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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模板.doc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2422626
  • 上传时间: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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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流通领域 商品 质量 监督管理 办法 模板
    资源描述: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措施》   (3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含推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措施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关键方法监督检验制度,加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推行商品质量义务,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交、监管联动机制,加强执法协作,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该依据公正、公开、立即标准,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和督促经营者自觉推行法定义务。   第二章 经营者商品质量义务   第六条 销售者应该建立健全进货检验验收、停止销售及退换货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保障商品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措施要求和对消费者承诺推行商品质量义务,负担商品质量责任。   第七条 销售者应该严格实施进货检验验收制度,如实统计进货检验验收情况,并依据商品特点采取必需保管方法,保持所销售商品质量。   检验验收内容关键包含:   (一)供货商主体资格;   (二)商品合格证实和其它标识;   (三)对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商品,查验其许可证、认证证书。   第八条 销售商品或其包装上标识应该真实、正确、便于识别,不得误导消费者,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实;   (二)有汉字标明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依据商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关键成份、含量和其它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内容;   (四)限期使用商品应该在显著位置清楚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妥,轻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商品,应该有明确警示标志或汉字警示说明;   (六)其它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应该标明内容。   销售者销售使用自己商标、委托她人生产商品,应该根据本条前款要求进行标注。   依据商品特点难以附加标识裸装商品,能够不附加商品标识。   第九条 销售进口商品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汉字标明商品名称、产地和进口商或总经销者名称和地址;   (二)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商品,应该附有汉字说明书;   (三)限期使用商品,应该有汉字注明失效日期;   (四)用进口散件组装或分装商品,商品或包装上应该有汉字注明组装或分装厂厂名、厂址。   第十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商品;   (二)不符合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标注采取产品标准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法表明质量情况商品,不含有应该含有使用性能商品;   (三)国家明令淘汰并严禁销售商品;   (四)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她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商品;   (五)失效、变质商品;   (六)篡改生产日期商品。   第十一条 销售者销售商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第十二条 销售商品存在使用性能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要求,销售者应该在商品、包装或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清楚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并以通告等方法如实说明商品瑕疵或实际质量情况。   第十三条 销售者不得购进或销售无厂名、厂址等起源不明商品。   第十四条 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商品,应该符合本措施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要求。   第十五条 服务业经营者不得将本措施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严禁销售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第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应该依据国家要求、当事人约定推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要求和当事人约定,消费者能够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以后符正当定解除协议条件,消费者能够立即退货,不符正当定解除协议条件,能够要求经营者推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对依法经相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销售者应该负责退货。   第十七条 销售者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法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销售者应该依据法律要求负担无理由退货义务。   第十八条 销售者应该立即推行商品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等义务,不得有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第十九条 销售者发觉其提供商品存在缺点,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应该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汇报和通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方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对知道或应该知道属于本措施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严禁销售商品,不得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行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应该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平台销售商品经营者主体资格推行审查登记义务。