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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差旅费与个税的牵牵绕绕(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2195909
  • 上传时间:2024-05-22
  • 格式:DOC
  •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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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差旅费 牵牵绕绕 会计 经验
    资源描述: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差旅费与个税的牵牵绕绕(老会计人的经验) 差旅费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因公出差期间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出差津贴等各项费用.一直以来,差旅费都困扰着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差旅费交不交个人所得税?如何交个人所得税,真是让财税两拨人马很是头痛.下面就跟大家来聊一聊,差旅费与个人所得税的牵牵绕绕. 对于差旅费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都可以取得发票进行据实报销的,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考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重点是差旅费津贴.先来看看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由此可以看出,差旅费津贴总的原则是免税的.但是,这里还需要关注一个问题,就是差旅补贴标准请参照当地政府所规定的相关标准 如果企业列支的差旅费津贴没有超过税务机关直接规定明确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差旅费津贴标准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是不是在标准范围内的差旅费津贴就可以高枕无忧的免税了呢?NO,再让我们来看看接下来的这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说,不仅要看差旅费津贴是否超过规定的免税标准,还要关注差旅费是以什么形式,用于什么方面等等来共同决定是否可以免税. 差旅费津贴与个人所得税的关系我们弄清楚了,但是,对于企业差旅费不同管理模式下具体要如何来掌握呢? 企业的差旅费一般采用据实报销、”半包”报销(一般是路费、住宿费据实报销,伙食费按日固定标准报销)和”全包”报销(即按日固定出差费用总费用报销)形式.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不同报销形式下,差旅费的个税问题. 实行据实报销形式,报销人员需取得真实可靠的合法凭据(如车票、船票、机票等),这时,出差人员就不存在取得个人收入问题,因此也就不存在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实行”半包”报销形式,对于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大部分采用包干形式.当然,每个企业规定的包干部分是不同的,由企业自行确定.此种形式下,对于能够提供合法凭据的部分和实行据实报销形式是相同的,出差人员不存在取得个人收入问题.但对于”包干”补助部分,未超过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补贴标准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超过国家规定发放标准的,则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变相发放工资补贴、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行”全包”报销形式,一般不需要报销人员提供报销凭据,而是根据企业的规定标准,发放差旅费补贴.那么,所有的差旅费补贴都需要同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补贴标准相比较,低于标准,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超过国家规定发放标准的,则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变相发放工资补贴、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 现在是不是了解了差旅费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呢?如果你还是有些疑问,希望可以更加深入的了解相关知识,欢迎关注王越老师的《细说财税之差旅费》,帮您轻松搞定差旅费.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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