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5118-2022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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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 Standard for building engineering document management DB22/T 5118-2022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施行日期:2022 年 05 月 19 日 2022 长 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通 告 第 598 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管理资料标准等 5项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告 现批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管理资料标准住
2、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与移交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薄灰缝墙体技术标准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依次为:DB22/T 51152022、DB22/T 51162022、DB22/T 51172022、DB22/T 51182022、DB22/T 51192022,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内业标准DB22/T 1382015、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技术规程 DB22/JT 1432015、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DB22/JT 1272017 同时废止。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2年
3、 5月 19日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 2021 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一)的通知(吉建函2021171 号)要求,由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吉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DB22/JT 127-2017 的基础上修订完成。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管理职责、工程资料管理、基本建设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及相关附录。本标准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按照国家标准将原附录 A 监理资料用表改为基本建设文件、原附录 B 改为监理资料用表、原附录 C 改为施工资料用表,调整了附录 H的资料归档范围。2、增设
4、章节“管理职责”及“基本建设文件”。3、施工技术资料中增设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施工进度资料中增加了工程停工报审表,施工管理及监理管理资料中增加了人员变更表格等。4、施工过程记录资料中增设钢结构焊接、变形检查表等。5、质量验收资料增设样板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调整了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验收程序及验收人员。6、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电子化的通知(吉建办202124 号),对原标准中关于工程档案电子化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
5、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建议或意见,请寄送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519 号,邮编 130041,Emai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本标准参编单位: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金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吉林双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郭 剑 武 术 程怀军 孙书河 李俊阳 张海萍 由 焱 池晓萍 刘建华
6、 高亚军 李永红 浦建华 胡文武 王德策 郑延舒 丁宝杰 姚 彬 许 峰 许庆刚 刘淑芬 荣冠华 娄 群 江 鹏 黄 晴 张 利 齐大伟 娄 宇 温立军 冯 键 陈东辉 李子天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周 毅 李登宇 孙彦波 张 淼 闫 宇 黄艳丽 王文良 目目 次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基本规定.4 4 管理职责.6 4.1 建设单位.6 4.2 勘察、设计单位.6 4.3 监理单位.7 4.4 施工单位.7 4.5 检测单位.7 4.6 其他单位.8 5 工程资料管理.9 5.1 工程资料分类.9 5.2 工程资料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9 5.3 工程资料编号.10 5.4
7、工程资料组卷、装订.11 5.5 工程资料归档、验收与移交.12 6 基本建设文件.14 7 监理资料.18 7.1 监理管理资料.18 7.2 进度控制资料.19 7.3 质量控制资料.19 7.4 造价控制资料.20 7.5 合同管理资料.20 7.6 监理竣工验收资料.21 8 施工资料.22 8.1 施工管理资料.22 8.2 施工技术资料.23 8.3 施工进度和造价及合同资料.24 8.4 施工物资质量证明资料.24 8.5 施工记录资料.25 8.6 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资料.28 8.7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33 8.8 施工验收资料.33 9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35 9.1 竣工
8、验收文件.35 9.2 竣工结算文件.35 9.3 工程声像资料.35 10 竣工图.37 附录 A 基本建设文件.39 附录 B 监理资料用表.41 附录 C 施工资料用表.77 附录 D 竣工图.252 附录 E 工程竣工文件用表.256 附录 F 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索引.264 附录 G 室外工程的划分.277 附录 H 建筑工程资料归档范围.278 本标准用词说明.299 引用标准名录.300 附:条文说明.301 1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提高工程资料的编制质量及水平,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1.0.3
9、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 语 2.0.1 建筑工程资料 engineering document 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简称工程资料。2.0.2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 engineering document management 建筑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审批、收集、整理、组卷、移交及归档等工作的统称,简称工程资料管理。2.0.3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engineering preparatory stage document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
