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谨慎处理名人代言费税前扣除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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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 实务 谨慎 处理 名人 代言 税前 扣除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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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处理名人代言费税前扣除问题 时下,知名企业或产品由名人代言已成为时尚,且不说这些名人“代言门”背后的诚信缺失与道德滑坡问题,对找名人代言的企业所支付的巨额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存在着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第(六)、(八)项规定,各种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因此,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这里强调“直接相关”,且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因此,企业在判定支出是否能税前扣除时要特别注意这一点。如果企业支出的名人代言费仅是在某项活动中宣传企业形象或名称,而没有任何与其生产的产品相关的介绍,则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与取得收入非直接相关的支出或赞助支出而不能在税前扣除。 这个问题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文件也有体现:“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处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区分烟草与非烟草,言外之意,对烟草企业的非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规定限额扣除,而对于烟草企业来讲,其非烟草广告和宣传费除非是其兼营的其他业务,否则其他非烟草广告和宣传费可能会被认定为与取得主营烟草收入无直接相关或赞助支出而同样不能在税前扣除。 目前,很多企业通过巨额广告支出进行产品的宣传,有的所谓“明星”为企业做个广告,收入动辄几百万甚至更多,虽然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起到一定调节作用,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难以得到根本扭转,造成负面社会影响。如果允许巨额广告支出直接扣除,实际上是拿部分国家税款或国家无息贷款做广告,企业在某些纳税年度发生的数额较大的广告支出具有资本性支出性质,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广告支出或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能在发生的纳税年度内一次性扣除,仅允许在销售 (营业)收入的15%以内扣除,对超过的部分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均衡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符合条件”的限定内容,将从广告的制定主体、播放渠道、相应票据依据等多方面予以明确,以便基层税务部门和企业把握政策。截止目前,相关的政策规定尚未出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文件精神,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原法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相关条件属于程序性的规定还可参照执行,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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