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民政福利与社会保障业税收优惠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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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 实务 民政 福利 社会保障 税收 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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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福利与社会保障业税收优惠一 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1.民族自治减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条例第8条) 2.福利企业减免。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 凡安置的盲、聋、哑和肢体残疾“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3.灾害减免。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94]财税字第1号) 4.境外所得灾害减免。纳税人的境外企业或从事境外经营投资活动,遇有严重自然灾害或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动乱,损失较大的,可凭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对其境外所得给予1年的减税或免税照顾。(财税字[1997]116号) 5.新办安置随军家属企业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为安置随军家属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84号) 6.老年服务机构免税。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97号) 7.福利费支出扣除。职工福利费,可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条例第6条) 8.捐赠扣除。纳税人用于民政等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条例第6条) 9.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在规定比例内,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细则第15条) 10.保险费用扣除。纳税人按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据实扣除。(细则第16条) 11.劳保支出扣除。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据实扣除。(国税发[2000]84号) 1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扣除。纳税人按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财税字[1995]81号) 13.住房公积金扣除。企业交纳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列支。(财税字[1995]81号) 14.经济补偿金扣除。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财税字[1997]22号) 15.劳保福利支出扣除。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支出,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据实扣除。(国税函[1996]673号) 16.保险企业税前扣除。保险企业的下列项目,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国税发[1999]169号) (1)防预费。财产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据实扣除; (2)防预费。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不超过自留保费收入的0.8%据实扣除; (3)准备金。按规定提取的未决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准备金、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4)保险赔款支出。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冲抵准备金不足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17.保险保障基金扣除。保险企业的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可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提取不超过1%的保险保障基金,并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保险保障基金达到总资产的6%时,不再提取扣除。寿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国税函[2000]906号) 18.老年服务捐赠扣除。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0]97号) 19.民政捐赠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经营性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国税函发[1995]175号) 20.福利费用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为企业雇员提存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外,还可按财会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5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额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但当年税前扣除此类福利费用的数额,不得超过全年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国税函[1999]709号)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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