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及其非犯罪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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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农业大学专业论文题 目: 安乐死及其非犯罪化研究 姓 名: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经济学(经济法与经纪人实务) 班 级: 学 号: 指导教师: 职称: 讲师 新疆农业大学教务处制目 录摘要 1前言 31 安乐死的定义和分类 3 1.1 安乐死的定义 3 1.1.1 西方国家对安乐死的定义 3 1.1.2 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 3 1.2 安乐死的分类 3 1.2.1 自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 3 1.2.2 主动安乐死(积极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消极安乐死)括号里的可以删除。 3 1.2.3 直接安乐死与间接安乐死 42 安乐死的历史与现状 4 2.1 安乐死的历史 4 2.
2、2 安乐死的现状 53 安乐死的论争 5 3.1 在西方国家 5 3.1.1 反对者观点 5 3.1.2 支持者的观点 6 3.2 在我国 6 3.2.1 反对者观点 6 3.2.2 支持者观点 7 3.3 笔者的观点 7 4 安乐死非犯罪化的理论分析 8 4.1 在医学方面的分析 8 4.2 在哲学方面的分析 8 4.3 在政治方面的分析 9 4.4 在法学方面的分析10 4.4.1 从我国民事立法看安乐死10 4.4.2 从我国刑事立法看安乐死105 结论11谢辞12参考文献13安乐死及其非犯罪化研究高 帅摘要:安乐死是一个复杂而又倍受争议的话题,因为它涉及法学、伦理学、医学、哲学、社会学
3、等等。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对安乐死的争议之声从未断过且越来越频繁、越来越大,对其研究分析和论证也越来越多。本文通过对安乐死定义和分类的归纳总结,对安乐死历史和现状及各方观点的描述,从不同学科对安乐死的非犯罪化进行了分析论述,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境,对安乐死不宜非犯罪化。关键词:安乐死;非犯罪化;论争;理论分析Mercy killing and it the non- crime turn a researchGao ShuaiSummary:Mercy killing is a complications but again times be subjected to contro
4、versy of topic, because it involve a method to learn, the ethics learn, medical science, philosophy, sociology etc.From 20 century 60s,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dispute mercy killing of the voice have never broken and more and more multifarious, more and more big, as to its research analysis and
5、argument also more and more.This text pass to the mercy killing defini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induce summary, to the mercy killing history and the present condition and everyones standpoint of description, never classmate section to mercy killing of not crime turned to carry on analysis to discus
6、s, think according to our country current scenario, to mercy killing not proper not crime turn.Keyword:Mercy killing;The non- crime turn;Contestation;Theories analysis前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能积极的面对死亡、规范死亡,安乐死的问题由此产生,安乐死作为一个跨学科理论问题,它主要涉及法学、哲学、医学、伦理学、社会学等学科领域,它又是一个以人的生命为主体的复杂问题。鉴于此全世界至今只有极少数的几个国家将安
7、乐死合法化: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俄勒冈州、华盛顿州通过了安乐死法案,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安乐死法案,日本,瑞士对安乐死也比较宽松,因此“安乐死旅游业”在瑞士兴起。2001年4月荷兰参议院通过了安乐死法案成为全世界第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紧接着2002年5月比利时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成为全世界第二个在全国范围内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正是由于这些国家部分或者全部将安乐死合法化,引起了全世界对安乐死的大讨论和越来越多的人呼吁自己的国家将安乐死合法化。同样也引起了我国国内对安乐死的热议和研究,有的人提出将安乐死合法化,有的人极力反对将安乐死合法化。现在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据
