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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企业营销标准审定稿90.doc

  • 上传人:a199****6536
  • 文档编号:2221827
  • 上传时间: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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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企业 营销 标准 审定 90
    资源描述:
    内容为网络收集 仅供参考 警 卫 人 员 工 作 细 则 内容为网络收集 仅供参考 附1 警卫人员工作流程 员工识别证使用细则 出入厂管理制度 特品出入管理 车辆出入管理 人员出入管理 填制出入厂管理表格 警队员值勤准则 岗位职责 警卫人员 办公室主任 内容为网络收集 仅供参考 附件2: 岗位职责 一、权力 1. 做好公司及厂区安全保卫工作。 2. 进行人员车辆、物品的出入检查工作。 3. 有权对出入人员身份进行检查。 二、责任 1. 对安全保卫工作隐患有失防范负责。 2. 对出入人员、车辆物品未认检查负责。 3. 由于擅离职守给企业走成财物损失负责。 附3 警卫人员值勤准则 公司警卫人员值勤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使警卫人员值勤执行任务有所依据,特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 警卫人员的服勤·系代表本公司执行职务。 第三条 警卫勤务应每日24小时执行不掇,其各班服勤时间,由警卫课订定呈准公布实施。 第四条 警卫人员的职责规定如下表: l·工厂及办公处所各种事故之预防,警戒及厂区(房)巡逻事项。 2·工厂及办公处所突发事故之应急措施。 3·进出工厂及办公处所的外宾及员工之管制,联络登记事项。 4·进出工厂车辆的管制事项。 5·进出工厂物品的查验及放行。 6·防止窃盗,协助维持工厂及办公处所秩序。 7·其他交办事项的处理。 第五条 警卫人员除前条各项职贡外应格守本公司一切规定,尤应严遵下列守则: l·应绝对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不得偏袒徇私。 2·平时应谨言慎行,执行职务时态度和蔼严正,不亢不卑。 3·服勤中应整肃服装仪容,对于应急及防身器具等应经常佩带,或储备齐全,以应不时之需。 4·服勤中应时刻提高警觉,遇有重大灾变时,更应临危不乱,果断敏捷,作适当之处置,并立即报告上级。 5·服勤中应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阅读书报、睡觉等失职情事。 6·应熟记厂内各处之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放置地点,以免临急慌乱,对重要路口电灯、门窗、篱墙等有缺损时,应即建议厂务单位处理, 7·应管制人厂人、物、车辆,对未挂识别证或未办妥人厂手续者,一概不准人厂,并绝对禁止携(夹)带违禁品入厂,除工厂需料外对危险或易燃品应严拒携入。 8·应遵照巡逻路线按时或不定时巡逻工厂各处。 9·交换班时,应将注意事项交代清楚,并将服勤中所见更要事项或事故,以及巡逻时间等登(列)入“警卫日志簿”,检附有关资料逐日分呈厂单位及警卫课核阅。 (二)人员管制 第六条 辅导员工遵守各项规定,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持工厂及办公处所秩序, 第七条 确实管制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加班人员的考勤卡纪录。 第八条 员工在勤务中因公或事(病)假离厂时,应切实查验公出申请书或请假记录卡,始允其外出,并在公出单或到工卡上记录离厂,回厂时间以备查考。 各级人员公出或事(病)假之核准权责由各厂订定列表送警卫室执行。 经副理以上人员由警卫登记迸出。 第九条 上班时间内除公事接洽外,一律谢绝会客。 第十条 外界来宾到厂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的营业、采购、检查、安装人员等应至警卫室办理入厂手续,发给来宾证,并联络有关单位接待。非经厂单位人员接待,不得任其进入厂区。 第十一条 协力厂商长期派驻工厂人员,得凭厂务单位发给之识别证进出工厂。 第十二条 假日加班人员或因事需进厂者,应凭厂务单位所送之名单核对相符后,准予进厂。