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制度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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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 题 目: 公益诉讼制度文献综述 姓 名: 周小买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法学52班 学 号: 2265217 指导教师: 孙永军 职称: 讲师 2008年6月20日 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 公益诉讼制度文献综述 姓名:周小买 指导老师:孙永军 摘要:时下社会利益主体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多元化景象,利益标准复杂化,权利意识日渐增强,公益诉讼呼啸而出。这种诉讼某种意义上是对我国传统意义上的诉讼的超越和挑战,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保障人权,而公益诉讼制度则为社会公益保护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途径。同时也是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途径。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客观需要, 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和法律监督制度的必然要求, 也是与国际交流的客观需要。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共利益;建构 The Outlines of System of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Name:Zhou Xiaomai Tutor:Sun Yongjun Abstract:At present, the public beneficiary takes on unprecedented multifarious forms which are characterized by the complicated interest criterions and the strengthening consciousness of rights. As a result, th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emerges at the call. To some extend, this kind of lawsuit has surpassed our conventional lawsuit and also been a challenge to it. It is realistically meaningful to set up a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which is accordance with our national situation. The Constitution stipulates definitely that the law protect human rights. Meanwhile, the beneficent lawsuit system will provide a full and efficient legal method to protect the public beneficiary and perfect the law system. It is necessary and indispensable to set up th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which will maintain both national and public interests, complete the lawsuit system and law supervisory system, and strengthe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Key words: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Public Interests;Establish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破坏生态资源的现象层出不穷,政府部门垄断经营和限制自由竞争行为不断发生,如何更好的保护公共利益己经成为当前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针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问题,出现了一系列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新型案件,如乔占祥起诉铁道部春运票价上浮案、河南青年葛锐起诉郑州火车站公共厕所无理收费三角钱一案以及“进津费”、“进沪费”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等等。然而这些案件大多都是被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公益诉讼有许多有益帮助,特别是对于像我国这样的社会。首先,公益诉讼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其次,公益诉讼让个人充当“私人检察官”,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有利于强化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再次,公益诉讼能够完善社会公共领域,有助于强化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对于行政权力过于强大的国家,就更有必要对民事公益诉讼进行探索。[1]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诉讼最早发端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周楠先生在《罗马法原论》一书中指出:“私益诉讼是保护个人权利的诉讼,仅特定的个人才能提起,公益诉讼则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对在民事活动中违反民事、经济法律,损害或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裁判,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2] 国内的学者们对公益诉讼的定义不尽相同,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以梁慧星为代表的认为,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个人、组织、社会团体等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活动侵犯公共利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公益诉讼性质上属于行政诉讼,即行政公益诉讼理论。