8、我国国情,安乐死在我国应不应该去其犯罪化,使其合法化?本文对安乐死进行了分析和论述。1 安乐死的定义和分类1.1安乐死的定义1.1.1西方国家对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是一古老的概念。虽然直到1605年,由弗朗西斯培根首创,英语中才有euthanasia这个词用以指代“安乐死”,培根在其著作学问之深化中首次使用euthanasia一词,指为消除某人所经历的痛苦而以各种适当的方式导致的死亡,以使该人在其生命终结时能够带有尊严。在当代英语中,euthanasia意即:1.容易之死亡或致使容易之死亡之方法;2.使深受痛苦折磨的处于不可救助状态或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临终病人在无痛苦中死去的行为。1.1.2我
9、国对安乐死的定义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1.2安乐死的分类不同的学者,不通的国家对安乐死的分类不尽相同,本文总结出如下分类:1.2.1自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这是根据病人对死亡的意愿所作的分类。所谓自愿安乐死是指病人在治疗当时主动要求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是指病人在患病当时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但在治疗前曾经要求以后安乐死或者根据他们的近亲属或者清醒时指定的代理人的意愿,对其实行安乐死。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病人的自愿能够构成安乐死正当化的理由?相比之下,非自愿安乐死比自愿安乐死的争议更大
10、。1.2.2主动安乐死(积极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消极安乐死)这是根据医生终止病人生命的行为方式所作的分类,所谓主动安乐死,是指医生以作为的方式,达到缩短病人生命的结果,如对病人施以致命性药物的注射。被动安乐死是指医生以不作为的方式使病人因为其疾病而产生自然死亡的结果,如对病人停止治疗。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涉及他杀的主动安乐死是否具有正当价值?被动安乐死虽然属于自然死亡,但是否违背医生的救治义务?相比之下,主动安乐死比被动安乐死的争议更大。1.2.3直接安乐死与间接安乐死这是根据医生的行为与病人的生命结束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的分类。所谓直接安乐死是指医生的行为是以直接致人于死为目的,如果实施该行
11、为,必能终结该人的生命。间接安乐死是指医生的行为能够减轻病人的痛苦,但也具有终结人生命的风险与可能,也就是说,间接安乐死即使实施,医生的行为也只是诸多导致病人死亡因素中的一个,而并非唯一原因。实际上,直接安乐死与间接安乐死都属于主动安乐死。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在直接安乐死中,医生对于病人的死亡持一种直接故意的状态,间接安乐死中,医生对于病人的死亡持间接故意,这种不同的故意状态决定了医生行为的可责性的大小,相比之下,直接安乐死比间接安乐死的争议更大。2 安乐死的历史和现状2.1安乐死的历史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可谓古已有之。在西方,有些原始部落为了其整体的生存和健康强盛,常把病人、老人击杀或埋葬,以
12、此来减少病弱者的痛苦和部落的负担。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医生延长那些最终仍不免死亡的危重病人痛苦是不合伦理的,并赞同不堪忍受病痛折磨的病人自己结束生命。斯巴达人为了保证士兵的健康和战斗力 ,也有处死有先天疾病或生理缺陷之新生儿的习俗。在东方诸国,尤其是受佛教影响的地方 ,崇尚人自然的死亡,“圆寂”、“坐化”等就是佛教徒追求的死亡方式。我国敦煌有一幅唐吐蕃时期 “自行诣死”的壁画,描写一位老者在寿命将终时自行到坟墓中安详地辞别人世,这可视为我国较早时期的安乐死思想。但是,由于安乐死违背传统的伦理观念,并与传统的医学理念和死亡概念相冲突,自杀和他杀的界限也因此而趋于模糊,故安乐死的思想和行为也普
13、遍地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在西方,启蒙时代的到来宣告了传统社会走向式微的开始,个人对于自己生命和自由的把握与张扬迅速拓显至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于是自十七世纪起,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思想便应运而生了。于此同时,由于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使一部分濒危病人的生命可以在人工干预下长时间地、极其痛苦地予以延长。这极大地激化了医学伦理中的一对固有矛盾延长病人的生命与解除病人的痛苦。有关安乐死的病例和讨论不断涌现,终于使安乐死合法化运动在二十世纪初叶与人权运动结合在一起正式走上了历史舞台。1935年在英国出现了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委员会”,其后美国、法国、丹麦、瑞典、荷兰等国也陆续出现了类似的组织。但
14、安乐死运动很快就随着纳粹德国的兴起及其对非日尔曼种族的屠杀而遭受挫折。二战期间根据其信奉的优生学理论以及其纯净种族的理想,纳粹党人用“安乐死”、“尊严死亡”等名义有计划的屠杀慢性病、遗传病和精神病患者以及犹太人、吉普赛人等其他民族人士达600万人。从1938年法西斯分子滥用安乐死到50年代后期,安乐死声名狼藉,关于安乐死的讨论也销声匿迹。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随着工业革命掀起的第三次浪潮医学革命得到复苏,安乐死合法化的讨论再度兴起。1960年,有人在英国议会提出了安乐死法案;1962年,日本最高法院规定,允许早死条例并附先决条件:本人自愿并提出申请,医生诊断患绝症,患者痛苦异常,亲属同意。19
