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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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前 言 为了加强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残疾人权益,增进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依照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号文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重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服务;4.管理;5.设施设备;6.其她。 本规范由民政部人事教诲司归口管理,授权重要起草单位负责详细解释。 本规范重要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民政部假肢科学研究所、北京市第三社会福利院。 本规范重要起草人:常宗虎、王喜太、蔡卫义、刘志泉、余制波、李浩、陈友富。 1 总则 1.1 为加强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残疾人权益,增进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合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宗旨是:以科学知识和技能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协助残疾人适应社会,增进残疾人自身发展。 1.4 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规定。 1.5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原则规定。 2 术语 2.1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Disabled Persons为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语言、精神方面有残疾人员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承担教诲、养护和托管服务社会福利机构。 3 服务 3.1 膳食 3.1.1 有主管部门颁发了卫生允许证专门为残疾人服务食堂,配备厨师和炊事员。 3.1.2 厨师和炊事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3.1.3 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依照残疾人需要或医嘱规定,制作普食、软食、半流食、流食及其他饮食。 3.1.4 为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送饭到居室,依照需要喂水喂饭。清洗消毒餐具。 3.1.5 每月召开1次膳食管理睬,征求智力正常残疾人及其她残疾人家属意见,满意率达到80%以上。 3.1.6 照顾不同残疾人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俗。 3.2 护理 3.2.1 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做到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2 为供养人员提供干净、得体服装,并定期换洗。夏季经常换洗,其他季节每周1次。 3.2.3 整顿床铺。 3.2.4 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5 协助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穿衣、脱衣。 3.2.6 协助残疾人洗澡,夏季每周2次,其他季节每周1次;协助残疾人理发,每月1次;协助残疾人洗头,修剪指甲。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 3.2.7 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8 协助残疾人上厕所排便。 3.2.9 为行走不便残疾人配备暂时使用拐杖、轮椅车和其他辅助器具。 3.2.10 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Ⅱ°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状况应有详细记录,并尽量提供防护办法。 3.2.11 视天气状况,每天带残疾人到户外活动1小时。 3.2.12 协助住院残疾人办理到异地车船票。 3.2.13 特别保护女性智残人和精神病人人身权益不受侵犯。 3.2.14 对患有传染病残疾人要及时采用特殊保护办法,并对其隔离、治疗,以既不影响她人又尊重病患残疾人为原则。 3.2.15 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状况调节护理方案。 3.3 康复 3.3.1 肢体残疾人 3.3.1.1 依照残疾人规定和实际状况,为其提供、装配符合国家或行业原则并经国家有关产品监督检测部门检查合格各种假肢与矫形器、轮椅车、助行架、拐杖、内脏托带及其他康复和功能补偿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 3.3.1.2 为肢残人提供纯熟护理服务,对残肢肿胀、皮肤感染、溃疡等常用残肢病提供规范化医疗服务,对残肢状况不良残疾人及时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康复评估。 