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行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通知或公告后,应该要求并监督销售者停止销售相关商品,立即停止为相关商品提供入场经营或平台服务,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商品质量监督检验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根据法律、法规、本措施要求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统一安排,随机抽查辖区内经营者,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销售商品和经营性服务中使用商品进行监督检验。   随机抽查内容关键包含:进货检验验收制度实施情况,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实、说明书和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它应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相关组织、大众传输媒介反应和行政执法中发觉有质量问题商品,应该开展关键检验。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相关要求开展抽查检验工作,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科学确定线上线下抽查检验关键,制订抽查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不得随意抽查检验。   抽查检验应该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其它相关要求,和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取产品标准或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法表明质量情况进行商品质量判定。   抽查检验结果应该立即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检验职权或经过投诉、举报、其它机关移交、上级机关交办等路径发觉、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并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告系统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商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验;   (二)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关键责任人、其它相关人员和相关经营者调查、了解和涉嫌违法活动相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相关协议、发票、进货台账、销售台账、财务账簿和其它相关资料;   (四)对有依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商品或有其它严重质量问题商品,和直接用于销售该商品原辅材料、包装物、专用工具,给予查封或扣押;   (五)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职权。   第二十六条 对经抽查检验并依法认定不合格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对发觉销售有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商品,应该责令辖区内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商品,立即对该商品供货者进行追查;供货者不在本辖区,应该将相关线索通报供货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属于生产者责任引发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应该将相关线索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检验情况,适时公布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和消费提醒。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能够对经营者实施行政指导,综合利用提议、约谈、示范等方法引导经营者正当规范经营。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验应该配合,不得拒绝。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销售者违反本措施第八条和第九条要求,依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要求给予处罚;销售者违反本措施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要求,依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要求给予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措施第十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要求,依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要求给予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措施第二十条要求,依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要求给予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措施第十五条要求,依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要求给予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九条要求,依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要求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为销售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商品供货者,依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要求,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商品,并处违法销售商品(包含已售出和未售出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措施第十三条要求,责令更正,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出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行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平台销售商品经营者主体资格未推行审查登记义务,或拒绝帮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方法、开展调查,责令更正;拒不更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主动消除或减轻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采取退市等方法,自觉处理消费纠纷,应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销售者有充足证据证实其不知道所销售商品为严禁销售商品并如实说明进货起源,能够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措施所称销售包含销售者经过实体店、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法提供商品。   第三十八条 本措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措施自5月1日起施行。 