15、69年,英国国会辩论的一项安乐死法案中声明:“医生给一个做出宣布的合格病人实行安乐死是合法的”。类似的法案也曾被美国爱达荷州、俄勒冈州等地的立法机构提出,但最终均未获通过。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自然死亡法,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死的权利”。70年代后期的法国、德国也都先后制定了有关安乐死的法律程序。荷兰和 澳大利亚分别于1993、1995年通过有关安乐死的法案,但结果施行未几均告夭折。在我国,自1986年陕西汉中出现首次安乐死案例以来,有关安乐死的讨论和研究就从未间断过。1988年12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中国伦理学研究会和北京医院等单位联合举办了一
16、次全国范围的安乐死问题大讨论。此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健康报等媒体也参与并组织了读者、听众讨论。从1994年起,几乎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都有代表提出关于安乐死的提案,虽然所提议案一直没有获得正式讨论。这些代表主要来自北京、广东、上海等东部和东南沿海较发达地区和城市。2.2安乐死的现状 目前世界上,2001年4月10日,荷兰参议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并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实行,安乐死的合法性才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荷兰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2002年9月23日,比利时开始正式实行安乐死,医生只要严格按照实施安乐死有关规定行事,将不会受
17、到刑事追究。美国最高法院2006年裁定,医疗行为由各州自行管理,包括协助自杀。2008年11月,华盛顿州近60%的选民投票通过了第1000号动议案,成为继俄勒冈以后第二个由选民投票允许安乐死的州。华盛顿州允许安乐死的法律自2009年3月5日生效,规定,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如果剩下的时间不到6个月,可以要求医生对其实施安乐死;要求安乐死的病人必须年满18岁,有行为能力并是该州居民;病人必须提出两次口头申请,间隔15天,并在有两名见证人的情况下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一名见证人不能是病人的亲属、继承人、负责治疗的医生或与申请者所住医院相关的人;开致命性处方或实施安乐死的医生还必须向州卫生部门提交记录的复印件
18、,州卫生部门就法律的实施情况撰写年度报告。加上1976年和1994年分别通过安乐死法案的加利福尼亚州和俄勒冈州,美国现在共有三个州通过了安乐死法案。我国现在没有对安乐死立法使其合法化。3 安乐死的论争3.1在西方国家在西方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往往是伦理学当先,尤其是对有关法律和政治问题,伦理上的衡量被认为是最根本的标准,唯有伦理标准才能反映出国家某一政策或法律是否符合理性和正当。关于伦理、法律和医疗实践的关系,英国学者代维S.奥德伯格曾指出,“医疗实践必须依法进行,法律必须符合伦理的要求,而不是相反。3.1.1反对者观点众所周知,基督教是西方文化的价值底蕴,只是在基督教的熏陶下,才发展起了西方文
19、化。因而,即便不是直接从宗教着眼,生命神圣的观念也早已体现在许多人的文化价值判断之中。因此,在西方国家源于基督教和犹太教的生命神圣观念是人们据以否定自杀、反对安乐死的基础理念。根据基督教教义,生命由上帝赋予,是神圣之物,只有上帝才有权剥夺生命。在世俗社会,生命至高无上,不可人为地去剥夺。剥夺一无辜的生命,便是亵渎了上帝。1980年,罗马教会发表一特别声明关于安乐死之宣言,进一步强调生命神圣观念。该宣言指出:“绝大多数人把生命看作是神圣之物,并认为人不可随意处置之。然而,信奉者把生命看得更为伟大,即生命乃上帝爱的馈赠,人们只能保护它,并使之产生积极意义。”关于“因同情而赞成安乐死”,反对安乐死的
20、人认为,有的人可能主要是为了摆脱负担,有的人可能是为了掘取或争夺财产(如遗产),等等。在这样的安乐死事件中,自私可以得到容忍,贪婪可以得到回报,残酷可以得到伪装。这是对伦理的最大亵渎。另外,有的安乐死反对者对所谓“因同情而赞成安乐死”表示强烈置疑。奥德伯格指出,“对每个人而言,生命本身即是一种好事,” “假想一个人的死亡对其本人而言可以是一件好事,那是说不通的。相反,如果一种行为对一个人而言是一件好事的话,它应当改善该人的状况,或者将使该人的生活变得比不做出该行为更好。 截掉某人折断了的腿对该人而言是件好事,因为它是为了根治疾病。但你永远不可能靠杀死一个人去为该人根治疾病!死亡不是。”3.1.
21、2支持者观点生命是否就是最高目的而不可人为地剥夺,自古即另有别论。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即有一批哲学家,如柏拉图、艾比顾拉斯、蒲林尼等,赞成安乐死,不反对自杀。近代哲学家休姆、边沁和米尔等也都持同样的观点。休姆曾形象地指出,人是由与主宰物质世界其他万物同样的规则所主宰的,只是人更为高明的是,人拥有改造自然世界以适应自己的需要和欲望的能力。比如,如果人想对水利资源加以利用,或者一条河流阻挡道路,那么,人可以改变水流的走向。人的生命遵从于与其他万物同样的道路。没有理由认为,这种处置权已为上帝独揽。如果人改变河流的走向或以其他方式干预事物的自然状态而不被认为是犯罪的话,那么,处置自己的生命当然也不构成
22、犯罪。而且,如果 认为由于一个人的死亡时间是专由造物主控制的,所以加速人的死亡就是犯罪行为,那么,借助于药物的神奇去延缓死亡,或者借助其他设备以延长生命而使其超过其自然状态,岂不同样是犯罪行为?在挑战生命神圣的各种理论当中,“值得活的生命”和“生命质量”理论尤其引人瞩目。根据这种理论,在伦理上真正有所意义的不是一无辜的生命是否被终止,而是被终止的生命是否是值得活的生命。这一理论认为,有些人的生命是不值得活的。杀死一个人是不是错误,其衡量尺度是看被杀死者是否是具有诸如理性、独立和自我意识等特点的一个主体。因此,杀死一个“只是活着” 的人,比如植物人和处于严重绝望状态、不再能为实现任何抱负而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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