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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浙江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监控运行管理制度.doc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2143782
  • 上传时间:2024-05-20
  • 格式:DOC
  • 页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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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浙江 电力 调度 控制中心 监控 运行 管理制度
    资源描述:
    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附件 浙江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监控运行管理制度 (试行) 浙江省电力公司 2012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网发展要求,明确浙江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监控运行管理职责和相关业务流程,确保浙江电网“大运行"体系建设顺利推进和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调对监控管辖范围内的500千伏变电站(以下简称受控站)的监控运行管理。 第二章 省调监控人员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负责省内±500千伏直流、500千伏交流变电站变电设备运行集中监控、输变电设备状态在线监测与分析业务;并负责全省变电站集中监控运行专业的归口管理,负责全省输变电设备状态在线监测与分析的运行业务管理。 第四条 负责受控站的运行方式、设备运行状态的确认及监视工作。依照有关单位及部门下达的监视参数进行运行限额监视。 第五条 按规定接受、转发、执行各级调度的调度指令,正确完成受控站的遥控、遥调等操作。 第六条 负责与各级调度、变电运维人员之间的业务联系. 第七条 负责电网无功电压调整,当自动调节装置异常时应及时通过远方遥控投切电容器组、并联电抗器和调整主变压器分接头等方式人工干预。 第八条 发现设备异常及故障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调度汇报,并通知变电运维人员到变电站进行异常及事故处理,属于调度管辖的设备按调度指令进行异常及事故处理. 第九条 负责所辖无人值班受控站消防总告警信号和主变消防系统总告警信号的监视,发现异常及故障情况及时通知变电运维人员检查处理。无人值班受控站的视频监控系统,作为调度事故处理的辅助决策手段。 第十条 受控站因故失去远方监控功能无法立即恢复时,应通知变电运维人员,并移交监控职责。监控设备通讯中断或重要信号无法上传无法及时恢复时,该设备由现场变电运维人员负责监视,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负责对监控主站系统监控信息、画面、功能进行验收;参与受控站新建、扩建、改造及设备检修后上传至监控主站系统“四遥”功能的验收工作及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按规定完成各类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 第三章 值班制度 第十三条 浙江省调统一采用调度、监控席位分设的值班模式。值班调度员、值班监控员原则上应在同一工作场所(调控大厅)同值值班,每值人员不得少于标准规定。 第十四条 监控人员应按批准的倒班方式轮流值班,并遵守统一的作息时间,不得擅自变更值班方式和交接班时间。如需换、替班,应经分管处长批准. 第十五条 监控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未经分管处长批准,不得随意调班.如有特殊情况,应经分管处长批准并安排人员代班,履行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十六条 监控人员在值班期间,应注意文明生产,穿戴统一的值班工作服和值班岗位标志,保持现场整洁。 第十七条 监控人员在值班期间,应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第十八条 值班调度员与值班监控员值班电话号码应分设,并具备录音功能. 第十九条 监控人员在值班期间,应使用录音电话与各级调度、变电运维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工作联系,工作中应使用普通话及标准术语,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四章 交接班制度 第二十条 值班监控员应按时进行交接班,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交班人员应提前将各项资料准备齐全,填写相关运行记录,清理值班场所,做好交班准备。接班人员应提前15分钟进入值班室,按照规定做好接班准备。 第二十二条 交接班应在值班长(主值调度员)的主持下,由交班人员将当班业务分别与接班人员进行交接,其他人员作必要补充。交接过程中,应严肃认真,保持良好秩序。 第二十三条 交接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各受控站运行方式的变动情况; (二) 各受控站异常及事故处理情况; (三) 受控变电设备的重载、缺陷情况; (四) 操作任务执行及转发令情况; (五) 监控系统检修置牌、遥信封锁及限额变更等情况; (六) 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 (七) 设备验收情况; (八) 重要保电情况; (九) 电压、功率指标情况; (十) 上级指示及其它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 交接班应做到交接两清,交班人员对交班内容的正确性负责.