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看待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两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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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如何正确看待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两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长期以来,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在对其增值税作为处理后,所得税如何处理存在一定的争议。严格地来说,对于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本身就是定性为属于虚构业务的没有真实发生的虚开发票,证明其应税购进进项税项客观上是不存在的,因此,在所得税上属于没有发生的真实支出,自然对其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得到共识的,没有如何的异议。但是,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所得税上的处理是存在争议的。争议的主要焦点就是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合法的成本凭证
2、,是否可以给予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认可?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一、对于虚开发票税务行政法规与刑法在界定上的区别(一)税务行政法上对虚开发票界定的主要规定1.税法上对虚开发票的一般界定从某种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收的基本法,其中法定赋予了国务院制定发票管理办法权力。国务院以令的形式制定了办法。当前,税务机关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界定的主要依据也是发票管理办法。涉及违法行为的,按照规定程序移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方按照刑法进行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
3、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目前,税务行政上对发票虚开的界定依据主要就是这三条原则。其核心词都是“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直白地说,就是伪造虚假业务(包括完全没有发生的、虽然发生但是真实发生的数量、价格、金额、品种等基本要素不符等),开具不真实内容的发票。虚开发票就其动机、目的和结果来分析,包括不以偷骗税为目的的虚开和以偷骗税为目的的虚开。前者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虚构业绩报销、虚构业绩融资、虚构业绩骗补、虚构夸大经营业绩获取考核业绩或上市公报业绩,它的危害性不是或者不主要是在税收上,因
4、此被税务机关忽视的情比较多。从主要职责来看,税务机关重点打击后者也无可厚非。2.对特定情形下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界定根据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
5、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这里需要注意的,这个公告是对纳税人在利用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偷逃增值税的情形下,对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行为的界定。也就是说,这是属于特定情形下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过程中的界定标准,但是绝不是说所有的增值税发票开具必须要符合这几个条件才属于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有一种观点认为不符合这几种情形都属于虚开行为,显然是对公告的误读,更是一种无限扩大化的片面观点。对上述文件,笔者认为掌握:(1)物权发生了真实的转移,服务进行了真实的提
6、供;(2)真实发生资金权益的往来或者债权债务的客观构成;(3)发票开具内容必须是反映业务的真实性。在其他情形下,笔者认为,判断发票是否属于虚开的最重要标准就是是否发生了真实业务(包括已经发生、正在发生以及按照真实意愿即将发生等情形)。判断业务的真实性,需要有“三流合一”基本理念的动态逻辑,但不是追求“三流一致”形而上学的静态形式,是客观科学方法论的选择。(二)刑法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界定的主要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专用
7、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界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界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1)购货方与
8、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了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外,后续处理分两种情况:一是,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二是,购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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