二是以中国学者——天津师范大学法学副教授韩志红为代表的是经济公益诉讼理论,其定义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有诉权的机关、团体、公民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将要受到侵害时,为保护上述利益而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3]三是认为,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国家、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以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通过法院依法审理,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回复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四是认为,公益诉讼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给国家、社会公益造成了事实上损害或潜在损害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诉讼活动。公益诉讼在性质上,与三大诉讼相对应,应当包括刑事、民事及行政公益诉讼三种形式。[4] 广义的公益诉讼指任何个人、组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即所谓“私人检察官”提起的诉讼。目前还有的学者认为公益诉讼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这种定义通常被认为是狭义的民事公益诉讼。[5] (二)公益诉讼的特征 相对于传统的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即目的的公益性。公益诉讼可以制止某些机关或个人滥用权利,危害国家、社会,保障社会每一个个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形成良好社会秩序,从而促使整个社会稳定、迅速地发展。 2.利害关系的不特定性和广泛性。在传统诉讼中,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往往是法定的合法权益,而这种诉讼中侵害的对象是公共利益,对于普通民众往往只有不利影响,而无直接利益上的损失。即便个案中该行为在侵犯公共利益的同时也触及特定人的直接利益,法律仍然允许在该特定人不愿、不敢或不便提起诉讼之时,普通民众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3.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即主体的广泛性。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是直接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和个人,也可以是没有直接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任何组织和个人,而只要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侵害了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或对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潜在的危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代表社会向违法者起诉,以保护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6] 4.公益诉讼成立的前提既可以是违法已经造成的现实损害,也可以是尚未造 成的现实损害,即损害结果的不确定性。[7] 此外张军保还认为公益诉讼的特征还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均为侵权之诉,体现了国家的干预性。[8] 二、公益诉讼的价值分析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法理价值 1.秩序价值。秩序表现在社会实际上就是和谐。和谐作为一种理想,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神的精髓。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维护社会公益的制度安排,是一种重要的利益平衡机制,一种调和多元矛盾的社会和谐机制。 2.正义价值。正义是人类社会和法律制度实现的最高理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评价一项法律制度是善法还是恶法的标准。符合正义的优秀之法为善法,否则为恶法。公益诉讼是社会弱势群体拿起法律武器向危害其生存利益的行为抗争的有效途径。使他们得到应有的生存权利。公益诉讼是一种确保社会正义的方法,表现了司法对其效果的觉醒。 (二)公益诉讼的实践价值 1.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广泛保护。通过公益诉讼程序,鼓励公众广泛行使公共利益监督权,把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交司法审判,对此类行为进行纠正、制裁,使公共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2.公益诉讼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而公益诉讼可以很好制衡行政权力,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实现以司法权力制约行政执法权力,以人民主权制约国家权力,从而避免由于权力集中而出现的人治局面。 3.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十六字方针,维护法律的权威。公益诉讼制度实际上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司法弹劾,其实质是用司法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规范一切组织和个人的行为,防止违法行为逃脱法律制裁,从而促进人们自觉守法、自觉依法办事,促进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实现。 4.有利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公益诉讼为公民个体出于对正义的追求和公益的维护,要求司法机关惩恶扬善,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或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的行为搭建了一个很好的桥梁。若法律制度依然固守传统理念,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其后果只会阻碍公民法律意识的表达和提高从而阻碍社会的进步。[9] 三、公益诉讼的具体表现形态 (一) 国家诉讼 国家诉讼实际上是由法律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利,启动和参与公益诉讼。这样的国家机关最常见的就是检察机关,但又不限于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尽管在各国法律文化中的内涵并不完全一致,但都毫无例外的是被作为一个国家或者政府的代言人而存在的。在法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积极参与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德国确立了“公共利益代表人”制度。德国联邦最高检察官作为联邦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有权参与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在美国,检察机关属于司法部的一个组成部分,检察官作为政府的代表,代表政府行使诉讼权利,大量参与很多涉及公益的民事诉讼。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诸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俄罗斯、我国澳门地区等都规定了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形式。 (二) 团体诉讼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除了国家机构以外,一些社会团体在必要的时候,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被法律赋予启动公益诉讼的资格和权能。团体诉讼形式多见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与司法实践。通过立法或者判例赋予某些拥有法人资格的团体具备当事人资格,由该团体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旨在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团体诉讼的理论基础是诉讼信托,即当某一公益团体成员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法律规定将该团体成员的诉权让与该团体,由该团体来提起诉讼。德国是最早实行团体诉讼的国家,1908 年的《防止不正当竞争法》(UWG) 创立了团体诉讼制度,后来的立法又相继承认了不少行业的团体诉讼。法国法律赋予一定团体以团体的名义起诉的权利,能够享有原告资格的团体通常是工会、禁酒同盟、家庭团体的全国性组织和各地支部,以及为取消种族歧视、卖淫和胁迫卖淫现象而设立的团体。[10]团体诉讼制度后被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广泛借鉴、大加运用。 (三) 公民诉讼 在极少数的一些国家,除了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之外,普通公民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种形式在法律上被称之为公民诉讼(Citizen Suits) 。这种制度常见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中。法律规定任何公民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都可以政府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美国是创立并实践这一制度的典型国家。美国在环境法里明确规定了公民诉讼制度,以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公民诉讼权在美国被视为一项“禁止权”(即禁止非法排污权) 或强制措施;公民则被视为“私人检察官”,与政府的职能相对应而存在,在实施环境法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 集团诉讼 关于何谓集团诉讼,国内外尚且存在很多理解上的差异。《哥伦比亚法律词典》解释认为,集团诉讼是指“在法律上允许一人或者数人代表其他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提起诉讼”。我国学者认为,集团诉讼是指一人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的成员全体的共同的利益,代表集团全体成员提起的诉讼。美国是实践这一制度最为引人注目的国家。美国集团诉讼以默认方式认可代表人,采取的是“申报退出”制度,法院公告后申报退出的,将来才不受判决拘束,如果没有申报退出就视为当然的当事人,要受到判决的拘束。[11]集体诉讼是一种在美国发展起来的集团诉讼方式。这种制度在受害者众多但份额比例小的场合作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形式发挥着独到的作用。对于消费者来说,逐个单独起诉诉讼收益与诉讼成本相比得不偿失。因而,在传统的诉讼形式下这种利益无法得到救济。在确立集体诉讼制度之后,消费者在通过追求个人利益保护的同时,通过集体诉讼形式客观上实现了公共目的或者保护公共利益的间接效果。[12] (五)英国的检举人诉讼 英国在传统上是以判例法为渊源的国家,法官们的观点和主张在大量的判决中得以体现和确立,英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是在此基础上建立的。为了使公共利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法务长官可以主动请求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也可以在私人没有起诉资格时授权该私人以其名义起诉。反对违法的行政行为的私人,拥有作为公共利益之代表的诉之利益。根据英国法律规定任何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及特定国家机关均可以原告身份对违法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英国法律规定,当检察机关依法直接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它是行政诉讼的原告人;当公民以总检察长名义提起诉讼时,总检察长是形式上的原告人,公民作为告发人,则是实质上的原告人。[13] 四、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我国目前存在代表人诉讼制度,解决了诉讼一方主体是多数人的情况,但其提起诉讼的主体依然是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且判决结果的适用必须以当事人的登记为要件,并不自动适用于相关人员。这种制度不仅限制了诉讼提起的主体,同时也使诉讼双方的力量对比悬殊比较大,限制了对抗性,违背诉讼的目的。所以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不仅要对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改进,还要借鉴上述各国的有益的诉讼模式,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就目前而言,最主要的是界定诉讼主体和范围。以下就是学者们的各种建议和制度构想。 (一)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1.检察机关 对于检察院的资格问题,现在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具有,其中有的人认为只有检察院一个有资格,还有的则认为除了检察院还有别的主体。但也有反对的意见。 反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人认为按照我国现有国家机关权力结构和职能分工, 行政机关是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 是社会公益的代表者, 应当由行政机关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追究, 公众利益受到侵害时, 完全可以通过行政执法获得救济,没有必要由检察机关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追究违法者的责任。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执法来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是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安排。为了对社会进行管理, 国家设置了为数众多的行政管理机关, 几乎每一项社会事务都有相应的行政机关来进行管理,相对人实施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自有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进行追究。这些负有专门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仅人员多, 而且与被管理的相对人距离近, 他们能够发现违法行为并及时进行追究。这种观点可以说是从反面说明为什么不需要检察院作为诉讼主体,但这并不能就决定检察院就没有资格。这种观点的说服力不强。 在国外,检察官在民事诉讼中的参与十分有限,仅限于婚姻无效之诉、申请禁治产案件等少数几个领域。