接班人员应认真听取交班内容,如有疑问,应立即提出,交班人员予以解答。 第二十五条 因交班人员未交待或交待不清发生问题,由交班人员负责。因接班人员未按规定检查或检查不细发生问题,由接班人员负责。 第二十六条 交接班时发生事故异常,应立即停止交接班,并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接班人员按交班人员的要求协助处理,待处理告一段落后,再进行交接班。 第二十七条 交接班过程中监控工作由交班人员负责。 第二十八条 交接班时如遇重大操作,应待操作告一段落后,再进行交接班。 第二十九条 交接班结束后,交班人员和接班人员应分别在值班日志上签名。 第三十条 交接班结束后,接班人员应根据当值操作任务及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工作. 第五章 设备监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值班监控员负责受控站设备的监视工作,主要包括事故、异常、越限、变位信息。全面掌握各受控站的运行方式、设备状态、异常信号、主设备的负载、电压水平、故障处理进程及重要保电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当设备负载达到告警阀值时,应做好记录,汇报相关值班调度员,必要时通知现场运维人员加强现场巡视. 第三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况,应对相关受控站及设备加强监视,做好事故预想及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一) 设备有严重缺陷时; (一) 新设备24小时试运行期间; (二) 设备重载或接近稳定限额运行时; (三) 遇特殊恶劣气候时; (四) 重点时期、重要时段及有重要保电任务时。 第六章 无功电压调整规定 第三十四条 值班监控员负责受控站母线电压的运行监视和调整。 第三十五条 值班监控员应根据网调颁布的电压曲线,在受控站500千伏电压合格范围内自行投切电容器、电抗器进行电压调整,操作完毕后做好记录,无需汇报网调值班调度员. 第三十六条 若采取有关措施后,电压、功率因数仍不能满足要求,值班监控员应及时汇报网调值班调度员,由网调值班调度员采取其它调节措施调节. 第三十七条 由网调值班调度员直接发令操作的电容器、电抗器,在投切操作完成两小时后,若网调值班调度员未作特别说明,则值班监控员可根据电压曲线要求自行投切;在投切操作完成两小时内,值班监控员如需操作,应征得网调值班调度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原则上500千伏变电站的电容器、电抗器只用于调节500千伏主网电压. 第七章 倒闸操作规定 第三十九条 省调计划检修操作原则上不采用值班监控员遥控操作方式。不需要变电运维人员到现场的单一操作可由值班监控员进行遥控操作,项目包括: (一) 拉合开关单一操作(主要是事故处理及拉限电时); (二) 远方投切电容器、电抗器的操作; (三) 调节有载调压主变分接开关; (四) 远方投切具备遥控条件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软压板。 第四十条 正常运行时,受控站所有运行或热备用状态的开关,应具备远方遥控操作条件。 第四十一条 持有华东网调颁发的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的值班监控员有权接受华东网调预发的调度操作预令票,正值及以上值班监控员有权接受调度操作正令。值班监控员在接受及转发调度指令时应严格执行监护、复诵、录音和记录等制度. 第四十二条 华东网调按规定提前将调度操作预令票发至监控席位,由副值及以上值班监控员接收、核对无误后,转发至变电运维站,并与变电运维人员核对无误。 第四十三条 省调按规定提前将调度操作预令票发至各变电运维站(班),并与变电运维人员核对无误。调度操作正令由值班调度员发至变电站现场。监控人员原则上不转发省调操作指令。 第四十四条 监控人员遥控执行的单一操作任务,由值班调度员将操作指令发至监控席位,可不填写操作票. 第四十五条 值班监控员遥控操作前,应核对当时的运行方式是否与指令要求相符,对调度指令有疑问时,应及时向发令人提出,并考虑操作过程中的危险点预控措施。 第四十六条 值班监控员遥控操作时,应核对相关变电站一次系统图画面,优先在分画面上操作,必须严格执行唱票、复诵、监护、录音等制度,确保遥控操作正确. 第四十七条 值班监控员遥控操作中,应根据音响、开关变位、信号及潮流变化等情况做出正确判断;若系统发生异常或故障且影响操作安全时,应暂停操作并汇报发令调度,并通知变电运维人员至现场检查。 第四十八条 值班监控员遥控操作中,若监控系统发生异常或遥控失灵,应停止操作并汇报发令调度,通知变电运维人员至现场检查,涉及监控系统的缺陷由值班监控员及时通知自动化值班人员协调处理。 第四十九条 值班监控员遥控操作后,应通过监控系统检查设备的状态指示、遥测、遥信信号的变化,应有两个及以上的指示,且所有指示均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若值班监控员对遥控操作结果有疑问,应查明情况,必要时应通知变电运维人员到现场核对设备状态. 第五十条 值班监控员遥控操作结束后,应告知变电运维人员,并汇报发令调度. 第五十一条 值班监控员遥控操作时,变电运维人员不得对该设备进行操作. 第五十二条 变电运维人员应根据调度预发的操作任务票,提前做好现场执行操作任务的各项准备工作,在接到调度发布的调度操作正令后立即正确执行。同时,变电运维人员操作前、后均应告知值班监控员。 第五十三条 变电运维人员进行现场操作时,值班监控员不得对该设备进行遥控操作。 第五十四条 设备检修工作许可开工后,变电运维人员应告知值班监控员,值班监控员应在一次系统图中检修设备上挂标示牌. 