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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简答题(含答案).doc

  • 上传人: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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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 答题 答案
    资源描述:
    简答题 账户类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适用什么范围?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条 答: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2、我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哪几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 答: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3、哪些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答:第十四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4、哪些单位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必须经报中国人民当地分支行批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答: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5、哪些情况存款人可以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答:第十六条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6、简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合理用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答: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项。 7、存款人在哪些情况下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答: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8、存款人遗失、变更预留印章的应如何处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答:第六十三条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9、中国人民银行对哪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答: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10、开户许可证上记载的要素有哪些?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答:第七条 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开户许可证”字样;     (二)开户许可证编号;     (三)开户核准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称;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八)开户银行名称;     (九)账户性质;     (十)账号。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11、单位存款人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如何开立?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第十一条 答:第十一条 单位存款人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12、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或财务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哪些情形可除外?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答: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13、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所称的“正式开立之日”具体指什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答:第二十五条 《办法》第三十八条所称“正式开立之日”具体是指: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14、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向银行提供哪些材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答: 第四十四条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签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15、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如有关联企业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表中所称的关联企业的定义?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式4 答:“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16、在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里,银行机构的三级操作员的最大权限有哪些?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八十八条 答:三级操作员最大权限为:对一、二级操作员的管理,查询操作日志,浏览系统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三级操作员设置本行的一、二级操作员和所在城市所有银行的三级操作员和高级业务主管。银行的三级操作员设置本机构的一、二级操作员。 17、存款人遗失开户许后,该如何操作? ——《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第三点中第(六)点 答:存款人遗失开户许可证,应在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公告,宣布该开户许可证作废。存款人提出申请补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出具遗失证明和已进行遗失公告的证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按照《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开户许可证的补发。 《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存款人应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附式10),并加盖单位公章,比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通过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应缴回原开户许可证。 18、哪些执法机关对存款人的单位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均具有查询、冻结、扣划的权利? ——《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 答:答: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执法机关一览表 联网核查类 19、身份证件包括哪些?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2000]285号)第五条 答: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2号令)第十五条 答: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1、请简述金融机构应重新识别客户的几种情况。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2号令)第二十二条 答: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22、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2号令)第二十三条 答: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23、银行机构在办理哪些人民币银行业务时,需对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 ——《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第四条 答:第四条 银行机构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则应进行联网核查:   (一)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业务、银行卡结算业务、汇兑等业务。   本规定将应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业务统称为规定业务。 银行机构为加强内部管理,在办理除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银行业务时也可进行联网核查。 24、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里,核查行可采用哪些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核查? ——《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第七条 答:第七条 核查行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25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里,银行机构可通过哪些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第三条 答:第三条 银行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链接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以链接方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支付系统类 26、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的种类及定义。 ——《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附件1《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四条 答:第四条 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支付业务的机构。 27、支付系统的密押有哪几类及主要应用,分别由哪些部门管理? ——《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附件1《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十条 答:第十条 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   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报中心至收报中心,加编全国密押。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起清算行至发报中心、收报中心至接收清算行,加编地方密押。   全国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管理。 28、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哪些支付业务? ——《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附件1《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十三条 答:第十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  (一) 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二) 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三) 商业银行行内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  (四) 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   (五) 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业务;   (六)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容转账业务;   (七)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29、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直接参与者哪些业务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附件1《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答: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内部账户与所管理的清算账户之间,以及本行所管理的各清算账户之间发生的内部转账业务,将涉及清算账户的借记或贷记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直接参与者下列内部转账业务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一) 存取款业务;   (二) 再贴现资金的处理;   (三)再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四)利息收付的处理;   (五)其他业务。 30、国家处理中心对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按何顺序排队清算? ——《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附件1《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二十七条 答:第二十七条 国家处理中心对清算帐户中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按以下队列排队等待清算:   (一) 错账冲正;   (二) 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 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四) 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   (五) 紧急大额支付;   (六) 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直接参与者根据需要可以对特急、紧急和普通大额支付在相应队列中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 各队列中的支付业务按顺序清算,前一笔业务未清算的,后一笔业务不得清算 31、清算窗口时间内,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应按怎样顺序及时筹措资金? ——《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附件1《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答:第三十二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应按以下顺序及时筹措资金:   (一) 向其上级机构申请调拨资金;   (二) 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   (三) 通过债券回购获得资金;   (四) 通过票据转贴现或再贴现获得资金;   (五) 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32、简述什么是清算账户余额控制、借记控制? ——《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附件1《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三十七条 答: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清算账户实行余额控制和借记控制。   