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关键技术标准规范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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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 登记 信息系统 建设 关键技术 标准规范 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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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讨论稿)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7月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目 次 前 言 IV 1 编制目标 1 2 适用范围 1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4 术语和定义 2 5 总则 2 5.1 目标和任务 2 5.2 建设标准 3 5.3 总体框架 3 6 不动产权籍调查子系统功效 1 6.1 图形数据浏览、编辑、查询等功效 1 6.2 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一体化管理功效 2 6.3 专题图件制作和输出功效 2 6.4 楼盘表制作功效 2 6.5 数据质量检验功效 2 6.6 图形数据接口调用功效 3 6.7 多样复杂地理数据转换 3 6.8 可视化数据转换及数据模型定义 3 7 不动产登记管理子系统功效 3 7.1 登记业务步骤定制和运行管理 3 7.2 工作步骤定制管理 6 7.3 表单定制管理 7 7.4 系统维护 7 8 数据要求 8 8.1 存量不动产登记数据 8 8.2 权籍调查增量登记起源数据 8 8.3 交易审批数据实时获取 8 8.4 登记结果数据社会化服务 8 9 系统接口 8 9.1 内部接口 8 9.2 外部接口 9 10 技术要求 9 10.1 基础软件架构要求 9 10.2 系统开发要求 9 11 信息安全要求 10 11.1 网络安全 10 11.2 系统安全 10 11.3 应用安全 10 11.4 数据安全 10 11.5 安全管理 11 12 系统测试和验收 11 12.1 系统测试和试运行 11 12.2 信息安全等保测评和整改 12 12.3 系统验收 12 13 运行维护 12 13.1 运行维护制度建设 12 13.2 设备运行维护 12 13.3 不动产登记数据运行维护 12 13.4 应用系统运行维护 13 前 言 为指导省、市、县三级不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四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实现信息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1 编制目标 规范省、市、县三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确保各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交换和服务。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用于指导省、市、县三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计划、设计、软件开发和布署运行。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经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通常注日期引用文件,其随即全部修改单(不包含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适用于本标准,然而,激励依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通常不注日期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国土资源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 国土资源部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方案 国土资源部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政务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设计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数据中心数据运行和维护管理措施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建设指南 CJJ/T 115-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GB/T 8567- 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 GB/T 9385- 计算机软件需求规格说明规范 GB/T 9386- 计算机软件测试文档编制规范 GB/T 12504-1990 计算机软件质量确保计划规范 GB/T 15532- 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适用于本标准。 4.1 不动产 real estate 土地、海域和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4.2 不动产单元 real estate unit 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含有独立使用价值空间。 4.3 不动产权籍调查 不动产权籍调查以宗地、宗海为单位,查清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组成不动产单元情况,包含宗地信息、宗海信息、房屋(建、构筑物)信息、森林和林木信息等。 