第五十五条 设备检修工作报竣工前,现场运维人员应告知值班监控员,值班监控员应拆除一次系统图中相关设备的标示牌. 第八章 异常、缺陷处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异常发生时,值班监控员应本着准确、迅速的原则处理。值班监控员对告警信号、时间等重要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判断,汇报相关调度,并通知变电运维人员到现场检查、核实。变电运维人员对值班监控员通知的异常情况应及时予以答复。若告警信号无法复归,变电运维人员应告知值班监控员现场设备实际状态和后台机信号情况。 第五十七条 值班监控员与变电运维人员进行信号核实,如确实为变电站设备异常,由运维人员按照设备缺陷流程处理。如确认为误发信,值班监控员应做好记录,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变电运维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发现影响设备监控的缺陷,均应通知值班监控员.值班监控员应做好记录.频繁告警的缺陷等级可由值班监控员根据实际情况提升。 第五十九条 变电站设备缺陷消除后,变电运维人员应及时汇报值班监控员消缺情况,方可进行缺陷流程闭环操作. 第六十条 监控系统、变电站终端系统、信号传输通道异常,造成变电站设备无法监控时,值班监控员应通知并将设备监控职责移交给相应变电运维人员,并汇报相关调度。在此期间,变电运维人员应加强与值班监控员联系。在接到该缺陷消除的通知后,值班监控员应与变电运维人员核对站内信号正常后,收回设备监控职责,通知相关调度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九章 事故处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事故处理基本要求 (一) 事故发生时,应准确、迅速处理,防止事故范围扩大。 (二) 事故处理时,值班调度员、值班监控员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密切配合、合理分工,正确处理电网事故。 (三) 事故处理后,应在监控值班长的组织下完成各种记录,并协助做好事故的分析和总结。 第六十二条 在处理系统事故时,值班监控员应服从各级值班调度员的指挥,迅速正确地执行各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第六十三条 受控站内电网设备发生故障跳闸时,值班监控员应迅速收集、整理相关故障信息(包括事故发生时间、主要保护动作信息、开关跳闸情况及潮流、频率、电压的变化等),并根据故障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判断,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相关值班调度员汇报,同时通知变电运维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六十四条 变电运维人员到达现场后,事故处理操作交由现场变电运维人员负责. 第六十五条 相关调度人员在指挥事故处理时,值班监控员要密切监视监控系统相关厂站信息的变化,关注故障发展和电网运行情况. 第六十六条 当危及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时,值班监控员可用遥控拉开关的方式将故障设备隔离,事后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并通知变电运维人员现场检查,并与其核对当前设备运行方式和故障隔离情况. 第六十七条 电网需紧急拉路时,值班监控员应按值班调度员指令或按有关规程规定自行进行遥控操作。操作后,值班监控员应汇报相关值班调度员,并告知现场运维人员。 第六十八条 事故处理过程中,值班调度员、监控员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上报和相关通知工作;遇有重大事件时,应严格按照重大事件汇报制度执行。 第六十九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值班监控员应与现场运维人员核对相关信号已复归。 第十章 设备验收及启动规定 第七十条 工程建设单位(指负责工程项目管理的基建单位或生产单位)应在新建工程启动前3个月向省调提供设计图纸及监控信息表,改、扩建工程应在启动前1个月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十一条 省调监控人员对监控信息表内容描述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提交自动化人员进行数据库维护、画面制作、数据链接等生产准备工作。对于审核发现的问题,应通过工程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进行确认。设计单位如有设计变更,也应通过工程建设单位告知省调. 第七十二条 工程建设单位在现场进行设备验收工作时,应同步组织相关人员与省调进行调度自动化系统主站的“四遥"验收。省调监控人员验收主要内容包括信息表规范性、监控主界面、遥测限值、AVC等相关功能应用。 第七十三条 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监控人员应联系自动化人员检查,如非主站端问题,则联系工程建设单位现场检查处理. 第七十四条 监控人员进行验收时,工程建设单位应指派现场工作负责人配合。遥控验收时现场应完成相应的安全措施,监控验收人员应听从现场负责人指挥。 第七十五条 监控验收合格后,设备方可启动。 第七十六条 新设备启动前5个工作日相关专业部门需提供新设备的自动化调试报告、正式竣工信息表、现场运行规程、典型操作票、联系人员名单、整定单等相关资料。 第七十七条 新建、改扩建厂站试运行结束后由变电运维部门提出厂站监控职责移交申请,按照调控中心批复的时间进行监控职责移交,现场运维人员与值班监控员核对状态正确后,即由值班监控员正式承担监控职能。 