附:《中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冒用她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责令更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要求,责令更正;有包装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要求,情节严重,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负担对应民事责任外,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法有要求,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实施;法律、法规未作要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它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更正,能够依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理、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商品; (四)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冒用她人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五)销售商品应该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六)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 (七)拒绝或拖延相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点商品或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服务等方法; (八)对消费者提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要求,有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权利; (十)法律、法规要求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该给予处罚其它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要求情形,除依据法律、法规要求给予处罚外,处罚机关应该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工商总局解读《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措施》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措施》(总局令第85号,以下简称《监管措施》)已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于3月17日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近日,中国工商报记者就《监管措施》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 记者:请问《监管措施》出台背景是什么? 杨红灿:党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了全方面深化改革、全方面依法行政战略布局,对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放宽市场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改革举措。工商部门首先大力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其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法,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商品质量直接关系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目前中国商品质量总体上稳步上升,但和人民群众期待仍有较大差距,尤其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部分生产者违规生产,偷工减料,压缩成本,使得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场;部分销售者未严格实施进货把关制度,造成不合格和“三无”商品在一定区域内存在,侵害了消费者正当权益。所以,需要深入明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准入要求,强化销售者质量责任和义务,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和愈加好发挥政府作用,经过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倒逼生产企业不停提升商品质量,生产适销对路商品,满足消费者要求,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关键内容。工商部门要依法推行好市场监管职责,深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应有作用。 记者:《监管措施》有哪些关键内容? 杨红灿:《监管措施》共五章三十九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要求从事商品经营销售者义务进行了具体细化。《监管措施》关键内容有:工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管辖标准、监管制度;经营者从事和商品销售相关经营活动中应该负担质量责任和义务,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了经营者严禁销售商品,经营者处理消费纠纷、负担退市退货、瑕疵商品提醒等义务,和为商品销售服务运输、保管、仓储和第三方经营者质量义务;工商部门开展商品质量监管方法方法、检验职权,对商品下架、溯源及通报、执法信息公开和行政指导等要求。《监管措施》还要求了经营者未依法负担质量责任义务法律责任,明确了依法从轻减轻等情形。 记者:请问《监管措施》对工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提出了哪些要求? 杨红灿:《监管措施》明确了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销售商品质量进行监管。同时为适应各地机构改革实际,明确了推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市场监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部门。 《监管措施》要求,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关键方法监督检验制度,要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交、监管联动机制,加强执法协作,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根据国务院对推广“双随机”要求,《监管措施》明确要根据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统一布署对经营者实施随机抽查,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销售商品和经营性服务中使用商品进行监督检验。针对质量问题集中商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记者:《监管措施》要求销售者不得销售商品包含哪些? 杨红灿:《监管措施》明确要求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商品;(二)不符合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标注采取产品标准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法表明质量情况商品,不含有应该含有使用性能商品;(三)国家明令淘汰并严禁销售商品;(四)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她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商品;(五)失效、变质商品;(六)篡改生产日期商品。《监管措施》还要求了销售者不得购进或销售起源不明“三无”商品,不得在销售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 记者:请问《监管措施》实施后,“残次品”等能否在市场上继续销售? 杨红灿:《监管措施》要求销售者销售商品能够存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要求使用性能上瑕疵,即所谓“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能够销售,但销售者应该在商品、包装或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清楚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并以通告等方法向消费者如实说明商品瑕疵或实际质量情况,确保消费者享受《消法》要求知悉其购置、使用商品真实情况权利。 记者:《监管措施》怎样加大对销售不合格商品处罚力度? 