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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邯郸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模板.doc

  • 上传人: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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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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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邯郸市 规范性 文件 制定 技术规范 模板
    资源描述:
    邯郸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相关印发《邯郸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作技术规范》通知 (邯政法办〔〕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   为了提升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作质量,研究制订了《邯郸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作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参考实施。 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引  言   自1992年7月25日本市被国务院同意为较大市以来,截止今年5月底,本市共制订、修订和废止政府规章100余件,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共61件。除本市政府制订规章立法活动外,各行政主体还依法制订了大量行政规范性文件。全市制度建设水平有了较大提升。   伴随立法工作经验积累,对于立法活动本身规律认识也在逐步加深。国家相继出台了《立法法》、《行政法规制订程序条例》、《规章制订程序条例》、《法规规章立案条例》,市政府制订了《邯郸市制订政府规章和确定法规草案要求》、《邯郸市政务公创措施》、《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措施》等一系列规范立法和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法主体、权限、程序等比较宏观层面问题得到了基础规范。然而,不管是国家还是地方,对于法案结构、表示技术等立法微观层面问题分析研究、建章立制尚不够完善,相对滞后于立法实践需求。提升立法质量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一项很关键任务,对我们以后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提升立法工作透明度、公众参与度等科学性、民主性方面进行探索实践同时,逐步统一和规范我们地方立法技术,也是提升立法质量一条必不可少和有效路径。一样,全市在规范性文件制订技术层面,也相对滞后于制度建设实践需求。规范性文件是法律、法规、规章细化和延伸,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项准立法活动,但相对于规章来讲,规范性文件表现形式更多,规范、标准规范性文件数量相对较少,但政府规章立法技术规范对于各行政主体规范性文件制订工作含相关键参考作用。在本规范中,为了表述方便,正文内容中相关规章规范,一样适适用于各级政府和部门制订规范性文件。   本规范研究了部分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本市和其它省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立法实例,以期为立法工作及规范性文件制订工作提供参考标准。 邯郸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作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起草技术规范   一、基础规范   (一)名称表述   1、基础要求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表述方便,以下统称规章)名称应该完整、正确、简练,能够集中表现实质内容,反应适用范围和基础体例,除以书名号引用上位法名称情形外,通常不得使用标点符号。   2、组成三要素   名称通常由制订机关或适用范围、规范事项、基础体例三要素组成。如:“邯郸市政务公创措施”,“邯郸市”为适用范围,“政务公开”为规范事项,“措施”为基础体例。   3、题注   文件签发日期、制订机关、文种和文号应该以括号形式置于名称之下。规章被修正,还应该注明修正时间和依据。如:市政府第130号令题注:《邯郸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措施修正案》已经5月15日第2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给予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依据修正案重新公布《邯郸市房屋安全管理措施》题注为:1997年9月25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10月30第93号令第一次修正,5月31日第130号令第二次修正。   (二)基础体例   1、体例,是指体裁和结构。   规章基础体例关键有以下四种:   (1)要求--①对某首先行政工作作比较全方面、系统规范,②对某首先行政工作作部分规范,有几条就要求几条,也有使用“若干要求”表述。不过,“若干”含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不宜出现在名称中,提议以后立法不再将“若干要求”作为一个独立体例,不再使用“若干要求”作为名称,上述两种情形统一归于“要求”。“要求”通常现有实体内容,又有程序规范。   (2)措施--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具体规范。和“要求”相比,“措施”规范事项更小、更细致,且侧重于规范程序,含有很强操作性。   (3)实施细则--为落实实施某具体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域实际情况,①对上位法全部内容作全方面、完整细化;②对上位法某首先内容作全方面、系统细化;③对上位法某一条要求作出具体细化,以后可将这类体例名称统一为“实施细则”。   (4)实施措施--为落实实施某具体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域实际情况,对上位法中部分需要细化内容作出具体要求,不要求系统、完整,需要细化几条就要求几条。   另外,对于实际确实需要立即立法,制度论证又还未完全成熟特殊情况,实践中通常使用“暂行”或“试行”。“暂行”侧重于对时间效力限制;而“试行”强制力比较模糊,提议以后这类立法不用“试行”表述,统一用“暂行”。但通常尽可能不使用“暂行”,确实需要时,应该要求暂行期限,或明确实施后评定时间及相关要求。   