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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法院判决书是合法有效凭证吗?【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 上传人:w****g
  • 文档编号:2236618
  • 上传时间:2024-05-23
  • 格式:DOC
  •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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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法院 判决书 合法 有效 凭证 会计 实务 经验之谈
    资源描述: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法院判决书是合法有效凭证吗?【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这个问题的准确表述是: 法院判决书是会计与税务处理中的合法有效凭证吗? 实际上,这个问题本身,带有一定的误导性,也容易让人掉入认识误区. “合法有效凭证”是什么意思?难道还有”非法无效凭证”吗?从这个意义上看,法院判决书当然是合法有效凭证. 实际上,会计们问这个问题,本意是想问:法院判断书能不能作为会计入账的依据?法院判决书能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 正确把握这个问题,实际上只需要一句话:法院判决书不能代替发票. 就是说,如果本来入账、扣除就不需要发票,那么,法院判决书可以作为入账、扣除的证据. 如果入账、扣除需要发票,那么,法院判决书就不能作为入账、扣除的证据. 举个例子:一次经济纠纷中,经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样的),某开发商要向监理公司支付附加工作报酬100万元,同时要向一家相邻公司赔偿围墙损坏损失50万元.两家公司收款后,都没有提供发票,开发商能不能以判决书为依据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为判决书不能代替发票,所以,这个问题就变成了,两家公司收到的150万元,需不需要开发票. 第一、监理公司的附加工作报酬,就是监理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收取附加工作报酬,就应该开发票.监理公司应该开发票,开发商就应该取得发票.那么,以法院判决书入账,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4条第(五)项罗列的违法行为: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其后果是面临1万元以下罚款. 更为严重的是,存在这样一种极端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开发商没有取得发票的这种违法行为,如果导致了监理公司没有足额交纳相关的税金,则可能被税务机关处以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相邻公司围墙被损坏的赔偿,对于该公司来说,是接受赔偿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开发票,以发票判决书为依据(当然具体还需要赔款收据),入账是合法的. 所得税能不能扣除呢? 这是另一个问题,即:没有取得合法有效证据,企业所得税能否扣除? 先说案例中的相邻公司,赔偿收入本来就不应该取得发票,判决书与收据就是合法有效凭证,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所以,所得税税前扣除没有问题. 再说监理公司,对监理附加工作报酬而言,必须取得发票,未取得发票就是违法的,就是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或者未提供合法有效凭证,能不能扣除呢? 纳税的事,不仅要看法律,还要看实务. 实务中税务人员多秉持”以票控税”思想,往往不让扣除,实际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这会成为一个实务中不得扣除的风险,即:未依法征税导致的风险. 从税法角度看,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不能扣除,只存在于一种情况,就是,该监理费如果应该计入”房地产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目前的政策,只有这种情况,不得税前扣除才是有法律依据的. 比如,如果此监理费是发生于自用固定资产建设,则其未来折旧的扣除不在限制之列. 当然,最佳解决办法,还是发票.监理公司收到这笔钱,是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也就是有开发票的法定义务的,不开就违法.所以,应该督促其提供发票,甚至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计税情况下,连增值税也可以抵扣了.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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