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手记003-旧规定的废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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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 会计 手记 003 规定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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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手记003:旧规定的废止 导读:《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目前并未明示废止,但相关科目体系应根据22号文变化而调整。 1.03旧规定的废止 财会【2016】22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及《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别说明:《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目前并未明示废止,但相关科目体系应根据22号文变化而调整。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与22号文不一致的,也应作出调整。大量的具体会计准则涉及的具体业务很多没有考虑到增值税,需要一并补充。比如,租赁、建造合同等具体会计准则中没有体现增值税的相关内容,应予以充实完善。 【案例】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交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这里的本科目是指应交税费。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不区分缴纳的增值税是本期增值税,还是上期增值税,一律通过已交税金专栏反映。财会【2016】22号文施行后,我们建议小企业也按照22号文的要求重新设置相关二级明细科目和专栏,规范增值税的核算。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非企业层面的会计标准规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未必需要完全按照22号文操作。 按照22号文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如果小微企业平常收入一般都不超过3万元可以直接简化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不反映应交增值税。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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