3.3.1.3 对个别残肢需要修整或患有难治残肢病残疾人经其本人和家属批准后,及时送医院治疗。 3.1.1.4 对装肢前需要进行残肢训练截肢者,应有康复训练人员一对一、有筹划地进行增大残肢肌力和活动范畴功能训练。 3.1.1.5 装肢后,应有专职人员对残疾人进行矫正行走姿势步态训练,并做好评估记录。 3.3.2 智力残疾人 3.3.2.1 运用老式疗法(如针灸)、物理疗法(各种理疗设备)对智残人进行康复治疗。 3.3.2.2 通过寻常生活能力训练、手工作业训练,对智残人进行智力训练。 3.3.2.3 运用运动疗法、作业疗法,对智残者进行肢体训练。 3.3.3 盲聋哑人 3.3.3.1 运用老式疗法(如针灸)、物理疗法(各种理疗设备)对盲聋哑人进行康复治疗。 3.3.3.2 运用语言治疗和矫正训练设备进行听力训练、语言训练。 3.3.4 精神病人 3.3.4.1 按照康复筹划和个人康复方案实行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并及时进行康复评估。康复参训率达到90%以上,康复有效率达到85%以上。 3.3.4.2 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形式技能训练,为安顿康复期精神病人就业及参加生产劳动创造条件。 3.3.4.3 定岗康复项目不得少于8个,每个项目必要有专职人员指引精神病人康复。 3.4 辅助器具装配 3.4.1 提供服务前应详细理解残疾人身体状况和致残因素,并对所理解状况进行认真记录,应具备个人资料卡和处方单。 3.4.2 为残疾人提供关于假肢与矫形器及其他康复和功能补偿辅助器具样品、适应范畴、使用阐明、残肢护理、产品维护等知识征询服务,询问、回答残疾人问题热情、耐心、精确、周到。 3.4.3 明码标价,公开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原则,积极向残疾人简介产品品种、构造、档次和性能,并与残疾人订立包括准时交货、产品合格和保修、包换、包退内容服务合同书。 3.4.4 按照处方规定选配假肢、矫形器及其他康复和功能补偿辅助器具零部件,对备件、半成品加工、组装等工序有严格质量检查。 3.4.5 残疾人试样时,注意听取其意见,悉心告知和指引用法,并做好试样成果纪录;对装配不恰本地方及时修改后再行试样,直至符合残疾人生理、病理规定。 3.4.6 正式交付残疾人假肢、矫形器及其他康复和功能补偿辅助器具产品,应经注册执业假肢与矫型器制作师检查和签字,盖有合格证章,并经残疾人或其家属签字承认。 3.5 心理 3.5.1 为有劳动能力残疾人自愿参加公益活动提供服务或予以劳动机会。组织有活动能力残疾人每季度参加1次公益活动。 3.5.2 每周组织残疾人开展1次有益于身心健康集体性文娱或体育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3.5.3 与智力健全和某些健全残疾人每天交谈10分钟以上,并作好谈话周记。精神病人酌情解决。及时掌握每个残疾人情绪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个人问题集体研究解决,保持残疾人自信状态。 3.5.4 经常组织残疾人进行必要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不定期开展为残疾人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消除残疾人心理障碍。协助残疾人建立新社会联系,努力营造和睦人们庭色彩,基本满足残疾人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需要。 3.6 其他 3.6.1 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查房巡诊,每天1次。 3.6.2 为残疾人定期检查身体,每年1次。 3.6.3 医务人员护理定期定期。 3.6.4 组织智力健全和某些健全残疾人每月进行1次健康教诲和自我保健、自我护理知识学习。 3.6.5 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休养区和院内公共场合消毒灭菌工作。 3.6.6 对采用药物维持治疗三年以上、病情稳定“三无”未婚精神病人,当其申请结婚时,如符合法律规定,视状况为她们提供登记结婚和有效避孕以便条件。 3.6.7 对基本康复并已办理出院手续精神病人和具备一定劳动能力智残人,负责向所送单位或街道推荐其就业,并按关于政策提出享有国家财政扶持、减免税收等生产自救优惠政策建议。 4 管理 4.1 机构证书和名称 4.1.1 提供《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批准证书》和法人资格证书,并悬挂在醒目地方。 4.1.2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名称,必要依照收养对象健康状况和机构业务性质,标明肢残人社会福利机构、智残人社会福利机构、聋哑人社会福利机构、精神病人社会福利机构或综合性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等。