n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是不动产登记业务全步骤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支撑手段,系统能支持不动产登记业务人员完成从窗口收件、审核、审批、缮证、归档等一系列登记日常操作。 n 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 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是国家级平台关键子系统,是国家级平台有效运行驱动力之一,提供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接入国家级平台服务,确保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信息实时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各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和同时更新。 5 总则 5.1 目标和任务 5.1.1 目标 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总体框架为指导,充足利用已经有基础,经过集成整合和建设,建成各级互联互通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实现各级不动产登记业务全步骤网上运行和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促进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化。 5.1.2 任务 (1)遵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梳理和再造不动产登记业务步骤,建立业务模型。 (2)设计和开发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覆盖当地各类不动产权利类型和登记类型,贯穿不动产登记业务全步骤。 (3)设计和建立支撑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运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立关联关系,经过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运行实时更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4)统筹已经有资源,建立能满足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运行、数据存放管理、各级互联互通、和横向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网络等基础设施环境。 5.2 建设标准 5.2.1 加强统筹计划 各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要符合《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总体方案》要求,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总体框架为指导,确定技术路线、建设和运行模式等。 5.2.2 立足已经有基础 立足相关部门已经有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基础,加强对已经有系统改造,充足发挥已经有结果作用。 5.2.3 保持相互衔接 纵向上,要和国家级平台对接,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横向上,和不动产审批和交易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系统充足衔接,确保信息互通共享和交换。 5.2.4 确保信息安全 严格遵照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加强信息安全保障,确保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泄露,保障权利人权益。 5.2.5 实现深度融合 将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和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深度融合,把系统设计和开发贯穿制度实施全过程,融入到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业务步骤中,确保系统适用性和实用性,促进不动产登记业务步骤规范和优化。 5.3 总体框架 5.3.1 系统组成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应包含不动产权籍调查子系统、不动产登记管理子系统。不动产权籍调查子系统是不动产登记管理子系统前置系统,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准备和整理工作;不动产登记管理子系统用于实现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功效。 5.3.2 数据组成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管理数据应包含: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不动产登记结果数据、不动产登记业务数据。 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是不动产权籍调查过程形成结果数据;不动产登记结果数据包含不动产单元、不动产权利人和不动产权利等数据;不动产登记业务数据应包含不动产登记活动中产生多种必需收件、步骤、文档、收费等业务管理数据。 5.3.3 和信息平台关系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是信息平台组成部分,依据所采取建设和运行模式,能够纳入省、市级平台运行,或在县级运行。