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因程序违法(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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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败诉,因程序违法(老会计人的经验)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题条件。长期以来在税收执法中“轻程序,重实体”的倾向一直存在,认为只要纳税人违法,税务机关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这种观念在几十年前也许没错,但在强调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化国家的今天就大错特错了。 此案因程序问题败诉,再一次向税务机关敲响了警钟,执法程序生死攸关,绝不可等闲视之。 案件引入 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2013年10月30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销了企业法人工商登记。原告王志新、杨桂芝、王杨、孙成远,系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人。 2014年9月3日,被告鸡西市鸡冠区地方税务局以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至2011年经营期间欠缴土地增值税6716952元、滞纳金2686780.80元为由,向黑龙江省X信用社(X营业部)下达了编号为X的扣划通知书,分别从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金融机构活期存款帐户资金中扣划2686780.80元和6716952元;并于次日向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关于税务强制执行的通知》。 四位原告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正式受理前组织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四位原告将申请行政复议材料撤回,并继续与鸡西市鸡冠区地方税务局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协商。经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扣划行为,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诉讼。 争论焦点:鸡西地税局行政强制措施是否违法 原告观点:王志新、杨桂芝、王杨、孙成远是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出资人,现该公司已注销登记。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和2008年11月分别开发“X名城”和“X花园”住宅项目。达到清算条件后,该公司按税务机关制定的预征率预缴了土地增值税。 后税务机关于2010年3月15日向该公司下达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但一直未按规定向公司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告知核定清算后公司应缴土地增值税的税额及期限。在此情况下,即使公司欠税,被告鸡西市鸡冠区地方税务局也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履行“责令限期缴纳”法定程序,便于2014年9月3日进行税务强制执行,扣划公司账户资金9403732.80元,并于2014年9月4日向公司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和《司法扣划凭证》。 后鸡西市鸡冠区地方税务局怕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败诉,又伪造了2012年6月10日的“催缴税款通知书”及没有送达地址、时间、受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的送达回证。 综上,因鸡西市鸡冠区地方税务局的强制执行没有履行法定“责令限期缴纳”告知义务,也没有告知诉权,违反了税收管法与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公司及王志新、杨桂芝、王杨、孙成远的合法权益。 请求法院判令鸡西市鸡冠区地方税务局返还违法扣划的资金9403732.80元,并赔偿给四位原告造成的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58%计算,共计1105932.27元。 被告观点:鸡西市鸡冠区地方税务局是以2012年税收检查表中计算的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土地增值税为依据,对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在采取强制措施前,确实没有向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缴纳税收通知。向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税务执行事项通知书时,也没有告知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享有的诉权和起诉期限。行政强制行为确实存在瑕疵。但四位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事实不能成立。关于利息计算标准,也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鸡西市鸡冠区地方税务局拒绝予以行政赔偿。 法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于纳税人采取扣缴税款行政强制行为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 二是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而被告鸡西市鸡冠区地方税务局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对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扣缴税款及滞纳金的行政强制行为具备上述法定条件。故该行政强制行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认定为违法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 关于四位原告提出返还扣划存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由于该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鸡西市鸡冠区地方税务局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将2014年9月3日违法扣划的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共计9403732.80元返还。因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故上述款项应返还给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出资人,即四位原告。 由于扣划时存款为活期存款,故应从2014年9月3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作为标准计算利息损失。 魏言税语观点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题条件。长期以来在税收执法中“轻程序,重实体”的倾向一直存在,认为只要纳税人违法,税务机关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这种观念在几十年前也许没错,但在强调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化国家的今天就大错特错了。 从本案来看,税务机关对税款的查处正确与否我姑且不论,就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而言。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首先,确认纳税人应解缴而未解缴税款; 其次,税务机限期责令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釆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告知救济权。而这些程序税务机关均无履行,属程序违法。败诉是必然的。 此案再一次向税务机关敲响了警钟,执法程序生死攸关,绝不可等闲视之。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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