但本厂课长(含副课长)以上人员得于登记后进厂。 第十三条 公司或其他各厂同仁得凭识别证办理登记后进厂。 第十四条 厂内住宿人员,在勤务时间外,凭住宿证进出工,但夜间不按规定时间出入厂者,应即通知舍监室处理。 (二)物品臂制 第十五条 物品放行应凭核准的放行单核对无误始得放行。 经警卫签认后之放行单由警卫室按顺序装订保管。 放行物品的分类(如材物料、半成品、成品、用品、资产、废料、机械设备等)及授权核准人员由各厂订定列表送省卫室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协力厂商交货时所随带他家厂商物品的运出,在迸厂时先由警卫人员查验登记于离厂时再经警卫人员依原登记查对符合后始予放行。 第十七条 离厂人员经警卫查获有私带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暂扣留物品,并以下列程序处理。 l·记录携带人所属单位、姓名、时间、地点。 2·由携带者亲书理由,注明品名、数量,由何处取得等。 3·情况严重时,不得让当事人离厂,应速呈报处理。 第十八条 厂内住宿人员携带个人物品出厂时,按下列所定处理: l·携带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应凭舍监室开立之放行单放行。 2·携带一般日常用品者,由警卫人员检验后放行。 第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及一般外宾不准携带照相机进厂,遇有特殊情况,如参观、访问或外籍人员携带照相机者,应按厂单位主管所示处理。 第二十条 同仁进入工厂上班不准携带与本公司产品相似的产品,厂内住宿人员如因需要,经厂务单位开立证明单者(注明品种、型号)准予携带进厂。但携带出厂者,应凭厂务单位开立的物品放行单,经查验无误后放行。 (四)车辆管制 第二十一条 本厂各型车辆(汽车、机车)出厂凭厂单位的核派单放行。 第二十二条 外宾车辆进人工厂,除随车人员按本准则第十条及第十一条办理外,依下列所定处理: l·持有证明来厂交货或提货之车辆,准予驶入厂区内有关处所, 2·一般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之营业、采购、检查、安装等人负所乘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照规定者,符卫应即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其他各厂车辆进厂,除随车人员按本准则第十三条处理外,应依第二十二条规定所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进出工厂车辆应一律检查,进厂车辆当注意有无载有违禁、危险或易燃卒品,出厂车辆载有货物时,应凭放行单查验无误后放行。 (五)紧急事件之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现窃盗时,以收回失窃物为首要,并应立即呈请处理。 第二十六条 警卫人员应熟练安全装备的使用。了解配置地点,紧急事发生时应镇静以最有效方法使灾害减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张误事,视情况按下列程序处置, l·判断情况若尚可镇压消除时,速采取行动,并报告上级及通知厂务单位。 2·判断事故无法镇压,应急速通报有关单位。 3·日间灾害急报有关主管,夜间灾害急报派出所、消防单位或救难单位。 第二十七条 夜间或休假日近邻发生灾难时,应将所知及判断是否波及本厂等情形,迅速通报有关主管。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以命令补充或修正。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经呈奉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值班室管理制度 (一)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攒离职守,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二)熟悉业务,认真钻研,提高业务水平。文明值班。积极妥善地处理好职责范围内印的切业务, (三)重大、紧急和超出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应及时地向上级业务指挥部门、公司领导汇报和请示,以便把工作做好。 (四)加强安全责任,保守机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公司内部的情况。 (五)维护好室内秩序。做到整洁卫生禁止在工作时间大声喧华。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该室。爱护公物,社绝浪费。 (六)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互助,互相尊重 (七)遇行特殊情况需换班或代班者必须经室主任或值班主管同意,否则责任自负。 (八)按规定时间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并在交班前写好值班记录,以便分清责任。 附4 出入厂管理制度 一、出入厂管理规则 □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维妒工厂安全及使人员、车辆、物品出入的管理有所遵循特订定本规则。 第二条 范围 人员、车辆、物品用入厂门时,应遵守本规则规定,由守卫负责管理。 □ 人员出入管理 第三条 本企业人员 (一)本厂区人员: l·上下班应穿着制服,佩挂胸章于左胸处,始得打卡出入厂。 2·助理工程(管理)师以上人助及因公需经常出人厂人员经厂处长核准者,得随时出入厂(胸章标明符号)。 3·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出人厂时,应凭从业人员出入门证,一式三联经主管科长核签,第一联存其服务部门,第二、三联出厂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后第三联暂存守卫室,第一联由公出人员携出分(本)厂者,公出人员可凭第二联持经分(本)厂守卫签注入厂时间后人厂,第二联暂仔分(本)厂守卫室。公毕返厂公出人员将第二联交由守卫检出原存第三联分别注明入厂时间,第三联翌日上午10时前由守卫转送服务部门主管核查,第二联暂存守卫室翌日上午10时前转送考勤部门核对考勤纪录,如遇有异常情形应即联络其所服务部门的主管处理。 4·非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入厂时,应于守卫空填具从业人员出人证一式三联经守卫查对签注入厂时间后第一联存守卫室,第二、三联由谈员携带入厂;事毕经主管科长核签,凭该证经守卫于第一联签注出厂时间,第一联守卫室存查,第二联翌日上午们时前转送考勤部,如遇有异常情形应即联络其所服务部门主管处理,第二联于翌日上午10时前由守卫室送服务部门主管核查。 5·从业人员上班时间请假出厂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于续后打卡出厂。 (二)非本厂区人员 如因公需人厂区者,应凭出差中请单第二联或从业人员出人门证第二联经守卫查对(但由本厂区洽办人员陪同人厂者得免出示凭证)后于本企业人员进厂登记簿登记日期、服务部门、接洽对象、临时入厂证号码、进厂时间后发给临时入厂证佩挂入厂,公毕经守卫收回临时入厂证并登记出厂时间后出厂。 第四务 企业人员 (一)包商及其雇用人员: 包商及其雇用人员应由包商填具包商出入厂区申请书一份,经工程主办部门科长、守卫主管科长核准换发包商入厂凭证,包商出入厂区申请书由守卫室存查。 l·入厂:凭身份证明文件及"包商人厂凭证"交守卫核对无误后换发"包商入厂证佩挂入厂。因赶工或原有工作人员未能到工,临时增补人员不及事先办理申请手续时得由包商填具"包商出人厂内申请书"由守卫核对身份证明文件后发给"包商人厂证"佩挂入厂,但限当日内补办一切所需手续。 2·出厂,当日工作完毕出厂时,应交还包商入厂证,换回身份证明文件及包商入厂凭证。午间出厂用膳及工作中出入厂区时亦同。 3·洽公人员 接洽业务之厂商或顾客如有出人必要时,托主办部门科长核签"车辆/人员出入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填单部门自存,第二、三条经守卫签注人厂时间后,第三联暂存守卫室,第二联交洽公者暂存,并以身份证明文件换发胸章佩挂人(但由经办人陪同人厂者得免缴身份证明文件),公毕经洽办人签章后持出,经守卫检出原存第二联分别签注出厂时间并收缴胸章发还身份证明文件后出厂。第二联留守卫室存盗,第三联翌日上午10时前送主办部存查。 (二)叁观人员(本企业人员参观亦同): l·政府机关、民意代表、人民团体或木厂区人员亲友如省必要入厂参观时,由经办人或申请人按经划定准许参观的路线别(各公司自行规定)填具叁观申请登记单一式若干联经总务科长核准后通知各有关部门并派员引导参观。入厂时守卫应于"参观申请登记申"(参观联)签注人厂时间,参观完毕出厂时签注出厂时间,翌日送总务部门存查。 2·参观非经划定准许参观之区域者,应呈经理或总经理核准。 