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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会计实务:2015掀个税风暴-不缴税款休想并购.doc

  • 上传人:a199****6536
  • 文档编号:2167216
  • 上传时间:2024-05-21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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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会计 实务 2015 掀个税 风暴 缴税 休想 并购
    资源描述:
    2015掀个税风暴:不缴税款休想并购 国税总局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将对并购生态产生重要影响,以往不计后果大肆吹高估值,又逃避税款的并购潜规则将被改写。 富了别忘缴税———那些通过并购将手中非上市股权换成上市股份或现金,从而坐享巨幅增值的投资者,对这句话的理解,随着国税“67号文”的施行陡然增强。以致如北纬通信,在重组事宜已获证监会审核通过后,却因标的公司个人股东拿不出7000万元税款,而使总额达3.62亿的并购被“意外”叫停。不仅如此,2014年以来的多起并购也面临着追缴税款的严峻现实。 毫无疑问,国税总局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将对并购生态产生重要影响,以往不计后果大肆吹高估值,又逃避税款的并购潜规则将被改写。而在个税征收趋严,企业纳税可递延的情况下,为规避自然人股东的一次性巨额税负,并购对象“法人化”的趋势难以避免。 个税成并购“一道坎” 税收是资本市场中绕不开的话题,牵动着各路投资者的神经。国税总局此前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即国税“67号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回购股权、重组并购活动中的发行股份收购等七类情形,明确需要缴纳个税。该办法是历年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延续和强化,解决了近年来不少业界的争议问题。 有业内人士表示,就并购重组而言,作为上市公司并购标的的自然人股东,在出售股权获得上市公司所支付的股份及现金的同时,需要缴纳相应个税。据统计,2014年的242起上市公司产业并购中,178起也即74%,采用了“现金+股份”的支付方式。其中,现金支付比例的中值为28%。这样看来,其中大部分也许正是用于缴税。 这样看来,税负成为北纬通信重组“悔婚”的理由之一,并非个别现象。据北纬通信此前披露的重组方案,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蔡红兵、冯利平等合计持有的杭州掌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82.97%股权,交易对价为3.62亿元。而按以上交易价格,蔡红兵等需要支付的个人所得税金额超过7000万元。 因蔡红兵等人缴不起税,导致收购事宜搁浅,这曾引起市场的质疑和猜测。在投资者说明会上,北纬通信方面表示,标的公司股东曾考虑过本次交易所可能产生的税负问题。但因对税款支付时点、金额等方面的理解差异,在实际过户过程中,其税负远超原来判断的金额。此外,由于杭州当地地税部门要求个税一次性缴清,蔡红兵等六人无法支付这笔款项,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重组遂告失败。 据上证报统计,目前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并购标的原股东中包括自然人的上市公司有近200家,其完税情况不一,部分面临追缴遗留税款的风险。如利亚德今年1月发布重大重组预案,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收购励丰文化和金立翔各100%股份,交易金额合计约8.9亿元。其中,励丰文化和金立翔都拥有为数众多的自然人股东,而他们都面临缴纳巨额个税的问题。再如,中青宝同样拟以“现金+股份”方式收购美峰数码49%股权、中科奥和名通信息各100%股权,这些标的公司也都有着不少个人股东。 变相延时纳税路被堵死 一位业内并购人士告诉记者,此前的税负制度已经十分严格,本次出台的国税“67号文”则是此前制度的综合以及进级版本。分析可见,个人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其纳税义务也就一并产生。而应纳税额则可简单通过“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及相关税费后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得出。 那么,在如此清楚明白的规定下,为何税负问题又突然成为横生而出的障碍呢?记者采访多位业内人士得知,何时缴纳税款是其中的关键。目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大量采取定增股份收购标的企业,作为交易对方,往往主要获得的是上市公司的股份,这其中并不产生现金流入,同时其还要锁定多年方可套现。此时,有人就会虽负有缴纳巨额税款的义务,但却可能无力在应缴税款的时点支付相应款项. 上述业内人士参与的某沪市公司借壳项目也出现了类似情况。当时,借壳涉及资产近300亿元,如按照20%征收其原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将高达几十亿。“我相信没有人能一下拿出几十亿来缴税,所以原来一般的做法是公司股东和地方税务局开证明,约定几年内付清税款。” 然而,国税“67号文”的出现,断绝了此类“灵活操作”的“生路”。此前,国税总局发言人在回答记者就67号文提问时就表示,这份文件相比原规定最主要的特点是“政策执行的确定性显著增强”。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在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等六种情形下,纳税人应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很显然,67号文的发布,加上税务机关的从严监管,强制规定了缴税的时间和金额,将使此前的变通做法不再可行。 并购生态有待重构 记者同时注意到,在个税征收力度不断加大的同时,对企业参与重组的优惠政策倒是接二连三。其中,个人和企业在参与重组时的税收差异,在缴纳时点上尤为明显。如,按规定,居民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如股权)通过投资的转让所得,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实现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而言,也就是上市公司收购一家企业,标的公司的个人股东可能面临一次性缴清个税的要求,而法人股东则可递延缴税。 由此,在重组税收问题上,“企业放宽、个人趋严”成了一种大趋势,“日后重组参与各方索性全部法人化得了。”有投行人士向记者笑言。 中国社科院财经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也表示,自然人有可能通过成立公司,变个人所得税为企业所得税,以符合减税和递延的条件。但是,这个过程很复杂,而且可能涉及重复征税的问题,其成本也是比较高的。 另一个办法是分别对待,为避免税收风险,应该提高对个人现金支付的比例。“还可以先收购法人交易对象的股权,对个人交易对象‘搁置争议’。待其筹足相应税款后再启动收购。”一位市场人士指出,同时,独立财务顾问也应该发挥作用,“如果有过桥资金帮忙过渡一年半载,就好解决了。” 但是,从理论上而言,企业与个人之间不应该有如此“双重待遇”。一位税务专家表示,对于重组税负的分期缴纳,可参照财税【2009】40号文中处理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处理方式:“行权所得产生的个税可以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这说明,特殊情况下个人纳税义务递延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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