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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机电科相关管理规定-毕业论文.doc

  • 上传人:胜****
  • 文档编号:2174282
  • 上传时间: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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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电 相关 管理 规定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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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电管理规定 1煤矿安全规程机电部分 4 第六章 防治水 4 第四节 井下排水 4 第八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5 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5 第二节 立井提升 14 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9 第四节 提升装置 27 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 33 第九章 电  气 3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4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37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39 第四节 井下电缆 40 第五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 42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44 第七节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45 2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竞赛办法 46 3关于《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竞赛办法》的补充规定 50 4关于副井提升量的规定 52 5副井人员乘罐时间管理规定 53 6车辆使用管理补充规定 54 7平板车封车管理规定 54 8“四超”车辆运输管理规定 56 9矿井车辆管理规定 58 10矿车编号管理规定 60 11锚杆车使用管理规定 61 12采煤机、综掘机材料费考核办法 62 13抱轨式阻车器安装标准 63 14车辆复轨安全技术措施 64 15关于四超车辆使用钢丝绳打摽的管理规定 69 16回柱绞车、小绞车固定方式管理规定 70 17井下停放车辆管理规定 72 18电瓶车充电规定 72 19电缆管理制度补充规定 75 20动筛车间管理规定 77 21关于防爆设备入井准用证使用管理的通知 78 22防止原煤运输系统堵仓管理规定 79 23关于副井底重车线进车的规定 80 24井下插销、链环、绞车钩头悬挂管理规定 81 26关于规范副井乘罐的规定 82 27关于规范清理电缆卫生、冲刷巷道行为的规定 83 28关于电工装备的管理规定 84 29关于井下皮带温度、烟雾保护装置试验的规定 85 30井下制冷降温系统考核办法 86 31三采轨道提升管理规定 86 32斜巷连接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88 33提升运输补充管理规定 89 34设备综合管理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90 35皮带运输机验收标准 94 皮带运输机验收申请表 94 王楼煤矿皮带机验收标准 95 36开关喇叭嘴进出线规定 99 37关于对井下耙装机耙头连接方式统一标准的规定 100 38规范牌板标志的通知 100 39关于统一设备标识粘贴的通知 101 40煤仓不准空仓的通知 102 41原煤卸载点改造通知 103 42关于单轨吊使用绝缘用具的通知 103 43关于印发 104 《临沂矿务局机电运输技术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104 矿井提升系统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05 一.设计选型、到货验收及保管 105 二.设备安装及验收 106 三.提升系统许可运行管理 107 四.提升设备的检修、维护及安全运行 107 矿井轨道提升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15 第一章 总则 115 第二章 斜巷提升 119 第三章 内齿轮绞车提升运输(75KW及以下内齿轮绞车) 120 第四章 平巷运输 122 第五章 机械运人 124 第六章 行人规则 125 第七章 连接装置 125 第八章 挡车设施 126 第九章 其 它 127 矿井轨道提升运输技术装备标准 128 第一章 斜巷提升 128 第二章 平巷及地面运输 131 第三章 其它 133 钢丝绳芯胶带输送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37 一.设计选型、到货验收及保管 137 二.设备安装及验收 138 三.必须设有的安全保护装置及试验周期 139 四.检修、维护、运行 140 五.技术改造 140 六.规章制度、记录及资料 140 供电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41 第一部分: 高压供电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41 第二部分:地面低压供电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46 第三部分:采区供电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49 44维修、电工技能培训报名通知 154 45机电评估补充规定 155 46矿车装运管理补充规定 156 47关于规范使用自救器、矿灯的规定 156 48关于加强峰谷用电管理的规定 157 49平板车使用补充管理规定 158 50关于规范道岔使用的通知 159 51关于锚杆专用车与平板车使用补充管理规定 160 52关于胶带输送机急停保护拉线的使用管理规定 160 53关于封车中取消使用绳卡子的管理规定 161 54关于打灰泵加护罩的通知 162 55斜巷下车场、片盘悬挂 162 “提升时人员严禁逗留”牌板相关要求 162 56关于计划中提报电机的必须参数 163 166 1煤矿安全规程机电部分 第六章 防治水 第四节 井下排水 第278条 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 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满足矿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第279条 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第280条 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第281条 水泵、水管、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第282条 新建矿井揭露的水文地质条件比地质报告复杂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时查明水害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进行施工。 第283条 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统应当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井底附近应当先设置具有足够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第284条 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或者可能积水的,应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第八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第347条 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二)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砌碹或锚喷支护; 2.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3.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4.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三)掘进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 (五)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 第348条 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349条 必须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350条 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二)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深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三)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的用油量。 (四)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 (五)必须配置适宜的灭火器。 第351条 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二)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三)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如果需要行驶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 (四)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五)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六)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七)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八)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1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九)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在新建和改扩建的大型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信号集中闭塞系统。 