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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热门】异地缴纳的车船税有效吗?.doc

  • 上传人:w****g
  • 文档编号:2318237
  • 上传时间:2024-05-28
  • 格式:DOC
  •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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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热门 异地 缴纳 车船 有效
    资源描述:
    异地缴纳的车船税有效吗? 划重点:税局门前缴纳车船税,必须到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否则异地“无效”。【疯狂税客】注:利用或其他非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的,要提前维护好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广东地区门前申报车船税属全省通办事项,可到授权的具有全省通办岗位权限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划重点:由异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在车辆登记地一样“有效”,即使税额标准不一,也无需补税、退税。 一、车船税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按照纳税地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征收机关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缴纳车船税常见的两种方式 (一)代收代缴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除按规定不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情形(如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等)外,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和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投保人无法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数额有异议的,根据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受理程序和期限进行处理。 代征单位依法履行委托代征税款职责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代征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必须依法代收车船税。 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时,查验到纳税人以前年度未缴车船税的,还应代收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自行申报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对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根据纳税人出示的完税凭证原件,将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对于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车辆号牌号码等机动车信息的完税凭证。纳税人一次缴纳多辆机动车车船税的,可合并开具一张完税凭证,分行填列每辆机动车的完税情况;也可合并开具一张完税凭证,同时附缴税车辆的明细表,列明每辆缴税机动车的完税情况,并加盖征税专用章。税务机关应将相关纳税信息及时传递给保险机构。 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在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后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诉,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纳税人申诉后按照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受理。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车船税,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向纳税人开具含有车船信息的完税凭证。 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时,应当严格依据车船登记地确定征管范围。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应当依据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确定征管范围。车船登记地或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以外的车船税,税务机关不应征收。 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再征收车辆当年度车船税。再次征收的,纳税人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四、不履行扣缴义务的责任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以及其他违反税收征收法律行为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异地缴纳车船税的情形 以广东为例。凡在广东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无论车辆登记地在省内还是省外,都应按照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广东省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表》执行。 【疯狂税客】提醒:购买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哪儿买哪儿交;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应符合法定情形,且必须到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开通全省通办业务的,亦可到经授权的有全省通办权限岗位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5号); 《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发布); 《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2015年第2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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