多种建设和运行模式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全部应和国家级平台连接。 5.3.4 和相关系统关系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和相关系统关系图1所表示。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及管理系统 不动产登记信息分析系统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不动产登记社会化信息查询服务系统 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服务系统 图1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和相关系统关系 不动产登记信息协同共享系统 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 (1)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关系。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运行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为支撑,即不动产登记业务步骤各步骤需要调用和操作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数据。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也是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数据起源,其运行过程中产生登记过程、登记结果等数据用于实时更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系统用于对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进行组织、管理、更新维护和应用服务配置。 (2)和其它系统关系。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和其它系统关系,通常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为纽带,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日常运行产生数据,纳入数据库,依据需求对数据进行抽取、转换等处理,为其它系统运行提供支撑。 不动产登记信息分析系统服务于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管理、政策研究和宏观分析。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是经过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接入国家级平台。 不动产登记信息协同共享系统用于向不动产审批和交易主管部门实时提供登记信息互通服务,通常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直接对接。 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服务系统面向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相关业务对不动产登记信息需求,提供信息共享服务,服务信息起源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并根据需求定制而成。 不动产登记社会化信息查询服务系统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社会公众提供依法信息查询服务,服务信息经过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抽取和处理。 5.3.5 建设和运行模式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模式分以下四种,下述集中模式是指建立了本级信息平台,在信息平台上运行统一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不管采取哪种模式,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全部应直接和国家级平台连接(图2)。 (1)省级“大集中”模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设当地统一信息平台,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在省级信息平台上运行,为当地三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日常登记业务提供技术支撑。 省级统一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经过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和国家级平台连接,确保当地三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每一宗登记信息全部实时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四级实时共享。 (2)省级“部分集中”模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设当地统一信息平台,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在省级信息平台上运行。部分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也有本市统一信息平台,运行市级统一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省级统一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为省本级和纳入省级信息平台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日常登记业务提供技术支撑。 