规章不得称为“条例”。   2、实施性立法对上位法援引   实施性立法要求不照搬、照抄上位法原文。有时为使条文不致人误解,或因内容连贯需要,确实需要引用上位法原文,应该在草案文本中以下划线“__”标识,方便于审核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章、节设置   1、通常标准   国务院《规章制订程序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要求:“除内容复杂外,规章通常不分章、节。”本条要求一样适适用于规范性文件。   2、设章、节情形   (1)设章应该符合两个情形:一是内容较多,篇幅较长。通常内容有30条以上,才有必需设置章。比如:《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措施》共六章。   (2)设节情形:节只能在文件设有章情形下存在,但并非全部章全部必需设节。在内容组成复杂,有必需分成若干部分给予规范章之下能够设节。从内容上来看,程序性规范设节情形较多。比如:《中国民事诉讼法》就有大量章节。   3、章名、节名表述   (1)每章全部应该有章名,章名应该能够概括本章全部内容或范围,通常概括为一项内容,至多用一个“和”连接两项相关内容。各章之间应该以序数形式连贯排列,另起一行居中,使用小三号黑体字,冠以“第一章”、“第二章”等。   (2)每节全部应该有一个切实反应和概括其内容标题,表述要求和章名相同。每章中节全部重新按独立序数排列(即每章全部从第一节起编),另起一行居中,使用小三号加粗楷体字,冠以“第一节”、“第二节”等。   (四)条、款、项   1、条   (1)条是组成法整体最关键、最常见单位。每个条文内容全部应该含有相正确独立性和完整性。一个条文通常要求一项内容,同一项内容通常要求在同一个条文中。   (2)每条全部应该设条文标题,反应该条主旨和内容。条文标题以括号将标题括在其内,列于法条序数后。条文标题表述应该简短、清楚,紧紧围绕条文内容。   2、款   (1)款隶属于条。一条内容包含两层以上相互关联意思,并不宜再划分为两条时,应该分款。一款内通常要求条中一层意思,同一层意思内容通常要求在同一款中。   (2)分款方法关键能够归纳为以下三种:   ①并列分款法。即所划分各款之间在内容上是并列关系(参见范例):   《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   “多种管线建设应该避免穿越城市绿地”,确需穿越时,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或依据相关要求给于赔偿。   城市树木生长影响架空管线安全逐行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组织立即修剪。管线建设先于城市树木种植,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担修剪费用;管线架设晚于城市树木种植,由管线管理单位支付修建费用。   依据城市绿化计划要求,在已建架空线路下进行绿化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根据电力管理部门要求,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符合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距离植物。   这条表述是怎样处理“树”和“线”、绿化和电力关系,所以并列分款。   ②以次款补充前款法。即各款之间是递补关系(参见范例):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要求: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依据传染病疫情控制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调用贮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应该根据要求给合理酬劳。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应该依法给赔偿;能返还,应该立即返还。”   以上两款之间,第二款是对第一款补充。   ③混合分款法。即各款之间有是并列关系,有是递补关系,通常来说是先并列后递补(参见范例):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要求: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它关系,应该申请回避。   前两款要求,适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判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其它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能够申请复议。”   以上四款中,前两款是并列关系,后两款是对前两款补充,所以为混合分款。   (3)一个条文中能够设置多少款,应该依据条文内容和层次来决定。依据实际立法经验总结,通常为4款以内居多。   3、项   (1)没有分款条,或包含两层以上意思款,全部能够分项。项内容不含有相正确独立性和完整性,各项内容必需和列项叙事内容相联络,才能表示完整意思。从内容上看,通常在列举、分类时使用项结构。   (2)分项方法能够归纳为以下三种:   ①择一分项法。即所列举若干项中,只要含有其中之一项条件或情况,就能够满足该条或该款适用条件。多用于表述需要负担或追究法律责任条款等(参见范例):   《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措施》第四十七条:   “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提请有权机关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对相关责任人给警告、记过等处分:   (一)未按本措施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前置审查、立案;   (二)在审核前是审查、立案中发觉问题而不予纠正;   (三)经审核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被发觉存在重大违法问题。   (四)其它重大违反规范性文件管理行为。”   ②全备分项法。即所列举若干项中,各项条件或情况必需全部含有,缺一不可,才能满足该条或该款适用条件。多用于表述资质、资格条件等(参见范例):   《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一款要求:   “担任检察官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含有中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国宪法;   (四)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含有法律专业知识……”   ③并列分项法。即分项所列事项之间是并行列举关系,其性质既不是择一,也不是全备。