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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不让研发费加计扣除?税局-由你举证!(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 上传人:w****g
  • 文档编号:2125886
  • 上传时间:2024-05-17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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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不让 研发 加计 扣除 税局 举证 会计 经验
    资源描述: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不让研发费加计扣除?税局,由你举证!(老会计人的经验) 自2016年1月1日起,推行了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对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税务机关与企业存在异议的,解决路径进行了调整,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变为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举证形式为提请科技部门鉴定,并对处置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研发项目异议的举证责任演变 1.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举证责任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因此,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对于研发项目税企双方存在争议的,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向科技部门提请鉴定,并按鉴定结论处理。企业如果不能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鉴定结论,则税务机关可以直接不允许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的举证责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3项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因此,2016年1月1日起,对于研发项目税企双方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向科技部门提请鉴定,并按鉴定结论处理。如果税务机关不能按照规定获得科技部门技术鉴定,不能明确判定研发项目不符合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则税务机关不得剥夺企业享受的权利。 二、发生争议后的解决路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七规定,税务机关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税务部门在事中事后核查中,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的有关异议解决规定送科技部门鉴定。 1.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提请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税务机关依据鉴定结论对照规定进行处理。 2.鉴定部门的级别要求:(1)所在县(市)不属于由省直接管理的,必须是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2)所在县(市)属于由省直接管理的,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税务机关应了解所在县(市)是否属于由省直接管理。 3.提请鉴定的路径: (1)所在县(市)属于由省直接管理的,可直接将项目资料送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 (2)所在县(市)不属于由省直接管理的,应将项目资料通过所在县(市)科技部门向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不是直接越级提请鉴定。 (3)税务机关对于地市级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三、延伸阅读 1.注意行业判定 对于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标准为:以上述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笔者认为对于规定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即使兼营了属于其他行业范围的业务,从事的研发项目也不得享受,那么企业是否可以通过分设来解决呢?当然还需要综合考虑。需要提醒的是,在处于判定标准临界点时,对于收入的核算应当尽可能地规范,以免因收入划分调整而产生风险。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 2.注意研发项目判断 根据规定,对于(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等七类研发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笔者认为,税企对研发项目的异议主要是围绕这七类研发活动的判断。因此,企业在享受政策时有必要对自身的研发活动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判断,对于认为符合条件的,需要做好流程资料、产品成果等资料的备查,要经得起鉴定。 3.注意鉴定费用的承担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政策的研发活动提出异议,需要开展项目鉴定的,鉴定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不得向企业收取。也就是说,对于税企发生异议的,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发起鉴定,企业无需承担任何与鉴定有关的费用。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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