第352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 第353条 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二)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偏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三)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四)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五)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对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 第354条 架线电机车运行的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应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其他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 (二)线路上所有钢轨接缝处,必须用导线或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不得大于下列规定: 1. 15kg/m钢轨,0.00027Ω; 2. 18kg/m钢轨,0.00024Ω; 3. 22kg/m钢轨,0.00021Ω; 4. 24kg/m钢轨,0.00020Ω; 5. 30kg/m钢轨,0.00019Ω; 6. 33kg/m钢轨,0.00018Ω; 7. 38kg/m钢轨,0.00017Ω; 8. 43kg/m钢轨,0.00016Ω。 (三)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以绝缘。第一绝缘点设在2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其与第一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1列车的长度。对绝缘点必须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可靠绝缘。 在与架线电机车线路相联通的轨道上有钢丝绳跨越时,钢丝绳不得与轨道相接触。 第355条 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第356条 自轨面算起,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m;在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1.9m。 (二)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2m。 (三)在地面或工业场地内,不与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2m。 第357条 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悬吊绝缘子距电机车架空线的距离,每侧不得超过0.25m。电机车架空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不得超过5m,在曲线段内不得超过表4规定值。 第358条 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上下班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严禁使用固定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送人员。 表4    电机车架空线曲线段悬挂点间距最大值 曲率半径/m 25-22 21-19 18-16 15-13 12-11 10-8 悬挂点间距/m 4.5 4 3.5 3 2.5 2 第359条 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 (二)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三)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四)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五)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 第360条 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二)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三)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四)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箱之间搭乘。 (五)严禁超员乘坐。 (六)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第361条 井下蓄电池充电室内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测定电压时,可使用普通电压表,但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以后进行。 井下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必须在车库内打开检修。 第362条 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二)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三)严禁放飞车。 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363条 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 第364条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第365条 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第366条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顶盖,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器。当断绳时,防坠器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 第367条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上。 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1次空车。 第368条 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倾角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m/s,乘坐间距不得小于5m。 (三)驱动装置必须有制动器。 (四)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动脱扣。 (五)在下人地点的前方,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六)在运行中人员要坐稳,不得引起吊杆摆动,不得手扶牵引钢丝绳,不得触及邻近的任何物体。 (七)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八)每日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369条 斜井人车必须设置使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 第370条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三)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四)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五)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六)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第371条 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轨道的铺设质量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并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二)托绳轮(辊)按设计要求设置,并保持转运灵活。 (三)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四)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第372条 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第373条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二)巷道内应有充分照明。 (三)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四)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五)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必须装设: 1. 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2. 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六)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 (七)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九)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第374条 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装设下列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1.过速保护; 2.过电流和欠电压保护; 3.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保护; 4.输送带局部过载保护; 5.