多用于列举职责、权利、义务、种类、严禁性行为等(参见范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推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实施;   (二)检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   4、条、款、项表述格式   条表述格式,是以序数形式分段表述,条数根据统一连贯排列,用黑体小写汉字数码表述法条序数(如第一条、第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等)。   款表述格式,通常以自然段形式出现,而不采取序数编码形式。   项是以序数形式分段表述,序数用小写汉字加括号(如(一)、(二)、(三)等)。   二、通用条文表述规范   (一)目标和依据   1、两类体例不一样表述   立法目标和依据,通常置于规章正文第一条。不一样立法体例对该条表述有所不一样:   (1)创制性立法没有直接上位法依据,该条只表述立法目标,条标为“立法目标”。   (2)实施性立法该条条标为“目标和依据”,在立法目标以后应该援引上位法依据名称。   2、立法目标表述规则   立法目标往往含有多项内容,需要用多层含义句式表述,从各层意思之间逻辑关系来看,通常采取由具体到抽象、由直接到间接、由微观到宏观次序来排列(参见范例):   《著作权法》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著作权,和和著作权相关权益,激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作品创作和传输,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和繁荣,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从内容上来看,为表明权利本位价值取向,应该将保障公民权利目标写在前,保障行政管理目标写在后(参见范例):   《行政许可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正当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3、立法依据表述规则   要求明确表述立法依据名称,不提倡虚写,关键有以下两种形式:   (1)对上位法全部内容作出具体要求,立法依据以书名号援引直接上位法全称。   (2)对上位法部分内容作出具体要求,应该在上位法名称以后表明“相关要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深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降低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制订本条例。”   (3)假如文件内容是对上位法某一条要求进行细化,能够在依据中写明上位法条款序号。   (二)定义   1、定义种类   对法条中出现难以了解概念,应该作定义性解释。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逻辑方法,也可用“内涵+外延”形式表述。立法实践中,定义通常能够分为两类:   (1)贯穿法案一直基础概念定义。   (2)包含部分条款专用名词或专业术语定义。   2、定义条文位置   定义条文应该放在什么位置,在中国立法实践中尚不统一,关键有以下两种情况:   (1)基础概念定义放在法案总则或前部。比如,《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在总则中第二条、第三条分别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了定义。   (2)专用名词或专业术语概念定义,①放在法案附则或末尾,比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对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概念在附则中集中解释;②放在包含章节最前部,或相关条文以后,比如,《海商法》在相关章节第一条对该章节出现概念进行解释。《票据法》中票据、票据权利、票据责任、抗辩、汇票、承兑、背书等概念全部在相关条文后面进行解释。提议以后规章立法统一将专用名词或专业术语概念定义放在法案附则或末尾。   3、定义规则   (1)定义必需是对应相当。不然会犯“定义过宽”(如“犯罪就是违法行为。”)或“定义过窄”(如“中国公民就是年满十八岁、含有中国国籍人。”)逻辑错误。   (2)定义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不然会犯“同语反复”(如“因偷窃组成犯罪是偷窃罪。”)或“循环定义”(如“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她人以本人名义和托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协议人。”和“托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她人以本人名义和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协议人。”)错误。   (3)定义必需清楚确切,不能使用含混语词(如“权力是指一个发生在相互作用中关系过程”),不能用比方。   (4)除被定义项本身是负概念情况外,定义不能包含否定概念。比如,“无效婚姻就是因欠缺婚姻成立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婚姻”。这是一个否定式定义,因为被定义项“无效婚姻”是负概念,所以它是一个正确定义。又如,“偷窃罪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假如作为定义就是错误,只说明被定义项不含有某种属性,而不能揭示被定义项内涵。   (三)适用范围   规章适用范围是指规章适用地域和对象。地域,指特定适用行政区域或行政管辖范围。对象,包含人(和法人和其它组织)、物、行为、关系。规章适用范围不言自明,通常不需要单列一条作专门表述。所谓“不言自明”有两种情形:一是经过规章名称或定义已经明确适用范围;二是实施性立法未改变上位法已经明确适用范围。规章适用范围表述,通常是地域和对象组合表述。   假如要强调管理行为(活动),内容多、句式较长,通常表述为:   ▲……,适用本要求(或措施等)。   内容简练、句式较短,也能够表述为:   ▲本要求(或措施等)适适用于……”。   为明确适用范围,符合条标,不提倡用“……,必需遵守本要求”表述。   (四)实施部门   1、实施部门关键有以下三种情形:   (1)由一个政府部门独立实施: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措施》第三条要求:   “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邯郸县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它县(市)、峰峰矿区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2)由二个以上政府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本条例要求,分别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3)由一个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它政府部门协同实施(参见范例):   《邯郸市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要求》第四条要求:   “市人民防空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部门领导下,组织实施本市人防通信工作。