图2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模式 有市级信息平台地方运行市级统一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为市本级和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日常登记业务提供技术支撑。 省级统一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和市级统一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分别经过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和国家级平台连接。 (3)市级集中模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没有统一信息平台,只有本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有统一信息平台,运行市级统一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省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为省本级开展日常登记业务提供技术支撑,经过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和国家级平台连接。 市级统一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为市本级和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日常登记业务提供技术支撑,经过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和国家级平台连接。 (4)省、市级全部不集中模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全部没有建立信息平台,分别建立本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为各自日常登记业务提供技术支撑。 省、市、县三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分别经过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和国家级平台连接。 6 不动产权籍调查子系统 不动产权籍调查子系统功效关键由八个方面功效组成(图3)。 不动产权籍调查子系统 图形数据浏览、编辑、查询 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一体化管理 专题图件制作和输出 楼盘表制作 数据质量检验 图形数据接口调用 多样复杂地理数据转换 可视化数据转换及数据模型 图3 不动产权籍调查子系统关键功效 6.1 图形数据浏览、编辑、查询等功效 (1)GIS通用图形数据浏览、编辑、查询等功效; (2)地方坐标系和国家坐标系之间转换; (3)依据各类测绘仪器取得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如界址点坐标、房产测绘点等)绘制不动产单元空间图形,包含集体土地全部权宗地图、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幢图、房产分层平面图、房产分户平面图、海域使用权宗海图、海岛使用权宗海图、林权宗地图、承包经营权宗地图等; (4)依据不动产登记单元编码规则进行不动产登记单元编码,并对编码进行检验; (5)满足测绘中特殊需求,进行复杂图形编辑,如对地籍测绘中岛宗、环宗编辑。 6.2 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一体化管理功效 (1)对各类不动产单元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进行一体化管理,将不动产登记单元自然属性、权利属性和其它属性和图形进行关联; (2)建立对各类不动产单元间空间关系,并进行维护; (3)对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一体化关联进行批量处理,并保障数据质量一致性; (4)建立不动产单元现实状况数据和历史数据关联关系。 6.3 专题图件制作和输出功效 (1)依据不动产登记制图图式要求,绘制并建立不动产登记登记图件制作符号库; (2)进行各类专题图件制作,包含制作分幅地籍图、房产图、海籍图等,制作宗地图、海宗图、房地产平面图等。 6.4 楼盘表制作功效 (1)依据房产项目测绘数据,建立宗地图形和自然幢图形之间空间关系; (2)经过开发项目报批图件、预售许可证、房产实测图件等资料建立宗地、自然幢和门牌号对应关系; (3)在宗地、自然幢基础上,加工处理对应户、地址坐落和平面图实测资料,形成带有地址坐落、房产平面图户数据表; (4)建立内容完整、关系一致、地楼房一体楼盘表。 6.5 数据质量检验功效 (1)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要求,在测绘生成各类不动产登记单元数据过程中进行数据质量检验,包含各类不动产单元空间数据完整性、不动产单元之间拓扑关系一致性、不动产单元属性完整性、楼盘表数据一致性、界址点和面积正确性、图件要素完整性等内容; (3)实现对不动产登记数据特殊质量要求检验,包含对现实状况和历史数据关系检验,相邻宗地关系检验; (4)保障不动产单元属性完整(空间属性、自然属性、权属属性)、单元之间关系清楚、单元空间形态改变可塑。 6.6 图形数据接口调用功效 (1)将制作完成各类专题图、楼盘表、宗地图等数据,经过接口服务方法提供步骤定制系统绑定,提供业务办理系统调用; (2)实现基测绘结果管理功效模块和业务办理功效模块之间信息交互。 6.7 多样复杂地理数据转换 提供针对复杂地理数据转换和表示方法,满足依据数据实际情况进行自定义配置和转换,实现复杂地理数据无损转换。 6.8 可视化数据转换及数据模型定义 提供异构数据“可视化”转换功效,能够将外业测绘数据进行一键式入库更新和转换,同时对常见GIS格式数据提供用户自定义配置数据表、配置数据字段映射进行多个方法转换。 7 不动产登记管理子系统 不动产登记管理子系统关键由四个方面功效组成(图4)。 