由国家和集体举办,应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乡(镇)行政区划名称,但不再另起字号;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应执行《民办非公司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4.2 人力资源配备 4.2.1 城乡地区和有条件农村地区,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重要领导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备崇高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纯熟掌握所从事工作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 4.2.2 城乡地区和有条件农村地区,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应有1名大专以上学历、社会工作类专业毕业专、兼职社会工作人员,1名专职康复人员。肢残人和盲聋哑人社会福利机构,应按床位数配备国家认定相应数量医疗及康复护理人员。精神病人社会福利机构医护人员配备,按卫生部门关于规定执行。其她人员数量以能满足服务对象需要并能提供本规范所规定服务项目为原则。 4.2.3 肢残人社会福利机构,10人如下单位,具备符合规定并注册登记执业假肢、矫形器制作师应达到生产装配人员30%;10人以上单位,具备符合规定并注册登记执业假肢、矫形器制作师不得少于3名;生产、加工部门配有工程系列中档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生产、装配部门职工应符合上岗条件和国家假肢制作装配工、矫形器制作装配工各级工种规定。 4.2.4 重要领导应接受社会工作类专业培训。各专业工作人员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承认有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无专业技术职务护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4.3 制度建设 4.3.1 有按照关于规定和规定制定适合实际工作需要规章制度。 4.3.2 有与入院残疾人或其亲属、单位订立具备法律效力入院合同书。 4.3.3 有简朴简介本机构最新状况书面图文资料。其中须阐明服务宗旨、目的、对象、项目、收费及服务使用者申请加入和退出服务办法与刊登意见途径、本机构解决所提意见和投诉承诺等。此类资料应满足服务对象使用。 4.3.4 有可供有关人员查阅和向关于部门报告长中短期工作筹划、定期记录资料、年度总结和评估报告,以及针对存在问题采用相应对策。 4.3.5 认真检查、详细理解残疾人身体状况和致残因素,规范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诊断筹划和康复评估记录,并长期保存。 4.3.6 有所有工作人员、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职责阐明、工作流程及组织机构图。 4.3.7 有工作人员工作细则和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有关管理制度。 4.3.8 严格执行关于外事、财务、人事、捐赠等方面规定。 4.3.9 各部门、各层级应订立防止事故责任书,保证安全,做到全年无重大责任事故。 4.3.10 护理人员保证各项治疗、护理、康复办法贯彻,禁止发生事故。 4.3.11 服务项目收费按照本地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执行,收费项目既要逐项分计,又要恰当共计。收费原则应当公开和便于查阅。 4.3.12 有工作人员和入院残疾人花名册。入院残疾人个人资料除供有需要知情人员查阅外应予以保密。 4.3.13 严防智残人和精神病人走失。为智残人和精神病人佩戴写有姓名和联系方式卡片,或采用其他有效办法,以便病人走失后查找工作。 4.3.14 对病情不稳定精神病人有约束保护办法和解决突发事件办法。 4.3.15 有智力健全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属参加机构管理管理委员会。 4.3.16 对长期住院“三无”精神病人个人财产应予以登记,并办理关于代保管服务手续。 4.3.17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须佩证上岗。 5 设施设备 5.1 寻常设施设备 5.1.1 残疾人居室单人间使用面积不不大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不大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不大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使用面积不不大于5平方米。 5.1.2 依照残疾人实际需要配备居室设施,应配设单人床、床头柜、床头铃、衣柜、衣架、毛巾架、褥子、被子、毯子、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时钟、洗脸盆、暖水瓶、痰盂、病床便盆、尿壶、废纸桶、床头牌、鞋拔等。 5.1.3 室内家具、各种设备应无尖角凸出某些。 5.1.4 饭厅应配设餐桌、坐椅、时钟、公示栏、废纸桶、窗帘、消毒柜、洗漱池、防蝇设备等。 5.1.5 洗手间及浴室至少应配备安装在墙上尿池、坐便器、卫生纸、卫生纸专用夹、废纸桶、淋浴器、坐浴盆或浴池、防滑浴池垫和淋浴垫、浴室温度计、抽气扇等。 5.1.6 有必备洗衣设备。应有洗衣机、熨斗等。 5.1.7 有供残疾人阅读、写字、绘画、娱乐场合。该场合应提供图书、报刊、电视机和棋牌。 5.1.8 有适合残疾人使用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康复室和健身场合。 5.1.9 院内有固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做到防止、医疗、康复、培训四位一体。 5.1.10 有接待来访场合。接待室配备桌椅、纸笔及有关简介材料。 5.1.11 室外活动场合达到150平方米,绿化面积达到60%。 