邮电、电力、无线电管理、广播电视、建设计划、计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帮助同级人防部门做好人防通信工作。市和有防空任务县(市)、区邮电部门应设专员责任人民防空通信工作”   2、授权组织或受委托组织作为实施机构表述(参见范例):   《电力监管条例》第六条要求: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推行职责需要,经国务院同意,设置派出机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对派出机构实施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授权范围内,推行电力监管职责。”   3、实施部门称谓   考虑到政府机构改革情况和需要,实施部门称谓要注意虚实结合:   因为市级和区(县)行政部门名称不一定上下一一对应,各区(县)之间同一行政领域行政机关名称也不一定一致,所以,市级和区(县)行政部门一起表述时,或表述不特定区(县)行政部门,不写部门名称而笼统写为某一职能部门,即使用统称。市级行政部门单独表述,应该实写部门名称。   4、实施部门简称   表述实施部门名称,能够使用简称。第一次表述时应该使用全称,并在其后以括号注名简称,后文则全部使用该简称。   (五)权利和义务   1、通常设定规则   (1)一个条文对同一主体设定权利和义务,提议按不一样权利、义务内容分款表述(参见范例):   《邯郸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第十五条要求: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非破损抽样检验和检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包含结构和安全质量隐患,应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含有对应资质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一个条文就同一事项对不一样主体设定相关联权利或义务,应该按不一样主体分款表述(参见范例):   《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措施》第二十七条要求:   “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能够采取政府令形式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采取令形式公布。”   (3)互为权利和义务特殊情形,能够在同一条或同一款中同时表述(参见范例):   《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要求:   “中国公民有劳动权利和义务。”   (4)应该注意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平衡、行政管理部门职权和职责平衡,表现立法公正和公平。   2、分类及相关常见语   权利和义务,也即行为模式规范。行为模式规范按其性质通常可分为以下四种:   (1)严禁性规范,即要求行为主体不得作出某种行为规范。在立法实践中,常见语有:“严禁……”、“不得……”、“不应该……”等。   (2)义务性规范,即行为主体按固定条件必需为某种行为规范。常见语有:“应该……”、“必需……”、“有义务……”、“有责任……”、“推行……职责”、“行使……职权”等。   (3)授权性规范,即许可或授予行为主体作出某种行为规范。常见语有:“能够……”、“有权……”、“享受……权利”、“不受……干涉”、“不受……侵犯”等。   (4)提倡性规范,即提倡行为主体为某种行为规范。常见语有:“激励……”、“保障……”、“提倡……”、“支持……”等。   (六)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当事人不推行法定义务所产生法律后果。不管是义务性规范,还是严禁性规范,全部应该对应要求不推行义务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位置,通常靠近法规范末尾部,即置于权利义务以后、附则之前,未设章节法规范,通常在施行日期、废止事项等条文之前。   在规章中表述法律责任关键是行政责任,也会比较标准地表述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行政责任包含针对不推行义务当事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它行政处理,也包含针对违法违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   1、法律责任表述方法   (1)逐条表述   逐条表述是明确每个违法行为给什么责任。实践中有三种逐条表述法:   一是违法行为对应法,即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未经检疫出售、运输和人畜共患传染病相关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行政处罚”。   二是条文对应法,即义务性规范或严禁性规范条文序数+行政处罚,如“有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要求行为,尚不组成犯罪,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三是违法行为和条文综合表述法,即义务性规范或严禁性规范条文序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要求,动用募集资金,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   比较三种表述方法,因为条文对应法不便于执法,在立法实践中利用得越来越少;违法行为和条文综合表述法中,对违法行为概括和条文序数指向有所反复,而且对条文序数表述,在草案修改中轻易犯错;所以,提议使用违法行为对应法。   (2)归类表述   为简化行政责任表述,实践中能够采取根据责任内容、违法行为或执法主体进行归类方法:   一是按责任内容归类,即若干个违法行为适用相同责任内容。(参见范例):   《邯郸市防洪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给行政处分;”   (一)违反省际边县河道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私自签署防洪和饮用水等工程建设协议,引发边际矛盾或造成严重后果;   (二)在推行相关防洪安全行政审批职责时,因渎职造成重大防洪安全事故;   (三)不实施防洪预案和防汛指挥命令,造成重大防汛抗洪安全事故;   (四)未经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同意,汛期私自在水库汛期限至水位以上蓄水,造成重大损失;   (五)其它未按要求推行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防汛抗洪安全事故。”   