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销 收藏 举报 申诉 / 5
播放页_导航下方通栏广告

类型国债持有期间未兑付利息如何作纳税处理.doc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2228246
  • 上传时间:2024-05-23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71KB
  • 下载积分:6 金币
  • 播放页_非在线预览资源立即下载上方广告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国债 持有 期间 兑付 利息 如何 纳税 处理
    资源描述:
    国债持有期间未兑付利息如何作纳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公告”)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国债成本确定以及国债成本计算方法四方面明确了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处理,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国债收益的税收政策。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政策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对国债利息收入一直采取免税政策。 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该文件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没有明确计算免税国债利息收入的方法。 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对金融保险企业取得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的规定中,一方面首次明确了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包括在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利息收入;另一方面强调免税的国债利息是到期(或分期)兑付取得的利息收入,区别于会计核算的“应计利息”,应以当年兑付实际收到的国债利息计算免税。 200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8号)延续了金融保险企业国债利息政策的精神,将免税政策扩大到在二级市场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的所有企业。企业无论对付息日收到的,还是交易卖出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都允许作为免税所得。强调国债利息收入的免税时点为“实际取得”时。此项政策只适用于实行净价交易的记账式国债,不适用于实行凭证式国债与无记名式(实物券)的国债交易。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则延续了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此后,由于一直没有后续的配套政策出台,实际执行中,各地税务机关对于未持有到期及二级市场国债交易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享受免税,国债利息收入的免税时间是按照应付利息还是于实际取得时确认利息收入,以及国债转让收益的计算方法等掌握尺度不一,“36号公告”及时弥补了国债投资政策的空白点,为鼓励企业进行国债投资、促进国债交易市场的良性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36号公告”解决的主要问题 “36号公告”的核心内容是解决了长期以来国债交易环节中对持有期间未兑付利息收入是否享受免税的政策争议,同时对于每项国债转让交易都会涉及的转让企业持有国债期间未兑付利息收入、国债转让收益及国债成本进行了规范。 例如,A企业2011年1月1日购买2011年第一期记账式国债(3年期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60万张,票面年利率10%,每张面值100元,成本价100元/张;A企业2011年4月1日再次购买50万张,成本价110元/张。2012年1月1日转让出售80万张给B企业,出售价120元/张,B企业持有到期并兑付,收取国债利息24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 A企业:2012年1月1日转让国债的计算: 1.国债转让时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 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80×100×(10%÷365)×(60×365+50×275)÷(60+50)=710.334(万元); 2.国债转让收益=80×120-80×(60×100+50×110)÷(60+50)-710.334=526.03(万元); 3.A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80×120-80×(60×100+50×110)÷(60+50)-710.334=526.03(万元)。 B企业:2013年12月31日国债持有到期日的计算 1.国债到期时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收入 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80×100×(10%÷365)×365×2=1600(万元); 2.国债转让收益=80×100-80×120-1600=-3200(万元); 3.B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2400-800)+80×100-80×120-1600=-1600(万元)。 结合例题,本文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解析“36号公告”。 (一)国债交易转让的同时确认持有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并进行免税处理,区别于利息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 例题中A企业在2012年1月1日转让B企业国债时确认了9600万元(80×120)的转让价款中包含了710.334万元的持有未兑付的利息收入,并调减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同时从一级市场购买并持有到期兑付的国债利息按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A企业购买国债确认利息收入的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并于还本付息时点享受免税政策。A企业2012年1月1日转让国债时不计算国债利息收入,同时国债转让收益中无法扣减未兑付的利息收入,增加了企业税负,不利于国债交易市场的发展。 二是免税的未兑付国债利息收入是企业在国债持有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如例题中的A企业分两批购入国债,计算利息收入时采用了加权平均法,持有期间免税的利息收入710.334万元;B企业自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持有期间产生的免税利息收入1600万元。不同于财税[2002]48号文件中规定的免税应计利息是指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将国债利息收入、国债转让收益及国债成本的税收政策作为一个纳税事项的几个方面进行统一考虑。《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全部收入扣减财产净值。“36号公告”不同于一般规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是以取得的价款减除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因此,转让国债收益(损失)中包括计算免税国债利息收入以及对国债成本的确认。A企业2012年1月1日计算国债转让收益,首先将确认持有期间的未兑付国债利息收入710.334万元进行免税处理,其次扣减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的国债投资成本8363.636万元。确认国债利息收入和国债成本是计算国债转让收益的重要步骤,处于一个纳税环节中,不能分割处理。(三)无论是从一级市场购买或从二级市场购买国债,持有到期兑付时,国债转让收益(损失)与国债成本的确认原则不变,需要重点考虑取得到期兑付国债利息的纳税处理。 例题中A企业与B企业在计算持有期间未兑付利息收入和国债转让收益的处理原则一致,B企业取得的到期兑付国债利息2400万元原则上属于免税收入,纳税时应全额调减。实际处理时分两个步骤:一是2400万元国债利息在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B企业持有前一企业转让时已减免的未兑付利息。B企业持有3年期国债中的后2年,第一年未兑付利息收入800万元[80×100×(10%÷365)×365],因此B企业取得的兑付利息并入应纳税所得1600万元(2400-800)。二是B企业计算国债转让收益时已经扣减了持有期间未兑付的利息收入1600万元。 通过上述两步处理,3年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国债利息收入在未兑付的持有期及到期兑付期,在多个纳税时点及环节都享受到不重叠的免税优惠。 (四)“36号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的政策空白期,实践中税务机关掌握尺度不同。一种从政策执行的严格角度,对未实际取得或未到应付利息日期的国债利息收入不作为免税收入处理;另一种遵循国债利息纳税的政策原则,延续财税[2002]48号文件的规定,对实行净价交易的国债转让价格中交割单上的应计利息部分作免税收入处理。应该说二者都值得商榷,两种处理在2008年1月1日后都没有政策支持,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法》将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由应计利息日调整为应付利息的日期,国债利息收入在没有特殊政策的前提下,于应付利息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应在国债转让交易日将交割单上的应计利息作免税收入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自信AI创作助手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国债持有期间未兑付利息如何作纳税处理.doc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2228246.html
    页脚通栏广告

    Copyright ©2010-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微信客服:咨信网客服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help@zixin.com.cn    文档合作和网站合作邮箱:fuwu@zixin.com.cn    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   | 证照中心

    12321jubao.png12321网络举报中心 电话:010-12321  jubao.png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电话:12377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自信网络  |  ZixinNet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