实行清算账户余额控制时,清算账户不足控制金额的,该清算账户不得被借记;超过该控制金额的部分可以被借记。 实行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除人民银行发起的错账冲正和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外,其他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均不能被清算。 33、净借记限额指什么? ——《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附件1《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答:第十五条 小额支付系统采取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央对手,对直接参与者设置净借记限额实施风险控制。直接参与者以及所属间接参与者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和借记支付业务回执只能在净借记限额内支付。 净借记限额,是指小额支付系统为开立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设定的、对其发生支付业务的净借记差额进行控制的最高额度。 34、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哪些跨行支付业务: ——《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附件1《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答:第十九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跨行支付业务: (一)普通贷记业务; (二)定期贷记业务; (三)实时贷记业务; (四)普通借记业务; (五)定期借记业务; (六)实时借记业务;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直接参与者之间的支付业务可以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 35、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收款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付款行发起的批量收款业务。包括哪些业务种类? ——《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附件1《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答:第二十四条 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收款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付款行发起的批量收款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代收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业务; (二)国库批量扣税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 36、简单列举解救小额支付业务排队的主要措施。 ——《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附件2《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第四点? 答:直接参与者的排队业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解救: 1、调增净借记限额 2、对净借记限额进行内部均衡 3、启动系统撮合机制 37、个人申请开通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应具备哪些条件?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发[2007]203号)第二章第九条 答:第九条 个人申请开通通存通兑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开户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二)持有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并设置个人存款账户密码;   (三)个人存款账户存折上注明开户行的12位支付系统行号;使用借记卡的客户应知悉其发卡银行具体营业机构的详细名称;   (四)本人与开户行签订通存通兑业务协议。 38、简述支票影像业务处理遵循原则。 ——《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255号)第一章第六条 答:第六条 支票影像业务处理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全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39、提入行收到全国支票影像信息时,应审查哪些事项?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255号)第二章第二十八条 答:第二十八条 提入行收到支票影像信息,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票面记载的银行机构代码是否为本行机构代码; (二)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三)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四)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是否相符,与客户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记载正确; (五)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六)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内容是否相符; (七)出票人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八)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40、简述提入行收到支票影像系统的止付申请时的业务处理方法。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255号)第三十二条 答:第三十二条 提出行对发出的支票影像信息需要止付的,应向提入行申请止付。   提入行收到止付申请,未向小额支付系统发出支票业务回执的,应立即办理止付并发起“同意止付”应答。已发出支票业务回执的,如拒绝付款,应立即发起“同意止付”应答;如同意付款但未纳入轧差的,应立即申请撤销,撤销成功后办理止付并发起“同意止付”应答;如同意付款且已纳入轧差,应不予止付并发起“拒绝止付”应答。   提入行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发出止付应答。 41、发出全国支票影像业务后,预?期未收到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回执应如何处理?(逾期)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手续》第一章、四 答:提出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支票业务回执的,应主动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向提入行发出查询;支票提示付款期届满仍未收到支票业务回执的,提出行可将实物支票退还持票人并办理签收登记。支票退还持票人后收到支票业务回执,回执确认付款的,按来账贷记收款人账户,并通知持票人交回退还的支票;回执拒绝付款的,打印退票理由书交持票人。 42、浙江省内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08]1号)第八条 答:第八条 浙江省内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 (三)满足加入支付系统的技术及安全性指标; (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五)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六)有一定的跨行支付结算业务量,且遵守有关支付结算管理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43、对于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出现的哪些情形,人民银行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通报? ——《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08]1号)第二十五条 答: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内的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银行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定期或不定期通报: (一)未按规定及时登录、退出支付系统; (二)未按规定及时完成日终对账,办理查询、查复; (三)因流动性不足导致支付系统清算窗口开启; (四)出现重大技术故障,导致支付业务较长时间不能正常办理; (五)违反支付清算纪律,影响支付业务正常处理。 44、集中代收付业务,代收付中心对批量代收业务应进行哪些检查方可发起业务? ——《浙江省集中代收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答:第十三条 入网企事业单位发起的业务内容应遵守入网登记时约定的业务规则。代收付系统对批量代收付业务须进行安全性检查、业务合法性检查、合同(协议)集中核验。 安全性检查主要包括数字核押、用户密码及用户权限检查等;业务合法性检查是指按照入网登记时约定的业务规则进行业务频率、金额上限及银行账号、业务数据格式等内容的检查;合同(协议)集中核验是指核验代收付业务合同(协议)号。 支付结算类 45、何谓票据权利? ——《票据法》第四条 答: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6、票据不得更改事项包括哪些? ——《票据法》第九条 答: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7、请简述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 ——《票据法》第十七条 答: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48、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事项有哪些? ——《票据法》第二十二条 答:第二十二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49、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哪些金额和费用? ——《票据法》第七十条 答: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50、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票据法》第七十六条 答:第七十六条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51、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有哪些? ——《票据法》第八十五条 答:第八十五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52、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票据欺诈行为有哪些? ——《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2004版) 答: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53、《票据法》规定的各项期限如何计算? ——《票据法》第一百零八条(1996版) 答: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 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54、简述承兑的定义及相关规定? ——《票据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节?(第二章第三节) 答:第三十八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第四十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第四十一条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四十二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第四十三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四十四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55、如何理解《票据法》所称“代理付款人”?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答:第十八条 票据法所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56、请简述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应记载的事项。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答: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 (二)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57、《票据法》中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哪些事项?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答:第二十七条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58、《票据法》中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哪些事项?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答: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的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59、什么是票据的伪造?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十四条 答:第十四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本条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60、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十六条 答: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61、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应如何签章?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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