二是按违法行为归类,通常见于对同一违法行为设置若干责任内容(参见范例):   《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要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要求隐匿、销毁应该保留采购文件或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按执法主体归类,由同一执法主体作出决定行政责任归在同一条款(参见范例):   《上海市外来流感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措施》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违反本措施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按下列要求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四条第二款要求,对个人处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七)项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给予处罚;   ……”   2、法律责任设定要素   (1)设定法律责任,通常应该明确责任主体、执法主体、法律责任种类和幅度(参见范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更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在责任主体为不特定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时,能够省略责任主体表述(参见范例):   《中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人民币,或明知是伪造、变造人民币而运输,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3)对违反本规章要求义务性规范、严禁性规范行为,假如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有要求,能够直接作为负担法律责任依据,则不需要实写法律责任各要素,但概括性表述应该指向明确,不至于引发歧义(参见范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有未根据要求通知、公告粮食收购价格或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操纵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国价格法》相关要求给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表述   (1)通常从轻到重表述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参见范例):   《中国电子署名法》第二十九条:   “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更正表述。表述处罚种类和幅度之前,应该依据《行政处罚法》“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标准和第二十三条要求,对社会危害较小,更正后能消除违法状态和影响,应该先表述责令当事人更正或限期更正违法行为,再表述逾期未更正处罚方法(参见范例):   《中国电子署名法》第三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留和认证相关信息,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   (3)责令更正后处罚不用“并处”。责令更正、限期更正违法行为全部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所以,表述责令更正或限期更正违法行为后,不应使用“并处(并可处以)……处罚”表述。比如,“违反本措施第十二条第三款要求,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不按要求进行立案或公布,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这么表述混淆了责令更正和行政处罚关系。   (4)单项处罚不用“能够”。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应该推行法定职责,单处情况下不用“能够”,多个处罚才能够选择是否并处。比如,“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要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在要求期限内拒不更正,能够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上例中,行政机关对罚款幅度已经有自由裁量权,假如对是否处以罚款也有裁量权,则处罚缺乏必需刚性。   4、行政处分表述   对行政处分表述要明确违法违纪行为和责任主体。其中,责任主体通常是违法违纪国家工作人员,表述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参见范例):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由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给予追缴,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   也能够写明某个具体管理领域工作人员(参见范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行政处分决定机关、程序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开除等处分种类,因为《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已经有要求,为避免反复,规章中能够概括表述为“依法给行政处分”。   5、刑事责任表述   规章不设定刑事责任。但需要提醒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立即将组成犯罪案件移交司法机关时,规章能够表述刑事责任,通常根据从轻到重次序,在行政责任以后,概括表述为“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范例):   《中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要求情形,对直接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应该给纪律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民事责任表述   规章不设定民事责任。但规章包含到一方民事主体侵犯另一方民事主体正当权益,能够概括表述民事责任(参见范例):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要求》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正当利益受到侵害,互联网文化单位应该依法负担民事责任。”   7、法律救助条款   鉴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对救助路径已经有明确要求,所以法律救助条款通常省略不写。