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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十五问.doc

  • 上传人:w****g
  • 文档编号:2406232
  • 上传时间:2024-05-29
  • 格式:DOC
  •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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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货币 资产 投资 递延 纳税 政策 十五
    资源描述: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十五问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间投资逐步发展壮大。特别是近年来,在企业新设立、兼并重组、增资扩股、定向增发等经济活动中,个人直接以股权、科技成果、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日益增多,这些行为大都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没有或仅有少量现金流,且大多交易金额较大,纳税人可能缺乏足够资金纳税,导致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税务机关执法也面临两难境地。 二、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和《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的内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缴纳。 三、什么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答: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就是股东除用货币出资外,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形成的资产。因此,当股东以非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外的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或者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则构成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 四、新旧纳税政策间有何区别? 答:个人所得税遵循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个税法规定个人取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经济利益的,均涉及纳税义务。因此原有规定的内容,对于该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对价,需按照公允价值来计算所得收入,并在投资完成后即时完税。但往往在现实经济中,该部分资产对应的转让收入一般为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纳税人实际缺乏现金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新政的出台后,对于这种无现金对价所得部分的应缴税款给予相应的递延处理,减轻纳税人当前的纳税负担。值得注意的是,新政只是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进行了递延,并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税款的计算。 五、递延纳税适用于哪种应税行为? 答:新政规定,对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适用于递延纳税规定,该类行为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应在转让环节应依法缴纳的“财产转让所得”个税,可按规定递延纳税。要区分的是,对于被投资企业以留存收益增资的行为,属于公司对留存收益进行分配的行为,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因此该项行为不适用于新文件的规定,需在分配时点完成相应纳税义务。 六、如何计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的税款? 答: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作价,并据此入账,经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即为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入。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转让时按规定支付的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1:2008年刘先生以1000万元购得一块土地。后其以此土地经评估作价2000万元入股B公司。过户时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0万元。则刘先生以土地入股B公司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万元【(2000-1000-100)×20%】。 例2:王先生、李先生最初各出资300万元成立A公司。为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王、李两位与B公司达成重组协议,B公司以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补价方式购买王先生、李先生持有的A公司股权。其中,分别向两位发行价值3000万元的股份、支付300万元的现金,在此过程中两人各自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0万元。那么,王先生、李先生应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580万元【(3000+300-300-100)×20%】。 七、如何分期缴纳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综合考虑自身资金状况、被投资企业发展前景、投资回报预期等因素,自行合理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按计划分期缴纳税款。 八、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还能分期缴纳税款吗? 答: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也就是说,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现金补价,现金部分足以缴税的,税款应一次结清;现金不足以全部缴清税款的,不足部分可以分期缴纳。上述现金补价,是指个人在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除了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外,还可能取得一定数量的现金,对这部分现金,会计上一般称为补价。 例3:在例2中,王先生、李先生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80万元。两人在此次交易过程中各自取得的300万元现金补价,应优先用于缴税。剩余的280万元,可分期缴纳。 九、分期缴税期间,个人转让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的股权的,尚未缴纳的税款需要一次性缴纳吗? 答:按照新政规定,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以非货币资产性投资取得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对部分转让股权且取得的现金不足以一次结清税款的,剩余部分可以继续分期缴纳。 例4:以例2、例3中王先生为例。王先生在办理280万元分期缴税手续后的第3年,仍有200万元税款尚未缴纳。此时他转让了部分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换取的股权,如果取得的税后转让收入超过200万元,那么他应一次结清税款;如果取得的税后转让收入不超过200万元,假设为160万元,那么,剩余的40万元可以继续分期缴纳。 十、分期缴纳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分期缴纳办法从2015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同时,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该应税行为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期限内分期缴纳应纳税款。 例5:假设张女士2015年12月进行了一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那么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2015至2019年这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税,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缴清税款。 例6:假设李先生2014年进行了一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因资金问题,截至2015年3月31日尚未缴税,那么他也可在2015至2018年这4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税,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缴清税款。 十一、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纳税地点区分具体情形确定:(1)以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投资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备案及纳税等事宜;(2)以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应在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备案及纳税等事宜;(3)纳税人以不动产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备案及纳税等事宜。 十二、备案义务履行主体如何确定? 答:凡是符合政策相关规定,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自然人投资者均可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由本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十三、纳税人备案义务如何履行? 答:纳税人需要在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在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的分期缴税计划需要进行变更调整的,应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新政实施的3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十四、备案需递交哪些资料? 答:新政规定计划实施递延的纳税人为备案义务履行人,纳税人应向深圳地税部门递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被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纳税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等相关资料。 十五、被投资企业有何要求? 答:被投资企业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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