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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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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二6、我企业接收股东划入的资产,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29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
2、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7、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万且小于30万,企业所得税本季度预缴时累计利润额未超过10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4行时应当按´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还是按´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进行填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附件2)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一款关于第14行的填报
3、规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因此,纳税人应按´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进行填报第14行。8、非居民企业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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