10、包括立项、审批、用地、拆迁、勘察、设计、招投标等文件。2.0.4 监理资料 supervision document 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2.0.5 施工资料 construction document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2.0.6 竣工图 as-built drawings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反映建筑工程施工结果的图纸。2.0.7 竣工验收文件 handing over document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移交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2.0.8 工程档案 engineering files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
11、、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2.0.9 组卷 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立卷。2.0.10 归档 archiving 3 工程资料整理组卷后,按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2.0.11 工程电子文件 engineering electronic records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字代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以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记录和反映项目建设及管理各项活动的文件。2.0.12 建筑工程声像资料 engineering audio-visual
12、 records 在建筑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用照片、光盘、硬盘等记载的声音、图片和影像等历史记录。2.0.13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urban-rural development archives organization 管理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的专门机构,以及接收、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城建档案的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室。2.0.14 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acceptance certificate of project archives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接收到建设单位所移交的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工程档案后,向建设单位出具的档案交接文据。4 3 基本规定 3.0.1 工程各参建
13、单位应健全工程资料管理体系,工程资料应由相关技术管理人员进行编制,落实岗位责任制,并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3.0.2 工程各参建单位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立卷,并按规定及时移交;确保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齐全、有效。3.0.3 对于全过程咨询及工程总承包项目参照本标准相应条款执行,本标准没有涉及的内容参照相关标准执行。3.0.4 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审批、签认应及时,其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资料用表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2 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不得随意修改;当需修改时,应实行划改,并由划改人签署;3 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
14、图表整洁、内容完整、结论明确、签字盖章手续完备。3.0.5 提供的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如提供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经办人签认,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3.0.6 工程资料用表印章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表格中有公章字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2 表格中有盖章字样的,可加盖项目机构章;3 图纸会审记录、洽商记录、地基验槽记录、试成桩试验报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经相关负责人签认后可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统一加盖公章;4 电子文件中涉及到项目机构章的,可用单位公章代替。3.0.7 电子文件的形成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子文件的形成应同步收集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的原生电子 5 文件,纸
15、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归档内容应相符,所载内容应真实可靠。通过相关系统直接形成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其他重要价值的原生电子文件(包括电子化竣工图纸),且应当备份,备份文件由建设单位提供,电子文件内容应与纸质文件一致;2 数字化电子文件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纸质城建档案数字化标准DB22/T 5033的相关规定;3 电子文件其他要求尚应满足建设工程文件归档与移交的有关标准。3.0.8 联合验收应按照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进行办理。3.0.9 对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规定的工程档
16、案。6 4 管理职责 4.1 建设单位 4.1.1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收集和整理基本建设文件,汇总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进行组卷归档,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4.1.2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时,应明确竣工图的编制单位和工程资料的编制套数、编制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内容。如果对工程资料有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要求不应低于本标准规定。4.1.3 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组织到货检验,并向施工单位出具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4.1.4 建设单位应向各参建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
17、始资料。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有效。4.1.5 建设单位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并将建筑信息竣工模型做为电子档案的一部分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归档。4.2 勘察、设计单位 4.2.1 对需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和签认的工程资料,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4.2.2 设计单位应在开工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及答疑。4.2.3 设计单位应完善重大设计变更程序及交底工作。7 4.2.4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4.3 监理单位 4.3.1 监理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
