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 1597-2015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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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xxxxxxx 1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electroplating (发布稿)DB44 ICS 13 040 40 Z 60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 44/1597-2015 2015-06-03 发布 2015-08-20 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I DB 44/1597-2015 目 次 前 言 U.II1 适用范围 U.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U.13 术语和定义 U.24 技术内容 U.34.1 区域划分 U.34.2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U.35 污染物监测要求
2、U.6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U.65.2 污染物监测要求 U.66 标准实施与监督 U.8附录A(规范性附录)水质 铝的测定 间接火焰原子吸收法 U.9附录B(规范性附录)水质 铝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ICP-AES)U.11 II DB 44/1597-2015 前 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减少和削减重金属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电镀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规则进行起草,是在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3、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文件执行。国家发布新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新标准。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广东省电镀行业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 刚、张路路、李朝晖、尹倩婷、许 冲、韩瑾珂、赵国鹏、黄振雄、罗育池、郭静翔。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 年 5 月 8 日批准。本标准于 2015 年 6 月 3 日首次发布,自 2
4、015 年 8 月 20 日实施。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1 DB 44/1597-2015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具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工艺设施的其他生产企业。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5、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9 水质 汞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1893 水
6、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7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84 水质无机阴离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
7、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5 水质 铁的测定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 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90 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 2B 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
8、馏和滴定法 HJ 597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59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 2 DB 44/1597-2015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
9、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电镀 electroplating 指利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包括镀前处理(去油、去锈)、镀上金属层和镀后处理(钝化、去氢)。3.2 电镀专业园区 electroplated industrial park 指具有运营管理主体和集中废水处理设施的,由专业电镀企业或配套电镀企业
10、组成的专业园区。3.3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各类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废水处理厂(不包括电镀专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系统)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3.4 化学镀 electroless plating 也称无电解镀或者自催化镀,是在无外加电流的情况下借助合适的还原剂,使镀液中金属离子还原成金属,并沉积到零件表面的一种镀覆方法。3.5 化学转化膜 chemical conversion coat
11、ing 指金属(包括镀层金属)表层原子与介质中的阴离子发生化学氧化或电化学氧化反应,在金属表面生成附着力良好的化合物膜层。化学转化膜工艺通常包括钝化、阳极氧化、磷化等表面处理工艺。3.6 单层镀 monolayer coating 指通过一次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单金属镀层或合金镀层的过程。3.7 多层镀 multilayer coating 指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的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两层或两层以上镀层的过程。如钢铁零件镀防护-装饰性铬镀层,需先镀中间镀层后再镀铬。3.8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 3 D
12、B 44/1597-2015 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等)。3.9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成单位面积镀件镀层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4 技术内容 4.1 区域划分 本标准将广东省划分为珠三角、非珠三角两个区域,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珠江三角洲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和肇庆市全部范围。非珠江三角洲地区,除珠三角以外的行政区域。4.2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现有项目按所在区域不同,分别执行表 1
13、中相应的排放浓度限值。珠三角现有项目:自 2012 年 9 月 1 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珠三角现有项目执行表 1 规定的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珠三角现有项目:自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非珠三角现有项目执行表 1 规定的非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自 2018 年 6 月 30日起,执行表 2 规定的非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1 现 有 项 目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单 位 产 品 基 准 排 水 量 序号 污染物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珠三角 非珠三角 1 总铬(mg/L)0.5 1.0 车间
14、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0.1 0.2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 总镍(mg/L)0.5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4 总镉(mg/L)0.01 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5 总银(mg/L)0.1 0.3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6 总铅(mg/L)0.1 0.2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7 总汞(mg/L)0.005 0.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8 总铜(mg/L)0.5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锌(mg/L)1.0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铁(mg/L)2.0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 总铝(mg/L)2.0
15、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 pH 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 悬浮物(mg/L)30 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4 化学需氧量(CODCr,mg/L)80 8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5 氨氮(mg/L)15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6 总氮(mg/L)20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 DB 44/1597-2015 17 总磷(mg/L)1.0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8 石油类(mg/L)2.0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9 氟化物(mg/L)10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总氰化物(以 CN计,mg/L)0.2 0.3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L/m
16、2(镀件镀层)多层镀 250 50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层镀 100 200 注: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仅适用于专业电镀企业,其他含电镀工序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可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执行。4.2.2 新建项目按所在区域不同,分别执行表 2 中相应的排放浓度限值。珠三角新建项目: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得批准的新建、扩建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珠三角新建项目执行表 2 规定的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珠三角新建项目: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得批准的新建、扩建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非珠三角新建项目执行表 2 规定的非珠三角
17、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2 新 建 项 目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单 位 产 品 基 准 排 水 量 序号 污染物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珠三角 非珠三角 1 总铬(mg/L)0.5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0.1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 总镍(mg/L)0.1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4 总镉(mg/L)0.01 0.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5 总银(mg/L)0.1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6 总铅(mg/L)0.1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7 总汞(mg/L)0.005 0.005 车
18、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8 总铜(mg/L)0.3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锌(mg/L)1.0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铁(mg/L)2.0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 总铝(mg/L)2.0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 pH 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 悬浮物(mg/L)30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4 化学需氧量(CODCr,mg/L)50 8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5 氨氮(mg/L)8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6 总氮(mg/L)15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7 总磷(mg/L)0.5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8 石油类(mg/L)2.0
19、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9 氟化物(mg/L)10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 DB 44/1597-2015 20 总氰化物(以 CN计,mg/L)0.2 0.2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L/m2(镀件镀层)多层镀 250 25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层镀 100 100 注: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仅适用于专业电镀企业,其他含电镀工序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可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执行。4.2.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
20、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执行表 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 3 水 污 染 物 特 别 排 放 限 值 序号 污染物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总铬(mg/L)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 总镍(mg/L)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4 总镉(mg/L)0.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5 总银(mg/L)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6 总铅(mg/L)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7 总汞(mg/L)0.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8 总铜(mg/L)0.3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锌(mg
21、/L)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铁(mg/L)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 总铝(mg/L)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 pH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 悬浮物(mg/L)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4 化学需氧量(CODCr,mg/L)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5 氨氮(mg/L)8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6 总氮(mg/L)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7 总磷(mg/L)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8 石油类(mg/L)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9 氟化物(mg/L)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总氰化物(以 CN计,mg/L)0.2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L
22、/m2(镀件镀层)多层镀 25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层镀 100 注: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仅适用于专业电镀企业,其他含电镀工序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可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执行。4.2.4 按电镀专业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引进的入园新建项目,其废水经园区废水 6 DB 44/1597-2015 集中处理系统处理后,执行园区现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2.5 企业(含电镀专业园区)在不改变项目性质和生产规模、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种类的情况下对生产工艺进行改进的,执行企业现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2.6 企业(含电镀专业园区)向其法定边界外环境排放废水,其
23、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等第一类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表 1、表 2 相应的排放限值。4.2.7 企业(含电镀专业园区)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时,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等第一类污染物执行表 1、表 2 相应的排放限值;pH 排放限值为 69,其他污染物的排放不超过本标准现有项目相应排放限值的 200%。4.2.8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 GB18871 的规定。4.2.9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
24、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iiQCCYQ=总实基基 (1)式中:C基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Q总 排水总量(m3)iY某种镀件镀层的产量(m2)iQ基 某种镀件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m2)C实 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若Q总与iiYQ基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
25、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 电镀企业(含电镀专业园区)应对含一类污染物的废水进行分类收集、单独处理,并在处理设施后设置相应的监控点和永久性排污口标志。5.1.2 新建设施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可参照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5.1.3 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5.1.4 镀件镀层面积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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