杨红灿:《监管措施》要求工商部门发觉销售不合格商品,应该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假如不合格商品包含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则应该责令辖区内该不合格商品全部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同时要追查供货者,向销售者提供该不合格商品供货者一样要负担销售不合格商品法律责任,依法给予处罚;假如供货者不在本辖区,工商部门应该将相关线索通报供货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假如是该商品质量问题系由生产者责任引发,工商部门应该将发觉线索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由相关监管部门追究生产者责任。 记者:请问《监管措施》在经营者法律责任要求上怎样表现宽严相济标准? 杨红灿:《监管措施》具体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要求,严格依法处罚;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要求但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监管措施》根据规章相关要求设定了对应处罚。对于从事商品销售经营者主动建立并严格实施进货检验验收制度,依法推行进货检验验收等义务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起源,和主动采取退市方法、处理消费纠纷,且违法行为轻微,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能够从轻或减轻处罚。经过制度设计,激励销售者主动推行索证索票、留档备查义务,有利于监管部门督促经营者诚信遵法经营,自觉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监管成效。 记者:《监管措施》对“三无”商品监管作出了哪些新要求? 杨红灿:工商部门在市场检验中常常会发觉部分没有厂名厂址商品,俗称“三无”商品,而且这些“三无”商品往往质量得不到保障,对消费安全影响较大。根据《产品质量法》对标识相关要求,没有用汉字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只能依法责令其更正,并没有深入处罚。而“三无”商品根本问题是起源不明,没有负担商品质量责任主体,而且也无法责令更正,本质上和《产品质量法》要求没有正确标明标识情形并不相同。所以,《监管措施》明确要求了销售者不得购进或销售起源不明“三无”商品,对销售起源不明“三无”商品销售者要依法处罚。而对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等标识不规范行为则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处理。 记者:请问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奖品或赠品有哪些商品质量要求? 杨红灿:一件商品不管是以什么形式由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全部应该符正当律法规和国家要求对于商品质量要求。《监管措施》明确经营者提供奖品、赠品等视同其销售商品,应该符合本措施对商品质量要求,标识标签不符合要求商品、严禁销售商品和“三无”商品等一律不得作为奖品或赠品,违者将追究其对应法律责任。 记者:请问《监管措施》对进口商品要求有哪些特殊要求? 杨红灿:进口商品进入中国市场流通后,应该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商品质量全部要求。同时在标识标注方面,《监管措施》依据进口商品特点要求销售进口商品应该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汉字标明商品名称、产地和进口商或总经销者名称和地址;(二)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商品,应该附有汉字说明书;(三)限期使用商品,应该有汉字注明失效日期;(四)用进口散件组装或分装商品,商品或包装上应该有汉字注明组装或分装厂厂名、厂址。 记者:请问《监管措施》怎样要求了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行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责任和义务? 杨红灿:《监管措施》要求了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行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应该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平台销售商品经营者主体资格推行审查登记义务。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通知或公告后,应该要求并监督销售者停止销售相关商品,立即停止为相关商品提供入场经营或平台服务,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监管措施》对未推行审查登记义务,或拒绝帮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方法、开展调查,明确要求了法律责任。 记者: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上,张茅局长提出要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一体化监管。请问《监管措施》怎样表现一体化监管要求? 杨红灿:多年来,网络购物蓬勃发展,网络购物中商品质量问题日益凸显,工商部门不停采取新举措,加大对经过网络等方法销售商品质量监管力度,经过对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切实维护网购消费者消费安全。《监管措施》坚持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将经过实体店,如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专卖店、小卖部等,和非现场方法购物,如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法提供商品,全部统一纳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范围,对线上线下经营者一视同仁,统一开展商品质量监管。针对突出问题,开展线上线下商品质量抽检,抽检结果也做到线上线下共同适用。同时,《监管措施》要求工商部门加大和相关部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力度,加强商品质量源头治理,发挥监管协力,共同促进商品质量总体水平不停提升,切实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解读《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措施》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请到了工商总局消保局副局长李军、工商总局消保局处长潘海峰,和大家共同交流工商总局将于近期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措施》相关情况。 [14:32] · 嘉宾李军 主持人好,网友好友们,大家好。 [14:33] · 潘海峰 各位网友,大家好。 [14:33] · 主持人 多年来工商总局连续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比如《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措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措施》《网络交易管理措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措施》等,现在又出台实施《监管措施》是出于哪方面考虑? [14:34] · 嘉宾李军 首先,感谢各位网友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支持。工商总局十分重视完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是新《消法》实施以来,出台实施一系列规章文件,对于规范经营者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很好作用。出台实施《监管措施》关键有三个方面需要。 一是工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需要。党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了全方面深化改革、全方面依法行政战略布局,对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放宽市场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改革举措。