5.1.12 公共区域应设有明显标志,以便辨认。 5.1.13 必要依照残疾人健康状况准备足够医疗设备和物资,应有急救药箱和轮椅车等。不设医务室或有关医疗力量局限性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应与专业医院订立合同。合同医院必要具备解决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内各种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状况能力,并可以承担残疾人常用病、多发病寻常诊断任务。 5.1.14 有1部可供入院残疾人使用公用电话。 5.1.15 及时解决消防、照明、报警、通讯、取暖、降温、排污等设施和生活设备浮现问题,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其随时处在正常状态。 5.1.16 保证水、电供应,冬季室内温度不低于16℃,夏季不超过28℃。 5.1.17 生活环境安静、清洁、优美,居室物品放置有序,顶棚、玻璃、墙面、地面、桌面、窗台干净。 肢体残疾人 5.2.1 基本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残疾人接待室面积达50平方米以上;体疗室、理疗室和康复训练室总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残疾人使用假肢步态训练室,面积达40平方米以上。残疾人出入场合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5.2.2 居室应配设单人床(床上依照需要配设防褥疮特殊装置)、床栏杆或固定在床上用于肢残人自我起立栏杆、床头铃、床头牌、枕芯、枕套、枕巾、被子、褥子、毯子、床单、被罩、残肢支撑架、手杖架、肘拐和腋拐架、床头柜、凳子和站立椅、衣柜、衣架、毛巾架、窗帘及其开关器、高度为坐姿可及电源开关等照明控制辅助器具、洗脸盆、暖水瓶、痰盂、废纸桶、时钟、梳妆镜、鞋拔等,并依照需要为下肢瘫痪残疾人配备尿吸取器具及其固定用品和尿收集用品。 5.2.3 有工作人员与肢残人一对一测量、取型室,室内备有更衣、冲洗及保暖、通风设备。 5.2.4 步态训练室配有平行杠、照姿镜、体操垫、肋木、训练用扶梯、步行训练器、助行器、自行车训练器等器械。 5.2.5 理疗室应备有蜡疗、红外线、音频电疗、磁疗、超短波、超声波、微波治疗机等设备和弹力服、抗水肿袜套等器具,体疗室应备有肋木、蹦床、体操垫、平衡板、牵引器等器具。 5.2.6 生产装配假肢和矫形器所需测量、取型、预制件加工、组装、试样修理等各工序设备、车间配备齐全。 5.2.7 配有机械加工车间(生产装配电动手或肌电手还需有电器加工车间),可进行假肢和矫形器及其他装饰假体、轮椅车等产品零部件生产或修配。 5.2.8 接待残疾人客房至少有16张床位。 5.2.9 卫生间内安装在墙上尿池和坐便器上应装配扶手。 5.2.10 浴室内应配备防滑浴池垫、淋浴垫和带子等。 5.2.11 在公共区域放置可用于入厕和淋浴坐便椅,数量应满足在院残疾人使用。 5.3 智力残疾人 5.3.1 基本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以上。其中残疾人接待室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病房床位在20张以上,病房每床占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全院残疾人活动空间不少于100平方米。 5.3.2 居室应配设单人床(床上依照需要配设防褥疮特殊装置)、床栏杆、床头铃、枕芯、枕套、枕巾、被子、褥子、毯子、床单、被罩、床头牌、床头柜、衣柜、衣架、毛巾架、窗帘及其开关器、时钟、洗脸盆、痰盂、废纸桶、鞋拔等,并依照需要为尿失禁智残人配备尿吸取器具及其固定用品和尿收集用品。 5.3.3 院内环境和所有设施必要符合残疾人行动和休闲特点,绿化面积达到60%以上。 5.3.4 设有康复治疗室和智能训练室。 5.3.5 备有寻常生活训练用品、训练用垫和床、沙袋、哑铃等运动治疗设备。 5.4 盲聋哑人 5.4.1 基本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残疾人接待室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病房床位在20张以上,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5.4.2 设有康复治疗室和语言训练室。 5.4.3 备有声音记录器、非语言交流写字画板、助听器、电视机、VCD等基本训练设备。 5.5 精神病人 5.5.1 基本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以上。其中残疾人接待室、门诊室共计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病房床位在20张以上,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病员活动空间不少于100平方米。 5.5.2 院内环境和各项设施应依照病情特点而设定,防止病人走失和互相伤害。道路所有采用硬路面,道旁植树栽花,场地绿化面积达60%以上。 5.5.3 设有医疗、护理和康复训练室。 5.5.4 医疗设备配备按卫生部门关于规定执行。 6 其她 6.1 残疾人康复福利机构应设在接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区域。 6.2 用于康复服务各种药物、器械及原材料有正常供应渠道。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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