假如规章直接上位法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等方面有尤其要求,或授权组织复议机关需要尤其明确,救助路径能够在各行政机关相关执法文书中写明。   (七)附则   附则是规章设章情况下最终一章。在不设章情形下,以下这些内容按次序写在文件内容后部。   1、实施细则制订   需要立法给予规范事项,通常应该在文件内容中直接作出具体、明确要求,无须要求由实施部门制订该规章实施细则或其它配套规范性文件。确实需要相关行政机关制订实施规章必需配套性制度,能够在相关条文中专款要求(参见范例):   《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要求:   “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室内采暖供热系统应该根据分户控制和计量进行设计;现有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应该根据分户控制和计量要求限期进行改造,具体改造措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制订。”   2、过渡性条款   规章设定行为规范施行,将影响或改变原正当行为或正当权利时,应该设置保留或保护原有行为或权利过渡性安排对应条款(参见范例):   《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措施》第三十三条要求:   “本措施实施前已经建成畜禽养殖场,在严禁养殖区内,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期限安排关闭事宜;在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内,由区(县)人民政府制订实施方案,并组织限期整改。”   3、施行日期   规章应该明确要求施行具体日期,施行起始日通常定为某年某月1日或15日。表述为:   ▲本要求(或措施等)自……年……月……日起施行。   规章应该自公布之日起30以后施行。   4、废止事项   (1)通常采取废旧立新模式制订新规章,应该在附则中作出废止原规章表述。   (2)废止事项通常紧接在规章施行日期以后,作为一条来表述,并应该注明被废止规章文号和公布日期,表述为:   ▲本要求(或措施等)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号公布《上海市……》同时废止。   三、常见句、词、字等规范   (一)常见句式   1、“”字结构   所谓“”字结构,是名词性偏正词组省略了中心语句式,它含有名词所含有一切语法功效。它特点是通常无特指或特定对象,概括性强,包容性大,言简意赅。   (1)“”字结构功效   “”字结构用以表述适用某种行为规则条件(参见范例):   《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措施》第三十一条要求:   “未经同意,私自从事个人信用征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在上例中,“未经同意,私自从事个人信用征信”,即是一个“”字结构,它省略了“”字后面中心语“个人或组织”,用来表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这些个人或组织作出处理适用前提和条件。   (2)“”字结构利用   ①作单句主语。表示含有一些假定条件行为主体。   范例中,行为主体不含有特定身份,含有一定任意性,中心语应该省略,所以没有出现中心语“个人或组织”。   ②在列举要求中使用“”字结构。在列项叙事内容中使用“”字结构,则在列举项目也使用“”字结构;反之,全部不用(参见范例):   《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措施》第十六条要求:   “违反本措施第十条、第十四条要求,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2、但书   但书,又称但书条款,是一个特定句式,是法条中,以“但”或“不过”引出一段文字。这段文字是对其前文所作转折、例外、限制或补充。   (1)但书三种功效   ①排除、例外功效。这是但书关键功效,使用最为广泛,其特征是对法条中要求,作出例外、排除或否定要求。其中又可分为三种类型:   a.抽象性要求排除(参见范例):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第二十四条要求:   “地方标准由市质量技监部门同意并公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要求除外。”   b.对特定事项具体排除(参见范例):   《税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要求: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不过,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情况立即汇报税务机关除外。”   c.对特定主体排除(参见范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要求: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应该由该公民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相互推诿,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还应该问询本人意见。”   ②限制功效。其特征是对法条中但书之前内容作出主体、程度、时间等方面限制性要求,以达成法律规范正确力度(参见范例):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要求:   “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③补充、说明功效。其特征是对但书之前文字给予补充、说明,使其愈加全方面、完整(参见范例):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要求: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候,应该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她陈说有罪情节或无罪辩解,然后向她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问,应该如实回复。不过对和本案无关问题,有拒绝回复权利。”   (2)但书具体形式   ①但书经典形式有:不过(但)……除外;不过(但)能够……;不过……应该……等(参见范例):   《海商法》第四条第一款要求:“中国港口之间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国国旗船舶经营。不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要求除外。”   ②但书还有一个形式,即没有“但”但书(参见范例):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要求: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要求除外。”(参见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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