工商部门首先大力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其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法,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商品质量直接关系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目前中国商品质量总体上稳步上升,但和人民群众期待仍有很大差距,尤其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部分生产者违规生产,偷工减料,压缩成本,使得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场;部分销售者未严格实施进货把关制度,造成不合格和“三无”商品在一定区域内存在,侵害了消费者正当权益。所以,需要深入明确监管职能,完善监管方法,依法履职尽责,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和愈加好发挥政府作用,经过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倒逼生产企业不停提升商品质量,生产适销对路商品,满足消费者要求,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关键内容。工商部门要依法推行好市场监管职责,深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应有作用。 二是工商部门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提供商品质量义务做了标准要求,质量监管关键转致适用《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要求比较标准和简单,有方面甚至没有规范。比如《产品质量法》对未标明生产者厂名厂址仅要求责令更正,并没有处罚方法。对市场中常常发觉真正“三无产品”却没有明确对应处罚方法。所以,需要深入明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准入要求,强化销售者质量责任和义务,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 三是工商部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需要。国务院于明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不过,至今没有从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出台明确工商部门监管职责专门要求。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监管要求散见于不一样法律法规要求之中,工商部门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查处商品质量违法案件等执法工作时常常会碰到法律法规依据不明确、适用不统一等问题。经过我们将要实施《监管措施》,能够系统地明确工商部门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职能和监督管理手段和方法。 [14:34] · 主持人 李克强总理在4月6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要用消费者选择,倒逼工业消费品提质和‘中国制造’升级”。请问工商部门在“中国制造”升级工作中能够发挥哪些作用? [14:35] · 嘉宾李军 刚才已经提到,包含工业消费品在内商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每一位消费者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目前中国商品质量总体上稳步上升,但从生产制造技术、工艺等方面和世界优异水平还有差距,我们标准还比较落后,很多商品质量还处于中低端水平,这种情况和广大人民群众期待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所以造成很多民众出国购物,甚至把中国出口到国外商品再购置回来用于消费,跨境电子商务也有一部分是从国外往中国进口大量消费品。 在全国质量部际联席会议协调下,包含工商、质检、工信、商务等在内相关部门在促进商品提品质、创品牌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工商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主动落实年度行动计划,突出包含国计民生关键商品,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日常监督检验。要继续开展“红盾质量维权行动”和“红盾网剑行动”,加大对线上线下商品质量一体化监管。布署和指导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据强制性标准,针对家用电器、燃气灶具、压力锅、床上用具、妇女用具等关键商品依法开展质量抽检,立即发觉不合格商品并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同时,还要加大12315体系建设,通畅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努力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切实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让消费者增强消费信心,从而实现让“消费者选择”倒逼商品质量整体提升,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14:37] · 主持人 现在全部提倡“开门立法”,请问工商总局在制订《监管措施》过程中是怎样表现“开门立法”要求? [14:37] · 潘海峰 总局在起草《监管措施》过程中,充足了解民情、听取民意、发挥民智,能够说是多渠道、多方法搜集社会各方面意见和提议,并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收。一是根据规章制订要求,经过国务院法制办和工商总局官网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很多网友、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协会等经过邮件和网站留言等提出了不少很好意见和提议。二是召开座谈会听取了经营者和行业协会意见。11月工商总局在北京市工商局专门召开了经营者座谈会,邀请了王府井百货、翠微百货、家乐福、竟然之家、京东商城、凡客、国美电器、亚马逊、苏宁易购、北京市电子商务协会等不一样业态经营者和相关行业协会代表参会,听取对《监管措施》修改意见和提议,参会经营者代表对于工商部门出台《监管措施》明确经营者责任和义务全部给高度肯定。三是经过开展基层调研和征求意见,充足听取了基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各地结合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实际,在《监管措施》制度设计、责任义务明确和法律责任设定等方面进行了充足讨论和论证。四是向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和提议,在部门协作配合和执法衔接方面进行了完善。 [14:40] · 主持人 请问《监管措施》有哪些关键内容? [14:40] · 潘海峰 《监管措施》共五章三十九条,包含总则、经营者商品质量义务、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工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管辖标准、监管制度、监管要求和标准等;第二章明确经营者从事和商品销售相关经营活动中应该负担质量责任和义务,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了经营者严禁销售商品,要求了经营者处理消费纠纷、负担退市退货、瑕疵商品提醒等义务,同时要求了为商品销售服务运输、保管、仓储和第三方经营者质量义务;第三章明确了工商部门开展商品质量监管方法方法、检验职权,对商品下架、溯源及通报、执法信息公开和行政指导提出了要求;第四章明确了经营者未依法负担质量责任义务法律责任,要求了依法从轻减轻等情形;第五章要求了相关监管范围和明确规章解释权限和生效日期。 [14:41] · 主持人 现在对政府部门尤其是执法部门,全部强调要严格依法行政。工商总局出台实施《监管措施》关键法律依据是什么? [14:42] · 嘉宾李军 制订《监管措施》关键是以商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明确和强化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质量义务和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明确经营者义务和消费者权利基础法,要求了经营者提供商品应负担责任义务。