正如“接近正义”运动的积极倡导者卡佩莱蒂教授所明确指出的,“在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中,检察官其实不起什么作用。”[10] 此外,我国检察机关在法律性质不同于西方国家。 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会造成角色冲突,它既是诉讼当事人, 又是诉讼的监督者。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目的是要维护司法的公正, 而抗诉监督才是实现这一目的正确和恰当的途径, 因此今后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应当是增加抗诉的方式, 完善抗诉的程序, 提高抗诉的质量, 充分利用检察建议等非讼监督方式, 而不是去提起或参加民事诉讼。[14] 李浩认为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体现了对民事公益行为的国家干预原则,符合我国的法律精神和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对于涉及公益的行政违法行为, 检察机关完全可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不仅可以防止公民或一般单位不敢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 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而且可以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 有助于实现依法治国。我国存在着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而无人提起诉讼的情形, 这既不利于公众利益的维护, 不利于法律的实施, 又会放纵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符合其性质。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其基本职能, 当这两种利益受到侵害而无人提起诉讼时, 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是最恰当的制度安排。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需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基本原则部分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但在具体规定中却只规定了抗诉监督这一种监督方式, 抗诉监督是事后监督, 仅有事后监督显然不够, 为了完善检察监督制度, 需要增加提起诉讼、参与诉讼这两种事前、事中监督方式。 其实, 由行政机关负责行政执法, 负责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罚, 并不排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当出现行政违法行为时,无疑首先应当由主管行政机关负责制止和处罚, 但有时行政机关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对本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未纠正, 而这一行为又确实损害了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 放任违法行为会造成损害的进一步扩大。此时, 由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提起诉讼, 既可以弥补因行政机关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又可以及时地消除违法状态。 另一方面, 有些民事违法行为又同行政机关有着紧密的联系, 是经行政机关许可后实施的, 或是在行政机关的默许、放任下实施的, 行政机关已成为民事违法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指望行政机关自己主动去纠正违法行为已不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我国的检察机关独立于政府,这一特点恰恰可以使我国检察机关能够更好地发挥通过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角色的多元实际上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 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面性决定了同一社会主体有时需要扮演多重角色。就检察机关而言, 虽然提起民事公诉使它具有了诉讼当事人的身份, 虽然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会同诉讼监督者的身份发生冲突, 但只要检察机关在其提起的诉讼中, 始终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 在诉讼中享有程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角色冲突就能够避免。[15] 2.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中国公民自愿组成, 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 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于我国社会团体具有较高的政治地位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而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人才优势, 他们有能力和条件承担公益诉讼任务, 因而对于社会团体的主体资格,学者一般都没有争议。 3.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社会集体。社会组织代表着特定的利益集体, 是特定公共利益的代表, 因此, 社会组织有责任维护该组织成员的公共利益。同时, 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对本行业的技术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政策较为了解和熟悉, 而且有一批优秀人才, 因此, 赋予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是可以的,而且是必要的。[16] 4.公民个人 张焕霞、刘佳杰等认为应当赋予公民个人以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法律上的救济源于权利受到侵害,而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就是损害每位公民的利益,只不过是多少问题和程度问题。因此,当公权受到不法侵害时,任何获得公权利益的主体都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直接或间接侵害,他们有权利通过选择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我国宪法赋予广大社会成员管理社会的权利,民事公益诉权实质上就是一种“社会管理权”在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表现,任何社会成员都具有充分的资格拥有该权利。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我国《宪法》第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民事公益诉讼中,公民通过直接起诉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实现对国家事务的管理。