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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管理制度.doc

  • 上传人:w****g
  • 文档编号:2147308
  • 上传时间:2024-05-20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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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实时 动态 行驶 记录仪 管理制度
    资源描述:
    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管理制度 ———————————————————————————————— 作者: ———————————————————————————————— 日期: 20 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GPS、GPRS) 安装、使用、报废管理制度 为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对营运车辆实施监控管理,及时遏制违规行为的发生,规范具有行驶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下称GPS、GPRS)的安装、使用和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2011】158号)精神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和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公司所有营运车辆。 第一章 GPS(含PGRS、下同)监控平台体系 第二条 公司GPS接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一级监控平台和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二级监控平台的监督、管理;分公司建立的监控平台在公司的监督、指导和管理下开展监控、管理工作。各级平台实行信息互通,联网使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分公司GPS监控平台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抽查各分公司车辆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相关领导报告,做好相关记录;并于每月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监控情况月报和月统计分析; 第四条 分公司负责对所属车辆GPS的使用、安装、报废、实时监控和记录、发送安全提示、违规处理、信息数据收集、分析、整理及上报等工作。 第二章 车辆安装GPS的条件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必须安装GPS,车台终端设备必须直接安装在电瓶上: ㈠旅游车辆、超长线路车辆(安装符合标准且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㈡运行三类以上班线车辆; ㈢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安装的车辆; 第三章 平台监控人员的配备 第六条 平台监控员的设置:公司及分公司应配备专职GPS监控人员.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监控管理平台职责 ㈠实时监控本企业运行车辆,开行有超长线及夜班车客运的企业必须保证全天候24小时监控,实时警示和记录违章车辆,对严重违章或多次违章车辆的有关情况及时报企业相关部门处理,并认真做好日常监控记录; ㈡准确、完整地录入车辆的基础资料、维修信息、保险信息、驾驶员信息,设定本企业营运车辆的限制速度、休息停留点等; ㈢指导和督促本企业营运车辆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GPS车载设备,对本企业所有安装了GPS车载终端的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统计,包括在正常运行监控状态的车辆数、停驶车辆数、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数,对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要具体分析其原因,发现车载终端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当地售后服务人员监控管理平台,对驾驶员人为破坏或屏蔽GPS车载终端的现象要及时报告企业相关部门作出严肃处理; ㈣协同企业相关部门对GPS车载终端进行有效的管理,定期写出监控统计分析报告报市、州运管处和市、州级监控管理平台,根据企业管理需要向GPS车载终端发送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信息。 第八条 GPS监控人员安全工作职责 ㈠公司监控安全工作职责 1、遵守GPS监控中心管理制度,真实、及时填写《实时动态监控平台监控日志记录》、《道路运输企业车载终端故障维修记录表》、《道路运输企业违章车辆处罚登记表》和《GPS管理电话记录》等,对运行车辆实施24小时全程监控. 2、实行24小时全天候监控,监控所属三级平台对车辆的监控、管理情况。 3、指导所属三级平台开展监控工作。 4、检查所属三级平台监控记录、录入车辆相关资料、信息等基本情况,督促其及时处理违章违规的车辆驾驶员,及时录入车辆相关资料、信息等基本情况,. 