18、319 及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对施工工程资料进行管理。4.3.2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相关规定对施工过程资料审查,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单位(子单位)工程的竣工预验收。4.3.3 监理单位应整理、分类汇总、按规定组卷、形成监理资料。4.4 施工单位 4.4.1 施工单位应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后,提交工程竣工报告。4.4.2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并向建设单位移交。4.4.3 分包单位应将形成的施工资料整理、组卷后移
19、交施工总承包单位。4.4.4 施工单位应整理、分类汇总、按规定组卷、形成施工资料。4.5 检测单位 4.5.1 检测单位应出具真实、完整的检测报告或试验报告,保留相关原始记录,建立检(试)验报告存档记录,并应由专人负责管理。4.5.2 检测单位应配合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工作,并将所形成的相关资料归入工程档案。8 4.6 其他单位 4.6.1 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应向使用方提供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证明文件,对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提供开盘鉴定记录。4.6.2 预拌砂浆供应单位应向使用方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文件。4.6.3 钢结构构件、混凝土预制构件进场时,生产单位应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文件。9 5 工程
20、资料管理 5.1 工程资料分类 5.1.1 工程资料可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五大类。5.1.2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可分为立项文件、建设用地拆迁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开工审批文件、工程造价文件、工程建设基本信息七类。5.1.3 监理资料可分为监理管理资料、进度控制资料、质量控制资料、造价控制资料、合同管理资料和监理竣工验收资料六类。5.1.4 施工资料可分为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进度和造价及合同资料、施工物资质量证明资料、施工记录资料、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资料、施工质量资料、施工验收资料八类。5.1.5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可分为竣工验收文
21、件、竣工结算文件、工程声像资料、其他工程文件四类。5.1.6 竣工图包括建筑、结构、建筑给排水与采暖、建筑电气等专业图纸。5.2 工程资料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 5.2.1 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应满足工程实际情况的深度及广度要求,资料用表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5.2.2 工程资料在完成编制单位内部审核及审批流程后,报相关参建方验收,签字后留存。10 5.3 工程资料编号 5.3.1 基本建设文件宜按文件类别和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由建设单位进行编号,编号宜由表号和顺序号两组代号组成,表号为 A,如 A.0.1。5.3.2 监理资料编号宜符合下列规定:1 编号宜由表号和顺序号两组代号组成,表号与顺
22、序号之间应用横线隔开;2 表号是附录 B 中监理资料用表的表号;3 顺序号:按形成时间的顺序编号,如图 5.3.2。旁站记录 编 号 B.3.1 1 图 5.3.2 监理资料编号示意图 5.3.3 施工资料编号宜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资料编号由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表号、顺序号 4 组代号组成,组与组之间应用横线隔开;2 表号是附录 C 施工资料用表的表号;3 顺序号:按形成时间的顺序编号,如图 5.3.3;主体结构混凝土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编号 02 01-C.7.1-1 图 5.3.3 施工资料编号示意图 1.表号 2.顺序号 1.分部工程代号 2.子分部工程代号 3.资料类别及表号
23、4.顺序号 11 4 属于单位工程整体管理内容的资料,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可用“00”代替;5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次的施工物资用在两个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时,资料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可按主要使用部位填写。5.3.4 施工资料表格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应按附录 F填写。5.4 工程资料组卷、装订 5.4.1 工程资料组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程资料组卷应遵循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资料内在联系;2 工程资料组卷应按照单位工程单独组卷,可根据数量多少组成一卷或多卷;3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可按建设项目或单位工程进行组卷;4 监理资料应按单位工程进行组
24、卷;5 施工资料应按单位工程组卷;6 竣工图应按专业分类组卷。5.4.2 案卷可采用装订与不装订两种形式,当采用装订形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文字材料必须装订,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应装订;2 装订时必须剔除金属物;3 案卷不宜过厚,文字材料卷厚度不宜超过 20mm,图纸卷厚度不宜超过 50mm;4 资料组卷装订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的相关规定。12 5.5 工程资料归档、验收与移交 5.5.1 工程资料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1 资料归档范围应符合本标准 5.1 节的规定;2 归档资料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符合本标准 5.4 节的规定。5.5.2 电子文件归档应满足
25、建设工程文件归档与移交有关标准的要求。5.5.3 归档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根据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分阶段分期进行,也可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或分部工程通过验收后进行;2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任务完成后,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5.5.4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收集齐全工程资料并整理组卷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归档资料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5.5.5 工程档案的编制不得少于四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由当地运营单位保管(由建设单位提供),一套(原件)应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一套由各参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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