“ 有权利必有救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主体是全体公民, 当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时,任何公民都应有权对其提起诉讼。公民生存在产生公益侵权纠纷的经济社会中,是组成社会的细小细胞,对社会生活的微小变化有切身的感觉,时时处处都可能感受到公益侵权行为带来的影响,他们在发现和感知新出现的侵权行为的能力上有着先天的优势。[17] 江伟教授在德州中院举行的民事诉讼法修订论证会上的发言时称:关于个人,我们向来不承认“个人”, 写“个人”曾经碰过钉子, 写进去有很大的难度。[18] 陈旭等人也认为公民不宜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其理由是:(1)这样规定可以防止被告对以自己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的公民进行打击报复。因为被告方的势力往往比原告强许多,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机制保护这些具有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努力的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说不过去的。(2)如果所以的公民都可以不受限制地提起诉讼,很可能导致诉讼的拖延、效率低下,甚至使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感到力不从心、进退两难。但他同时又认为以此就剥夺公民的公益诉讼权利是违宪的。所以他认为:民事诉讼法应该授予公民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较大的参与权。[19] (二)公益诉讼的调整范围 关于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我国学者提出了两种观点: 一是狭义说, 即认为只有危害国家利益和全社会利益的案件才能成为公益诉讼案件。如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行政违法案件、破坏环境案件等。二是广义说, 即认为公益诉讼案件除包括狭义的公益诉讼案件外, 还包括危害社会多数人利益的案件(如证券欺诈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等) 。综合各种说法,以下就是目前我国学者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整范围的集合。 1.侵害国家经济利益的案件 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 侵犯国家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主要是侵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由于经济体制改革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负有维护、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组织(如国有企业) 的负责人在企业改制、转让、处分等活动中, 为了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 趁机巧取豪夺国有资产, 因此, 为了有效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 应当将此类行为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 通过法院的审理活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以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 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 2.环境公害案件 即直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环境污染案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不仅对人民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的侵害, 而且也是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环境公害案件, 作为受害者个人, 追究环境公害制造者的责任决非易事。也就是说, 对受害人而言, 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是很不经济的。此外, 我国法律对环境公害案件起诉资格的规定并不完善。只有人身或财产权益直接受到环境公害侵害的人或组织, 才能提起环境公害诉讼, 而实际上, 环境公害的受害人所遭到的侵害大多是间接的和无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条都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里的控告不包括向环境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 在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通过私益诉讼途径获得司法救济的情况下, 将环境公害案件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 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则无疑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后果进行补救的有效途径。 3.垄断案件 这类案件主要体现为国家垄断性行业(公用企业) 垄断价格, 定价过高、收费不合理, 凭借垄断地位损害公众利益。目前在我国, 很多公用事业是由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垄断经营的, 如电业、邮政、电信、铁路、公路、煤气等。垄断行为不仅侵害合法经营者的利益, 损害消费者和国家的利益, 而且削弱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破坏正常竞争秩序, 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影响甚至威胁国家经济安全。我国目前单靠行政管理的机制存在的问题是: 行政监督管理的缺位与低效, 市场经济行政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等, 出现行政权不仅难以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甚至其自身也成为垄断的“同盟军”。因此, 为了有效防止垄断现象, 将垄断案件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 则是十分必要的。 4.损害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案件 损害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的违法行为, 侵害的是国家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 属于涉及公益的违法行为。因此, 为了有效地保护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 有力打击损害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的违法行为, 应当将损害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的案件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 5.侵害消费者利益案件 我国目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是代表人诉讼, 即有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代表众多当事人提起诉讼, 其他人则不直接参加诉讼, 判决的效力扩张到被代表的多数人。