5、处理所属三级平台监控管理中的违规违章行为。 6、协调平台之间的关系。 7、每月采撷一次监控数据,结合GPS运行中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在3日内向公司安全部报送上月监控情况. 8、及时向公司安全部上报重要监控信息。 ㈡分公司监控安全工作职责 公司所属各分公司所建立的GPS监控平台(监控中心)为三级平台,主要职责: 1、遵守GPS平台管理制度,按省规定真实、及时填写《实时动态监控平台监控日志记录》、《道路运输企业车载终端故障维修记录表》、《道路运输企业违章车辆处罚登记表》和《GPS管理电话记录》等,对运行车辆实施实时监控。开行超长客运的,实行24小时全天候监控。 2、及时录入、更新、修改GPS车载终端营运车辆的基本情况、二级维护、保险、分段限速等相关基础信息。 3、及时查明不在线车辆的原因,确系设备出现问题,立即与维修人员取得联系,尽快修复,相关情况记录存档,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和车属企业安全部门。 4、监控客车超速、超载、不按规定线路运行、紧急情况报警,及时发送短消息提醒和纠正违章,并将数据记录存档. 5、车辆二级维护、保险到期信息需提前3天以上向车载终端营运车辆发送,提示驾驶员注意。及时更新二级维护、保险信息。 6、使用规范、简单、明确的用语发送信息,不得发送与监控管理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删除信息.严禁利用平台进行短信聊天和发送黄色、反动信息. 7、及时采撷过去24小时监控的违规车辆信息,报送车属经营企业安全部门处理。 8、重要的监控信息及时报告公司安全部和车属公司安全部门处理. 9、对安装有视频设备的车辆每天调阅视频不得少于3次,每次不得少于1分钟,并记录在案。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㈢驾驶员岗位职责 1、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使用GPS,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装、断线、断电、屏蔽和修改程序。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GPS不能正常使用,须及时通知公司联系运营商维修. 2、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两部一局”的文件精神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和GPS车载系统管理规定驾驶车辆,操作GPS,严禁超速、超员、超时疲劳驾驶. 3、严格执行监控平台发出的指令、信息。 第五章 GPS车载系统使用 第九条 GPS车载系统是为车辆准确定位和行驶提供安全保证, GPS车载终端的电路必须直接与车载电瓶连接,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或破坏GPS车载设备。 第十条 SIM卡是GPS车载系统信息传输载体,不得擅自取出或另作他用。 第十一条 GPS车载系统是一种高精密设备,应由专业结束人员保养和维修.不得用清洗剂或水清洗设备,避免设备进水导致电路短路烧坏设备和车辆。 第十二条 营运车辆出车前仔细检查GPS车载设备,确保车辆行驶过程中GPS车载系统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车辆营运途中,不得关闭GPS车载系统。 第十四条 驾驶员应正确使用车载系统,了解GPS车载系统的功能。 第十五条 车辆在加油站加油时,不得接听或拨打车载电话及操作GPS显示屏。 第十六条 操作GPS车辆定位系统应注意行车安全.驾驶员应在停车状态下操作。 第六章 GPS车载系统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超长客运车辆发车前对驾驶员进行的安全警示谈话记录中,必须重申GPS管理规定,并查看该车GPS是否在线,上趟次是否有违章,是否处理。安装GPRS的车辆,应检查摄像头是否正常连接,方向是否正确.确因GPS设备损坏一时无法修复,而运力又无法调剂的,经营企业应派管理人员跟车,否则,不准发车。加班车、包车未安装GPS或GPS不在线的, 一律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 为确保车辆行驶安全和监控中心实时监控,在车辆进站应班时,驾驶员应向监控中心发送一条定位信息.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通过GPS系统发送与安全运行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车辆行驶中接收监控中心发送的信息时,为了安全,可由随车乘务员(或公司管理人员)阅读,或者车辆行至停车区阅读。 第二十一条 车辆行驶过程中如果接近预设的分段限速值时,GPS车载系统会提前发出即将超速的报警提示,驾驶员应减速行驶;如果超过限定时速,GPS车载系统会发出报警,同时监控中心也会向驾驶员发送为了行驶安全要求降低车速的提示信息,驾驶员应按规定时速行驶。 第二十二条车辆在行驶途中需要监控中心帮助的,可以向监控中心发送求助信息,监控中心可以根据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车辆在行驶途中遇到紧急情况(如车辆抛锚或被抢劫),驾驶员应以手动或脚踏紧急报警器两秒钟,向监控中心发送紧急报警,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息会马上打开GPS车载系统的监听功能,如果遇抢劫情况时,驾驶员可有意含蓄地说一些车内的真实情况,以便监控中心通过监听车内的异常情况判断车辆的报警是否有误,从而在最短时间内向就近的公安机关报警,以便及时处置险情。 第二十四条除了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帮助时向监控中心发送紧急报警外,一般情况下不准发送紧急报警消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报。