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大盘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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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大盘点 从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知识、税收探讨、区域政策和风险控制等多个角度与大家分享私募股权基金里的”税务学”,供大家探讨。 PrivateEquity(简称“PE”)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蓬勃发展,逐步与国际接轨。据了解,截止到2015年12月底,中国股权投资市场有限合伙人数量增至15,847家,其中披露投资金额的LP共计10,110家,可投中国资本量增至6.09万亿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高收益低风险的投融资优势博得众多投资者的青睐,尤其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私募股权投资更是迅猛发展,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所以私募股权基金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更令人关注。 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成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三种不同情况进行讨论: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 合伙制基金是一种主流的私募基金模式,它以特殊规则的形式将普通合伙人(管理者)和有限合伙人(投资者)的责任与义务规范起来,达成价值共同化,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公司制基金,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资公司的一种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股东组成,并设有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对这三大机关进行相应的权力配置和制衡,使公司尽最大努力为股东的利益服务。同时,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的基金份额,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参与管理权、决策权、收益分配权及剩余资产的分配权等。 契约型基金,又叫信托型基金,属于一种代理投资,是一种信托关系。它将资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确立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通过发行收益凭证来募集基金。简单地说,就是通过契约将投资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济利益关系联系在一起并作为事前约定。 1、增值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一般划分成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二者区分的标准为:对于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对于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80万。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500万。 而如果基金公司它的销售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也是可以自主申请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一般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的场所,即可给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的。 那么究竟是小规模纳税人节税还是一般纳税人节税呢?这个问题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需要根据不同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测算,虽然小规模纳税人税率较低,但是当企业存在较多的进项税额时,一般纳税人进行税额可以抵扣的优势就凸显无疑了。 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大盘点 1公司型和合伙型的增值税 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来说,公司型的和合伙型都是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二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存在差异的,因此我们将这两种情况合并在一起介绍。 具体可以从销售端和采购端分别来介绍。 1.1销售端: 1.1.1股权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根据营改增政策的延续性和国家领导层的指示,股权转让今后也是不征收增值税的,小伙伴们可以稍稍放心了。 但是,上述股权转让的情形,只针对纯股权转让,没有通过像新三板这样的交易平台。 股权基金在退出时经过新三板的转让,是否交增值税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没有明确规定,各地也有不同的政策。 如果股权是通过新三板进转让,它即具有了金融商品属性,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目来征收增值税。 1.1.2管理费部分缴纳的增值税 作为一个基金的管理人,主要收入为募集总金额2%的管理费。对于公司和合伙,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个人作为管理人,统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来缴纳增值税。咨询收入按照6%,或者是小规模3%的比例来缴纳增值税。 1.1.3增值收益部分的增值税 按照增值部分的20%提取。也存在争议。主要在于对这个收益的定性上,是属于投资收益,还是属于因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服务的收入。 对这一个性质认定的不同,会导致不一样的税费,若为投资收益,则不需缴纳增值税,只缴纳所得税。若为类似于服务、劳务的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 这里,建议各个公司,可以把收益的形式写成从会计处理到合同签订上都不要体现服务性的概念,而是体现为投资收益的概念来处理。 1.2采购端 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的进项部分差别不大。购买固定资产、购买的办公楼等、办公用品,办公场所,水电费,以及法律、会计,或者是税务、咨询服务的购买,均属于进项范围。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契约型基金的增值税 契约型基金在税法上采用的是纳税主体征税原则。由于契约型基金是多方通过基金合同的形式组成,不确认它为纳税主体,所以,按照目前的政策来讲,不缴纳增值税。但不包括管理人和投资者。 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大盘点 2、营业税 营业税方面: 一是针对基金管理费按”金融保险业”征收; 二是针对投资方式(以动产、不动产、非货币资金等投资入股)征收相关营业税,具体参照营业税相关规定。 营改增之后,对于一些企业的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现在其实没有明文规定。之前在营业税的时候,财税【2002】191号文件里面明确的规定对股权转让是不征收营业税的。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应按照对外提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服务或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是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5%征收,但“营改增”全面完成后,营业税将取消。 税屋提示——请参看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所得税 1公司型的基金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一般的公司缴税的方式一样。 2合伙制基金 3.2.1合伙制基金层面不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这就意味着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层面不收取所得税。 3.2.2投资者层面的税收 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作为一个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前款所称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如果分配了一部分,那对于尚未分配的,当年留存的部分也要申报相关所得税。 3.2.2.1LP投资者为自然人 (1)来源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而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20%税率交税。 (2)来源于股权退出收益的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其主要规定为: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 自2011年9月开始,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扣除费用后,按照最新的税率表,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要按35%的税率征税。 