3·本区厂处长级以上人员陪伴宾客叁观事前免办申请手续,但应于当日内补填参观申请登记略送守卫签注入出厂时间后送总务部门存查。 4·参观时间以常日班的上班时间内为限,若遇到例假日,事先来函核准者,及本厂区人员亲友经值日厂处长核准者不住此限。 第五条 胸章管理 (一)出入厂区人员(包括定期契约、聘约及临时人员): 1·出人厂应佩挂胸章,对未依规定佩挂胸章者守卫应予纠正。人厂时如末带胸章,应在守卫室登记借用临时人厂证经守卫核对并将考勤卡留置守卫室后人厂,下班应缴回临时人厂证换取考勤卡始得出厂,守卫应于翌日上午10时前将借用临时人厂证登记单劝汇转人事部门转记借用临时人厂证统计簿对累计借用达三次以上者,自第三次起每增借用一次即由人事部门签请警告一次。 2·非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入厂而未佩带胸章者,应向守卫室借临时人厂证,由守卫将该号码登记于"从业人员出人门证"备注栏后始准人厂,待公毕缴同守卫宅后始得出厂。 3·遗失胸章应即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发。填具切结书及工本费每枚10元,嗣后找到不即缴回时,一经发觉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六条第十项规定签报处 4·使用他人胸章混出人厂者,一经查觉,无论使用人或借与人均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款规定予以免职处分 (二)非本厂区人员: l·本企业从业人员使用"临时人厂证"于出厂时应将该证归还守卫,如有未归还者由守卫管理部门函使用人服务部门,要求退还原借临时入厂证。如遗失临时入厂证者应填具切结书及工本费10元,守卫管理部门应即换制临时入厂证以防他人留用临时入厂证借予他人使用或借故不予归还者,由守卫管理部门通知其部门依人事管理规则予以免职处分。 2·接洽业务的厂商、顾客遗失洽公胸章或包商及其雇用人遗失包商入厂证者,守卫人员应请其填具切结书交缴交工本费每枚10元,始得发还身份证文件。主管部门应公布作废,如有必要,应即换制,以防他人留用;如借予使用被查觉者,得取消其申请入厂洽公的资格并负借用人因此造成公司权益损失的赔偿责任。 □ 物品出入管理 外来物品 第一联:守卫室――会签――主管批核――守卫窒 第二联:守卫室――会签――主管批核――有关部门――守卫室――有关部门 (一)入厂:厂商携带自备工具或物品(含厂商之样品及进厂"装运成品的自备空容器等)大厂应由厂商填具厂商自备工具物品迸厂清单一式二联由主办部门科长核签,经守卫查对签注人厂时间抽存第二联,第一联由厂商自存作为出厂的凭证。 (二)出厂:厂商携带自备工具或物品出厂应由厂商凭厂商自备工具物品进厂清单如属厂商带余料出厂应由主办部门另填开料品交运单注明出厂原因并厂商自备工具物品进厂清单第一联交运第一联经主办部门科长核准后,由守卫检出原存查的第二联查对,并分别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第一联于翌日上午10时前转送主办部门存查,第二联留存守卫室。 公司物品 (一)本厂与分厂或分厂间物品出人,调拨成品的出人厂应凭"成品交运单":属料库材料调拨或移转出入厂应凭七联式"材料调拨单";如使用部门领料须人厂门者,应凭六联式"材料领用单";半成品、机配件、固定资产及使用已领材料移转出厂应凭移转交运单;各项凭证均应经各主办部门主管核准,并经守卫注明车行车号随车人数、出入厂时间后放行。 (二)拖外修造、加工或出借物品;需再携返厂的样品;送外检验校正仪器;自备装运物品的空容器或其他应再携返的物品: 1.出厂时凭物品出入门证一式五联由主办部门填具出门物品栏的品名、规格、数量及入门物品栏的品名、规格、预定返厂数量送厂处长核准后,第一联由主办部门自存,第二、三、四、五联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后第二联暂存守卫室,于翌日上午10时前关会计部存查,第三联由守卫室留 ,第四联交厂商于物品回厂时查对之用,第五联交承运商凭以申请运费。 2.返厂时厂商凭第四联交由守卫查对并检出原存第三联分别签注姓名或车行车号人数及入厂时间后,于第四联填注实际返厂数量后暂留守卫室,第三联交厂商随物品送至主办部门确实验收后填记实际返厂数量经科长核签后交厂商于出厂时交守卫与第四联核对并于第三、四联签注出厂时间出厂。翌日上午10时以前守卫将第三联转送会计部门,第四联送主办部门核对销案。 如物品分批返厂时,除最后一批比照前项规定办理外,至其余各批物品返厂时应由主办部门科长核发车辆/人员出入门证第二、三联交厂商后将车辆/人员出入门证第三联于翌日上午10时前送会计部门并原物品出入门证第二联存查,第二联由守卫室留存。