7.1 登记业务步骤定制和运行管理 7.1.1 业务步骤定制 (1)定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要求全部业务类型和用户特需业务类型步骤; (2)能够保障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实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归档全步骤数字化。 7.1.2 业务办理情况管理 对用户权限下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管理,实现在办件、已办件、挂起件、超期件、紧急件等情况总览。 7.1.3 业务要件处理 (1)对纸质报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并依据业务类型不一样,生成对应符合电子报件要求电子报件资料; (2)对电子报件进行导入和质量检验后,形成规范化电子报件资料; (3)和国土、住建、林业、海洋、农业等部门审批系统、交易系统进行连接,取得审批、交易数据,并进行检验,并形成规范化电子资料。 不动产登记管理子系统 不动产登记电子簿册管理 图4 不动产登记管理子系统关键功效 登记业务步骤 定制和管理 业务步骤定制 业务办理情况管理 业务要件处理 业务操作 电子署名和电子印章 身份认证 证书打印和签发 时空一体化数据管理 批量业务办理 地图权限控制 图文一体化审批 业务校验 工作流定制 管理 步骤管理 资源管理 人员管理 表单定制 管理 表单制作 表格风格设定 动态关联域 系统 维护 7.1.4 业务操作 (1)含有表单填报、报件资料查阅、不动产登记单元空间数据浏览查询、空间数据综合查询、不动产登记数据统计、专题分析、步骤流转、已办结步骤回溯、操作错误更正、表单打印、原有证书检验等操作功效。 (2)空间数据浏览支持对项目不动产单元图形和属性浏览,对制作专题图(宗地图、房产平面图等)进行浏览、漫游等; (3)空间数据综合查询提供多个查询接口,提供图查属性、属性查图,包含经过不动产登记单元编码查不动产单元图形信息,经过地查人,人查地,地查楼,楼查房,房查人等。 7.1.5 不动产登记电子簿册管理 (1)对不动产登记电子簿册进行管理,对已办结项目标不动产登记簿册内容锁定,只能依据设定审批程序对不动产电子登记簿内容进行修改; (2)不动产电子登记簿能够记载不动产自然属性、权利属性、登记管理属性和权属变更等信息; (3)确保不动产电子登记簿和纸质登记簿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4)对不动产电子登记簿加盖电子签章; (5)生成符合电子文件版式要求(如PDF)不动产电子登记簿版式文件; (6)对不动产登记电子簿册进行打印输出。 7.1.6 电子署名和电子印章 (1)提供电子署名和电子印章功效,对于业务办理人员提供和之对应电子署名; (2)对于登记机构提供和之对应电子印章; (3)实现电子署名和电子印章防篡改、防抵赖。 7.1.7 身份认证 利用统一身份认证功效,对任何系统登录人员身份认证,对于业务办理人员经过硬件KEY模式进行认证。 7.1.8 证书打印和签发 (1)在业务登簿步骤完成后,能够自动生成电子不动产产权证; (2)能够对不动产产权证进行套打,生成纸质证书; (3)对纸质证书发放情况进行统计。 7.1.9 批量业务办理 依据特殊情况下特定要求,进行批量业务处理,如地质灾难毁坏造成土地和房屋注销、 填海造田注销登记、增减挂钩项目注销登记等。 7.1.10 时空一体化数据管理 (1)对不动产登记单元业务办理实现回溯功效,能够追溯不动产单元改变过程,查询每个单元改变过程图形和属性具体信息; (2)能实现区域历史回溯,即指定某区域某一时间点历史业务状态,能够实现多窗口多时间点动态对比显示。 7.1.11 地图权限控制 依据业务权限配置不一样业务管理部门空间数据查询范围,提供安全可靠设计方案,对地图数据实现按需查询。 7.1.12 图文一体化审批 能完整展现业务卷宗办理过程,实现联动审批,包含图形和卷宗等。业务归档后,能形成完整电子档案卷宗、图形数据。 7.1.13 业务校验 业务办理中能实时识别疑问数据和不规范业务卷宗,预警提醒不规范业务。 7.2 工作步骤定制管理 7.2.1 步骤管理 (1)实现步骤定制、修改、重构、注销等功效; (2)可视化定制不动产登记步骤(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中各个步骤,每个一个步骤能够实现和资源绑定,能够依据业务要求设定流转路由,将每一步骤和指定人员进行绑定; (3)步骤修改功效能够对步骤步骤进行增减,能够对每个步骤上人员和资源或条件进行更改; (4)步骤重构功效能够依据部门结构调整或人员岗位变更等对已运行业务步骤进行优化或重构; (5)能够对设置好步骤进行流转测试。 7.2.2 资源管理 包含数据、功效接口、风格表单、专题图件、辅助工具等内容。在步骤定制功效中,每一业务步骤能够依据需要进行资源选择绑定,并为每一步骤办理人提供丰富辅助资源。 7.2.3 人员管理 人员管理功效能够由本级信息平台统一提供。 (1)实现对机构、岗位、人员管理。能够根据一个部门机构设置进行设置,除能过进行常规扁平结构设置外,还应能够提供部门间网络结构设置; (2)能够根据部门机构设置岗位; (3)能够依据岗位,设置人员,设置不一样岗位人员权限。 7.3 表单定制管理 7.3.1 表单制作 (1)提供通用表单制作,能够进行相关字段管理,定义表格中每个字段信息,包含字段编号、描述、名称、类型附加信息、数据类型、数据类型附加信息、字段是否可空、缺省值、字段显示状态等内容; (2)提供表单绘制工具,能够满足不动产登记业务中申请表、审批表、不动产登记簿(一系列表)、统计表格等绘制功效,能够绘制复杂表格,包含复杂表头、嵌套表、分析统计报表等。 7.3.2 表格风格设定 (1)对绘制表格进行风格设置,依据用户需要求提供定制化风格设置; (2)对不动产电子登记簿风格进行设计。 7.3.3 动态关联域 动态表单设计既能完成静态HTML页面设计,也能读写数据库完成动态页面设计。能够对绘制好表格进行表格单元动态域设置。 7.4 系统维护 7.4.1 用户变更 新用户权限添加、角色变更、部门变更、用户注销、用户基础信息变更。 7.4.2 步骤变更 业务步骤节点添加、业务步骤节点修改、业务步骤流向改变等。 7.4.3 表单变更 对整个业务步骤中相关表单内容变更、修改等。在表单变更功效中能够调阅大量系统表单电子版,经过对指定表单调阅,利用表单变更功效,对表单中文字、结构、格式等进行对应修改。 7.4.4 功效扩展 经过功效扩展,能够完整兼容新功效。 7.4.5 异常监测 对系统和数据库运行情况进行自动报警和状态监控。 