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海南国税12366汇编(2012年第一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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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 实务 海南 国税 12366 汇编 2012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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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国税12366汇编(2012年第一期) 1、 我们单位购进蔬菜销售,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2、 我们单位批发蔬菜罐头,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批发、零售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3、 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给一般纳税人企业,应按多少税率缴纳增值税?可否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您公司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 一般纳税人销售废品或简易包装物,比如纸箱、纸盒类,要缴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请贵公司结合实际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5、 销售货物暂估收入入账,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6、 对于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上如何反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 7、 纳税人为外资企业,记账本位币是美元,请问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如何折合计算人民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8、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红利是否全额作为基数计算业务招待费?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所以,按文件计算基数是股权转让收入金额,不扣除成本。 9、 企业是一般纳税人,2011年开具的蓝字发票,2012年1月份申请了红字发票冲销了,请问申报2011年所得税年报时是否按冲销后的收入申报? 答: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所以,您企业是在2012年开具的红字发票,应冲减2012年的销售收入。 10、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用另一合伙方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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