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在到达终点站或停止营运时应逐条阅读GPS车载系统中的未读信息,以便及时获悉公司和监控中心向车辆发送的调度信息或保险/二级维护到期提示等。 第二十六条三级监控平台应每周将监控情况报告所属企业安全部门(填写《车辆GPS监控情况周报》),每月向公司安全部报送《车辆GPS监控情况月报》(含违规处理相关资料的复印件),车辆所属经营企业安全部门要及时对违规的车辆及驾驶员按照规定作出处理,公司安全部对各监控平台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章 信息处理及上报 第二十七条监控员对信息的处理: ㈠对监控中心发布的信息:监控员应建立专门的文档保存,根据信息内容和要求,分类处理,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八条日志、报表(月、年数据统计分析)的上报工作: ㈠公司及分公司监控员每日必须认真填写《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监控日志》,按照表格内容和要求详细记录。 ㈡公司监控员每日将监控违规情况于次日早晨10时前通报所属分公司,所属分公司接到通报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理完结后及时将处理相关资料报公司监控中心; ㈢公司每月26日必须将月统计分析上报给市运管局;每年12月25日必须将年度统计分析、车辆违规台账、维修台账、上报给市运管局; ㈣报表基本内容包括:1。车台安装 (新安装、下线更新),2。月平均在线台数,3。在线率,4.值班人员,5。不在线车辆(牌号、时间、原因),6。发送信息记录,7。其它情况(监控中发现的不属于违规情况、上月违章的处理情况、故障维修情况)等情况。 ㈤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一个月;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八章 车台维护报送制度 第二十九条GPS监控系统的维护根据使用情况,及时维护、定期检查,车台多次维护后仍不能保证正常使用的,与网阔公司GPS供应商协商处理。 第三十条发现车台不定位,排除网络原因后,及时与GPS技术人员联系,确定维修时间、地点,对报修后未及时维修的,要查明原由,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监控员对个别未定位异常车辆经多次“呼叫”仍不定位或信息不通,选择驾驶员未驾驶车辆时通过电话方式核实原因,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或与专业维护人员联系,尽快使车辆的定位。 第九章 奖励及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平台监控员:平台监控人员在监控管理工作和驾驶员在服务中认真履行职责,遵章守纪,作出成绩的,作为年终先进评选的优先条件之一。 第三十三条公司及分公司应做好GPS监控管理工作,对管理工作中发生一下情况的,对分公司做如下处理: ㈠ 单位违规处罚。出现以下问题,公司将视情对所属单位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罚款、停办业务等处理。 1、不按规定配备专职GPS监控员的,给予1000元处罚 2、监控平台脱岗,不在线的,给予200元/次的处罚; 3、对驾驶员、监控人员违规不处理的,给予200/次元的处罚; 4、不报送周报表和处理结果的,给予100/次元的处罚; 5、监控人员监控不力的,给予200/次元的处罚; 6、重要的监控信息未及时处理的,给予200/次元的处罚; 7、不利于GPS监控管理的其他情况的,给予100/次元的处罚。 ㈡ GPS操作员违规处罚 1、不按规定向车台发送相关信息的,每次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2、不按规定时间监控或GPS因故障不及时联系维修而影响车辆营运的,一经查实,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一500元罚款. 3、录入车辆基本情况不全,更新车辆二级维护、保险、分段限速不及时的,每次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4、填写的各种监控记录表与实际运行不相符、不及时报送报表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责任人100元一500元的罚款。 5、不按规定报告监控记录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内的罚款。重要的监控信息(如车辆不明原因不在线、盗抢、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多次警告仍超速行驶等)未及时上报和处理的,将根据带来的影响和造成的后果,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可并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 驾驶员违反GPS车载系统使用规定的处罚 1、违反GPS车载系统使用规定第1条、第3条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照价赔偿,并处以800至2000元的罚款。 2、违反GPS车载系统使用规定第2条的,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支付,并处以200至1000元罚款。 3、违反GPS车载系统使用规定第5条的,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 ㈣ 驾驶员违反GPS车载系统管理规定的处罚 1、超速行驶处罚规定:驾驶员应遵守车辆运行地区公安交警部门对道路设置限速规定,同时应遵守监控平台的限速规定。