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 (二)在倾斜井巷中,必须装设弹簧式或重锤式制动闸,制动闸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动力矩与设计最大静拉力差在闸轮上作用力矩之比不得小于2,也不得大于3。 2. 在事故断电或各种保护装置发生作用时能自动施闸。 第375条 井巷中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或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上、下人员的20m区段内输送带至巷道顶部的垂距不得小于1.4m,行驶区段内的垂距不得小于1m。下行带乘人时,上、下输送带间的垂距不得小于1m。 (二)输送带的宽度不得小于0.8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8m/s。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绳槽至带边的宽度不得60mm。 (三)乘坐人员的间距不得小于4m。乘坐人员不得站立或仰卧,应面向行进方向,并严禁携带笨重物品和超长物品,严禁抚摸输送带侧帮。 (四)上、下人员的地点应设有平台和照明。上行带下人平台的长度不得小于5m,宽度不得小于0.8m,并有栏杆。上、下人的区段内不得有支架或悬挂装置。下人地点应有标志或声光信号,在距下人区段末端前方2m处,必须设有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在卸煤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入煤仓的设施。 (五)运送人员前,必须卸除输送带上的物料。 (六)应装有在输送机全长任何地点可由搭乘人员或其他人员操作的紧急停车装置。 (七)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应设断带保护装置。 第376条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运行坡度、运行速度和载荷重量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胶套轮材料和钢轨的摩擦系数不得小于0.4。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之间以及对开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377条 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的轨道,应采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378条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车和驱动绞车,应具有可靠的制动系统,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保险制动和停车制动的制动力应为额定牵引力的1.5-2倍。 (二)必须设有既可手动又能自动的保险闸。保险闸应具备以下性能: 1. 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15%时能自动施闸; 2. 施闸时的空动时间不大于0.7s; 3. 在最大载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设计速度向下运行时,制动距离应不超过相当于在这一速度下6s的行程。 4. 在最小载荷最大坡度上向上运行时,制动减速度不大于5m/s2。 (三)保险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应设计成失效安全型。 第379条 在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或头车上,必须装设车灯和喇叭,列车的尾部设有红灯。在钢丝绳牵引的单轨吊车和卡轨车的运输系统内,必须备有列车司机与牵引绞车司机联络用的信号和通信装置。 第二节 立井提升 第380条 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在井筒内作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凿井期间,立进中升降人员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采用不旋转提升钢丝绳。 (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在凿井初期,尚未装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凿井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m;井筒深度超过100m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三)吊桶上方必须装保护伞。 (四)吊桶边缘上不得坐人。 (五)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六)用自动翻转式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有防止吊桶翻转的安全装置。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七)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双吊桶提升时,井盖门不得同进打开。 第381条 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包括有乘人间的箕斗)应符合殊下列要求: (一)乘人层顶部应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两侧装设扶手。 (二)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 (三)进出口必须装设罐帘或罐门,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到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 (四)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 (五)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1.8m。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 (六)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18m2。 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 第382条 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载重差运行。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 第383条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第384条 立井使用罐笼提升时,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调平和换层信号,但发不出开车信号;安全门关闭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打不开。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应设置摇台,并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时,必须对罐座设置闭锁装置,罐座未打开,发不出开车信号。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 第385条 提升容器的罐耳在安装时与罐道之间所留的间隙:使用滑动罐耳的刚性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mm;钢丝绳道的罐耳滑套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不得大于5mm;采用滚轮罐耳的组合钢罐道的辅助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保持10-15mm。 第386条 罐道和罐耳磨损达到下列程度时,必须更换: (一)木罐道任一侧磨损量超过15mm或其总间隙超过40mm。 (二)钢轨罐道轨头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轨腰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mm,或者罐耳与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mm。 (三)组合钢罐道任一侧的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50%。 (四)钢丝绳罐道滑套的总间隙超过15mm。 第387条 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表5规定。 提升容器在安装或检修后,第1次开车前必须检查各个间隙,不符合规定时,不得开车。 采用钢丝绳罐道,当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小于表5规定时,必须设防撞绳。 凿井时,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0.2+H/3000m(H—提升高度,m);井筒深度小于3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表5 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间的最小间隙值   第388条 钢丝绳罐道应优先选用密封式钢丝绳。每个提升容器(或平衡锤)设有4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最小刚性系数不得小于500N/m,各罐道绳张紧力之差不得小于平均张紧力的5%,内侧张紧力大,外侧张紧力小。1个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只有2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刚性系数不得小于1000 N/m,各罐道绳的张紧力应相等。单绳提升的2根主提升钢丝绳必须采用同一捻向或不旋转钢丝绳。 第389条 对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应每年检查1次。发现松动,应采取加固或其他措施;发现防腐层剥落,应补刷防腐剂。检查和处理结果应留有记录。 建井用金属井架,每次移设后都应涂防腐剂。 第390条 检修人员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定下列规定: (一)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装设保险伞和栏杆。 (二)必须佩带保险带。 (三)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0.5m/s,最大不得超过2m/s。 (四)检修用信号必须安全可靠。 