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征税率和退税率以及特殊情形的免税和征税(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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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 税率 征税 以及 特殊 情形 免税 会计 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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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征税率和退税率以及特殊情形的免税和征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近几天,有若干个版本的增值税税率表在财税界疯传。有人戏称,朋友圈满屏尽是税率表。这些税率表有的笼统地说出口货物的税率为零,也有的说5月1日起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只有16%和10%两档;有的分不清增值税税率、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关系,有的遗漏了出口征税或免税情形。所有这些情形均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精神,有误导公众之嫌。为了避免谬种流传,笔者梳理相关政策规定,将今年5月1日起执行的有关出口的最新最全最准确的增值税税率、征税率和退税率以及特殊情形的免税和征税政策找出来,以正视听,以飨读者。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二、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其增值税税率在实务中的表现形式: 在实务中,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如果其增值税税率为零,表现为其增值税征税率和退税率一致;如果其增值税税率不为零,表现为其征税率和退税率不一致。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三、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不为零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如果国务院另有规定,则说明其税率不为零,也即前述的征税率和退税率不一致。 经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8年出口退税率文库可知,目前有接近4000多项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是一致的,这部分出口货物占整个出口货物的大部分;也有6000多项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其中有征税率为17%,退税率分别为15%、13%、9%、5%和0;也有征税率为11%,退税率分别为9%、5%和0。 即使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的规定调整税率,5月1日后这种局面也不会有丝毫改变:其中有征税率为16%,退税率分别为15%、13%、9%、5%和0;也有征税率为10%,退税率分别为9%、5%和0。 由于征税率与退税率一致和不一致的出口货物项目较多,还有一部分是取消出口退税的,在此不一一列举。欲知详情,请点击本文左下角的“阅读原文”,即可通过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8年出口退税率文库得知。 四、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和不为零的情形: 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换个角度看: 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相应的征税率、退税率表 注:表中10%的征税率和退税率系5月1日以后的,之前其均为11% 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实行免税政策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五、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一)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二)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三)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其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文附件6)、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 (四)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率的适用,仅仅涉及个别业务,详见财税[2012]39号文附件3,此处从略。 (五)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六、下列纳税人出口相关货物劳务或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三)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五)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六)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七)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八)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九)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十)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文附件7等规定。 (十一)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文附件8。 (十二)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十三)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十四)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十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十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适用零税率服务、无形资产。 (十七)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的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适用零税率服务、无形资产。 (十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财税〔2013〕112号文生效后发生2次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的次日起,其出口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纳税人如果已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为停止出口退税权期满后的次日。 (十九)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 2.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 3.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4.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二十)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如果货物劳务服务的国内收购价格或出口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该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十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法定代表人不知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的; 2.法定代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十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十二)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十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二十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 (三)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纳税人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如果变更《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担任新成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在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纳税人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实行增值税征税政策。 (四)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财税〔2012〕39号文第七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对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既不申报退税,也不申报免税。 (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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