巨灾风险时,充分利用社会救济途径募集资金,用于灾民安置、灾后重建等。社会救助有两种途径为灾区筹集救助资金: 4.2.1 民众捐款 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向灾区民众进行捐款,这应该是社会救济的主要形式。 4.2.2 福利彩票募集 可以发行赈灾福利彩票,将所募集资金捐献给灾区。 社会救济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可以增强社会主体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也是建立巨灾保险体系时不可忽视的社会救济的力量。 巨灾来临,遭受损失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以及社会团体和企业的财产。而这些受灾群体又恰好是投保主体,因而巨灾保险体系的健康运行也对投保主体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提高公民个人及企事业团体对巨灾的认识以及发生自然灾害后所产生的严重后果,从而增强其投保意识;在投保时,应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提供保险标的的相关资料;在平时应提高管理水平,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在发生风险时,投保人应主动、积极地进行恰当、正确的自救,争取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综上所述,我国巨灾保险体系应是一个由多主体参与、多层次立体化的结构。在这一体系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首先由巨灾风险基金进行赔付,对此应设立最高赔付限额,比如将房屋赔付的最高限额设定为10万元,将屋内财产赔付的最高限额设定为2万元。然后由保险公司负担超过限额部分的赔付,由再保险公司承担超过保险公司赔付限额的部分责任。此外,还要充分利用社会救济途径募集资金,用于灾民安置、灾后重建等。当这些民间救济手段不足以弥补损失时,由政府最后买单,相信此时政府所承担的责任应该不会很大。 结束语 在法律的明确指引下,政府转变观念,构建由巨灾风险基金、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社会救济、政府组成的巨灾保险体系,不仅可以使我们从容面对诸如雪灾、地震等巨大的自然灾害,而且可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系,是此次大雪灾、汶川特大地震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需要迫切解决的制度建构。 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对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构建有所裨益。相信随着对巨灾风险研究的不断深入,我国的保险业将会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 姚庆海:《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10 [2] 李永 、刘娟:《中国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4 [3] 吴定富:《以保险为着力点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机制》,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院报,2008.4 [4] 张晓琴:《巨灾风险债券及其在我国的运用研究》,“保险法律评论网”,2007.6 [5] 马红宇:《巨灾风险的管理—再保险及其他方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5.2 [6] 李星华 、唐红祥:《我国保险公司应对巨灾风险的策略选择》,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6 [7] 王俊华、刘猛:《论巨灾期权在我国的发展》,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8] 邓国取:《中国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6年版。 [9] 蒋志娴:《巨灾风险的市场化分散机制探讨》,华东师范大学,2007.3 [10] 王 和:《对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中国金融,2005年第7期。 [11] 胡群英:《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分析》,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 [12] 杨宝华:《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中的角色定位与作用机制》,上海保险,2008.2 [13] 李文富:《我国巨灾风险保障机制运作模式探析》,中国保险,2008.3 [14] 马 莉:《巨灾债券与巨灾保险风险分散》,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8.1 [15] 石 颖:《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现状》,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4 [16] 刘京生:《促进我国巨灾保险发展 》, 中国金融,2008年第7期。 [17] 滕 帆:《巨灾风险债券及其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中的应用》,经济论坛,2006.2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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