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特殊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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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 实务 特殊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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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1.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在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经科技部组织的专家组评定,同意液体氨基氰(29211990)、电子级双氰胺(29262000)、高纯度五氧化二钒(28253010)、电子玻璃纤维布胺(70195200)等产品增列《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 为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将聚碳酸酯胶粒(39074000)、PC/ABS混合胶粒(390740000)、ABS胶粒(39033000)、改性聚苯醚胶粒(39072000)、历新LEXAN聚碳酸酯胶膜(39206100)、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膜(39206900)增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并按其相应征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2.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考虑到已将甜菜粕列入征税范围,故规定对出口已征税的甜菜粕予以退税。 3.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4.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5.继续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实行保税政策,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在上海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国内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视同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税并按照有关贵重产品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退税;对从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6.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的退税问题。 (1)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关系》等有关规定的精神,同意在互惠对等原则基础上,对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在中国境内购买的中国产物品予以退还增值税。 (2)可享受退还增值税的物品包括: ①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办公场所、住宅所消费的水、电、煤气、暖气。 ②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办公场所、住宅使用的在中国市场上购买的建筑装修材料和设备。 ③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自用的中国产汽车。 ④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每次所购单张发票总金额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的自用的设备及物品:家具、地毯、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录像机、音响及其他办公用品等。 (3)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计算应退增值税税款的退税率,为现行国家规定的退税率。 (4)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视同出口,其退税计划纳入国家出口退税计划统一管理。 7.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的退税。根据中国政府已参加的国际公约及中国政府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协议的埃塞俄比亚,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与外国驻华使馆及其外交人员享有同等待遇。经研究决定,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特定的中国产物品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81号)的规定,享受退税待遇。 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名单:欧洲委员会驻华代表团、阿拉伯国家联盟驻华代表处、联合国系统组织代表机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驻华代表处、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世界银行驻华代表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驻华代表处、联合国工发组织中国投资促进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驻华代表处、国际金融组织中国代表处、国际移动卫星组织驻华代表处。 8.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9.对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的凭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10.《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部分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2]8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等文件中关于列名贵重产品同国家税务总局、原对外经济贸易部指定单位经营,出口后方可办理退税的规定停止执行后,出口企业出口上述文件列名的贵重产品,按现行出口退税统一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 总之,除另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均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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