超速行驶的车辆,按下列规定处理,有执法部门抄告的,同时接受执法部门处罚。 ⑴当日出现超速报警在1次的(以省GPS监控中心数据库记录为准,下同),由分公司平台GPS监控人员(下同)对驾驶员予以1次短信提示,并做好记录. ⑵当日出现超速报警在2次的,由GPS监控人员对驾驶员予以2次短信警告,并做好记录;同时,经核实系非漂移、误报原因造成的(下同),交由所属经营企业安全部门对驾驶员当面谈话,谈话记录由谈话人和驾驶员签字。 ⑶当日出现超速报警在3次的,由GPS监控人员对当班驾驶员予以3次短信警告,并做好记录;同时,交由所属经营企业安全部门对驾驶员当面训诫,驾驶员作出书面检讨,罚款100元。 ⑷当日出现超速报警在4次的,由GPS监控人员对驾驶员予以4次短信警告,并做好记录;同时,交由所属经营企业安全部门对驾驶员作出下车学习1天、书面检讨、罚款200元的处理。 ⑸当日出现超速报警在5次的,由GPS监控人员对驾驶员予以5次短信警告,并做好记录;同时,交由所属经营企业安全部门对驾驶员作出下车学习2天、书面检讨、罚款300元、营运驾驶员月考核扣1分的处理。 ⑹当日出现超速报警在5次以上10次以下的,由GPS监控人员对驾驶员予以不间断的短信警告,并做好记录;同时,及时报告所属经营企业安全部门电话警告驾驶员,直至车辆不再超速行驶。下趟次发班前,由所属经营企业安全部门对驾驶员作出下车学习3天以上、驾驶员安全会议上书面检讨、罚款300——500元、营运驾驶员月考核扣2分的处理。 ⑺当日出现超速报警在10次以上的,由GPS监控人员对驾驶员予以不间断的短信警告,并做好记录;同时,及时报告所属经营企业安全部门电话警告驾驶员,直至车辆不再超速行驶。并由所属经营企业安全部门对驾驶员作出下车学习7天、驾驶员安全会议上书面检讨、罚款300—-500元、营运驾驶员月考核扣4分的处理。 ⑻一月累计发生3次日超速报警5次的和一月累计发生2次日超速报警10次以上的,由所属经营公司对驾驶员解聘,列入公司营运驾驶员“黑名单”,一年内不允许在公司驾驶营运客车的处罚。 2、班车跨线经营处罚规定: ⑴对于不按规定行驶线路运营的车辆,处以200元/次罚款。 ⑵对于不按规定时间运营的车辆,处以100元/次罚款。 ⑶对违规进行异地运营的车辆,处以200元/次罚款。 3、假报、误报处罚规定: ⑴当月假报、误报次数在2次以下的,处以50元/次罚款。 ⑵当月假报、误报次数在2次以上5次以下的,处以100元/次罚款。 ⑶每月假报、误报次数在5次以上的,处以200元的罚款,并由所属经营公司对驾驶员解聘,列入营运驾驶员“黑名单",一年内不允许在公司驾驶营运客车的处罚。 ㈤对交警、行业部门抄告、通报超速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一年内超速20%—50%以下(不含50%)1次的,给予200至500元处罚、批评教育、通报、写出书面检查、停岗培训学习5天; 2、一年内超速20%-50%以下(不含50%)2次的,给予500至2000元处罚、批评教育、通报、写出书面检查、停岗培训学习一月; 3、一年内超速20%—50%以下(不含50%)3次的,给予2000元处罚和停岗培训学习3个月的处理; 4、一年内超速20%-50%以下(不含50%)达3次或超速50%(含50%)以上一次的,给予2000—5000元处罚和停岗3个月处理; 5、一年内有两次超速20%—50%以下(不含50%)达3次或超速50%以上的,给予解聘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公司对分公司GPS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实时监控记录、警示、违规处理、资料整理、归档和信息上报等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目标考核。 第三十五条GPS的信息费、服务费,分公司必须在当年的12月25日前统一缴交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办理。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1。车辆GPS领用、使用及报废台账 2.道路运输企业平台监控日志 3.道路运输企业违章车辆处罚登记 4.道路运输企业车载终端故障维修记录表 5。四川省GPS三级平台20 年情况月报表 附表1 车辆GPS领用、使用及报废台帐 编号:YG/QP63—R75 分公司: 20 年度 序号 车辆牌号 首次领用时间 安装时间 报废时间 第二次领用时间 更新时间 运行线路 驾驶员 单位 备注 统计: 附表2 道路运输企业平台监控日志 单位: 总安装台数: 在线台数: 在线率: 值班员: 年 月 日 不在线车 辆车牌 (川L) 不在线原因 违章车 辆牌号(川L) 违章情况 基础资料录入不全车辆车牌 发送信 息记录 调度车 辆记录 违章原因及时间 处理情况 车台故障 网络故障 人为故障 其它原因 超速 超载 跨线 已处理 未处理 说明:安装台数、在线台数、在线率为当日统计数据 附表3 道路运输企业违章车辆处罚登记表 单位: 二0 年 月 日期 车牌号 驾驶员姓名 违章时间 违章原因 处罚时间 处罚情况 记录人 备 注 附表4 道路运输企业车载终端故障维修记录表 单位: 二0 年 月 车牌号 驾驶员姓名 联系电话 故障日期 故障原因 报修人 报修日期 修复情况 维修人员 修复日期 附表5 四川省GPS三级平台20 年监控情况 月报表 :公司三级监控平台 监控时段 月 日至 月 日 单位名称 平台在线(小时) 已安装GPS车辆台数 车辆在线率(%) 旅游车辆 车辆超速 (起) 超速最 高速度 超速持续最长时间 处理率(%) 备注 运行数 报停数 车辆类别 车辆在线率(%) 车辆超速(起) 已处理(起) 未处理(起) 处理率(%) 备注 班车 超长线车 旅游车 危险品车 共计 负责人: 经办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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