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金融业(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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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金融业(老会计人的经验) 一、关于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处理问题 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分别计算提供保险服务的收入和支出,主承保方统一向客户开具发票并结算保费,之后再由各承保方开具发票给主承保方结算自身份额保费。 二、关于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收入,按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保险代理业务,属于保险服务还是属于经纪代理服务问题 保险代理业务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四、关于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问题 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五、关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如何界定问题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 七、关于金融机构个人实物黄金业务纳税期限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对于选择按季申报的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可一并按季进行纳税申报。 八、关于营改增减免税备案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我省已发布了《营改增办税指南》,指南详细列明了每项营改增优惠备案业务的办理时限、报送资料等内容,并通过门户网站、平台、印制宣传册等形式告知纳税人,您可通过以上途径获取办税指南,并按照指南要求进行办理。 九、关于接待用品、招待礼品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随应税行为同时使用的接待用品与招待礼品,不视同销售,因为客户在购买相应服务的时候已支付了此类赠品的对价。不涉及应税行为的无偿提供接待用品和招待礼品的,应视同销售。 十、关于银行在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时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未进行首次购买抵扣,本次营改增购买的税控专用设备是否可以抵扣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十一、关于银行销售贵金属业务获得的厂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分支行到当地主管税局认证抵扣,还是分支行在当地税务局认证,再汇总到省分行统一抵扣的问题 在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分支机构的进项税额可以通过《进项税额传递单》传递到省分行统一抵扣。 十二、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如何核实客户一般纳税人身份问题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无需核实客户身份,只要客户能够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和电话”和“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必须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要求附加任何资料和条件。如果客户不是一般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 十三、关于免征增值税的熊猫金币开具发票时开具项目问题 销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规定的熊猫普制金币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时按照“熊猫普制金币”项目开具。 十四、关于目前银行营业费用报销中存在个人刷卡或现金先垫款支付货物或劳务供应商的情况,能否要求对方开专用发票,发票抬头为公司的问题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上述付款方为实际付款方。 十五、关于银行收到保险手续收入如何开具发票问题 银行收到保险手续费收入开票时购货方信息应填写与银行签订协议的单位信息。 十六、关于证券公司申请代开评审费、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发票时等,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因此,证券公司在申请代开评审费、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发票时应提供上述服务提供方的身份证原件。 十七、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本金扣除问题 本次营改增,将售后回租业务从租赁业调整到金融业,适用于贷款服务的税收政策,还原其业务实质。贷款业务的计税依据中,不包含向贷款方收取本金。因此,在财税〔2016〕36号文件中,对售后回租的销售额的表述发生了改变,没有再沿用“扣除本金”的概念,使用了“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相关利息后余额为销售额”的表述。所以,融资性售后回租的计税基础并没有发生改变。 十八、关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九、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特定利息收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不包括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财税〔2016〕46号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十、关于金融商品转让差额征税及发票开具问题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十一、典当行的赎金收入缴税问题 典当行提供的典当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其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应就利息部分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二十二、关于个人佣金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保险业代理人取得的代理佣金收入,代理人可以委托佣金支付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保险公司按月或按季汇总代理人清单,注明其姓名、身份证号、代理费收入、是否为个体工商户等详细信息,并经代理人签字确认后,由保险公司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汇总代开,并将代理人清单留存。对代理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代理人中的其他个人,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代理人应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保险企业可根据需要按上述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电信业、证券业及其他行业有类似情况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汇总代开发票。 二十三、关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二十四、关于银行联行往来业务的界定问题 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2项所称的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免征增值税。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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