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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如何完美落幕(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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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如何完美落幕(老会计人的经验)按:本文发表在中国税务报2017年8月23日第08版“财税论坛”。笔者毕业后参加工作接触的第一个税务争议就是车购税领域的,此时感受如本期组稿老师金黄姐在编后记所言“伴随着青春记忆的最低计税价格有望谢幕”。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虽然总体上采用平移的方式将暂行条例升格为法律,但个别规定发生了重要的变化。这其中,首推取消备受争议的最低计税价格和正当理由条款。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
2、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立法法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制定法律。如今,车购税立法的条件已经成熟,落实税收法定的要求比较强烈。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虽然总体上采用平移的方式将暂行条例升格为法律,但个别规定发生了重要的变化。这其中,首推取消备受争议的最低计税价格和正当理由条款,代之以第七条即“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与实际不符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核定应纳税额”。
3、最低计税价格和正当理由的规定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上述条款细化为第九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现将条款摘录如下。第九条第(三)项: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第九条第(六)项:进口旧车、因不可
4、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第十一条: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第十二条: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车辆之外的情形。综合文义解释及体系解释方法,上述规
5、定及其之间的关系应该为:第一,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专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第二,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但不等于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第三,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时,除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之外,计税价格为最低计税价格;第四,正当理由的情形,限于第九条第(六)项的列举情形。现实中的理解分歧在征管实践中,国家税务总局会定期核定并下发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根据当时的历史背景,由于发票管理不够严格规范、市场交易不够公开透明,纳税人较容易进行虚假申报。因此,“一刀切”地规定一个最低计税价格,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在最低计税价格与申报计税价格之间,也存在微妙的博弈关系:如果主动公开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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