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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道路、桥、闸通行费如何计算抵扣增值税及ETC充值发票抵扣争议.doc

  • 上传人:a199****6536
  • 文档编号:2130529
  • 上传时间:2024-05-17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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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道路 通行费 如何 计算 抵扣 增值税 ETC 发票 争议
    资源描述:
    道路、桥、闸通行费如何计算抵扣增值税及ETC充值发票抵扣争议 政策规定 关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抵扣增值税的问题,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于2016年5月8号颁布的财税(2016)47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中做了明确规定。在该文件有效期截止后,2016年10月7号,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布了财税(2016)8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将道路、桥、闸通行费抵扣增值税政策进行了延续。 政策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哪些通行费票据可以抵扣? 根据86号文的规定,纳税人只有取得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才可以进行抵扣,而且是按照收费金额进行计算抵扣。这些通行费发票都是什么样子,记载了什么信息? 一、高速公路过路费发票 我们可以关注到,高速公路过路费记载了如下信息 1、国家税务局监制;2、高速公路;3、发票;4、经过站点;5、金额;6、通行时间。 企业取得的2016年5月1日起以后日期开具的记载了以上信息的通行费发票是符合要求的通行费发票,可以据其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企业取得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开具的、发票监制单位为地方税务局的记载了上述信息的过路费发票也可以据其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图: 但是,企业无论什么时间收到的财政部门监制的过路费收据,都不能据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图: 二、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的通行费发票跟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的规定类似,可以计算抵扣的发票样式如图: 企业取得下图所示的财政收据,不得据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图: ETC充值费用能否抵扣? 现实工作中,企业在机动车上加装ETC通行设备的情况非常普遍,使用ETC充值卡充值取得的普通发票到底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一直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话题。 1、第一种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表示:ETC充值卡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其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 根据林司长的解答,ETC充值卡充值时取得的发票只能视同预付款收据,企业应据此计入“其他应收款”,而不能计入费用,更不能计算抵扣。 企业应该在实际消费后,去相关的部门(办卡、充值的机构)开具实际消费的清单及相关的发票,结合充值时取得的发票,进行费用列支以及进项税额的抵扣。 清单: 发票: 2、第二种解读: 有人认为,ETC卡的使用,应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三条“单用途预付卡”的规定: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TC充值卡属于先充值,后消费,应当属于单用途预付卡,根据53号文的规定,持卡人充值时取得的发票,票面开具的内容应该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持卡人不得据此计入费用,更不得抵扣增值税。 持卡人驾驶车辆通过高速公路等实际消费时,按照53号文的规定,高速公路不应该为持卡人出具增值税发票,也不得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按照此理解,高速公路等有关企业,为ETC持卡人充值时,开具的品名为“通行费”的发票,就不符合53号文的规定,属于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应该予以处罚。ETC持卡人取得的类似发票,就应该视为非法发票,不得据此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将ETC充值卡视同单用途预付卡,将使安装使用ETC设备的企业车辆的通行费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及通行费所得税税前列支,会使ETC通行设备的推广变得困难,不符合政策的要求。这也是53号文的相关规定在现实工作中难以破解的一个问题。 3、第三种解读: 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为了充分保证纳税人的权利,默认ETC充值发票视同过桥过路费发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几乎没有地区推出具体的文件解释,个人理解照此核算还是有一定的政策风险。 ETC通行设备的推广,大大提高了运输物流业的便利性,国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详细的规定。其实,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对于成品油充值卡有很完善的规定,完全可以借鉴到ETC充值卡的管理上。 本人建议,企业可以不理会第二种处理方式,毕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文的规定,对于持卡企业,费用列支是个无解的难题;而第三种处理方式,因为没有成文的政策支持,企业是有税收风险的。第一种处理方式,理应是最稳妥,也是最合理的处理方式。 通行费票据抵扣增值税的申报表填列 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发票在按规定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时,应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八栏“税额”一列。同时填入《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30栏“通行费的进项”税额一列。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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