守卫及主办部门并应于留存的物品出入门证注明已分批返厂物品日期、品名、规格数量等,待最后一批物品返厂后守卫再将物品出入门证第三联转送会计部门结案。 3.由本公司供料拖外修造或加工物品时,其所供应的材料应由主办部门办理领后,填开物品出入门证办理交运出厂。 4.会计部门应经常查对未入厂的送修出借或其他应再携返物品,如逾预定入厂日期应即联络主办部门催办、如逾期10以上时,应按旬开立物品出厂逾期未返催办单一式二联送请部门填具未返厂原因及预定入厂日期经厂和处长核签后一份存主办部门,一份送回会计部门存查,但逾期1个月以上应呈报至经理,逾期2个月以上应呈报至总经理。 附5 员工识别证使用细则 第一条 为配合人事管理需要,增进员工互相了解,由人事单位制发员工识别证。 第二条 员工识别证为员工出人办公处所及厂区识别之用,不得作为其他身份之证明。 第三条 员工出人办公处所及厂区,或在办公处所及厂区范围内,应按规定配带识别证以资识别。 第四条 员工出人办公处所及厂区末按规定配带识别证者,禁止出入。 第五条 员工识别证应配带于左胸前口袋位置。 第六条 员工识别证不得转借他人。 第七条 员工于离职时,应将识别证交还人事单位注销。 第八条 员工识别证如有遗失,应交附工本费5元向人事单位申请补发。 第九条 违犯本准则者,依其情节轻重签请总经理议处。 第十条 本准则未尽规定事项悉以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办理。 第十一条 本准则自签请总经理核椎后公布施行。 识别证使用细则 (一)为加强工地门禁管理,防止闲杂人等擅自出入厂区,以利识别,制订本细则。 (二)地工现用识别证区分如下: l·红色:管理部员工佩带。 2 第一条 为配合人事管理需要,增迸员工互相了解,由人事单位制发员工识别证。 第二条 员工识别证为员工出人办公处所及厂区识别之用,不得作为其他身份之证明。 第三条 员工出人办公处所及厂区,或在办公处所及厂区范围内,应接规定配带识别证 以资识别。 第四条 员工出人办公处所及厂区末按规定配带识别证者,禁止出人。 第五条 员工识别证应配带于左胸前口袋位置。 第六条 员工识别证不得转借他人。 第七条 员工于离职时,应将识别证交还人事单位注销。 第八条 员工识别证如有遗失,应交附工本费s元向人事单位申请补发。 第九条 违犯木准则者,依其情节轻重签话总经理议处。 第十条 本准则未尽规定事项悉以本公司人事傅理规则办理。 第十一条 本准则自签请总经理核椎后公布施行。 二十、识别证使用细则 (一)为加强工地门禁管理,防止闲杂人等擅自出人厂区,以利识别,制订本细则。 (二)地工现用识别证区分如下: l·红色:臂理部员工佩带。 2·淡黄色:财务部员工佩带。 3淡绿色:营业部员工佩带。 4·淡蕊色:企划部员工佩带 5·灰绿色:营建部员工佩带。 6·绿色:稽查室员工佩带。 (三)上项识别证,工地所有人员一律佩带,公司适用于经理级以下员工佩带。 (四)新进人员办妥入厂手续后,由人事单位签发识别证。 (五)临时包工人员领用识别证规定如下: l·凡10天以内之短期包工由各单位主管书面通知警卫室,并将包工的个人身份证放存 警卫室换取圆形识别证佩带,出厂时并将识别证缴回换取身份证。 2·凡10天以上较长期的包工,由各单位造具名单附照片送人事单位集中领用识别证,离厂时由单位负责缴回,如有短少遗失按第十二条处理。 (六)识别证一律佩带于外衣左胸上方,不得以其他外衣遮盖识别证,违者按未佩识别证处理,离职时应取下识别证。 (七)识别证的功用,在使显示系本公司同仁身份,故各级员工皆应佩带,倘有不佩带者,一经证实,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扣发当期应得利润奖金的三分之一金额,第三次扣发三分之二金额,第四次以后即扣发全部奖金扣发部分由人事单位通期财务部在发放利润奖金时扣除之。 (八)识别证如有遗失,应由单位主管书面通知人事单位补发,并扣缴工本费15元。因公损坏时,得报请单位主任级主倚签证后,交人事单位换发新证。 (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或解雇及移送法办。 1·识别证借给非公司间仁而出人厂区者。 2·本人利用识别证在外作不当之情事者。 3·识别证借给他人在外肇事者。 (十)临时包工人员如不佩带,应由警卫或厂务管理组通知单位主管,禁止来厂工作,否则如有意外发生,概由该单位主管负全部责任。 (十一)公司员工在上班时间,亦应照规定佩带识别证,办法亦同。 (十二)凡领用识别证人员于离职时,应将证缴回人事单位,否则折价赔偿l00元。 (十三)本细则呈奉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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