第391条 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装卸设备、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月还必须组织有关人员检查1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第392条 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把钩工。 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指挥。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第393条 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启动。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绞车司机台之间,除有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1套提升装置服务几个水平使用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第394条 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经由井口信号工转发,不得超过井口信号工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受此限: (一)发送紧急停车信号。 (二)箕斗提升(不包括带乘人间的箕斗的人员提升)。 (三)单容器提升。 (四)井上下信号联锁的自动化提升系统。 第395条 用多层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时,井上、下各层出车平台都必须设有信号工。各信号工发送信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下各水平的总信号工收齐该水平各层信号工的信号后,方可向井口总信号工发出信号。 (二)井口总信号工收齐井口各层信号工信号并接到井下总信号工信号后,才可向绞车司机发出信号。 信号系统必须设有保证按上述顺序发出信号的闭锁装置。 第396条 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防撞梁必须能够挡住过卷后上升的容器或平衡锤;托罐装置必须能够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配重托住,并保证其下落的距离不超过0.5m。 第397条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罐笼和箕斗提升,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不得小于表6所列数值。 表6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 提升速度*/(m/s) ≤3 4 6 8 ≥10 过卷高度、过放距离/m 4.0 4.75 6.5 8.25 10.0 *提升速度为表6中所列速度的中间值时,用插值法计算。 (二)吊桶提升,其过卷高度不得小于按表6确定值的1/2。 (三)在过卷高度或过放距离内,应安设性能可靠的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应能将全速过卷(过放)的容器或平衡锤平稳地停住;并保证不再反向下滑(或反弹)。吊桶不受此限。 (四)过放距离内不得积水和堆积杂物。 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398条 使用和保管提升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绳到货后,应由检验单位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应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 (二)对每卷钢丝绳必须保存有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证书等完整的原始资料。 (三)保管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1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有厂家合格证书,外观检查无锈蚀和损伤,可以不进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所要求的检验。 第399条 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验1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摩擦轮式绞车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不受此限。 第400条 各种用途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钢丝绳安全系数最低值 用 途 分 类 安全系数*的最低值 单绳缠 绕式提 升装置 专为升降 9 升降人员 和物料 人员升降人员时 9 混合提升时** 9 升降物料时 7.5 专为升降物料 6.5 摩擦轮式 专为升降人员 9.2-0.0005H*** 提升装置 升降人员 和物料 人员升降人员时 9.2-0.0005H 混合提升时 9.2-0.0005H 升降物料时 8.2-0.0005H 专为升降物料 7.2-0.0005H 倾斜钢 丝绳牵 引带式 输送机 运   人 6.5-0.001 L**** 但不得小于6 运   物 5-0.001 L 但不得小于4 倾斜无极 绳绞车 运   人 5-0.001 L 但不得小于6 运   物 5-0.001 L 但不得小于3.5 架空乘人装置 6 悬挂安全梯用的钢丝绳 6 罐道绳、防撞绳、起重用的钢丝绳 6 悬挂吊盘、水泵、排水管、抓岩机等用的钢丝绳 6 悬挂风筒、风管、供水管、注浆 管、输料管、电缆用的钢丝绳 5 拉紧装置用的钢丝绳 5 防坠器的制动绳和缓冲绳(按动载荷计算) 3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于实测的合格钢丝绳拉断力的总和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拉力(包括绳端载荷和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静拉力)之比; **混合提升指多层笼同一次在不同层内提升人员和物料; ***H为钢丝绳悬挂长度,m; ****L为由驱动轮到尾部绳轮的长度,m。 第401条 提升装置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 (一)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二)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 (三)专为升降物料用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 第402条 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验收检验)和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绳悬挂前的检验:必须对每根钢丝绳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并以公称直径为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判定: 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2.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规程第四百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不得使用。 (二)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可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试验结果,仍以公称直径为准进行计算和判定: 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2.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规程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三)新绳和在用绳的韧性指标必须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不同钢丝绳的韧性指标 钢丝绳 用途 钢丝绳种类 钢丝绳韧性指标下限 说  明 新 绳 在用绳 升降人员 或升降人 员和物料 光面绳 MT716中光面钢 丝绳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 标的90% 在用绳按MT717标准(面接触绳除外) 镀锌绳 MT716中AB类镀 锌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 标的85% 面接触绳 GB/T16269-1996 中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 标的90% 升降物料 光面绳 MT716中光面钢 丝绳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 标的80% 镀锌绳 MT716中A类镀 锌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 标的80% 面接触绳 GB/T16269-1996 中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 标的80% 罐道绳 密封绳 特 普 按GB352-1988标准   第403条 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年,平衡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4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零六条、第四百零八的规定,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1年。 井筒中悬挂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悬挂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到期后经检查鉴定,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可以继续使用。 第404条 提升钢丝绳、罐道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平衡钢丝绳、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和井筒悬吊钢丝绳必须至少每周检查1次。对易损坏和断丝或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在检查时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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