可见,针对个人投资者收益的不同来源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但目前按照天津和北京等地方政策,则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统一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上海则修订了2008年发布的《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仅规定了“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 (3)关于代扣代缴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由此可见,以自然人身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合伙人,应以支付其所得的合伙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3.2.2.2LP投资者为企业 (1)来源于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投资者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按“先分后税”原则,企业投资者在获取基金收益后要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由于投资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不属于直接投资,故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但也有观点认为,根据合伙企业“透明体”的特点和税法原理,其收入在分配给合伙人时法律性质应当维持不变,因而机构投资者取得的该部分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依据该条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至少目前来看,这种观点很难在实践中行得通。 (2)来源于股权退出收益的所得税 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就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关于代扣代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项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项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先分后税”的“分”并不是宣告分配股息,而是在税收处理上,将合伙企业的利润按一定原则算到每个合伙人头上,以合伙人作为纳税主体缴税(自然人需要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目前,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投资者,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合伙企业具有代扣代缴义务,只具有代为申报义务(区分意义在于,合伙企业代为申报违规,税务机关将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而代扣代缴违规,税务机关将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在实务当中,部分地区税务局建议合伙企业代扣代缴,许多合伙企业也实际履行了代扣代缴的义务。 3.2.2.3LP投资者为信托、券商资管等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不是纳税主体,在投资者层面,自然人投资者按20%的税率交税,企业投资者税率为25%。 3.2.3管理人的纳税 管理人如果是公司,则按前述方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合伙企业,那就是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把所得按照合伙企业每年做一个汇算清缴,把类似的利润实际分配,或者没有实际分配的划到合伙人一方,合伙人直接交税。 注意:个人作为管理人取得分红如何交税 全国各个地方的规定不统一,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基本上有两种缴税方式, 一种是按照20%,股息红利,或者投资收益这样来交所得税。 二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就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5%到35%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受领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例如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主体,对于产权转移数据的印花税率为记载金额的0.5‰,合约双方都是纳税人。 有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号文)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对于该等免税规定,是否适用于有限合伙制PE基金目前存在争议,实践中一般不予适用上述规定。 5、税收优惠 1税收返还 是一个地方政府、地方财政给予的补助。目前新疆、西藏地方补助的力度比较大。和大部分地区不同,西藏的财政本身是不向中央转移财政收入的。 西藏地区税收政策的自主权比较大,税收优惠的力度可能较大。对于企业,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即按15%,同时一些地方还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返还,一部分园区所得税的综合税率最后算下来可能会只有9%。 对于合伙企业,在西藏注册也是采取先分后税的政策,对于地方财力,即个人所得税,或增值税总额的50%是给予返还的。 2税收政策 对于私募,主要就是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税务规定。 按照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如果是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未上市中小高新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合伙人应该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不足抵减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6、税收风险 私募股权基金组织结构复杂多变,涉税事项看似简单却又不简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私募股权投资中的税务风险越来越大。目前对于私募股权投资主要存在四类税务风险: 1税务登记不完善 税务登记不完善,易引发投资信息难追踪的风险,导致少缴税款。 由于对税收政策不够熟悉部分合伙型基金未及时进行税务登记;有些进行税务登记的合伙型基金,登记较为随意,很多基金仅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没有在国税部门登记。对于已进行国税税务登记的基金,信息也相对有限,尤其是投资信息披露较为简易,缺少对投资者、投资金额、投资收益、分红情况等信息的备案和披露,这对于基金投资人的税收管理极为被动,容易引发监管漏洞。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营改增”的推进,有些基金的业务属于”营改增”范围,但没有参与”营改增”,留下了很大税务风险。 2基金核算不规范 基金核算不规范,易引发会计信息不透明的管理风险。目前基金项目存在监管漏洞,部分私募股权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名下有”两套账”;私募股权基金不按规定独立运作、单独设账核算,基金管理机构与投资基金主体之间存在相互开票、费用混合列支等混乱现象,监管机构无从掌握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分红等财务情况,而基金管理人对企业投资者无代扣代缴义务。因而,监管机构对基金投资人中企业投资者的监管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3对”先分后税”的理解不到位 对”先分后税”的理解不到位,易导致投资者滞后纳税的风险。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却是应纳税所得的核算主体,”先分后税”的原则体现”穿透”税制的理念,与法人所得税税制不同。 穿透税制下的合伙企业所得税,合伙人不同于股东,每个纳税年度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分配,均须计算出合伙企业的经营成果,并将该成果在各个合伙人(投资者)之间划分、分割,合伙人应以此缴纳税款。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分配,合伙人都应将划分所得合并自身经营所得一同缴纳税款。 但调研发现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对”先分后税”的”分”理解为分配而不是划分,普遍存在不分红、不纳税的现象。随着投资基金规模的扩大,尤其是PE、VC投资的对象都属于朝阳产业,投资期较长,一般投资5年以上才对收益分红,投资者滞后纳税的风险也逐渐增加。 4投资人身份不能”穿透” 投资人身份不能”穿透”,易带来收益错享税收优惠的风险。 对于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现行税收法规对基金将投资收益分配至合伙人是否保留其原有属性并按照其原有属性征税成为值得关注的焦点问题。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居民企业作为基金的合伙人通过基金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于是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是”直接”收入,而非”间接”分回的收入,因此虽然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投资管道”的形式特征,但是现行税法并未对其真正赋予”管道”主体意义,因此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在税法并未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之前,这是造成补缴税款的重要税收风险点。 结语 在现有税收政策框架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想既能正确享受投资带来的收益,又能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防范相关税务风险。所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人应及时更新税收知识,掌握税收优惠政策动态。同时,要规范财务会计核算,避免由于基金核算的不规范和财务信息不透明引发税务风险。在遇到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税收政策问题时,要及时同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沟通交流,借助外脑解决问题,避免出现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情形。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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