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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支付境外费用税务处理的正确性.doc

  • 上传人:天****
  • 文档编号:2278950
  • 上传时间:2024-05-24
  • 格式:DOC
  •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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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 境外 费用 税务 处理 正确性
    资源描述:
    支付境外费用税务处理的正确性 甲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生产与销售特种车辆。2014年7月,甲公司与境外德国K公司订立了一份技术支持及许可协议。按约定,甲公司应于2014年12月10日和2015年12月10日,分别支付许可费75万欧元,合计150万欧元,并按中国法律规定代扣相关税费。 甲公司2014年12月10日支付时,当日汇率为1欧元=7.65元人民币,计算扣缴税费如下: 增值税金额=750000*7.65/1.06*6%=324764.15(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24764.15*(7%+5%)=38971.70(元)。 企业所得税=750000*7.65/1.06*10%=541273.59(元)。 2015年12月10日支付时,当日汇率为1欧元=7.08元人民币。 增值税金额=0(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元)。 企业所得税=750000*7.08/1.06*10%=500943.40(元)。 审计人员对甲公司两次支付境外费用质疑:第一次有扣缴增值税金额,为什么第二次扣缴金额为零?两次扣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为什么相同?审计人员结合税收法规,分析甲公司两次支付境外费用税务处理的正确性。 查阅甲公司与K公司订立的技术支持及许可协议,K公司以许可方式授予甲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K公司授权的技术进行开发、生产及销售高端清扫车,并且向甲公司提供相关技术经验及技术支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审计人员与财务经理沟通。甲公司办税人员在2014年12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没有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证明文件,不符合免征增值税规定。甲公司按规定计算扣缴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金额正确。 2015年12月10日,甲公司支付75万欧元时,提供了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面资料,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经审核,甲公司2015年12月10日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金额错误。因为支付境外特许权使用费免征增值税,不须价税分离计算企业所得税。正确计算应扣缴企业所得税金额=750000*7.08*10%=531000(元)。甲公司少扣缴企业所得税=531000-500943.40=30056.60(元)。 审计人员认为,甲公司少扣缴企业所得税,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申报,并建议甲公司技术部门与K公司联系,在以后应支付的款项中扣回。甲公司同意审计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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