7.4.6 操作日志 实现对全部系统操作进行统计生成日志文件,对日志进行备份、查看、查询、统计、报表分析。 8 数据要求 系统数据起源于历史存量数据整合、权籍调查及不动产审批和交易主管部门共享。登记管理子系统产生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结果数据应分为临时、现势和历史三种状态。 8.1 存量不动产登记数据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运行依靠于存量不动产登记数据,系统上线运行前,不动产登记机构组织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完成存量不动产登记数据建库工作。 将整理后不动产登记信息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对基础地理信息、宗地数据、自然幢数据、权利数据、权利人数据、登记业务等进行数据组织、编码、入库,建成支撑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运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不动产登记结果数据库)。 8.2 权籍调查增量登记起源数据 以宗地、宗海为单位,查清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组成不动产单元情况,包含宗地信息、宗海信息、房屋(建、构筑物)信息、森林和林木信息等,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基础数据起源,权籍调查结果形成不动产调查数据库。 8.3 交易审批数据实时获取 以住建房屋登记数据为例,其中部分数据应起源于新建商品房网上立案子系统中预售协议数据、预售协议数据和存量房网上立案子系统中买卖协议数据。不动产登记子系统能够实时获取交易审批数据,确保业务办理正确性及避免信息反复录入。 8.4 登记结果数据社会化服务 不动产登记数据结果数据应立即给查询共享、社会化查询及不动产登记局内分析进行应用。 9 系统接口 9.1 内部接口 9.1.1 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协同共享系统接口 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协同共享系统对接,将登记结果信息向不动产审批和交易主管部门推送。 9.1.2 和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接口 开发权籍调查数据调用接口,实现直接获取权籍调查数据功效,使权籍调查数据能够直接用于登记业务办理。 9.1.3 和档案系统接口 开发档案系统调用接口,依据不一样登记类型,和登记权利类型不一样,进而调用对应档案信息,实现对不动产登记业务档案数据定制化管理。 9.2 外部接口 和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进行对接,将不动产登记结果信息实时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必需能够和国家级平台接入系统能够有效衔接,确保各级不动产增量登记数据能够正确、安全、可靠经过接入系统上传到国家级平台。 10 技术要求 10.1 基础软件架构要求 10.1.1 操作系统配置要求 操作系统应针对不一样服务器、PC机硬件和软件架构选择配置。 (1)应用服务器操作系统配置要求。含有可靠稳定性、成熟度高,含有强安全性、漏洞可快速修补,多任务、多用户,资源花费相对较少。 (2)用户端操作系统配置要求。界面友好、操作简便,符合操作习惯 10.1.2 数据库平台配置要求 数据库平台应满足空间及非空间存放一体化存放和管理要求,同时支持数据库级数据存放、备份和交换要求,在吞吐量大情况下,数据库管理平台还应满足数据库集群要求。 10.1.3 应用服务平台配置要求 应用服务平台支持对数据库连接池提供基于WebService架构基础服务和容器,确保在此基础上构建应用服务系统能够快速布署、配置和扩展。 10.1.4 地理信息系统平台配置要求 (1)支持大型数据库级图属一体化存放管理和面向对象数据库模型; (2)支持海量数据存放管理和快速访问; (3)采取全组件方法构建,支持C/S、B/S模式数据展示和编辑处理; (4)支撑二、三维一体化; (5)支持常见OGC地图服务; (6)支持跨平台应用,能够在Windows、Linux等操作系统上布署及运行。 10.2 系统开发要求 10.2.1 优异成熟 应用优异成熟信息技术,在结构上基于主流技术应用服务平台架构,支持多平台环境; 支持多个模式数据管理方法,包含数据集中式管理、分布式管理等多种数据管理模式。 10.2.2 基于配置设计 应能经过提供配置界面来实现系统管理和业务运行。 10.2.3 支持大规模应用 对于省级或市级集中建设、和运行模式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要能支持集中式管理运行大规模应用,包含支持海量数据、多用户并发操作模式、高负载运行等复杂应用。 10.2.4 提供完备应用安全保障 应经过提供标准身份认证接口,权限管理、管理日志等多个技术手段从软件层保障系统安全运行。 10.2.5 提供清楚二次开发环境 能够基于SOA架构及WebService等接口技术提供多种层次调用,便于各类业务系统快速搭建和开发。 10.2.6 开放性和灵活性 含有开放性和可扩展能力,应用简便灵活,便于了解和快速操作。 11 信息安全要求 11.1 网络安全 (1)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内部局域网上布署和运行,和互联网物理隔离; (2)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连接其它相关系统网络环境应和互联网物理隔离,并符合连接要求。 