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须及时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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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损失 及时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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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须及时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于财产损失类的先后下发了两个重要文件,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这两个文件规范了企业的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办法及程序,在年终岁末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尤其需要注意及时处理损失。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因而,企业所涉及的资产类损失应首先符合上述资产类范围。 此外,企业在处理损失时应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区分损失类是否可以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还是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审批备案后方可扣除 企业可以自行计算扣除的损失: 按照资产损失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主要包括:(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因而,企业在发生损失时,首先需要对照上述规定,看企业实际所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属于可自行计算扣除范围,如果企业发生损失类不在上述规定的六条内,则原则上应属于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扣除的损失类,对于这一类损失,企业应准备好相关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批。 如果企业无法准确辩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避免因自行判断失误而使企业不能得到及时扣除。 对于可自行计算的损失,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企业对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及存货进行正常的销售、转让、变卖时所发生的以该项资产出售收入与其原值减已提折旧后的差值部分,对于这部分损失在原企业所得税法下是需要税务机关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税前扣除的,在新法下将这部分损失作为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项目,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这部分损失时,一定要取得资产实际变卖收入,即资产实际处置后方可自行计算扣除,而在计算时,也要将变卖收入减除后的余值方可作为企业的损失,如果企业的原值减除已提折旧及变卖收入后尚有收益,则应就其收益部分计算到企业所得税的收益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固定资产正常报废清理时的损失,也同样适用于这种计算方法。 2、对于在证券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正常买卖金融产品所发生的损失因属于市场作用的情况下,也无需向税务机关报批,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 二、要报批的损失应注意时限问题 1、当年损失报批时间: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因而,企业应于每年的2月15日前将需要报批税务机关的资产损失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对于损失发生的年度与实际扣除的年度应一致。 2、对于确实未在当年申报扣除的损失类如何处理: 根据新法下的资产损失管理办法,取消了原法下对于资产损失类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批将无法扣除的规定,对于损失的处理体现出了一定的人性化,即: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但这里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种应扣未扣的损失,如果想补扣是有前提条件的,即需要税务机关批准,笔者将其理解为,即使企业对于本年度应属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类的损失未能在申报当期及时计算并扣除,在申报期后则必须要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能追补确认扣除,并且也只能在损失实际发生的年度进行扣除,不能调整税务机关后来补批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因而,提醒企业还是应尽量对于当期的损失早作处理,应该属于计算扣除类应及时在当期申报时进行扣除,应该属于税务机关审批类要尽早报批,尽量不要超过规定的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否则,即使应属于企业正常可扣除项目也会因为时间的延误而将原本可简单处理的事项变得复杂化,并增加了企业扣除的难度。 3、以前年度未确认的损失类仍可进行相关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第一条明确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如果企业确实存在有以前年度未处理的损失类,可按该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追补确认损失,对于因为确认损失后引起了损失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的变化则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对于企业而言,该文件应属于对企业以前应确认损失而未确认损失的一个补充规定,该文件口径稍宽,如果企业确有这种情况,应及时进行相关的处理。 三、注意相关资料的报备及处理 1、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2、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对于不同类的损失需要准备相对应的外部证据与内部证据。 四、其他注意事项 1、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应该是实际处置后产生的损失,对于企业未实际处置的减值损失在财务上可以作为利润的减除项,但在企业所得税前则是不能税前扣除的事项。 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权益法计算的股权投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 股权投资损失根据上述办法,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应为:(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而,符合上述条件的股权投资损失方可在税前扣除。如果是投资年度因权益法所计算出来的投资损益不能在税前扣除。 3、企业无法辨别事项应尽量减除自身责任 办法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因而,对于企业不是很确信可以进行自行计算扣除类,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避免因企业的判断而使本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误作可自行计算扣除事项,导致错失企业的申请报批时间而导致不能及时扣除的风险。 4、发生损失时应先冲减以前年度准备金余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因而,对于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还有以前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金余额的企业应注意,在2008年度以后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坏账损失应先冲减以前年度坏账准备金余额后再在企业当年进行扣除。 5、金融企业坏账损失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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