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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连载三:亏损及亏损弥补(一)(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 上传人:w****g
  • 文档编号:2214670
  • 上传时间:2024-05-23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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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2015 年度 企业所得税 汇算 连载 亏损 弥补 会计 经验
    资源描述: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连载三:亏损及亏损弥补(一)(老会计人的经验) 匆匆地,2015年已逃走;匆匆地,2016年迎面而来;匆匆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了。 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是对纳税人全部纳税情况的一次全面检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跨度长、风险点多,为了能够顺利的完成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本人梳理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关的政策形成系列文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亏损及亏损弥补 一、亏损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简析: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亏损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其结转和弥补涉及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计算问题。税法上的亏损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计算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总额和免税以及各项扣除标准来计算亏损额。 (二)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三)计算出来的数额小于零。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其结果就有可能小于零,其小于零的数额即税法中规定可弥补的亏损。 税法中的亏损和财务会计中的亏损含义是不同的。财务会计上的亏损是指当年总收益小于当年总支出。 二、亏损结转年限 (一)、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简析: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予以结转是税法对纳税人的一种照顾办法,这主要是基于纳税主体的持续经营假设。因为纳税人除了法律规定应当终止外,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在规定经营期限内的一个循环过程,它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也应当按此经营期限来确定,这样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全部经营期内的最冬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但为了保障税收收人的及时入库,税法遵定,纳税人必须以一个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因此,它的经营核算也被人为划分为一年一段,其某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成本、费习及利润核算也是不完全的。所以,税法规定了企业当年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来弥补。 税法之所以规定亏损向后结转的年限为5年,一方面是有利于从税收的角度督促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尽快扭亏增盈,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企业通过虚报虚增亏损并无限期结转以侵蚀国家税收利益。从国际经验看,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采取了这种向以后年度结转的方式,向后结转的时间长短以4年、5年、8年、10年较为常见。其中如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丹麦、韩国、阿根廷等国家同我国一样允许亏损向后结转5年。 上述弥补的亏损都是境内所得的亏损,根据税法规定,境外亏损不能抵减境内所得的盈利,因此境外亏损需要单独进行处理。关于境外亏损问题,待以后文章分析。 (二)、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FONT>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 简析: 1、处置存货所得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搬迁期间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可以在搬迁开始年度次年起,搬迁年度前一年止,停止计算弥补亏损年度,以延长弥补年限。如果企业虽然停止了生产经营,但是处置以前年度存货有所得,是否可以享受延长弥补亏损的政策呢?如果仅有处置以前年度存货有所得而不许企业享受延长弥补亏损的政策是不合理的,我认为企业可以将处置以前年度存货所得单独纳税,弥补亏损年限可以延长。福建省地税局也做出了类似规定。 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规定,企业开始搬迁后停止生产经营且无所得,即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所述“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必须同时符合全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和无所得两个条件,如果出现间断的情形,应分段确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并按照时间顺序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发生处置存货、清理固定资产等与搬迁有关的业务,不影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的确定,但应按照40号公告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2、延长弥补亏损理解 该条款依然是由于持续生产经营期中断,对以前年度亏损的延长性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可以弥补亏损的期限为5年。上述规定企业在此期间发生搬迁行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无所得的,可以从法定亏损弥补期限中扣除,即适当延长弥补亏损的期限,但并不是按照企业实际搬迁活动的时间据实延长期限。 例如,某企业自2012年9月发生搬迁行为,2016年4月完成搬迁,其实际搬迁活动耗用时间为3年零7个月,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规定,企业自2013年至2015年不计算亏损弥补期限,实际享受减除3年的政策。 (三)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FONT>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八条)) 简析: 如果企业搬迁损失较大的,在搬迁完成年度可以选择一次性作为损失,或者分三年作为损失处理。这种处理结果,相当于延长了亏损弥补期限。 例如:某公司2012年9月进行政策性搬迁,2015年完成搬迁,发生的搬迁收入为300万,同时发生搬迁支出480万,那么2015年该公司要清算搬迁所得,即2015年搬迁亏损=300-480=-180万元。企业该项亏损可以在2015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也可以在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年平均扣除,即每年税前扣除50万。但企业只能选择一种方法,选定后不得变更。 接上例,假设该公司2012年7月底未弥补亏损金额为100万元,允许弥补的期限还剩下3年,2012年8月进行政策性搬迁,直到2015年才完成全部搬迁,发生的搬迁收入同样为300万元,发生的搬迁支出同样为480万元,搬迁完成年度的搬迁亏损为180万元,该180万元的亏损可在2015年一次性扣除,也可在2015-2017年连续三年平均扣除;而2012年7月底的非搬迁亏损金额100万元的弥补期限为2012年、2015年、2016年。若企业边搬迁、边生产,其亏损的弥补期限不受影响,按照正常的弥补期限连续结转计算即可。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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