11.2 系统安全 (1)操作系统应遵照操作系统最小安装标准,仅安装必需组件和应用程序; (2)应定时更新操作系统,并立即安装多种安全补丁程序; (3)应严格限制操作系统默认帐户和匿名帐户使用,定时更换帐户口令,口令应符合复杂性要求; (4)应严格设置操作系统访问控制策略,严禁全部不需要访问权限; (5)应采取防病毒、漏洞扫描等安全防护方法对操作系统进行安全防护; 11.3 应用安全 (1)系统功效设计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编码应符合安全规范; (2)用户名和口令应符合复杂性要求,应对用户进行标识和判别; (3)应含有访问控制功效,指定安全访问策略,严格管理远程访问权限; 11.4 数据安全 (1)全部提交数据资料应严格根据相关数据资料管理要求进行分类存档管理; (2)应设置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职能部门,配置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数据安全工作,并和关键岗位人员签署岗位安全协议和保密协议; (3)依据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完成数据安全定级工作,明确制度、分清职责、分级管理、逐层落实; (4)应采取数据加密、数字署名、数字证书及内容防篡改等技术,预防敏感数据被非法访问、修改和破坏,确保数据完整性; (5)应含有数据访问身份判别、安全标识、访问控制、可信路径、安全审计、剩下信息保护等功效用户识别系统,根据“用户等级及权限”要求来授权用户对资料访问,预防越权访问或未授权有意或无意地泄露、修改或破坏数据; (6)对于经过非网络下载形式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包含涉密数据),定时将数据提供协议、协议或其它有效凭证复印件等进行归档和立案; (7)关键大型数据库必需运行于专门服务器或工作站上,并采取数据备份和恢复方法,提升网络灾难恢复能力; (8)涉密数据资料存放、传输、共享、使用应指定专员负责,并严格根据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实施; (9)对数据进行异地备份。 11.5 安全管理 (1)应根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制订系统安全等级方案、评审、立案和测评; (2)制订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工作步骤和内容、应急保障方法、监督管理等; (3)制订安全事件上报机制,明确上报责任人、上报时限、上报步骤等要求。 12 系统测试和验收 12.1 系统测试和试运行 12.1.1 系统测试 (1)组织不动产登记业务、信息化等领域教授,对系统进行功效、性能、互联互通等方面测试; (2)系统功效测试关键是功效完整性,应覆盖当地全部不动产类型、登记类型,贯穿登记步骤全过程; (3)系统性能测试关键是大用户并发条件下响应效率; (4)系统互联互通测试关键是系统接口及和国家级平台、本级横向部门相关系统和数据对接测试。 12.1.2 系统试运行 (1)开展不动产登记业务全步骤信息化办理试运行; (2)和国家级平台连接,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上传; (3)和不动产审批和交易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12.2 信息安全等保测评和整改 (1)根据确定等保方案组织开展信息安全测评; (2)依据测评进行信息安全整改。 12.3 系统验收 (1)系统功效验收; (2)系统性能验收; (3)设计和开发文档验收; (4)数据库验收。 13 运行维护 13.1 运行维护制度建设 (1)制订科学合理数据运行和维护方案; (2)明确数据运行维护人员职责、工作内容、安全操作规范等事项; (3)明确数据中心日常维护、例行巡检和监控管理内容,和异常、突发事件汇报制度。 13.2 设备运行维护 (1)设备是确保网络和应用系统运行关键,应由专员进行维护。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变更设备配置,如移动网络设备、更改交换机接线等; (2)使用设备单位有义务确保设备安全及使用环境,如防火、防盗、防水、保持电源通畅等; (3)设备维护人员应定时检验网络设备运行情况。主交换机、防火墙、路由器、服务器等关键设备最少天天检验一次,其它设备最少每七天检验一次,并做好检验统计; (4)设备出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做好统计。出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 13.3 不动产登记数据运行维护 13.3.1 介质管理 (1)建立数据存放介质安全管理制度,对介质存放环境、使用、维护和销毁等方面做出要求。 (2)数据存放介质在物理传输过程要严格实施审批制度,涉密介质必需经过审批才能带离机房或办公地点。 (3)应对存放介质使用过程、送出维修和销毁等进行严格管理,对带出工作环境存放介质进行内容加密和监控管理,对送出维修或销毁介质应首先清除介质中敏感数据,对保密性较高存放介质未经同意不得自行销毁。 (4)应对介质归档和查询等进行登记统计,并依据存档介质目录清单定时盘点。 (5)应依据数据备份需要对一些介质实施异地存放,存放地环境要求和管理方法应和当地相同。 (6)对关键介质中数据和软件采取加密存放,依据所承载数据和软件关键程度对介质进行分类和标识管理。 13.3.2 数据库权限管理 (1)数据库权限管理必需建立在操作系统权限管理之下; (2)设置专门数据库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有权登录数据库,实施备份、删除、复制、打开关闭数据库、设置权限等系统操作,其它用户不可登录数据库,只能经过应用系统访问数据库中数据; (3)对访问数据用户实现严格数据访问权限管理,对系统数据库中数据表、触发器、存放过程等全部必需设置访问权限; (4)关键数据库数据天天做增量备份,每个月做全盘备份,全盘备份保留期最少为6个月; (5)中间数据和临时数据应在当地计算机(工作站)和服务器上进行备份。 13.4 系统运行维护 (1)系统权限管理应建立在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系统权限管理之下; (2)系统必需含有严密作业权限管理和数据保密功效,并设有各级权限,严格控制作业人员各项工作权; (3)系统用户设置可依据具体子系统分为系统管理员,系统维护人员及通常见户等; (4)系统管理员依据用户工作性质给予对应系统权限,系统在用户登录时应验证用户权限,依据用户权限开放和屏蔽系统相关功效; (5)系统应建立专门权限管理模块,提供系统登录日志和关键数据变更修改日志,跟踪统计用户对系统使用情况,预防用户对系统非法应用,同时便于系统维护。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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