正是由于判决效力的扩张性, 容易导致“搭便车”现象的产生, 即每个受害的消费者都会理性地等待别人去提起诉讼, 待胜诉后再直接向法院主张适用已生效的判决。这种“搭便车”的普遍心理往往导致无人提起诉讼的现象。即使有人代表众多当事人提起诉讼, 在实践中也往往维权十分艰难, 表现为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诉讼难、冲破地方保护难。因此, 为了有效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必要将危害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案件纳入公益诉讼范围。 6.其他严重损害公益的案件 其他严重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如行政机关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安徽的“劣质奶粉事件”) 、行政机关严重违法行为(如违法审批土地、公共工程) 等, 如果没有人或单位提起私益诉讼, 就应当将这类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围, 允许检察机关、社会团体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16] 此外,戚道孟教授通过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特点的分析,认为应当采用民事公益诉讼理论来认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民、组织作为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质疑,使之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统一,以及运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将有利于公民提起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20] 郑家红、凌宗亮认为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其不当使用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极大的侵害。而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又不能对受损的公共利益提供救济,因此有必要构建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21]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化,将来还会出现很多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公益诉讼的调整范围肯定还会变的更广。 通过对学界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看出大家对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似乎是已经没有异议了,只是对诉讼主体等具体问题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并且这些都只是在理论上的研究,比较宏观,比较凌乱和分散,缺乏系统性和具体的操作性。所以对于公益诉讼的研究应该往更深的,更具体的可操作方向前进。公益诉讼制度在欧洲已经有很长时间的历史了,并且对法律制度的完善起到很大的作用,但回顾其发展历史也不是一帆风顺,在其兴起的过程中也遇到很多挑战。[22]所以要想在我国目前的法治发展水平下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我想会遇到很多困难。 参考文献: [1] 江伟,苏文卿. 现代公益诉讼产生发展的背景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J].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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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man Rights Quarterly,2006 (5). 专业文献综述成绩评阅表 学院 人文学院 专业 法学 姓名 周小买 题目 公益诉讼制度文献综述 指导教师意见(包括选题是否恰当、文字表达水平、论文的难度和创新性、参考文献质量、格式是否规范等方面,请使用钢笔书写或打印): 论文评定成绩: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1. 基于C8051F单片机直流电动机反馈控制系统的设计与研究 2. 基于单片机的嵌入式Web服务器的研究 3. MOTOROLA单片机MC68HC(8)05PV8/A内嵌EEPROM的工艺和制程方法及对良率的影响研究 4. 基于模糊控制的电阻钎焊单片机温度控制系统的研制 5. 基于MCS-51系列单片机的通用控制模块的研究 6. 基于单片机实现的供暖系统最佳启停自校正(STR)调节器 7. 单片机控制的二级倒立摆系统的研究 8. 基于增强型51系列单片机的TCP/IP协议栈的实现 9. 基于单片机的蓄电池自动监测系统 10. 基于32位嵌入式单片机系统的图像采集与处理技术的研究 11. 基于单片机的作物营养诊断专家系统的研究 12. 基于单片机的交流伺服电机运动控制系统研究与开发 13. 基于单片机的泵管内壁硬度测试仪的研制 14. 基于单片机的自动找平控制系统研究 15. 基于C8051F040单片机的嵌入式系统开发 16. 基于单片机的液压动力系统状态监测仪开发 17. 模糊Smith智能控制方法的研究及其单片机实现 18. 一种基于单片机的轴快流CO〈,2〉激光器的手持控制面板的研制 19. 基于双单片机冲床数控系统的研究 20. 基于CYGNAL单片机的在线间歇式浊度仪的研制 21. 基于单片机的喷油泵试验台控制器的研制 22. 基于单片机的软起动器的研究和设计 23. 基于单片机控制的高速快走丝电火花线切割机床短循环走丝方式研究 24. 基于单片机的机电产品控制系统开发 25. 基于PIC单片机的智能手机充电器 26. 基于单片机的实时内核设计及其应用研究 27. 基于单片机的远程抄表系统的设计与研究 28. 基于单片机的烟气二氧化硫浓度检测仪的研制 29. 基于微型光谱仪的单片机系统 30. 单片机系统软件构件开发的技术研究 31. 基于单片机的液体点滴速度自动检测仪的研制 32. 基于单片机系统的多功能温度测量仪的研制 33. 基于PIC单片机的电能采集终端的设计和应用 34. 基于单片机的光纤光栅解调仪的研制 35. 气压式线性摩擦焊机单片机控制系统的研制 36. 基于单片机的数字磁通门传感器 37. 基于单片机的旋转变压器-数字转换器的研究 38. 基于单片机的光纤Bragg光栅解调系统的研究 39. 单片机控制的便携式多功能乳腺治疗仪的研制 40. 基于C8051F020单片机的多生理信号检测仪 41. 基于单片机的电机运动控制系统设计 42. Pico专用单片机核的可测性设计研究 43. 基于MCS-51单片机的热量计 44. 基于双单片机的智能遥测微型气象站 45. MCS-51单片机构建机器人的实践研究 46. 基于单片机的轮轨力检测 47. 基于单片机的GPS定位仪的研究与实现 48. 基于单片机的电液伺服控制系统 49. 用于单片机系统的MMC卡文件系统研制 50. 基于单片机的时控和计数系统性能优化的研究 51. 基于单片机和CPLD的粗光栅位移测量系统研究 52. 单片机控制的后备式方波UPS 53. 提升高职学生单片机应用能力的探究 54. 基于单片机控制的自动低频减载装置研究 55. 基于单片机控制的水下焊接电源的研究 56. 基于单片机的多通道数据采集系统 57. 基于uPSD3234单片机的氚表面污染测量仪的研制 58. 基于单片机的红外测油仪的研究 59. 96系列单片机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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