《产品质量法》是一部包含商品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专门法律,专门要求了销售者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监管措施》关键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同时商品质量监管还包含到《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所以对相关法律法规中相关商品质量要求进行了整合。《监管措施》还在规章制订权限范围内,对法律法规没有要求,但市场上实际存在商品质量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制,并设定了对应行政处罚。 [14:43] · 主持人 《监管措施》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辖和监管制度是怎样要求? [14:45] · 潘海峰 《监管措施》明确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销售商品质量进行监管。因为地方正在进行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部分地方工商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合并成立了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措施》明确了推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市场监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部门。 《监管措施》要求,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关键方法监督检验制度,要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交、监管联动机制,加强执法协作,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根据国务院对推广“双随机”要求,《监管措施》还明确要根据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统一布署对经营者实施随机抽查,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销售商品和经营性服务中使用商品进行监督检验。针对质量问题集中商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14:45] · 主持人 《监管措施》明确了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哪些质量义务? [14:46] · 潘海峰 依据《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应该建立并实施进货检验验收制度”、“销售者应该采取方法,保持销售产品质量”要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义务标准要求,《监管措施》对商品经营者质量义务做出了比较明确具体要求:一是明确了销售者应该建立健全进货检验验收、停止销售及退换货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义务,确保商品起源可溯和质量正当,对不合格商品要停止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商品要负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二是明确了严禁销售商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商品和其它不符合质量要求商品不得销售,销售商品应该含有符正当律法规要求标识,严禁销售“三无”商品;三是明确要求了销售者处理消费纠纷推行民事责任义务和对不合格商品退市退货责任;四是明确了不得将严禁销售商品用作奖品赠品或用于经营性服务;五是明确了运输、保管、仓储服务经营者不得为严禁销售商品提供便利条件等质量义务;六是明确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行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等对入场销售者管理责任和义务。 [14:47] · 主持人 《监管措施》以负面清单形式要求了严禁销售商品,请介绍下明确销售者不得销售商品全部包含哪些? [14:47] · 潘海峰 《监管措施》明确要求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商品;(二)不符合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标注采取产品标准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法表明质量情况商品,不含有应该含有使用性能商品;(三)国家明令淘汰并严禁销售商品;(四)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她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商品;(五)失效、变质商品;(六)篡改生产日期商品。《监管措施》还要求了销售者不得购进或销售起源不明“三无”商品,也不得在销售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 [14:48] · 主持人 请问《监管措施》实施后,“残次品”等能否在市场上继续销售? [14:48] · 嘉宾李军 《监管措施》要求销售者销售商品能够存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要求使用性能上瑕疵,即所谓“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能够销售,但销售者应该在商品、包装或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清楚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并以通告等方法向消费者如实说明商品瑕疵或实际质量情况,确保消费者享受知悉其购置、使用商品真实情况权利。 [14:49] · 主持人 为何《监管措施》被认为是对“三无”商品进行监管最严要求? [14:50] · 潘海峰 工商部门在市场检验中常常会发觉部分没有厂名厂址商品,俗称“三无”商品,而且这些“三无”商品往往质量得不到保障,对消费安全影响较大。根据《产品质量法》对标识相关要求,没有用汉字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只能依法责令其更正,并没有深入处罚。而“三无”商品根本问题是起源不明,没有负担商品质量责任主体,而且也无法责令更正,本质上和《产品质量法》要求没有正确标明标识情形并不相同。所以,《监管措施》明确要求了销售者不得购进或销售起源不明“三无”商品,对销售起源不明“三无”商品销售者要依法处罚。而对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等标识不规范行为则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处理。 [14:51] · 主持人 销售者作为奖品或赠品提供给消费者商品是不是和其直接销售商品有不一样质量要求? [14:51] · 嘉宾李军 一件商品不管是以什么形式由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全部应该符正当律法规和国家要求对于商品质量要求。《监管措施》明确经营者提供奖品、赠品等视同其销售商品,应该符合本措施对商品质量要求,标识标签不符合要求商品、严禁销售商品和“三无”商品等一律不得作为奖品或赠品,违者追究其对应法律责任。 [14:51] · 主持人 《监管措施》对于进口商品质量要求有特殊要求吗? [14:52] · 潘海峰 进口商品进入中国市场流通后,应该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商品质量全部要求,能够保障消费者消费安全并满足消费者使用需求,从这一点来说,我们对进口商品是没有特殊要求。但依据进口商品特点,《监管措施》在进口商品标识标注方面作了特殊要求,要求销售进口商品应该标注商品产地和进口商或总经销者名称和地址。对于用进口散件组装或分装产品,《监管措施》明确要求产品或包装上应该有汉字注明组装或分装厂厂名、厂址。 [14:52] · 主持人 目前网购发展迅猛,在商品质量保障方面,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等第三方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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