第七十八条 设备检修、消缺、执行反措等工作后,若有二次线回路变更引起遥信遥控点位变化等情况,由自动化提供信息调整明细表。经现场验收通过后,由现场运维人员通知自动化、监控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工作方告终结。 第七十九条 设备命名发生变更后,自动化人员应根据调度发文内容,对数据库及监控画面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监控人员进行校对验收. 第十一章 培训与考核 第八十条 省调应加强监控人员岗位培训,做到有计划、有重点、有成果,切合实际,注重实效. 第八十一条 监控人员日常培训应建立分层次培训体系.根据不同岗位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 第八十二条 监控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熟悉电网接线、设备、现场及电网事故异常处理预案,熟悉相关规程制度,掌握电网监控运行技术,并经考试合格。 第八十三条 监控人员培训内容应包括规章制度学习、变电所现场培训、监控业务、系统倒闸操作、电网事故处理等方面,使监控人员全面了解设备结构、原理、性能、技术参数,设备运行、维护、倒闸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学习电网监控运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组织或参与科技项目和管理项目。 第八十四条 新值班员(含转岗)上岗前需跟班实习一年以上。 第八十五条 副值监控员晋升正值监控员需从事副值岗位一年以上. 第八十六条 正值监控员晋升监控值班长需从事正值岗位一年以上。 第八十七条 监控人员应定期学习各种规程、规定、技术标准、措施,学习相关电网和设备专业知识,并定期进行专业考核.岗位培训主要形式和要求如下: (一) 技术问答:每人每月1次; (二) 事故预想或运行分析:每值每月2次; (三) 反事故演习:每月1次; (四) 技术讲课:每季度1次。 第八十八条 培训活动应认真做好记录,培训负责人应每月对培训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八十九条 监控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正式担任相关业务工作。省调应加强监控人员业务能力培训,促进复合型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第九十条 监控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离岗三个月以上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履行考试和审批手续,方可上岗正式担任值班工作。 第十二章 技术管理 第九十一条 应具备的规程、制度: (一)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二)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三)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四) 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 (五)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 (六) 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管理规范 (七)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八) 各级调控规程 (九) 浙江电网稳定运行规定 (十) 调度操作管理规定 (十一) 电气设备倒闸操作规范 (十二) 监控主站系统信息采集规范 (十三) 防止误操作管理规定 (十四) 输变电设备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十五) 输变电设备缺陷管理办法 (十六) 监控运行规程 (十七) 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 第九十二条 应具备下列图纸、资料: (一) 电网一次系统接线图 (二) 受控站一次系统接线图 (三) 受控站监控信息表 (四) 电网年度运行方式 (五) 雷季运行方式 (六) 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电网事故限电序位表 (七) 监视电流表 (八) 监控事故处理预案 (九) 保电预案 第九十三条 应建立下列记录: (一) 监控运行日志 (二) 安全活动记录 (三) 反事故演习记录 (四) 培训记录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由浙江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6月15日起执行。 附图1  浙江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监视异常处理流程 附图2  浙江电力调度控制中心遥控操作流程 附图3  浙江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四遥”功能验收流程 附图4  浙江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应急状态工作流程 附图5  浙江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电网事故处理流程 附图6  浙江电力调度控制中心重大信息汇报流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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